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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凌:中国养老模式的变革与金融结构前瞻

作为一个拥有数千年文明史的国家,中国的养老保障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模式。传统的家国一体思想使得家庭保障成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并形成了独特的家庭养老模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政治形态的变革,我国的养老模式也在不断变化之中,传统的家庭成员养老模式逐渐发展出新的特点,并呈现出家庭财产养老与社会化养老共同发展的态势,这将推动中国财政金融结构发生革命性变化。

一、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

传统的家庭养老是一种代际间的养老转移,它以家庭为载体,通过“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反馈模式,自然地实现保障功能、完成养老过程。

我国自西汉以来一直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尊老敬老的孝文化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赡养老人是儒家思想的伦理要求,“百善孝为先”、“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将会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法律的制裁。家庭养老这种反馈模式可以很好地促进代际交流,给予老年人很好的精神、物质照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整体社会成本。因此,几千年来以“养儿防老”为主要特点的家庭养老模式较好地解决了我国的养老问题。

但是,随着1982年将计划生育定位为基本国策、200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及近年来全社会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平稳渡过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人口生育高峰进入到目前的低生育发展阶段,人口结构也发生急剧变化,导致单纯由子女供养老人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也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问题。

首先,从宏观看,我国社会呈现明显的“未富先老”特征,后代家庭财富的积累和代际转移难以完全支撑家庭养老需求。虽然经过三十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经从低收入国家迈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但人均GDP仍然较低,仅为发达国家的20%左右。与此同时,我国早在2001年底 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比重就达7.1%,根据国际标准(7%),我国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此后,我国老龄化程度逐年加剧,2013年底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9.7%。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意味着需要供养的老年人口和赡养年限大幅增长,在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下,单纯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支撑持续增长的养老需求。而据联合国预测,到204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将占总人口的28%,老年人将达到3.97亿人,超过目前德法日英总和。近四亿老年人的老年生活不可能完全依靠家庭内部的财富转移,相对年轻的劳动人口也不可能依靠个人薪资收入完全负担养老重担。

其次,从微观看,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巨大变化,老年抚养比急剧上升。过去,每个城市家庭有3-4个子女,即6-8个人赡养4位老人,农村家庭一般子女数更多,年轻人的养老负担比城市更小。但是,近三十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和观念改变导致生育率持续下降,导致我国的家庭人口规模下降,而社会生产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促使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子女的养老负担更重。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我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已降到2以下,低于国际公认的代际更替生育水平(2.1);人均预期寿命为74.83岁,比10年前提高了3.43岁。与此同时,城乡家庭人口规模明显下降,2012年我国家庭平均人口数为3.14人/户,显著低于1985年的户均4.33人。“421”型的三代家庭供养结构已成为社会主流。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目前我国老年抚养比已达到21.58%(如果扣除15岁至64岁非就业人口,按照实际劳动人口计算,老年抚养比会更高),未来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老年抚养比将进一步上升,纯粹由子女供养的家庭养老模式将给后代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子女也无精力像过去那样为父母提供全方位的精神抚慰,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譬如空巢老人现象,或者重病双亲家庭负担过重导致子女难以组建小家庭。

最后,纯粹由子女供养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解决目前我国养老的多重不均衡问题。单纯的家庭养老模式下,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完全取决于家庭尤其是子女的经济实力和供养意愿,子女经济来源是否稳定,收入高低,子女孝顺与否,使不同家庭老人的养老水平差距很大。老年人完全依靠子女经济供养、精神照顾来安度晚年生活,存在较高的未知风险。在子女经济来源方面,目前全社会财富分配差距、农村与城市之间、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城镇不同行业和岗位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非常大,不同家庭的子女经济实力差距过大,直接影响了各家庭老人的生活质量。

我国的基尼系数在2013年为0.473,在2008年最高曾达到0.491,不但远高于西欧、北欧等发达国家 ,甚至也高于印度、越南、菲律宾等亚洲发展中国家。2013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万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8896元,前者是后者的3.04倍。截至2014年3月,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员工的季度工资达13780元,城镇集体企业的员工季度工资为10092元,比前者低26.8%。2013年,在各行业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金融、保险业,人均99659元,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人均25820元,前者是后者的3.86倍。2013年,规模以上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在不同岗位间最高是最低的2.73倍。由于各群体劳动者人均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单纯依靠子女供养而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养老模式将使老年人生活生平产生较大差距,使得社会公平原则面临着巨大挑战。

二、完全社会化养老尚难实现

综上所述,纯粹由子女供养的养老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必须借助社会化养老的推进,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但另一方面,若在我国实行完全社会化养老,也是经济发展水平无法负荷的,不符合我国国情。

社会化养老是指通过社会保险、退休金制度、社会养老设施等社会方式来完成养老过程的养老模式。社会化养老是伴随着社会发展到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劳动雇佣制度的出现为经济基础,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目前,完全社会化养老模式主要应用于北欧等发达国家,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在20世纪50-70年代,欧洲国家实行福利国家政策,劳资关系缓和,老年高质量生活得到保障,但这种模式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社会保障支出日益扩大,政府财政负担和企业税负过重等。1981年,瑞典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支出的48.4%,政府支出的迅速扩张造成巨额财政赤字和国债。1981年,瑞典各级政府的财政赤字累计达531亿瑞典克朗,财政赤字占GDP的9.3%。为弥补巨额赤字,各级政府不得不扩大国债规模。瑞典国债总额从1973年底的360亿激增到1982年底的2728亿瑞典克朗,在9年内增长66倍。国债占GNP的比重从1974年17.7%,提高到1982年的51%。

财政开支的增加必然要求加重税负。1973年,瑞典税收在GDP中的比重为39.18%,到1982年上升到49.16%。沉重税负导致企业资本积累有限,使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大受影响,产品竞争力下降。

发达国家的“福利国家模式”难以为继,其他中等收入国家政府财力更弱,完全社会化养老几乎无法实现。我国人均经济实力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很多中等收入国家,社会化养老起步晚,深度严重欠缺,养老产业准备不足,因此目前还无法实行完全社会化养老

首先,我国老年人基数庞大,养老负担太重,政府财力不足以支撑完全社会化养老模式。截至2013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已经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3%。未来10年,中国老龄人口每年大约要增加1000万人,到2050年全国老龄人口将超过总人口的1/3。我国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也是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遇到过的巨大的社会化养老压力。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也曾由财政完全兜底,在城市中实行在职职工的退休金制度,解决城镇在职职工养老问题。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进,雇佣关系的多样化,原先的财政兜底的社会保障模式已不适应经济发展,而且老年人口比重的不断上升,也使财政不堪重负。

其次,我国社会化养老起步较晚,广度尚未完全覆盖,深度严重不足。近年我国养老保障覆盖面在不断扩大,但是城市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 较低,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更低。根据2013年社科院白皮书相关数据,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经过10年连续调整,目前月均仅2000元,平均养老金替代率从改革初期的60%多下降到40%左右,低于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的55%的警戒线,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则更低。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障的国家中,78%的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高于60%,替代率在40%的仅有6个国家,低于40%的只有海地(33%)。可见中国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在世界上位于后列。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2013年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均退休工资为2642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2067元/月,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1171元/月,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金额仅为194元/月。

最后,从我国养老产业来看,对老龄化社会到来准备不足,只能承接极少数老人的养老服务保障。到2012年,我国仅有4.43万个提供住宿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417万张,收养近300万人,每千名老人拥有21张床位。到2014年3月,养老床位仅增至506万张,每千名老人25张,而中等收入国家为70张。

因此,我国目前尚无条件实行完全的社会化养老模式,将来也只能随着经济发展在家族养老基础上不断加大社会养老投入,促进社会化养老的发展,同时通过收入分配体系、舆论道德体系、新型养老模式的建设和完善,促进家庭养老的质量提升。

三、中国养老模式正在发生显著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的进一步加剧,中国的养老模式正在发生剧烈的变革:一方面,由过去单纯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发展成现在的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的模式;另一方面,家庭养老的资金来源也由过去的家庭成员供给为主向个人财产储备为主转变。

(一)社会化养老覆盖面逐步扩大

伴随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化养老的覆盖面在持续扩展。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以来开始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覆盖,到2013年各类养老保险对45岁以上人口的覆盖面已接近80%(其中57%归功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已经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参保民众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基础。2014年初,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3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到32212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49750万人。

与社会化养老在大多数国家的发展历程相类似,我国的养老保险也呈现先城镇后农村、先城镇正式单位职工(职业人群)后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推进趋势。根据新一届领导人的施政纲领,未来各级政府将加大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和保障能力的不断提升。

(二)补充养老保险得到初步发展

近年来,我国养老模式的一个重要变化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出现。补充养老保险是由单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作为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它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或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是不直接干预补充养老保险的运营,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单位,在单位内部实施执行。当前,企业年金是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目前实施企业年金的多为优势行业及大企业。截至2013年末,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66120个,参加职工为2056.29万人,积累基金6034.71亿元。

虽然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还较小,但是未来的发展空间巨大、经济意义重大。企业年金可以广泛调动优势行业的社会资本,增强社会化养老保障能力,有利于财政资金更多地向低收入人群倾斜,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对于单位来说,完善的企业年金机制可以更有效吸引人才,提高凝聚力,提升竞争力;对于个人来说,企业年金更是提高养老水平,避免养老保险风险的重要手段。随着刘易斯拐点的出现和人口红利的消失,劳动力资源的稀缺性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相关的税收优惠、监管协调等政策也会不断完善,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迅速提高,我国企业年金将会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

(三)个人财产养老模式“方兴未艾”

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下,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是以子女为主的家庭成员供给,即“养儿防老”。这种模式本质上同经济发展水平和思想观念高度相关。在中低收入阶段,居民本人当期收入在满足家庭日常支出等消费后所剩无几,因此进入老年后只能靠家庭其他成员(主要是抚养成长起来的子女)的供给来生活;即使部分富裕家庭财产积累较多,主要也是用于子女继承,而不是财富积累者个人养老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在工作阶段积累一定的财产,用于个人未来的养老保障。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一线发达城市,中小城市甚至农村也出现了这种趋势。

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数据,中国居民希望将来以和子女居住方式进行养老呈下降趋势,希望自己居住呈上升趋势。在50、60、70和80后中,希望将来自己居住养老的占比分别为46%、50%、60%和65%,而希望和子女居住养老的比例则分别为42%、41%、32%和27%。另外,在有养老计划的居民中,养老计划中包含自己储蓄的居民在50后中的占比为43%,在60、70和80后中占比分别为47%、56%和 67%,呈明显上升趋势。相应的,养老计划中包含依靠子女养老的居民占比则呈下降趋势,在50、60、70和80后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7%、31%、25%和19%。

居高不下的储蓄率数据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个人储蓄性养老在我国的发展态势。自2009年以来,我国居民储蓄率在全世界一直排名第一。截至2014年4月,我国居民储蓄余额为46.45万亿元,储蓄率超过50%,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居民储蓄的大部分为预防性储蓄,若按照2/3的居民储蓄用于养老储备来粗略计算,用于养老储备的资金超过30万亿元。

从理论上说,个人储蓄性养老准备既应该包括金融资产形式的财富积累,也应该包括实物形式的财富积累。目前,房产在中国居民资产中占比超过60%。“以房养老”等财产养老模式也越来越能够被社会接受,通过将住房等其他财产转化成即期的现金流,用以解决当期养老支出正成为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2014年3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预示着“以房养老”将在我国探索实施。

从国际经验看,许多西方高福利国家也采取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政府基本福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为公众提供水平更高、预期更加稳定的养老保障,而其中的个人财产养老积累可以享受多方面、多形式的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未来我国也应该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政策手段鼓励个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和商业保险,例如规定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个人养老计划或商业保险可以减免所得税等。这样做不仅可以稳定居民对未来养老保障预期,也可以使得相当份额的短期储蓄转化为长期投资。

四、中国养老模式变革将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商业银行转型产生深远影响

“经济决定金融”,无论从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社会经济自身发展趋势来看,养老模式的变化将给我国金融领域带来一次“前所未有”的变革,将会深刻影响到未来中国金融市场结构和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一)养老基金的迅速发展将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养老资金属性看,居民和社会储备的养老基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更加符合资本市场的资金需求偏好。在发达国家,养老基金往往成为资本市场中最重要机构投资者。如美国养老金基金的规模较大,并对资本市场发展起到重要作用。1999年美国政府退休基金与私人养老金的金融资产总值达6919.6亿美元,成为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其占比超过商业银行。截至2013年9月末,该值高达16.1万亿美元,市场占比达20.5%。另外,寿险公司和共同基金的很大一部分资金也来源于私人养老金计划。累计算来,养老基金的投资占到美国全部机构投资约50%左右。

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的总体规模还很小,但未来发展前景广阔。2013年末,全国社保基金的规模为1.1万亿元,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约3.13万亿元,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6035亿元。随着人口的增长、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以及社保体制的不断完善,这些养老基金规模将不断扩大。据世界银行的预测,中国是亚洲增长最快的新兴养老金市场,到2030年养老金市场的规模将达到15万亿元;养老金的市场化运营也将是大势所趋。居民积累和社会储备的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将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为资本市场注入新的动力,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居民养老金融服务需求的变化将促进金融创新,推动金融行业快速发展

养老模式的变化不仅改变着养老资金的来源,还将改变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着金融行业的改革、创新与发展。在人口老龄化、个人财富不断积累、社保改革、资本逐利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下,个人的资金合理规划、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逐步增强。财产养老模式下资产的储备需求,将进一步推动存款等传统金融业务发展;居民养老资产的增值保值需求将推动理财等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合理的财产养老规划需求将推动养老咨询服务的发展。

调查分析表明,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商业养老保险来作为补充。在有养老计划的居民中,50后中只有2%选择商业养老保险,而在60、70和80后中,这一比例则分别为5%、9% 和13%,呈明显上升趋势。另外,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信任程度也在不断增加,50后中对商业养老保险持信任态度的比例为31%,60、70和80后则分别为35%、37%和38%。

养老模式的变化还将催生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具有长期性、偏好流动性以及安全性等特征,对本身的资产组合具有特定的选择偏好,这将推动金融工具如零息票债券、担保品抵押债券、长期债券、衍生金融工具等新产品创新,由此还将带动一些新的金融业务的产生和发展,如指数化与投资组合保险业务、长期债券投资策略业务、养老金基金设计精算、投资咨询、托管、结算、审计、代发等业务。

(三)养老资金的偏好将间接影响社会融资方向,促进金融结构优化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

养老基金的偏好会影响到资本市场投资结构。在具体的投资模式上,我国的养老基金有着独特的风险偏好和市场环境,更加注重风险控制,这一点与西方养老基金的多元化投资模式有所不同。我国养老金基金对投资工具的选择必然会集中到那些投资期长、稳定性、回报率较高的资产组合,这将增加资本市场中的长期性投资需求。随着养老基金在资本市场中地位的不断上升,其投资偏好必将深刻地影响到股票与债券选择,并将深刻地影响社会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配置结构。

同时,养老基金参与资本市场将带动相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发展,增加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推动金融深化,对于矫正过度依靠间接融资的金融结构失衡、充分发挥直接融资的风险分担功能、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以及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和流动性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商业银行应从战略高度认识养老模式转变的金融机遇

国际经验表明,商业银行占据着养老金融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在欧洲国家,银行系占据了养老基金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瑞典养老资产的80%投资是由银行掌控的;在德国和法国,5家最大银行控制了60%以上的养老基金公司。在美国,商业银行已经成为仅次于投资基金的第二大养老金计划服务供应商。我们可以发现国外大型银行不仅控制了本国养老金,还渗透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拉美整个养老金市场的84%由银行资本(尤其是国外银行)控制。

我国预计到2050年老龄人口将突破4亿人,考虑到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若以人均养老储备财产100万元估算,届时将产生400万亿的养老金融服务市场。商业银行可以以法人受托身份参与养老金的资产管理,并通过托管、投资理财、支付结算、规划咨询等业务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养老金融服务,满足养老模式变革带来的一系列养老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这一重大战略机遇,加快对养老金融的战略规划和市场布局。

1、考虑老年人活动范围和风险偏好,提供综合化服务,满足养老储蓄资产的保值增值需求。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物理网点尤其是社区银行,通过面对面的营销,提高老年人的信任感,为老年人提供资产投资规划咨询、资产托管、投资理财、生活消费支付等一站式服务。尤其是应该综合考虑风险组合和期限组合,以稳健为重点,为老年人合理配置资产组合,提供符合老年人特点的优质服务。

2、积极关注“以房养老”等不动产养老资产产生的金融需求。老年人除了在工作期间储蓄用于个人养老外,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也可以在老年时通过银行融资获得即期现金流。银行应未雨绸缪,研究房屋“反向抵押”等以养老为目的的金融产品,注意金融产品创新与中国特殊的房地产环境对接,制度设计上要紧紧把握养老需求,防止把“反向抵押”获得的养老金用于还债、后代教育等非养老用途。目前,在我国“以房养老”的衍生模式是“以租养老”,以房屋租金支付养老院费用等。银行也可以和房屋经纪机构合作,在房屋代管、租金监管等多方面介入房屋养老市场,在市场发展中不断发现新的金融机遇。

3、不断完善和扩大企业年金市场中的银行和非银行业务。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迅速,但收益率较低,年均收益率不到4%,甚至低于同业存款收益。商业银行可以对该项业务实行专业化运作,成立类似于养老金专业银行,也可以在当前事业部基础上提高业务运作的专业化、精细化程度,深耕市场,确保安全,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抢占市场战略高地。

(五)监管部门应为养老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方管理,但相关部门无法就投资主体达成一致,因而相关配套监管政策仍未落地。中央政府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性统筹机制,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同时监管部门可在2011年的《社会保险法》基础上落实监管政策,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三万多亿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低风险产品,获得稳定收益。

在企业年金方面,完善梳理由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政策等组成的法规体系。在目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可以借鉴美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经验,采用分散监管的模式,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年金计划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监会分别承担监管职能,可以采用受托人制度和保险合同方式来发展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

总体上,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政策,落实规则细节,使市场参与者有章可循,使养老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同时,扩大市场准入,为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融创造条件,如扩大获得企业年金受托、帐管和托管三重资格的银行数量,扩大市场参与者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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