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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重建城市社区自治

1949年后,许多地方相继建立居委会。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正式将居委会定位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八二宪法”将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纳入第三章(国家机构),确立了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宪法地位。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1年,民政部提出“社区建设”概念,并在2000年由中共中央下发文件正式确认并全国推行。2007年,中共中央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政治建设的四项制度之一。可见,居委会的“自治组织性质”这一定位很明确,执政者对基层自治也越来越重视,可实际效果却未如人意,原因何在?

计划体制时代,城市社区由一个个“单位”组成,几乎所有城市人都是“单位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属于“拾遗补阙”,社区自治无从谈起。改革开放后,单位制逐渐解体,如何加强对无单位的流动人口的管理,是城市基层政府面临的新问题,于是,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块状网格人为划分社区,“社区化管理”便应运而生,而旧有的由小脚老太太组成的居委会,在某种意义上也被“激活”和换代,基层政府对社区建设的热情高涨。

但政府的高涨热情与社区居民的冷漠不参与,形成鲜明对比。人们不满的是,号称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其行政化色彩极其浓重。政府通过工资、经费、考核等等手段,将居委会变成自己的下属组织,把法律规定的指导关系变为领导关系。居委会唯上是从,疲于应付,无心也无力组织居民开展自治,只有上传下达,没有下情上通,更不敢为民请命,居民对其信任也就无从谈起。

究其实质,政府对社区建设的主导理念仍是政治化的,主要着力于所谓“管理和服务”,试图对居民“以利诱之”,获取民心,增强居民居委会的认同感和对社区的归属感。不得不说,这种认识和做法存在根本缺陷。行政化的居委会居民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再好,居民也认为这是政府应该做的,居委会不过是代表政府履行职责。事实也证明,居委会被绝大多数居民当成政府机构。社区居民的确需要管理和服务,但这并不是社区建设的全部,也不是社区居民的核心需求,更不是社区建设最终目的。

何谓社区?被共同的文化价值观所连接,有着密切生活联系的一定数量的社会人居住在一定区域,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即社区。要使居民对社区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必须以价值为核心,以文化为纽带,以福利为保障。可是,目前的社区建设,徒有其表,不明所以,仅仅只是对居民“以利诱之”,甚至借重政府力量“以力制之”,却不大懂“以情感之”、“以义合之”。

实际上,古今中外的社区治理成功经验,都有力说明“情”、“义”的重要性。在中国古代,乡村就是成熟社区,凝聚人心的是忠孝仁义诸价值观,联结人们的是宗族祠堂、城隍土地等等宗教性场所。而在西方很多国家,基本上都以教堂为核心,形成教区,每个教区自然形成一个社区。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已不可逆转,城市社区若要继承传统自治经验,使当下的社区建设走出困境,最根本是要重建社区文化,将原子化、疏离感的陌生人社会打造成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熟人社会。

这就需要调整原有的管控思路,从政治转向文化,将社区还给居民,要以文化为纽带,放开自治空间,让有热情、有资源、有责任心的退休名宦、社会贤达发挥作用,让各种健康的社会组织自由生长,重视社区的神圣空间建设,打造社区居民信仰归属、情感交流的平台,培育居民信任且与政府有沟通谈判能力的自治组织。

诸如,可以利用传统的资源,以区(市、县)为中心恢复文庙,使之成为大社区的文教中心;基于对传统与历史的尊重,让小区居民自愿探索建立社区公共祠堂,供奉古圣先贤,办开笔礼、成人礼,研读国学,修习琴棋书画等等,使之成为社区活动中心。总之,要信任居委会居民自治组织,还其自由生长空间。

如此,才能真正使居民对社区有归属感,对居民自治组织有认同感,才能使居民自治组织能够代表居民与政府理性沟通,成为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减震器和缓冲阀,避免冲突升级。以此为起点,重塑君子社会,再造文明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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