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个村庄作为研究单位,曾经是20世纪尤其是三四十年代中国社会学、人类学的经典学术范式,诞生了以费孝通的《江村经济》和《云南禄村》、林耀华的《义序的宗族研究》和《金翼》、杨懋春的《一个中国的村庄——山东台头》等为代表的中国人类学乡村研究作品。1935年结构—功能论大师拉德克里夫·布朗(Radcliffe-Brown)应吴文藻之邀,在燕京大学开设“比较社会学”课程,主持“中国乡村社会学调查”研讨班期间,撰写了《对于中国乡村生活社会学调查的建议》一文。[1]文章强调:“在中国研究,最适宜于开始的单位是乡村,因为大部分的中国人都住在乡村里;而且乡村是够小的社区,可供给一两个调查员在一、二年之内完成一种精密研究的机会。”[2]布朗的这番话及其前后中国社会学、人类学早期开创者的亲身表率,遂使村庄研究成为中国人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传统,对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产生了不容低估的影响。
运用村庄分析范式的研究者相信,通过研究一个个不同的微观村落社区,便可以理解整个中国社会。然而,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学界在中国研究中却不断表达出对村庄研究范式的种种不满,流露出“超越村庄”的兴趣和取向,这一认识影响到今天的区域社会史研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Maurice Freedman的中国宗族研究范式、Willam Skinner的市场体系理论、台湾学者林美容等的祭祀圈与信仰圈理论。弗里德曼认为,中国人类学家应该走出村庄社区,在较大空间范围内和较广时间深度里探索中国社会运转问题。施坚雅提出,认知中国社会的症结不在村庄而在集市,必须研究集市网络内的交换关系,才能达成对中国社会结构的了解,农民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他所在村庄的狭窄范围所决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所决定。[3]不难看出,研究者们均力图超越村庄研究本身的局限,通过宗族、市场分别去界定各自研究的区域,从而大大突破了单个村庄的狭隘范畴。
尽管Maurice Freedman的中国宗族范式、Willam Skinner的市场层级理论、台湾人类学界于1970年代推动的“浊大计划”都曾考虑过“水系”或“水利”作为外在环境对中国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但这些理论并没有明确提出“水利社会”这个概念和相关的分析框架。至于其他中国社会研究范式下的大量研究,大多也是围绕着经营土地以及由此形成的土地观念而建构起来的,严重忽略了“水”在塑造中国社会文化方面和土地具有同样重要地位的历史事实。
2008年,行龙明确地阐述了对整个“山西”区域社会的看法,突出了“水”的意义:水利条件较好的地区,往往是一个地方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区域,大型集市、庙会和各种物资交流活动较其他地区频繁,是一个地方的聚落中心,发挥着极强的辐射作用。行龙具体从四个方面尝试探讨“水利社会”:第一,对水资源的时空分布特征及其变化进行全面分析,并作为水利社会类型划分和时段划分的基本依据;第二,对以水为中心形成的经济产业进行研究;第三,以水案为中心,对区域社会的权利结构及其运作、社会组织结构及其运作、制度环境及其功能等问题展开系统研究;第四,对以水为中心形成的地域色彩浓厚的传说、信仰、风俗文化等社会日常生活进行研究。[4]
在从事山西区域水利社会史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了“泉域社会”这一水利社会的重要类型,提出了“泉域社会”的概念,并从水权、水案(即水利争端)、水利产业、水神信仰与水利习俗等多角度对此概念加以论证和充实,①试图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解释力的“中层理论”。本文力图通过对山西“泉域社会”的提出过程、概念内涵及其相关理论与方法问题的梳理,站在“区域”的立场,归纳山西“泉域社会”的经验性研究,反思“泉域社会”研究之创新、不足及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明确用力方向,以裨于今后更好地开展中国不同类型水利社会的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对话。不当之处,恳祈方家批正。
一、“泉域社会”研究的理论脉络
无论是中国、日本还是欧美学术界,在涉及中国水利史研究的相关问题时,几乎都会提及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即所谓的治水国家说,战后日本学界亦称之为东亚社会停滞论,反映了魏氏学说的国际影响力。魏特夫治水学说的核心观点是,国家机器在南亚与东亚三角洲平原地区、在农业与人口发展的基础——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得出了他的著名论断:在大多数亚洲国家,国家与社会都可以理所当然地描述为“水利的”。在东方的“治水社会”里,为了保障国家力量永久地大于社会力量,避免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与王权抗衡的政治力量,统治者在军事、行政、经济乃至宗教信仰方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因此,东方社会一直处于专制主义统治之下。若没有外部强力的介入,东方专制主义社会是不可能被打破的。[5]
在中国学界,魏特夫的这一学说被视为一种反动学说,认为它是冷战背景下由西方理论家炮制出来的蓄意歪曲亚洲国家历史的反动论调,具有浓厚的东方主义倾向和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界曾组织国内众多知名学者,结合古代中国、印度、埃及、希腊的历史,运用丰富的史料,从不同的角度对魏特夫的治水学说做了深入批判,澄清了本质,可谓是盖棺论定。[6]然其局限性在于,批评者大多选择自上而下的宏观视角,以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来展开批评,就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本身而言,迄今为止中国学界并未有人能够自下而上地从水利社会史的角度对话并质疑魏特夫的治水国家学说,进而说明为什么在中国“水利社会”比“治水国家”更为重要,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和开展具有怎样的学术意义。
相比之下,欧美和日本学界则较早从水利史研究视角出发,反思和质疑魏特夫的治水国家学说和亚洲社会停滞论。其中,欧美学界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史学家魏丕信和美国史学家彼得·C.珀杜。魏丕信的观点建立在对16—19世纪“中华帝国晚期”湖北省江汉大堤的实证研究上。他不同意魏特夫将中国国家的结构、功能及意识形态与水利管理问题直接联系起来的观点,主张把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的观点反过来加以解释,认为“水利社会”比“水利国家”要更为强大。[7]这一针对性的批判不仅有利于研究者廓清对水利国家说的认识,更有力地阐明了开展“水利社会”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所在。②同样,彼得·C.珀杜依据对明清洞庭湖水利的研究来质疑魏特夫的理论,他指出:“大规模的水利系统,就其属性来说,需要至少是某种程度的合作劳动,一个流行的理论认为这种合作必须由支配整个社会的庞大官僚政府进行组织,湖南的灌溉者们对清政府成功的抵制则提供了相反的例证,多数水利工程并非必须由范围广大的国家来管理。”“官方通常并不独自从事大规模的工程,而主要依靠地方士绅与土地所有者们的合作。”[8]既然国家在大型公共水利事业上也并非常人所理解的那种主导和配置地位,那么这些公共水利工程究竟是如何维持和运行的,不同于治水国家说的陈词滥调,他关心并重点去探讨水利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水利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无论如何,这些研究反映了欧美学者对治水国家理论的一种彻底摒弃。
无独有偶,在欧美学者批判魏特夫治水学说的同时,战后日本学界也深入开展了对魏特夫理论的反思和批判。按照日本研究中国中世史的著名学者谷川道雄的说法,日本使用的“东洋史学”这一名称,原本就是将亚洲史作为与西洋史学对等的学术领域来定义的概念,中国史研究正是作为“东洋史学”的一环而发展起来的。日本学界正是以汉学这一传统学问为素养,采用西欧近代史学之方法,形成了作为近代历史学的中国史学。然而,如此顺利发展起来的中国史研究,最终却由于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或被压抑、或被歪曲了。“中国社会停滞说”,就是通过将“进步”的日本与中国进行比较,起了将日本统治中国正当化的作用。战后,日本学术界在反省的同时,期望建立起新的学术。如何在新的理念下对中国史的全过程加以体系化的认识,就成为日本中国史研究的最大课题。这种新理念包括中国史不是停滞的而是发展的历史,中国史是世界史的一环,科学合理地把握中国史等内容。他进而运用共同体理论来解释中国历史的发展规律,成为日本和欧美学界熟知并广为接受的理论。[9]应当说,战后日本的中国水利史研究也同样是在这种浓厚的反思和谋求突破的氛围中进行的。
就日本的中国水利史研究而言,最令人瞩目的就是发生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围绕中国传统社会是否存在类似于中世日本农村社会的村落共同体、水利共同体及相关问题展开的论争。这次论争自1956年开始,前后延续20余年,直接或间接参与讨论的学者将近20位,其中不乏日本学界知名的中国史学者,如仁井田升、今堀诚二、清水盛光等,在当时日本著名的《历史学研究》、《史学杂志》等重要学术期刊及个人著述中发表了具有学术对话性质和阶段总结性质的论文,两者总数也在20篇左右,这样就在20世纪70年代左右,使得日本学界以水利为视角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研究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我们甚至可以将这一阶段视为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的黄金时期。1967年,已故冈山大学教授好并隆司曾对此次论争的学术背景有一个很好的总结。他指出,战前日本的中国水利史研究,由于受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学说的影响,为所谓的“东洋社会停滞论”提供了基础,故而给水利史研究烙上了不良印记,以至于战后曾一度从日本学界的研究视野中消失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历史学研究》杂志的大力推动下,日本史学界始以水利史研究为突破口,反思“东亚社会停滞论”,进而开展日本东洋史研究整体的自我批判,使得日本的水利史研究重获新生。[10]
随着研究的深入开展,研究者逐渐从最初各执一端的关于中国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水利共同体的争论中摆脱出来,试图以水利为切入点,通过考察水利组织自身的特性、水利组织与村落、水利组织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等,来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其中,以森田明、滨岛敦俊等为代表的研究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突破性的研究。如森田明对清代中国水利史的研究,实现了从最初单纯的水利史到水利社会史直到地域社会史的转变。③滨岛敦俊则在针对明清长江三角洲水利和徭役的研究中,由于找不到像同时代日本那样的以水利为中心的固定的共同体式的关系或组织,转而研究江南的总管信仰,揭示出明清时期中国的民间信仰和祭祀中存在着共同性的组织和共同性的活动领域,从而突破了水利共同体的局限,转向更为丰富多元的水利社会层面。[11]
时至今日,日本学界关于共同体理论的争论仍未尘埃落定,不仅在日本仍有学者在继续研究,如以内山雅生为代表的一批研究者,持续致力于寻求中国农村社会的共同体特性,对近10年来的中国史学界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2]随着水利社会史研究在中国学界热度的不断提升,日本学者研究中国传统社会时所运用的村落共同体、水利共同体等理论概念,遂成为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其学术影响目前仍在持续发酵,在中国学界也诞生了不少具有针对性的学术对话性文章。④
当前中国学界方兴未艾的水利社会史研究,正是在充分吸收和借鉴欧美日等国际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不过,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地形、地貌条件复杂,水资源类型多样,历代人们依据不同的地形和水资源条件,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水利工程类型。单在《中国科学技术史·水利卷》一书中,论者就依据地形、水源和灌溉工程类型的不同,列举了平原区、丘陵区、山区和滨湖区共计9种不同水源条件下的15种不同水利类型。[13]这就为开展不同类型水利社会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基础。就当前的研究来看,学界已经出现了多种相对成熟、颇具地域特色的水利社会类型研究,如钱杭以浙江萧山湘湖为基础提出的“库域型”水利社会类型,[14]魏丕信、珀杜、鲁西奇等人从事的长江流域堤垸型水利社会,董晓萍、蓝克利提出的山西四社五村这样一个以“不灌而治”为特征的水资源极度匮乏区的节水型水利社会类型。[15]应当说,山西“泉域社会”的概念正是在此过程中提出来的。与其他类型一样,均可视为当前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细化和深化,对于不同类型水利社会的比较研究而言,是有推动意义的。
二、“泉域社会”研究的区域实践
山西地处黄河中游地区,是中国历史上文化与经济开发最早的地区之一。古代山西文化、经济的崛起与繁荣,是同其地理位置和水利条件密切相关的。山西境内不仅有多条河流,而且有遍布各地的大小泉源。尤其在汾河中下游地区,泉眼之多、泉水之盛在全国屈指可数。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称山西泉水之盛可与福建相伯仲,而后者是以“千泉之省”著称。在此,可从下述两条资料提供的数据来把握山西泉水资源的数量和流量:一是清人顾祖禹的《读史方舆纪要》记载,山西有泉水191处,其中62处有“溉田之利”;二是1966年山西水利部门的勘测结果:全省泉水流量约200立方米/秒,其中流量大于1立方米/秒的泉眼共有24处。在这些泉水中,平定娘子关泉、潞安辛安泉、朔州神头泉、太原晋祠泉、兰村泉、介休洪山泉、霍州郭庄泉、洪洞广胜寺霍泉、临汾龙祠泉、新绛鼓堆泉等都是远近闻名的岩溶大泉。值得注意的是,古代山西经济开发最早与文化繁荣昌盛的地方,恰恰是引泉灌溉最为集中和发达的区域。这种对应性,表明水利灌溉对区域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就山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地域范围来看,主要集中在该省中南部的汾涑流域。从历史来看,自隋唐以来的1400多年间,该地区一直是山西最主要的产粮区和农业经济发达地区,被称为山西的“米粮川”和“江南乡”。构成这种农业经济基础的,正是以泉域为单元的自流灌溉体系和自汉代以来兴起的引河灌溉体系。[16]就汾涑流域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来看,则肇始于春秋战国之际的智伯渠。公元前453年,晋国世卿智伯联合韩魏二氏合围赵襄子所据晋阳城,三月不下,智伯遂开渠筑坝拦汾水支流——晋祠泉水(以下简称晋水),以水代兵,试图水淹晋阳。据史料记载,“城不没者三版”,万分危急。后赵襄子与韩魏二氏媾和反攻智伯,智伯兵败身亡,韩赵魏三家分晋,开启了战国时代的序幕。后人将智伯所开之渠命名为智伯渠,引水溉田,由此亦开启了山西引泉灌溉的历史。
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奠定了山西中南部发达农业经济区的基础。战国时期因兴晋水之利,促使晋中盆地成为赵国重要的农业经济区,从而奠定了“关东各国莫若赵强”的经济基础。到汉代,太原一带已被视为“年谷独熟,人庶多资”的富庶地区。隋代晋水周围因大面积种植水稻,号称北方“小江南”,进而成为李渊起兵灭隋的基地。宋代晋水溉田面积进一步扩大到600顷。相比之下,汾河下游临汾盆地的大型引泉灌溉工程,虽晚于晋水的开发,但进入隋唐两代,鼓堆泉、霍泉、龙祠泉三大泉域,其灌田规模达到一千五六百顷,超过了晋泉的灌溉效益。三大泉域的开发,推动了汾河下游农业经济的发展。另据笔者对汾河流域太原晋祠泉、介休洪山泉、洪洞霍泉、临汾龙祠泉、新绛鼓堆泉以及翼城滦池泉的研究可知,尽管这些泉域水利开发的历史早晚不一,但在唐宋时代均先后达到历史时期水利灌溉的最大规模,明清时代只是稍加延续和扩展而已,基本未超出唐宋时代的水平,唐宋时代可视为山西引泉灌溉的黄金期。晋水在宋嘉祐五年(1060年)可灌溉33459.3亩,熙宁八年(1075年)达到6万余亩,15年间增长了将近一倍。新绛鼓堆泉在宋治平元年(1064年)“开渠十二道,灌田五百顷”,[17]嘉祐元年(1056年)时任并州通判的司马光途经绛州时,对鼓堆泉大加赞赏:“盛寒不冰,大旱不耗,淫雨不溢。其南酾为三渠,一载高地入州城,使州民园沼之用;二散布田间,灌溉万余顷,所余皆归之于汾。田之所生,禾麻稌穱,肥茂香甘,异他水所灌。”[18]同样,临汾龙祠泉在宋熙宁年间已开官河12道,“南北溉田数百顷,动碾硙百余。粳稻菱芡,晋人取足焉。”[19]
水利灌溉和水利加工业同步发展的状况在汾河流域诸泉域具有普遍性。近年来学界关注的洪洞广胜寺泉和介休洪山泉即是如此。据方志资料显示,洪洞广胜寺在唐贞元年问灌溉规模已达到891顷。北宋庆历五年又有发展,“霍泉河水等共浇溉一百三十村庄,计一千七百四十户,计水田九百六十四顷一十七亩八分,动水碾磨四十五轮。”[20]介休洪山泉的大规模开发利用也在北宋。据说康定元年(1040年),“文潞公始开三河引水灌田”,或许是开发年代较晚,洪山泉的灌溉规模在明代中后期始达到最大值,此后便呈现停滞及下降趋势,与前述诸泉有所差别。据地方学者统计:宋代分水之初,水地面积为15229亩余,受益村庄48个;万历十六年(1588年),水地面积达22398亩余,受益村庄仍为48个;万历二十六年增加冬春水额后,受益村庄达72个,灌溉面积飙升至52123亩。[21]洪山泉的水磨、水碓同样发达,当地人用以制香和制瓷,洪山水源地至今仍保留着宋代瓷窑的遗迹。直到20世纪50年代,洪山泉域上游村庄,尚有磨碾达53盘。[22]为数众多的水力磨碾,为泉域村庄的发展提供了机械动力,是传统时代最高生产力水平的象征。
在水利灌溉和水力加工业之外,泉域民众还利用清洁稳定的水源,用于造纸、制瓷、制香和水产养殖,构成了种植业经济的一个有效补充,使得泉域社会经济呈现出多元特征,较之泉域以外其他村庄、社区有着先天的优势。就造纸业而言,以晋祠泉域的赤桥、纸房二村和洪山泉域的石屯村最具代表性。赤桥纸房两村地居晋水上游,用水便利,全村村民十有八九皆赖造草纸为生,因造纸之故,与周围水利灌溉村庄时有冲突。介休洪山泉域一通碑文则记述了嘉庆九年(1804年)石屯村造草纸致使水质污染,影响下游八村灌溉和饮水的事件。总体而言,泉域社会的多元经济产业呈现出对泉水资源的高度依赖性特征,笔者称之为水利型经济,体现了传统时代泉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在长期开发利用泉水资源的过程中,泉域社会出现了为官方和民间顶礼膜拜的水神形象,成为泉域社会的保护神。比较奇特的是,在晋祠有圣母和水母娘娘两种水神形象共处于同一庙宇空间,其中圣母是得到官方承认的水神,历代皆有封号;水母娘娘则是民众竖立的水神,因其在地方社会影响很大,也逐渐为官方所默认。于是就形成了两种水神并处同一空间的现象。[23]这种现象在山西泉域社会具有普遍性,如在鼓堆泉,有梁令祠和孚惠圣母;在龙祠,有龙神和水母娘娘。同样,前者系官方认定,后者为民间拥戴,同居共处,反映了官方与民间在水利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和利益博弈过程,是泉域社会的一个外在表征。另外,由于历代争水纠纷不断,山西泉域社会还普遍流行着“油锅捞钱三七分水”的传说,并有纪念争水英雄的场所和设施,如晋祠的张郎塔、洪山的五人墓、霍泉的好汉宫、滦池的四大好汉庙等。水神庙宇、水利传说和祭祀习俗一起构成了泉域社会的水利文化,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其核心是水权的问题。山西泉域社会的形成,与水资源的稀缺和对水权的争夺密切相关。正因如此,对水权的争夺就成为泉域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事件,历代争水纠纷导致的水利诉讼在各个泉域时有发生,论者曾指出中国北方干旱区水利社会的特点恰恰在于水权的可分性,因此泉域社会民众的水权意识是很强烈的,并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在处理水权争端的过程中。官府的单方面裁决并不经常有效,需要尊重并兼顾民间的传统和习惯。在此过程中,水神信仰和水利传说对于现实社会用水秩序来说也具有积极的象征意义。于是,“率由旧章”便成为山西泉域社会水权争端处理中的一个习惯性原则。
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将山西泉域社会的特征归纳为五个方面,即悠久的水利开发史、以水为中心的水利型经济、在官方和民众意识形态中具有崇高地位的水神信仰、对水权的争夺长期成为地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事件、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同的水利民俗、用水心理与行事准则。以此为标准,山西汾河流域诸泉域均具有这些特征,构成了山西泉域社会概念的重要支撑。
三、“泉域社会”研究的问题意识及旨趣
在从事山西水利史研究的过程中,笔者一直主张从社会史角度开展不同水利类型的研究。就山西省的情形来看,根据水资源属性的不同,历史时期当地水利开发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种基本类型,分别是泉水、河水、湖水、洪水。其中,引泉灌溉和引河灌溉是历史时期山西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两种最主要的形式,代表的是山西水利条件相对优越、用水便利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形式。就湖水资源而言,尽管山西在上古先秦时代湖泊众多,但是随着气候、水文、地形地貌的改变和宋金时代的大规模泄湖为田事件,近世以来山西的湖泊水利资源已经降到很低的水平。自12世纪以来,山西古湖泊所在区域已经是水患大于水利,以筑堤防洪为主替代了对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相比而言,在区域社会中的作用已经不甚明显了。就洪水资源的利用而言,引洪而灌在山西这个多山地区还是颇具特色且为数众多的。尤其就晋西南昌梁山东南麓七县而言,在宋代的引洪灌溉已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宋史水利志中就记载了新绛马壁峪的洪灌情况。⑤不过,就洪灌与引泉、引河灌溉而言,属于该省水资源比较匮乏地区的水利开发形式。由于水资源的属性差异,尤其是水资源的稳定性不足,洪灌地区较之水利丰富便利的泉域、河流而言,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社会发达程度也比较有限,水利在地域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轻重程度不同。此外,山西还有一种比较独特的极端水利社会类型,即董晓萍、蓝克利等人合作发现的山西“四社五村”类型,[24]此种类型亦是水资源极为短缺的区域,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由村社组织主导的“不灌而治”的用水传统。与之相比,笔者所提出的山西泉域社会类型则属于“有灌而治”的用水传统,在山西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多种类型中,应当说是最普遍也最具特色的类型。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把握泉域社会研究的问题意识及其旨趣。
第一,泉域社会首先是水利社会,而且是水利社会的一个重要类型,泉域社会概念的提出是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深化与细化。之所以要从类型学的视角出发开展水利社会史研究,正是考虑到中国地域空间的差异性、水利在地域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不同意义和地域社会对水利所具有的不同态度和策略。这样就可以真正从中国地域社会的水利问题出发,瓦解魏特夫大而化之的“治水学说”及其所谓的东方专制主义,并发掘出中国水利社会的多样性特征,进而凸显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价值。
第二,要注意区分泉域社会与水利共同体概念的差异。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概念所强调的是地方社会的一种自治性特征,即在水利问题上的村庄联合是否是一种内聚性很强的自律系统,水利共同体本身的成员构成,与村庄权力、国家公权力之间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水利共同体的自主程度如何,这是共同体论者比较关心的问题。泉域社会当然也关注这些问题,但并不局限于此。正如论者对水利共同体与水利社会所区别的那样,水利共同体充其量只是水利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并非水利社会的全部,水利社会史并不仅仅是对水利集团、或水利社区、或水利共同体的研究,“结构式的考察必须基于动态的历史过程分析。在这一意义上,‘水利共同体’的预设常常限制了华北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时空尺度的拓展。只有在充满着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探讨水利,才有可能为研究基层社会史提供一个丰满的视野。”[25]
第三,泉域社会并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而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系统。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就泉域社会自身而言,泉水资源的开发当然是泉域社会赖以形成的基础,但是泉域社会并不仅仅关注水利本身的问题,而是要进一步考察水利与区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之间的关联性,考察水利与宗族、宗教、市场、祭祀、习俗之间的关系,站在一个强调联系性的整体史立场来看问题;二是泉域社会与外界的关系。这同样是以水利问题为起点,考察水利的有无、水利的发达与否对地域社会的影响,以及不同类型水利社会之间的物质文化交流及其互动关系。换言之,开放性和关联性是泉域社会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四,泉域社会概念的提出,还引发了我们关于什么是区域,如何界定区域的思考。以多年来中国汉人社会的经验研究为例,可以说是经历了一个从村庄研究到超越村庄研究的范式转换。[26]其中,通过宗族来界定区域,通过市场来界定区域,通过祭祀圈来界定区域的所谓超村庄研究,均显示了各自在某一特定区域或更大区域范围内所具有的理论解释力。泉域社会作为水利社会的一种重要类型,也同样具有超越村庄的范式意义。目前,在山西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了大量水利与祭祀圈彼此重合的事例,如晋水流域36村围绕晋祠水神圣母和水母娘娘的祭祀系统与水利组织管理系统的重合;[27]洪洞广胜寺霍泉围绕水神大郎庙所形成的洪赵二县用水诸村庄范围内的祭祀系统与水利系统的彼此重合等。⑥不足的是,目前的研究尚未能够对水利与研究区域的宗族、水利与研究区域的市场之相互关系加以深入探讨和回答。通过水利社会类型的研究,是否可以形成与以往的宗族理论、市场体系理论、祭祀圈理论所界定的空间关系与主次关系的讨论,至少就目前来说,这些还不为我们所熟知。这就使我们对山西泉域社会未来的纵深发展充满了期待和想象。
总体而言,山西泉域社会的研究课题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以往研究中笔者较多关注的是泉域社会的水权问题、水利祭祀与水利传说的象征性问题、泉域社会不同时代条件下的主导力量问题、泉域社会水利争端及其解决的问题。今后研究中则需进一步关注泉域社会水利与宗族、宗教、市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水利社会类型之间的差异与互动,进而对话祭祀圈、市场圈和宗族理论,努力实现理论突破和创新。需要强调的是,就当前中国水利社会史的研究现状来看,与国家层面的宏观研究相比,微观的、地域性的个案研究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研究者尚需从容地展开地域性的、个案的微观研究及整体史的研究。相信随着多种水利社会类型研究成果的涌现,必将出现学界同仁所呼吁的那种效应:“对于中国‘水利社会’类型多样性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吾人透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并由此对这一特质的现实影响加以把握。”[28]
注释:
①参见拙作:《明清以来晋水流域之水案与乡村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明清时期介休水案与“泉域社会”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率由旧章:前近代汾河流域若干泉域水权争端中的行事原则》,《史林》2008年第2期;《前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水权的表达与实践——山西滦池历史水权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化荒诞为神奇:山西“水母娘娘”信仰与地方社会》,《亚洲研究》(香港)2009年第58期;《油锅捞钱与三七分水:明清时期汾河流域的水冲突与水文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期;《“水利共同体”研究:反思与超越》,《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4月7日第六版,前沿。
②近年来,中国人类学者王铭铭以华北水利社会史研究为例,在否定魏特夫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水利资源与区域性的社会结合,可能是一个远比‘治水社会说’更为重要的论题”,与魏丕信观点相似。但是魏的观点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提出,王铭铭的观点则要晚许多。详见王铭铭:《水利社会的类型》,《读书》2004年第11期。
③1974年,森田明出版了《清代水利史研究》,日本亚纪书房,1974年;1990年,他出版了《清代水利社会史研究》,日本东京国书刊行会,1990年;2002年,他又出版了《清代水利与区域社会》,日本福冈中国书店,2002年。单单从森田氏三部著作名称的变化,我们就可以明显感受到其学术取向的转变。
④参见钱杭:《共同体理论视野下的湘湖水利集团——兼论“库域型”水利社会》,《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钞晓鸿:《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⑤井黑忍曾就山西河津的洪灌情形做过调查研究,参见井黑忍:《清浊灌溉方式对水环境问题的适应性——以中国山西吕梁山脉南麓的历史事例为中心》,[日]《史林》第92卷1号,2009年1月,第36-69页。
⑥参见拙著:《水利社会的类型:明清以来洪洞水利与乡村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参考文献:
[1]王建民:《中国民族学史》上卷,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41-142页。
[2]A.D.Radcliffe-Brown:《对于中国乡村生活社会学调查的建议》,《社会学界》第9卷,吴文藻译,1936年,第79-88页。
[3][26]杜靖:《超越村庄:汉人区域社会研究述评》,《民族研究》2012年第1期。
[4]行龙:《“水利社会史探源”——兼论以水为中心的山西社会》,《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5][美]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徐式谷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6]李祖德、陈启能主编:《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7][法]魏丕信:《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中的国家干预——以中华帝国晚期的湖北省为例》,陈锋主编:《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14、6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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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滨岛敦俊:《总管信仰——近世江南农村社会与民间信仰》,(日)研文出版,2001年。
[12][日]内山雅生:《現代中国農村と「共同体」》,御茶の水書房,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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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司马光:《鼓堆泉记》,宋嘉祜元年立石。
[19][金]毛麾:《康泽王庙碑记》,孔尚任编纂《平阳府志》卷36,第1108页,康熙四十七年版,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8年12月重印。
[20]金天眷二年:《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现存洪洞县广胜寺水神庙正门廊下。
[21]续忠元主编:《介休县水利志》,介休县水利水保局(油印本),1986年。
[22]张俊峰:《明清以来山西水力加工业的兴衰》,《中国农史》2005年4期。
[23][27]行龙:《晋水流域36村水利祭祀系统个案研究》,《史林》2005年第4期。
[25]谢湜:《“利及邻封”——明清豫北的灌溉水利开发和县际关系》,《清史研究》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