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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视角下网络社会秩序生成机制探究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目标和鲜明标志。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规模巨大、构成复杂、形态多元的网络社会对传统公共治理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当前网络社会公共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还较缺乏,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创新领域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因此,网络社会秩序生成机制的学理研究,无疑对完善网络社会治理政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治理成为网络社会秩序生成研究的重要视角

(一)社会秩序生成的二元式阐释

自人类已降,就一直在积极寻求秩序。学术界也积极开展社会秩序方面的研究,并取得诸多研究成果,呈现出以经济学为主导,多学科参与,并上升到哲学高度的趋势。但秩序是如何生成?学术界出现了哈耶克的演进理性主义与霍布斯的建构主义两种研究进路分歧。被人们称为“缔造了自由世界经纬”大师的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是许多人的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1]。那种“任何个人试图凭据理性而成功地构建出比经由社会逐渐演化出来的规则更具效力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其结果只能是“致命的自负”。根本原因在于个人理性的有限性和知识的分散性,使得人们必须经由“试错过程”来逐渐形成“自发社会秩序”。与哈耶克关于秩序是自然演化而成的观点不同,面对“秩序是如何可能的?”这一著名的“霍布斯问题”,霍布斯把社会秩序看作是人经由理性审慎思考并运用理性能力设计的结果。在自然状态下,人为了求利、求安全、求名誉,必然会相互为战。面对人人交战的危险,为约束社会个体行为,“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理性启示人们订立契约,并授权“理性国家”用“类似于几何学的公理推论”的逻辑进程促进社会秩序的产生[2]。两种研究进路分歧是演进理性主义和工具理性主义所坚持的不同立场所产生的结果。

(二)社会治理成为阐释社会秩序生成的新范式

社会治理理论作为适应复杂性科学发展的前沿理论,克服了演化论和建构论对秩序生成的单向度解释,强调基于互动的非线性特征所导致的系统涌现属性,“秩序并非仅仅是单个意向的加和而且还是非线性相互作用的集体后果”[3]。治理理论是西方学者既看到第三部门失灵、市场失灵,又看到国家的失效,伴随行政改革而提出的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治理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政府、市场,还包括公民个人及其相关社会组织,多元治理主体共同构成了治理网络体系,这些异质的治理主体自主、自立,基于共同的目标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实现公共选择和公共博弈的达成。多元治理主体互动的过程也是动态博弈的过程,其结果就是多中心秩序的呈现。“多中心秩序是这样的秩序,在其中许多因素的行为相互独立,但能够作相互调适,以在一般的规则体系中归置其相互关系。”[4]从治理理论诉求上来看,治理与网络社会之间具有契合之处。治理强调主体多元性,网络社会的兴起既不只是一种纯粹虚拟社会的单一呈现,也不是现实社会的简单延伸,而是虚实耦合的复杂巨大系统。网络社会的治理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性参与,还需要网络业界、网民、互联网协会等不同行为主体的主体性参与,网络社会治理就要充分调动各方维护网络秩序的积极性。同时,政府、网络业界、网民、互联网协会等不同行为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隶属和等级关系,而是互动、互信、包容、合作的伙伴,这符合网络社会运行状态,各自不能缺位、错位、越位。另外,治理理论的出现是适应权力分散、组织界限模糊、各种问题越来越全球化的特征应运而生的。网络社会的生成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不仅契合了权利的分散要求,使相关组织的界限进一步模糊,而且成为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所以网络社会的管理需要以治理为模式。

(三)网络社会秩序的生成逻辑

网络社会秩序的生成有其内在不断分层演化的过程。在网络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因为网络技术不够完善、不够成熟,并且参与网络活动的网民规模相对比较小,网络活动内容的广度、深度及社会影响力都相对有限,在这一时期网络行为的规范更多是依赖于网民之间的“共识”,网络有序运行是“在全体网民的参与下,在网络礼仪、契约基础上,通过自律的方式实现的”[5]。互联网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场域,其内生的虚拟行为规则使网络空间保持一种有序的状态。“正是互联网上的众人以真正民间的方式建立了万维网”[6]。随着参与网络活动的网民规模、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调控网络行为的技术方法则构成了网络秩序的保障系统。组成网络空间的软件和硬件的代码,一方面型塑网络行为模式、设定网络行为过程,另一方面通过准人、监视、反制等技术措施以达到对违规者的制裁,以规约网络行为。“我们仍然可以选择运行系统,编写代码,以保护基本人权,如自主权和隐私权。”[7]但由于互联网的无中心、无边界、虚拟、匿名等特性,紧靠技术的力量难以促成网络社会的和谐发展,使得网络社会规范的重心需要转移至法律规范,网络立法已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计算机王国不是也从来没有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一个不用现实社会中法律、条例、警察和军队约束的独立王国。”[8]“在现代社会中,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工具。其规范功能,以及社会功能中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都应当受到特别重视”[9]。但相对于互联网的日新月异,法律却显得力不从心。网络空间固有的开放式参与、结构一致、不存在层级制的中心控制节点等特性,使国家干预的可行性与正当性存在“合法性危机”。纵观网络社会的兴起,单靠某单一方主体难以独自担负起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重任。网络秩序的生成需要政府、业界和网民等不同主体各自担负起不同的角色定位、权利、责任和义务;需要综合利用法律、网络体系结构、社会规范和市场手段等各类手段,“代码、市场、规范和法律共同规范网络空间,就像架构、市场、规范和法律规范现实空间一样”[10];需要政府部门与网络业界及网民间的互动,这一过程是协商民主过程,以防止网络社会运行过程中大量脱序行为的产生,避免社区失灵、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二、网络社会秩序生成机制的多元分析

(一)网络社会内生秩序的自组织机制

秩序是远离平衡态条件下开放系统的自组织状态。虚拟社区规则的生成情境和生成过程具有自组织的特性。在网络社群内部,随着人际互动的频繁发生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逐渐形成了成员共同的判断标准或依据原则,从而建立一套成文与不成文的规范,控制不宜出现的方式或内容,以确保实现共同利益和目标。群体规范的形成有一定的心理机制:人们在共同的生活中,对于外界事物的经验具有一种将其格式化、规范化的自然倾向,它有助于人们在重新遇到此类事务时尽快地做出反应。群体规范在网络社群成员的共同活动中一经形成,便具有一种公认的社会力量,并不断内化为人们的心理尺度,成为对各种言行的判断标准。“序参量”成为虚拟社区系统有序程度的重要标识[11]。在虚拟社区中,社区的运作是围绕特定议题通过发帖与回帖方式展开的。网络议题内容的敏感性作为虚拟社区自组织生成的敏感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拟序”的作用。如果议题内容利益牵涉度高,敏感性就较强,秩序的形成就容易清晰显现。随着议题内容讨论的广泛深入,意见领袖逐渐显现并影响着所在系统的运动方式和行为特征。随着意见领袖领导性的增加和支持率的上升,意见领袖最终担负起“引序”的重任,成为新成员参与活动、表达看法的“风向标”。共识比率是意见领袖用以表现其发挥作用后的结果,主要体现在参与话题讨论的社区成员对某个规则模式的认同程度。共识比率具备“序参量”的应有特征和运作逻辑,发挥着“定序”的作用。

(二)网络社会技术规范秩序的演化机制

近年来大量网络脱序现象,“不仅妨碍了网络社会中大部分人或一部分网络行为者的正常的社会生活轨迹和秩序,而且也对整个网络社会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社会正向变迁过程的形成”[12]。技术手段成为维护网络秩序的重要方式,因为网络技术型塑网络行为模式,设定网络行为过程,规约网络行为选择。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是一个单项和被动的过程,是网络社会复合系统中网民、互联网企业和政府等不同社会主体之间互动的结果[13]。网络社群存在的行为学基础是网民的工具性需求,以获取和交流信息为共同利益的功能驱动使成员间产生可感知的互惠,以维系和发展人际关系为目的的人际驱动促使成员间产生人际吸引,这两种驱动共同产生对网络应用平台和虚拟社区的认同,这种认同实质上是一种技术选择和技术认同。同时,网络技术的社会化过程也是互联网企业实现其经济理性和技术理性的发展过程。互联网企业作为经济主体,首先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具有经济理性,其营销模式的改进和经济利益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互联网企业同时又具有技术理性。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一方面不断将抽象的网络技术整合为具象的应用和服务模式以满足网民的需求,另一方面又不断创造着需求,其既是网民实现技术认同的中介,也是网络技术的推销者和网络消费社会的缔造者。

(三)网络社会外生秩序的政府管制机制

当然仅靠技术的逻辑、市场的力量,也无法保证网络社会的有序演化。“仅从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方面尚不能有效地予以防范,必须加快信息网络法治化,依法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秩序。”[14]社会秩序的供给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互联网管理已被各国政府与组织所重视。当前网络社会的管制模式主要有干预式管制、仲裁式管制、仲裁与干预结合的管制三种主要模式。每一种管制都有相应国家的文化传统、基本国情,都根据其自身国情在自治与管制之间选择一个恰如其分的位置,以准确反映政府的定位。干预式管制模式一般主张政府通过正式的制度对网络进行直接干预管制,比较典型的有新加坡、沙特阿拉伯,其中以新加坡最为突出,采用“许可审查,重点管理”原则,把因特网作为一种广播服务,由新加坡政府广播局按照《广播法》进行严格管理。仲裁式管制是政府不直接管理互联网,在网民之间、网民与网站间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时,政府才通过仲裁的方式对虚拟社会进行管制。美国是一个民主政治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对网络内容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在系列立法失败后,转而强调业者自律,秉承“最低干预,选择限制”原则,一向倡导“少干预,重自律”,对于互联网所传播内容的管理,既不大包大揽,也非不闻不问,既有控制,又有调节。仲裁与干预结合的管制模式主要是政府通过扶持第三部门来达到仲裁与干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制,政府不直接对虚拟社区内容进行管制。英国因法律健全、技术先进、市场完善,坚持“自律为主,指导为辅”,采用了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参与网络管理的治理模式,其网络管理工作主要由一个名为“网络观察基金会”的半官方组织负责。

(四)虚拟社区完整秩序的治理均衡机制

网络管制进程中,政府管制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合法性危机”。互联网使“人类一下子掌握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力量,可是不知道这力量该怎样用,交给谁管合适。往右偏一步,很可能出现人类历史上最严酷、最无孔不入的专制,往左偏一步,又有可能出现毁灭人类社会的无政府状态”[15]。在一个由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建构的社会里,治理确立起国家与市场、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体现在不同行为主体不仅存在着彼此控制关系,还存在着相互支持的关系。网络社会治理就是一种网民个体、网络群体、网络管理部门通过多元协商建立协同关系,共同构建起网络社会秩序的实践范式。虚拟社会管理要由网民个体、网络群体、网络管理部门来共同参与、协同完成,它要求其中的各个主体以平等的地位共存和互动。多主体协同模式的治理结构应该由自律、他律、互律三个机制协同而成。网络社会协商民主的真谛在于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主体,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服务为核心、以公共为取向、以善治为目标,通过科学治理方式构建起一个平衡与协调的网络秩序。

三、网络社会协同治理策略研究

(一)基于自组织机制的网民内控策略

在虚拟社区中“一个毫无管制的言论机制是不可想象的”[16],促成虚拟社区内部和谐需要采用主帖审核策略、资源共享策略、言词监督策略、观点肯定策略,以使虚拟社区保持在有序、理性的状态。虚拟社区活动中主帖的观点在后续的互动中影响很大,社区管理员要把好主帖审核关,从源头上制止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良现象发生。网络互动过程中如果真实、丰富的话题资源不足,要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作为发帖人或者社区管理者尽可能搜集相关真实信息,为社区成员理性的讨论创造良好的氛围。对但凡出现言语污秽、发泄不满情绪、形成舆论暴力的情形,言辞的监督就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在某一个话题讨论区域内,可能会出现不止一个意见领袖的观点,要对认同比率高、符合现实的观点加以肯定,推动虚拟社区和谐的生成。

(二)基于演化机制的互联网企业双重兼顾策略

互联网企业不断地提供网络技术是各种网络社会安全管理的有力保障。实现技术维护网络秩序的功能既要发挥互联网企业的经济理性和技术理性,又要关照网民和政府的需求,注重网络技术的易用性、社会性和安全性功能。提高网络技术的易用性是培育网络社会秩序的起点,也是网络技术理性的基础。网络设计要以用户为导向,通过简单、醒目、易用的网站要素设计,使用户更方便地获取信息。扩展网络技术的社会性是增强网络社会秩序的关键,也是网络技术理性的生命力所在。网络技术从Web1.0到Web2.0、Web3.0的不断更迭已充分说明网络提供商随时随地进行技术改造与创新,提供符合网民需求的信息资源和服务。增强网络技术的安全性是保证网络社会秩序的底线,应注意采取保密性好的技术,避免网民信息的泄露,应保持技术的稳定性,以保证网络社会服务持续性。

(三)基于管制机制的政府管制能力提升策略

政府在维护网络公共秩序中发挥主导作用,实现网络社会外部秩序构建有赖于政府从管制机构、管制政策、管制对象等方面来提升管治能力。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宣传部和保密部门等党政机关分别负责互联网的各种管理工作。首先要克服政出多门、多重管理的状态,解除网络管制的“部门化”倾向,形成一个结构功能明晰的互联网管制体系。同时提高立法质量,对各种行政法规进行合并、修改,并且制定新的法规,消除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立法层次较低,相互之间缺乏协调、缺乏权威性等弊病,遵循权利与责任相称的原则,明确管制标准及权利责任,解决因管制界定不清晰,避免管制过程中政府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的发生。

(四)基于治理均衡机制的利益相关者合作策略

治理克服了单主体困境,政府、业界和网民等组织主体成为网络社会利益相关者,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就要加强政府与互联网企业、网民的合作,构建起一个平衡与协调的网络治理体系。在这一网络治理体系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但不能“包打天下”管制到底,当前需要完善政府管理网络的法理依据。社会网站应自律与自觉,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网站是网络信息的前沿把关人,恪守道德底线,把握职业操守,承担社会责任,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网民应具有守法意识。另外,行业协会理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总之,政府与互联网企业、网民等治理主体要各守本位,各司其职,彼此分工,将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的战略和体制建设权力赋予所有的当事人,政府部门与网络业界及网民一起解决问题,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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