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很难对“治理”好坏加以测量,而且缺乏正式的评估,但是中国在环境治理的几乎所有领域中还是取得了进展。政府宣布会加大对污染控制的资金支持。随着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地方政策从单纯地追求经济增长转向更加均衡的目标。单个公民和公民组织在环保宣传工作中越来越活跃,环境信息全面公开已有了初步进展。值得注意的是,如本章所述,在所有这些领域中中国有可能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银行中国城市化研究第七小组报告
中国是世界上环境法律法规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从1970年开始,中国先后“制定了8部污染控制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国家环境标准1300多项,地方环境法规16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Michun和Bao2012)。但是,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并不能确保私营和国有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事。重大污染事故仍然不断出现,中国城市空气、土地和水质量持续恶化。中国如何克服“有法可依、执法不严这一矛盾”?
分行业投资能提高资源利用率并减少污染。但是,阻碍中国的绿色进程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技术或者投资资源。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绿色治理——实现有效环境管理所需的机制、激励和工具——的不足。下面将讨论中国实现环境有效管理的4个主要方法:
增加资源:按照国际标准并考虑问题的大小,中国的环境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在全国层面上,而且环保部门在执行工作时总是缺乏威信。
强化激励:地方官员掌管执行环境政策的职权,而当前的地方干部评估系统对改善当地居民生活质量关注不够。
促进公众参与:公民参与到绿色监管(包括通过法律体系)中的机会还是不多,部分原因是公众缺乏了解环境管理当局和公司污染活动的渠道。
采取更为有效的工具:目前的工具主要反映了政府技术知识、规章和基于目标的方法,但是更为有效的经济手段和基于市场的工具未得到充分利用。
尽管很难对“治理”好坏加以测量,而且缺乏正式的评估,但是中国在环境治理的几乎所有领域中还是取得了进展。政府宣布会加大对污染控制的资金支持。随着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地方政策从单纯地追求经济增长转向更加均衡的目标。单个公民和公民组织在环保宣传工作中越来越活跃,环境信息全面公开已有了初步进展。值得注意的是,如本章所述,在所有这些领域中中国有可能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有效的环境管理需要更多的资源
实现绿色目标需要更加强大的机构来设计并实施环境政策。中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已接近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保方面的平均投入。中国目前的环保投入大大高于从前,针对近几年的污染问题,政府已宣布会继续增加资源。据估计,要充分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初步需要国内生产总值的2%到4%——与2010年中国环境规划院对环境恶化造成的年均亏损保守估计(为国内生产总值的3.5%)一致。
国家环保机构人员不足充分说明了环保方面的资源不足。虽然中国环保局面对着比美国多出3倍的人口和更多严峻的挑战,但是在履行集中环境管理职能方面,它可利用的资源要比北美或者欧洲的同行少得多。
省和地方的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局(EPBs)的责任,尽管理论上环境保护局要对国家环保部负责,但是环境保护局主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也依赖当地政府获得资金和升迁。地方环境保护局的预算根据地区不同会有所差异。在比较贫穷的地方,预算要少,员工也较少,缺少检验和测试设备,以及技能不足。一些环境保护局虽处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但是获得资金并没有增加,无法完成经济增长带来的更多的任务。
环境保护局还依靠从污染者的罚款提供资金。中国中部地区的一个环境保护局的157名员工中,中央政府的资金只够24名员工的工资,其余133名员工的工资来源于污染罚款。当环境保护局的员工的“饭碗来源于污染罚款”(某县环境保护局长如是说)时,他们不会把罚金涨到超过污染损害成本或遵循环保法规需付出的代价,这样会使公司停止污染。目前尚不清楚这些现象是否只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尽管污染罚款和收款比率通常不高,而且即使反复违犯,罚款也不会增加。但是这些现象表明,稳定的罚款收入可能导致地方环保局人浮于事,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这与美国《清洁水法》大相径庭,如果污染者屡犯环保法规,将会每天被罚款。
除了缺少资金,中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权威不足。环境管理当局有权搁置新项目批准文件,以此对“区域投资施加约束”。但是,由于环保局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当地官员可能会出于其他原因不顾环境问题而对新项目予以批准。环保局在管理层中地位相对较低,如果一个地区的经济受国企或某私营公司支配,那么当地的官员没有办法也不愿意对他们施加管制。事实上,如果在一个地区中,有一家或几家大型公司控制着当地经济,那么该地区环境方面信息甚少被披露出来,尤其是当这些公司从事的是重污染行业的时候。
加强环境管理体制能力还需要促进相关环境资料的收集和广泛传播。当前,在收集空气质量数据方面有很大进展,包括74个城市建立并实时发布PM2.5空气质量数据。国家环境保护部计划扩大系统,将重点城市增加到113个,普通城市增加到388个。但是,环境指标监控网络还是很少。只有省环境保护局能够评估水质新标准下的全部106个指标,但是市环境保护局做不到。环境绩效数据报告规定不够严格,使地方机构在报告内容和方式上太过灵活松散。
为了应对近几年的环境危机,中国政府已经宣布会增加污染治理方面的财务资源投入。这些财务资源中的一部分可以用于增强环境保护部和其附属机构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力。在地方一级,也需要增加监控能力和技术方面的资源。另外,管理方面的变化可以保障地方环境保护局的资金支持,这样它们的资金不必完全来自公司交的污染费,有利于更好地监控管理污染者。另外一个难题就是在不降低地方政府对环境结果担责的情况下,增强地方环境保护局的独立性,尤其是在执行力度方面。这可能需要省级和国家级机构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和效能监控,还需要完善地方官员的激励机制和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完善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
政府的环境目标和地方的履行情况存在分离,这一问题反映出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结果、公司减少资源消耗、避免污染的动机不足。当地方政府官员看不到足够的利益,或者拿不到足够的环境罚款时,他们就不会把环境治理置于优先地位。国家的指令和地方的优先选择总是鼓励把重心放在经济增长目标上,而忽略社会和环境目标。
晋升标准中不看重环境质量业绩,这更使得地方政府对环境问题重视不够。晋升标准出自政府业绩考核制度,在干部考核表中对不同的指标给予的重视程度不同。与社会和环境指标相比,经济指标总是被赋予更高的重视。在山西某县的考核表中,达到经济指标可以使政府官员分数高达28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能达19分,促进社会发展达11分,资源和环境指标达14分,社会安全达13分(Kostka,2013)。这样,环境目标最多只占总业绩分数的16%。最近一项统计分析证实,环境改善与晋升机会没有多大联系,但是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比如交通,能够促进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因而有利于职业升迁(Wuetal.2013)。中央政府给出一长串指令,地方领导只能理智行动,把时间和资源用在那些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晋升的目标上面。除非晋升标准被修改,并且对干部环保无作为的惩罚加大,否则,这个局面不会改变。
地方干部任期相对短也使干部缺少对环境项目投入的动机,毕竟环境项目带来的利益要几年后才能显现出来。干部任期名义上是5年,但是地方市长和书记的任期其实已经从1993年至2001年间的4.2年降为2002年至2011年间的3.3年(Kostka,2013)。省级发改委主任平均任期为3.6年,省级环境保护局局长为4年。尽管任期短可能会在某些方面带来好处,比如有利于新想法的提出,但是短暂的任期迫使官员更关注那些短期内见效果、比较容易带来晋升机会的项目,而不愿把精力放在那些复杂的结构调整项目或者污染治理问题上,这些项目的利益要到将来才能看到,而且有可能被继任者拦截下来。延长干部任期能鼓励干部从长远角度看问题,在考核中多关注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使环境政策执行效率进一步降低的是,地方决策者经常把注意力放在环境收益表象上,而非成本效益的绿化上。在选择环保投资方面,许多地方领导往往忽视那些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而是青睐所谓的“政绩工程”。在山东省的某个县里,每一个镇为显示在执行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中取得的进展,都计划修建自己的水处理厂,而不是努力以最小的成本建设一个更大的集中水处理厂(Kostka2013)。
有迹象表明,这些问题正在被解决。晋升标准开始发生变化,有人发现这对地方决策者的环境绩效会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在市长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城市中。中国政府可以通过进一步改革地方官员奖励激励机制来加速进程。加之公众参与度逐渐提高——在下节会讨论到——更好的激励机制会从两方面对地方官员施加压力,让他们提高环境政绩。
随着时间推移,几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对环境管理都越来越严格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公众对加强污染治理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也不例外,随着居民收入和信息获取能力的提高,公众对污染者直接施加压力和对负责环境治理的政府施加压力的情形会越来越多。公众参与——无论是以个人形式,还是草根阶级集体行动,或者是有序的非政府组织——在弥补官方努力(但不能替代官方努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公众的关注通常集中在一些“看得见”的问题上,比如空气污染,但是那些诸如不定时发生的有毒物质泄漏或排放或者土壤污染等不易发现的或者长期的问题,可能会被忽视,甚至变得更为严重。大多数人都是对与自己联系紧密的问题反映强烈(尽管非政府组织关注的范围更广些)。所以,由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发现的问题可能会被赋予过多的关注,这些人通常彼此联系紧密,而且更加敢于发言。因此,公众参与在环保监控和执法的投入方面无法取代政府。
公众参与在中国环境质量改善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众参与的渠道主要有三个:通过磋商过程,磋商过程是较大的公共和私人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部分;通过各种公众投诉机制;以及通过法律体系。这些渠道要想实际有效,公民必须能够获得最新且可靠的污染和公司排放等方面的信息。
像其他一些国家一样,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公众参与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Kostka2013)。这些组织能够缩短国家和公民团体之间的距离,但是有时也被指责在追求环境目标方面不像很多独立的环保非政府组织那么有效力。后者经常跨越政府认为可接受的非政府组织的职能范围(Hildebrandt2011,Wu2013)。如果给环保非政府组织更多机会,让它们不仅在政策执行上发挥作用,也参与到政策设计和制定中,那么它们在帮助实现中国的绿色目标方面可以更有效率。环保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国际化大都市,尤其是北京、上海和广州,更具影响力。中国其他地方的官员更容易把它们视为对手而非利益相关者,这就限制了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教育、宣传和环保达标监控等方面的作用。环保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在促进可持续性生活方式——中国树立绿色行动意识以及更为环保的产品市场的关键任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最早是通过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简称EIA)来在环境政策制定方面发挥作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要工具之一。在修改或者阻止一些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番禺垃圾焚烧项目以及上海—杭州磁悬浮列车线路等。
但是,无论是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本身还是参与环节方面都存在缺陷。环境影响评价强制执行只针对有限的一些项目,而这些项目也经常根本不执行。大公司有时宁愿付些罚款也不执行。在征询民意上,环境影响评价选择的调查对象样本通常不具代表性,而且只让公众在过程初期的短时间内做出评论,而公众对工程全面的影响还不够清楚。而且,面对面咨询的机会特别少。中央政府已经批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力度。最重要的是转变地方官员关于公众反馈的价值的心态,在问卷设计和意见回馈上采用更加严谨的方法,以及为项目过程中的公共参与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则(Lietal.2013)。
正式投诉管理系统。一些市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就为居民投诉环境违法行为开设了正式渠道。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42%的中国市民现在都联网了,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利用网络渠道来实现更为广泛的信息发布和反馈收集。
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应对投诉,尤其是有效的投诉。许多案件中的污染者都不是因为环保局的监测而落网。但是投诉系统的成本相当高,因为大量的投诉都是针对比较小的事项。要减少投诉数量,首当其冲是要改进官方监测系统,实行更完整的污染物申报登记。要知道,在大量的投诉中,只有极少数才会引起司法行为。如果公众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参与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测和宣传,无论是通过正式渠道还是非正式渠道,都将有助于政府环境目标的实现。当然这建立在公众的投诉和抗议都能够有一个很好的出口予以解决,否则将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这里所谓的出口就是法律制度。针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公民、社会团体或者当地政府都有权提起诉讼。
法律制度。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机构的执法能力都是有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的预算要比其他部门更少。正因如此,在欧洲和北美地区,以及巴西、印度、泰国等国家,环境保护主要是依靠司法系统。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也在尝试设置专业的环境法庭。截至2012年年中,全国范围内共有16个省成立了约100个环境法院或法庭(Minchun和Bao2012)。这些专业法庭除了能够像现有的法院系统一样解决大量的环境争议以外,还能够更有效地直接协助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也存在问题,主要问题就是环境案件要进入法院审理,通常面临很高的壁垒。只有不到1%的环境争议得以进入司法系统。部分原因是由于很少有组织能够有权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2013年7月环境保护法修改,进一步限制了组织或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规定只有一家组织有权,即国家环保部的附属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
环境诉讼的壁垒还与法院的法官有关,他们通常与当地政府关系密切,当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个人或团体试图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官有时会阻碍诉讼的前进(Minchun和Bao2012)。上述种种因素共同导致环境诉讼的案件数量非常之少,而这又成为环境法庭难以维持的原因之一。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为法院提供更加特定的法律基础以及更加独立的审理程序。其实对于解决环境争议而言,选择司法途径既慢又昂贵。公共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而且理应成为首要的最佳选择,应当由他们来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并且出面调解以促进争端解决。但同时,其他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针对一些复杂的案件或者当官员不能或者不愿追究污染者的责任时,更加强大的环境法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将污染者绳之于法。
公开披露。针对污染者的公共压力可能是一种鼓励更多人遵守环保要求的有效途径。但是直到有非常明显的损害发生,公众往往很难意识到某家工厂正在对空气、水源或土壤实施污染。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公开披露,能够为公众提供必需的信息从而判断自己是否受到影响。
社会压力确实可以通过促使企业自愿寻求改进措施进而发挥效力。但这样的运作体系只存在于对环保态度积极的政府之中,这些政府往往在环保方面已经表现良好,而且通常财政收入较高。这种运作体系虽然不是集中的,但又需要中心权威机构的自愿支持(以省级或市级)。此外,它还要以全面监测和强力执行为支撑,这在中国就很不平衡——沿海地区更具优势,这些地区经济更加多元化(更难以被主要企业主导),执法更加强有力,也更加强调公众的参与,能够获得更多的投诉。
2008年是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元年,环保部也制定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公开包括排放指标分配、征收排污费的数额、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以及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名单等在内的一系列环境信息。这些规定是环境信息从自愿公开机制向更加正式制度转变而迈出的重要一步,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但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有一些不足。
第一,不同于大部分国家的此类规定,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负责公开的主体是政府而非行业。美国《排放毒性化学品目录》以及欧洲污染物排放登记系统都强制要求企业如果排放量超过临界值,则必须申报。此外,《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7种例外情形下,中国环境官员可拒绝公开信息,譬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由于环境污染本就关乎社会公共利益,这些例外规定很容易成为阻碍环境信息公开的借口。
第二,作为一项旨在改善政府治理能力的一般性制度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没有涉及到强制企业公开的问题。在中国分散的环境管理体制下,往往出现污染最严重的城市公开最弱的情况。甚至还有倒退的迹象。公共政策和环境事务机构每年都按照环境信息透明度对113个城市进行排名,结果显示,2012年有40个城市的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不及上一年。
第三,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环境部门而言花费昂贵,还需要大量的技术投入。
中国政府仍然充当着环境信息的守门人角色。但一些城市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已经作了非常大的努力。正因为当前的制度规定有很大的灵活性,各个省也在不断探索和尝试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终将会有强制性政策出台,要求所有城市公开污染监测数据以及政府执行信息。最终将形成的制度体系是:地方政府,在公众的支持和帮助下,负责监控企业的合规情况并对违法者施罚;而省级政府和环保部反过来对市级政府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控。
和其他政策制定领域一样,政府可以运用三种政策工具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一是价格工具,如税收、费用或补贴;二是规定技术或排放标准;三是在研究、信息项目或转移支付等方面投入资源,例如对受到其他政策影响的市场主体实施补偿等。尽管在实现目标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但这三种政策工具都是必需的。价格工具,在确保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方面,是最有效的,但引发的市场反应往往难以达到期望值,比如在某种程度上节约资源。正因如此,我们需要运用其他政策工具以弥补单独的市场、信息或行为调节的失效。但政策工具叠加使用往往容易导致功效的相互抵消,造成市场混乱,给企业和家庭带来令人困惑和效率低下的信号。一个简单的原则就是针对每一个问题和每一项市场失效采取单独的一个政策工具。下面我们将简要讨论这三种主要工具的运用。报告的后面部分还将对此进行详细阐释并举例分析。
在中国,价格是除了改革环境管理体制之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降低污染的最有效的途径。中国已经摒弃了针对能源领域的扭曲补贴——这往往是最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来源。中国的煤炭、电力、石油制品和天然气价格通常是反射成本的,持平甚至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
尽管整体上来说中国的能源价格反映了生产和供应成本,接近甚至有时超过国际价格水平,但有些政府政策仍然会引起某些价格偏离市场成本并且导致低效率的能源消耗。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对工业用户征收高额价格来实现对居民能源价格的持续性交叉补贴。2007年,工业向民用提供的电力补贴的净经济总额为780亿元人民币(按照2007年的汇率,合103亿美元)。在工业化国家中,针对居民的税收因为反映了较高的分销成本而通常处于较高水平。交叉补贴还与实现社会目标有关。它遵循“平等分担”的原则,定价时除了供应成本,还考虑了支付能力和社会关切,但代价是较低的经济效率。此外,它在某方面也略显消极,譬如越富裕的家庭消耗的能源越多,从中受益也越多。
还有其他的一些扭曲性政策。譬如通过设定最高限价以防止电力生产商或其他能源生产商将一定水平之上的输电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进口天然气的价格究竟是以市场为基础还是以国内监管价格为基础,对进口商而言意味着是否会产生巨额亏损。例如2011年,由于政府设定了最高限价,中石油从土库曼斯坦进口的天然气在销售过程中就损失了214亿元,抑制了这种相对清洁燃料的供应和使用。对能源价格信息、财政成本以及扭曲性政策分布影响的认识程度越高,改革的动力就越大、基础也更牢固。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后,可以据此判定哪些政策总体是合理的。可以效仿一些欧洲环境保护机构的做法,依据上述判定对一些不利于环保的政策进行盘点或者审计。
收回成本仅仅是第一步。中国的煤炭、电力和汽油价格政策已经开始为能源生产和消耗而造成的损害买单——当地污染危害居民身体健康,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全球变暖。增加这种“外部”或“社会”成本通常是改变人类和企业行为的最有效途径。然而,合理的排污收费标准很难确定,只能通过建立模型估计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以及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例如美国一项大规模研究表明,根据火力发电厂的规模和使用年限不同,可估计其对人类健康的损害大约在每千瓦时0.002美分至0.12美分之间。中国专家通过研究提出,如果在煤炭价格中增加对全部社会成本的估计——包括从开采、运输、生产和排放的所有间接成本——煤炭市场价格将提升23.1%。因能源消耗影响气候变化而造成的社会成本更难以估计,这主要是由于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经过广泛的研究,美国政府最近修订了对因碳排放造成的社会成本的官方估计——到2015年,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须支付38美元。这个数字用来估计制定环境法规而带来的气候收益。
这种额外的收费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征收。最简单的一种是通过能源或资源税。生态税改革是通过对消耗的能源或水进行收费,以鼓励节约。二氧化碳税主要是针对温室气体排放征收的。税负就长期来说,应当跟随效率的改进而增加。税收收入可以被用于实现相关目标,譬如为提高能源效率进行投资,或者减少劳动税等其他扭曲性税收,或者取代因土地销售而获得的市政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类收入将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部分还可以为了进一步节约能源或者减少排放而进行再投资,比单独的价格效应获得更多的收益。另一种途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如果可接受的污染排放总量是可以确定的,这个制度就允许向市场购买排放许可,并由市场决定排污价格。企业为了追求企业的成本最小化,而不得不减少排污量。最初企业可以自由申请排放许可,当然如果可能的话,应当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或者可以将许可进行拍卖以增加收入,这就类似于税收的调节作用了。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最初是针对空气质量(SO2)设定的,最近开始针对二氧化碳,对水污染也同样适用。
中国已经就引入环境税和总量控制及交易制度制定了一些政策,也开展了一些试点。这对于收集信息、积累经验而言是非常有益的,但要将这些制度和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还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此外,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制度也需要经常调整。即使在没有企业采取措施作出贡献的情况下,经济低迷也会导致排放量和污染的减少,这加剧了常见的初期过度分配的问题。而补充性的提高能源效率政策以及可再生能源政策可能会“放松”总量,导致补贴盈余增加,二氧化碳价格下降,这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已经被证实。在中国的排放交易制度从试点向全面实施转变的过程中,对这些政策工具之间的交互重叠及相互作用必须仔细分析,并增加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价格激励措施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自愿改变行为,而严格的环境法规以及社会转移支付也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价格工具的功效可能被人们的一些行为因素所抵消,譬如短期主义(人们只注意到节能灯泡价格更高,却忽视了节能灯泡能够带来的长期收益)和激励失效(只要租户支付账单,那么房东就不会对房屋进行节能升级)。如果要快速地减少某项活动的负面影响,法规就更为有效。但法规的效力与执行情况直接相关。当前中国依靠制定这种目标导向的法规也取得了一些期望中的效果,但可能会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并且弱化遵守法规的积极性。这些法规通常是刚性的,没有反映当地的环境状况及重点问题,往往缺乏科学依据,有时经过不同行政层级甚至会被任意夸大,而且通常难以验证。为了更大程度地发挥法规效力,需要在决策阶段进行更为严格的技术、社会和经济分析。
绿色治理最后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应对环保政策带来的意料之外的后果。市场工具是经济高效的,当市场失灵时,补充性的规章制度将发挥作用。但上述两种手段往往都是提高能源价格,至少是短期内提高,这将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以及低收入家庭的福利。因此,要使环保政策效率更高、效用更大、也更加公平,有时就需要对某些家庭和企业施加援手。
例如,家庭在能源消耗方面的花费比例,在中国辽宁和四川两个省份就有所不同,四川最富裕的家庭是2%,而辽宁最贫困的家庭则超过了10%。越是富裕的家庭通常在能源方面的总花费越多,但占他们的收入比例却相对较小。国际上通常以家庭能源花费超过家庭总收入的10%作为能源贫困的基准线。如果由于取消交叉补贴或者施加生态税而导致能源价格上升15%,那么在辽宁,有超过20%的家庭将高于国际基准线。这个例子说明,对可持续性政策的社会影响应当进行审慎研究,但这并不反对将价格提高至市场水平然后再到社会成本水平。为了解决社会问题,阶梯价格是保持能源消耗量最低的一种途径,也已经运用于电力中。但是,如果设计不好的话,分档计价可能会给非贫困家庭带来显著的收益渗漏。总的来说,与其全盘压低能源价格,打击家庭提高能源效率的积极性,更有效的策略是对特定部门实施可持续性政策以及社会保护政策,以帮助贫困人口应对能源价格上涨。
中国的地方官员有权决定关闭那些效率低下或过时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产能升级也很不充分。为了减轻对当地就业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地方政府通常会为失业工人提供再就业帮助,也会为受到影响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以购买新的生产线,还会对淘汰的设备给予部分补偿。
负责人:王金照
执笔人:王金照、陈健鹏、宣晓伟、宋紫峰、洪涛、牛雄、王海芹、武旭、石光、李维明、何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