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世界经济论坛上,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弗罗曼表示,目前美国希望先在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取得进展,之后才会考虑是否将中国纳入TPP之中的问题。上述表态说明,在TPP谈判取得突破之前,美国无意将中国纳入TPP。另一方面,BIT与TPP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理解了这一对关系将有助于理解美国提出的在考虑将中国纳入TPP之前,必须先完成中美BIT谈判的背后逻辑。
BIT与TPP的内在联系
TPP谈判显示,TPP投资条款内容丰富,开放程度高,可能继续包括比较宽泛的“投资”范围界定;包括准入前和准入后阶段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允许与投资相关资本自由的“转移”,详细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条款。从条款上,TPP投资条款与BIT2012范本内容可能高度重合;从本质上,如果基于BIT2012范本完成相关谈判,那么就意味着接受TPP投资条款内容基本无悬念。
TPP投资谈判将“投资”界定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资产,只要该资产具有资金或其他资源承诺、利润或收益预期以及风险承担等“投资特征”,就可以界定为“投资”。以非穷尽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说明,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投资设立企业;股份、债券、股票及其他类型的公司参股;弃权、期货及其他衍生工具;交钥匙工程、建设、管理、生产、特许经营、收益共享和其他类似的合同;知识产权;法律允许的许可、授权等类似权利等。上述界定基本与美国BIT2012范本一致,当然目前资料显示TPP投资界定稍广,因为它还延伸至对附属企业的债券或贷款以及对其他企业至少三年才到期的债券或贷款;并借鉴北美自贸区的相关条款,将货物或服务合约价款的请求权、商业信贷、其他货币求偿权明确排除在投资界定之外。而“投资者”指缔约方、缔约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寻求投资、进行投资或已设立投资的实体均属“投资者”范畴。
(二)实体规则
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损失补偿时给予非歧视待遇、业绩要求、征收和补偿、转移等条款。以投资条款中最关键的国民待遇为例,要求给予各方投资者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即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管理、运营、清算、销售、处置等方面给予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而在最惠国待遇方面,要求给予投资者准入前和准入后的最惠国待遇,即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管理、运营、清算、销售、处置等方面给予投资者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或其投资的待遇。这些要求与BIT2012范本的要求一致,上述条款特别是国民待遇条款,通过赋予投资者投资前准入待遇,极大程度约束了东道国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约束、控制外资进入的做法,成为推动投资自由化最实质的条款。
资金转移条款规定,任一缔约方应允许任何其他方投资者在该缔约方境内投资的所有转移不延误地自由汇入或汇出该方领土,并能以转移当日外汇市场现行汇率兑换为可自由兑换货币。但也规定,缔约一方可以通过公正、非歧视和善意地履行其法律规定来禁止或延迟资金转移:破产,解散或保护债权人权利;证券、期权、期货或金融衍生产品的发行与交易;刑事犯罪和犯罪所得的追缴;必要时用于协助执法或金融管理机构的财务报告或转移备案记录;确保遵守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做出的法令或裁决;社会安全、公共退休或强制储蓄计划。特别是社会安全、公共退休或强制储蓄计划的例外,使得TPP投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比BIT2012范本的相关条款更为谨慎,这有可能源于部分TPP谈判方国内实施强制储蓄计划、或者养老金制度,担心大规模资金转移会干扰金融市场并影响政局。尽管如此,其绝大部分内容仍与BIT2012一致。
“业绩要求”条款要求在涉及建立、收购、扩大、管理、指导、运营、出售和其他资本处置活动时,不得采取传统上发展中国家经常采用的违反国民待遇的歧视性做法,例如必须出口特定比例产品的“出口实绩要求”;取得特定程度或比例的“国内含量要求”;购买、使用或偏向国内产品的“国内投入要求”;“贸易平衡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多个方面的限制性做法。特别是TPP投资条款增加了“国内科技要求”条款,即“禁止缔约方强制投资者购买、使用或优先考虑国内科技”,该条款与BIT2012范本的“缔约方不得为保护本国投资者、投资或技术,进而要求投资者承诺或保证购买、使用或优先考虑国内技术;也不得阻止投资者购买、使用或优先考虑特定技术”内容高度一致,充分表明美国政府全面加强了对“国内技术要求”的规制,以应对新兴经济体在强化应用国内技术方面的业绩要求。
征收和补偿条款规定,一缔约方只有在特定的几种情况下才可以对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实施征收、国有化或采取其他等同措施,一是为公共目的;二是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三是付出迅速、足够和有效的补偿;四是符合法律程序。补偿不应拖延,应以征收公布时或征收发生时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计算,以适用者为准。公平市场价值不应因征收事先被公众所知而发生任何价值上的变化。补偿应可有效实现并可在各方的领土之内自由转移。该条款与BIT2012范本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致。
(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TPP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基本建立在BIT2004范本相关条款基础上,这与BIT2012范本的情况一致。该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尽可能通过磋商寻求友好地解决争端,这种磋商与谈判包括利用非约束性的第三方程序。磋商与谈判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当说明争端的性质。如果提交或收到磋商请求后180天内未能解决,则可提交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提供了四种仲裁程序供投资者选择,即1.如果争议双方或者起诉方是《华盛顿公约》成员,适用该程序;2.如果争议双方或者起诉方是《额外便利程序规则》成员,则适用该程序;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仲裁程序规则;4.如果争议双方同意,亦可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者仲裁机构(如科伦坡区域仲裁中心)。“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中,第12.19条“缔约各方对仲裁的同意”约定,缔约方同意按照本条约提起规定的仲裁,这表明只要相关投资者提出要求,无须相关缔约国同意,就自动构成同意的意思,而此同意构成启动国际仲裁的必要前提。该条款还对相关仲裁庭选择、裁决、透明度、合并等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
(四)其他条款
TPP投资条款中,不符措施条款规定缔约国提供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高级管理与董事会等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或贴补等领域。并设立附件对缔约国各自的敏感部门予以例外,但是仅限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以及高级管理与董事会等四项义务,该条款内容与BIT2012范本基本一致,仅附件内容有细微差别。
TPP投资条款中,制定了健康安全与环境措施条款和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相应地对应于BIT2012范本中的投资与环境条款和投资与劳工条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TPP涉及多国谈判,特别是有众多发展中国家参与,TPP投资条款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措施条款较BIT2012范本中的投资与环境条款更为简略。而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更是仅从原则上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说明和鼓励,未作出强制规定,所采取的做法类似于经济合作,保护力度低于BIT2012范本。
从TPP谈判来看,TPP投资条款与BIT2012范本的内容基本一致,都强调了国民待遇、业绩条款、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资金转移、国有企业、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核心条款内容。事实上,从条款全面性而言,BIT2012范本的内容完全覆盖甚至超越了TPP投资条款的相关内容,可以说缔结BIT是参加TPP投资条款的充分条件。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说,BIT2012范本与TPP投资条款绝大部分内容高度重合,而且BIT2012范本强于TPP投资条款。
一些思考
BIT2012范本较BIT2004范本而言,在业绩要求、透明度、国有企业、金融服务、环境条款、劳工条款等方面的规制力度有了明确的提高,细化了较多条款,增加了与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相对应的内容,以更好地应对未来与新兴经济体谈判、签署BIT的可能性。研究同时表明,TPP投资条款与BIT2012范本一脉相承,绝大多数条款内容一致,仅少数条款为了在TPP多边谈判中协调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稍作了修改。值得注意的是,BIT2012范本内容超出了TPP投资条款内容,例如透明度、不减损、公布投资法规与决议、基本安全、信息披露、金融服务、税收等条款,TPP投资条款均未涉及,可以说BIT2012范本是参加TPP投资条款的充分条件。
首先,目前中国没必要继续纠结于是否加入TPP的争论。因为美国现阶段不会考虑将中国纳入TPP。很显然,根据过去美国的竞争性自由化的成功做法,美国应该首先在目前的12国范围内达成TPP,并不断吸收开放型的中小经济体加入TPP,最终在WTO层面或者诸边协定谈判层面上,形成针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贸易集团的非对称谈判实力,进而迫使新兴经济体接受美国的贸易规则,才是符合美国全球利益的谈判策略。目前来看,美国很难在现有TPP谈判层面上形成对中国的非对称谈判实力,如果美国现阶段将中国纳入TPP谈判,只会更加恶化TPP现有谈判进程,不利于美国掌控谈判进程和制定谈判框架。因此,现阶段美国不会考虑将中国纳入TPP,2014年1月世界经济论坛上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弗罗曼的表态就是最直接的回答。
其次,从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实践看,中国在投资开放方面与亚洲其他国家相比存在明显的落后,落后的主要方面是:1.未开放准入前国民待遇;2.未明确规范业绩条款;3.有限使用负面列表方式等。中国在完成中美BIT谈判前,除了需要克服上述三个主要方面的挑战外,还需面对环境条款、劳工标准、金融服务、国有企业等方面的谈判。
当然,与东盟、新西兰等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中国已经采用了负面清单方式,而且中国已经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采用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这对于未来中国加大投资开放力度积累了经验特别是中国同意在中美BIT谈判中就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问题进行谈判,这也为中美BIT谈判取得成功奠定了一定基础。特别是中韩自贸区实质性谈判已经完成,中国承诺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基础上展开未来的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谈判。可以说这是中国释放的一个积极信号,因为过去中国只向美国表示将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基础上展开中美BIT谈判,但是现在中国首次将这一承诺范围扩大至其他国家,表明中国决定突破这两项长期以来制约中国自贸区谈判的重要障碍,改革决心非常明确。
最后,中美BIT谈判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绝不仅是一个投资协定谈判,其涉及的内容远远超过了过去中国与其他多个国家签署的投资保障协定。研究表明,基于BIT2014范本的中美BIT谈判从内容上来看,除了不用考虑货物贸易市场准入,中美BIT完全可以说是一个缩减版的中美自由贸易谈判,因此中美BIT谈判可能并不会十分顺利。特别是考虑到中国与加拿大签署投资协定耗时18年,如果中国不加大自身的改革开放力度,那么中美BIT谈判也许会比较漫长,当然这一过程将主要取决于中国政府的改革决心和勇气,中美BIT越早谈成,将越早对中美两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