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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制度的国际借鉴

如何解决养老问题,是本届政府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人大代表们热议的话题。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补充的职业年金制度,其缴费方式、投资管理、给付模式以及监管方式应如何解决?国外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或许对我们有所裨益。

英国:职业年金养老金重要支柱

英国是较早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的国家。1959年颁布的《新国民保险法》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补充养老金计划,1975年实行的《社会保障年金法》又强化了对职业年金制度的国家干预,要求用人单位强制执行。目前,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养老金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金计划等三个支柱构成。国家养老金计划包括“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和“第二养老金计划”,由政府提供,并由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基本养老金已覆盖所有公营和私营部门的雇员。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形成“国民保险基金”。该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结余资金全部购买国债或存银行,禁止进行股票投资。第二养老金主要目标人群是非常规就业者,如中低收入者、长期患病或身体残疾的从业人员,任何已缴纳了基本养老金保费同时又没有职业养老金或私人养老金的雇员将自动加入第二养老金计划。在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第二养老金根据不同收入标准支付不同的养老金

职业年金养老金的重要支柱。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较低,仅能保证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大部分人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职业养老金。职业养老金自2012年10月起成为更具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所有年收入7475英镑以上、年龄在22岁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没有参加任何职业养老计划的都将“自动加入”职业养老金计划。雇主缴纳雇员工资的3%,雇员本人缴纳4%,政府以税收让利的形式计入1%,合计8%的缴费注入雇员的个人账户。职业养老金计划积累的资金主要投资于以股票为主的资本市场。职业养老金参与者占英国全部人口的45%左右,已经成为英国养老金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个人养老金计划包括私人养老金、养老储蓄和个人寿险等。私人养老金主要面向众多中小企业,包括大量个体工商业者、自雇人士和非常规就业者,个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加入个人养老金计划,并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关联,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

英国养老金的监管体制非常完善。监管体系由核心监管体系和辅助性监管体系组成。在核心监管体系中,养老金监管局联合供款局、议会、金融服务局、税务局等其他监督机构共同参与企业年金的监管,设立年金监管委员会协调核心监管部门间的监管信息、监管手段和策略的实施,辅助性监管体系则包括仲裁机制和申诉机制,分别负责专业仲裁和反映民情民意。根据《2004年养老金法案》的规定,养老金监管局的主要权力包括:向养老金计划及其利益相关人提供“信息、教育和帮助”;当发生违背法律规定、行动准则或保证等行为时,发布“整改通知”,或对违规行为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者发布“第三方通知”;在必要时要求计划终止;在收到抗议、举报和其他呈报事项时,开展调查并给予指导等。监管体制以清晰、公平、无误导、开放、透明为基本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保持金融咨询独立性。

美国:养老责任由三方共同承担

美国的老年年金制度源于1935年罗斯福总统签署的、旨在解决当时因经济大萧条而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众多老年群体生计的《社会安全法》。该法案承诺每月发给年满65岁的老人200美元的老年年金,其资金来源于下一代工作者所缴纳的税款。此后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定型。目前,美国的养老金体制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一是联邦政府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雇主和雇员基本上各自承担社会保险费的50%;二是雇主发起设立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三是个人自购商业保险和储蓄积累的养老金收入。这一多元化、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国家承担养老社会负担的风险。比如,美国公务员养老金标准并非参照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而是参照公务员任职期间连续3年最高工资的平均值,这是计算养老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时只计算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和福利性工资。其养老金标准的计算方法是:第一个5年工龄每年养老金为工资基数的1.5%;第二个5年工龄每年养老金为工资基数的1.75%;在这10年以后的工龄,每年养老金为工资基数的2%。这三段养老金相加就是退休后每年领取的养老金

美国的养老责任由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方面共同承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在职人员把工资所得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税”上缴给政府,用于发放给已退休者、残疾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在职者退休之后便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中享有相应的福利。在职人员退休后获得社会保障福利的多少视其工作时间长短、缴纳社保税数额以及退休年龄而定。但提前退休者的福利额将适当扣减。除了社会保障制度,美国政府和一些公司还建有自己的退休金制度。美国政府制定了“联邦雇员退休制度”。政府工作人员除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保税之外,还必须每月上缴工资收入的1.3%,政府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根据其退休时的薪水、工龄长短等领取相应的退休金。

美国的年金监管部门包括联邦政府的税务局,劳工部下属的养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以及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税务局主要是对年金是否符合《税收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督察;劳工部下属的养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则主要是对于《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工作;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属于美国的一个政府机构,它主要是解决雇主单位在经济困难等情况下出现的无力支付原定退休金时,建立保险基金从而进行偿付。

德国:老年年金收入替代率较高

德国于1889年以《帝国劳工障碍与老年保险法》的形式确立了德国老年年金制度。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以强制性立法来保护劳动者在年老、身心障碍和死亡时获得经济权益保障的社会保险法,开创了近代国家由政府提供老年年金之先河。此后经过几次重要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的制度框架。老年年金的涵盖范围包括受雇人员、部分自营业者、3岁以下儿童的看护人员、领取社会津贴者等;对所有年龄在60岁以上的居住在外国的德国公民以及居住在德国的外国公民,不纳入强制保险但可以自愿方式加入;财源以雇主、雇员各缴所支薪资(月收入)10.15%的保险费以及政府补助作为综合财源,实行提存准备制;而领取老年年金一般要年满63岁且缴费满35年,或年满65岁且缴费满15年,按照雇员的薪资差异分4个等级收缴保险费,年金给付则依4个平均薪资级距、纳费投保年数以及相对低的费率计算给付。对相当部分的雇员来说,老年年金通常是他们晚年重要的生活来源。因此,老年年金收入要保持适当的替代率才能维持退后的生活质量。德国老年年金收入的替代率是比较高的,大概维持在70%~80%。

日本:国民年金+共济年金+厚生年金

日本的年金制度是在二战以后确立起来的,分为公共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公共养老金包括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中央政府承担公共养老金的全部行政管理费用,并且提供国民年金支出的1/2。国民年金是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基础,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加入;它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等每月需要缴纳1.33万日元,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则分别加入包含国民年金在内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缴纳金额为收入的17.5%,由职工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另外,还有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营经营。据《日本经济新闻》称,共济年金与厚生年金相比,缴费比例低而领取的退休金高。2012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内阁会议通过了一项法案,将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一元化。根据该法案,日本将分阶段提高共济年金的保险缴纳比例。在2018年,公务员与企业员工实现养老金相同比例缴费,私立学校教职员在2027年实现。

日本年金制度实行修正积累制,其特点在于保险费率根据支付和积累的需要,通过实行分阶段调整,保持相对稳定。公共年金约每5年进行一次核算。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出生、死亡等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进行预测,保证修正工作符合实际,并对未来65年的年金收支情况进行滚动预测。如果前一次财政核算中的预测与实际不符,则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以稳定年金财政。运用这种方法,有利于保证年金的积累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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