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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条件性”运用:扩大政策与邻国政策的比较

随着2013年7月1日克罗地亚正式加入,欧盟已经成为包括28个成员国的高度一体化的区域性经济政治组织。回顾欧盟6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西欧范围内的扩大只不过是一种形式或“走过场”而已,候选国只要接受欧盟的规则与法律成果即可实现入盟。与其说西欧范围内的扩大不需要增添过多的附加条件,不如说欧盟所强调的规范、标准与这些国家的“匹配度”非常高。然而,冷战结束后欧盟在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扩大则用足了“条件性”限制,而且“条件性”的内容越来越多。另外,冷战的结束为欧盟在国际舞台上发声提供了新的机遇和空间,欧盟在强化自身整合的同时注重发展与周边邻国之间的关系,并且同样运用了“条件性”政策。那么,欧盟在扩大进程中的“条件性”运用与邻国政策中的“条件性”运用有怎样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呢?从目前国内的研究情况来看,将“条件性”置于欧盟扩大与邻国政策中进行对比的文献尚不多见[1],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回答,以助于解释欧盟对外政策的基本理路和现实取向。

一、“条件性”:内容及其运用

所谓“条件性”(Conditionality),指的是欧盟在实施周边治理时提出的政治、经济、法律等一系列的附加性原则与标准。依据不同的标准,“条件性”有不同的分类。按条件投射领域,可以分为“政治条件性”和“经济条件性”。前者是指欧盟在给予对象国明显好处(入盟或援助)时,需以该接受国是否满足有关保护人权、促进民主、推行法治等原则为条件;后者通常要求对象国引进市场经济或实施特定的经济政策。按条件的限制强度,可以分为“肯定性条件”和“否定性条件”。它们奉行的逻辑是,当对象国不履行条件时,欧盟则对其惩罚甚至收回利益供给,如果遵守则继续给予援助与好处。在1994年埃森首脑会议后,欧盟突出强调“肯定性条件”的运用,以鼓励入盟候选国进行改革,进而实现入盟。欧盟条件性”内涵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充实,尤其是政治性标准。

欧盟条件性”的运用最早可以回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期间。欧盟利用政局变化后中东欧国家国内的经济困难与“回归欧洲”的诉求,极力推动这些国家实施一系列经济和政治改革,对处于改革进程前列的国家(如波兰、匈牙利)给予援助和支持,加速它们进入“欧洲大家庭”的进程。与此同时,欧盟自身也在进行规范整合,1991年12月通过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明确提出了欧盟对人权、民主和法治等领域的主张。

1993年出台的哥本哈根标准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层面提出了入盟的基本门槛,1995年欧盟理事会在马德里首脑会议上提出了候选国实施行政改革的要求,添加了关于“善治”的标准。后来,扩大的条件又增加了良好的周边关系、地区合作、人权、核安全、少数民族权利以及司法改革等。欧盟所设定的“条件性”从趋势上看越来越复杂和严格,但也依国别不同而有差异。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入盟前的评估报告指出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在司法等领域仍未达到要求,欧盟在没有推迟两国入盟的情况下提出了合作与确认机制(CooperationandVerificationMechanism)来帮助它们在相关领域进行“补课”。此后,“司法制度与基本权利”成为克罗地亚入盟谈判的重点内容。而在2014年1月启动的塞尔维亚入盟谈判中,“与科索沃关系正常化”成为首项谈判的内容。

实现首次东扩后,欧盟已经被一个不稳定的弧形包围,这个弧形从白俄罗斯沿着乌克兰、摩尔多瓦、高加索、西巴尔干、中东一直延伸到北非。欧盟要把这些邻国分为两类以区别对待:一类国家在地理位置上与欧盟紧邻,欧洲人需要以清晰的成员国身份的视角来对待;另一类国家应当对之提供强大的欧洲邻国政策,这种政策尽管缺乏完全成员国身份的目标,但旨在使它们更为接近欧盟。[2]第一类国家经过几次东扩后重点锁在西巴尔干地区,它们处于扩大的不同进程当中。第二类国家在欧盟的东面和南面,仍然形成了一个弧形圈。

2002年12月,时任欧盟委员会主席的罗马诺·普罗迪(RomanoProdi)指出,欧盟应推广其在扩大进程中所得的成功经验。[3]2004年4月出台的邻国政策(EuropeanNeighborhoodPolicy,ENP)就是这种推广的产物。邻国政策的目标旨在“与2004年扩大后的邻国之间增进稳定、安全和福利,防止新的分界线出现,并通过更高级别的政治、安全、经济和文化合作提高邻国参与欧盟行动的机会”,“建立一个繁荣和睦邻友好的周边地带——‘朋友带’——欧盟与其共享密切、和平与合作的关系。”[4]邻国政策的运用也是基于首次东扩所使用的工具和逻辑:共同的价值观、市场开放、法律和体制调整、多元化的办法、有条件和有针对性的援助、有组织的政治对话,包括安全、文化合作标准等等。[5]在“共同价值观”上的承诺类似于接受入盟条件,它涵盖尊重人权,包括少数民族权利、法治、善治,促进睦邻友好关系,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某些关键的外交政策目标等。[6]

在程序上,欧盟扩大进程大致包括确立候选国、欧盟委员会对候选国的准备情况发表评论、启动谈判、结束谈判、签署和批准条约以及最终入盟等阶段。对于西巴尔干国家来说,签订稳定与联系协议则格外重要,它被视为获得候选国地位的前提。另外,欧盟对候选国实行监督且每年都会出台进展评估报告。邻国政策的实施则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提出政策目标、发表国别报告、制定双边行动计划或经济协定、对每个国家给予定期监测、作出进展评估以及对政策目标进行重新调整。[7]可见,邻国政策在程序上也充分借鉴了扩大政策的经验。“条件性”以及对条件适用的评估已经成为欧盟塑造邻国的一种规范和路径。

二、评估扩大政策中的“条件性”运用

在上述提及的扩大进程中,任何一个阶段的结束,都伴随着欧盟条件性”战略的一次运用。而且,每一阶段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入盟日期的明确承诺。[8]相应的情况是,欧盟每年出台一份进展评估报告,如果某个条件在下一年的报告中没有被提到,即可视该候选国已经充分满足了此条件。至于什么时候给予确切的入盟日期并不完全取决于候选国的改革成效与谈判进展。但是,入盟确切日期的赋予与否则对候选国接受“条件性”的程度有深刻的影响。

通过分析2004年第一次东扩和2007年第二次东扩的情况可以发现,如果入盟日期尚未确定,欧盟的条件限制将是相对有效的;一旦入盟日期确定,条件限制就不再是一种促进改革的有效工具;因此欧盟将尽可能缩短宣布入盟的日期和实际入盟日期之间的时段。[9]法国学者阿兰·马西亚诺(AlainMarciano)和让-米歇尔·若斯兰(Jean-MichelJosselin)根据候选国在给定年份中被要求满足的条件与欧盟所有规定的条件之间的比例来计算条件限制强度,清晰地发现第一批中东欧入盟国家在2003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在2004年条件限制强度下降得非常明显(参见表一)。究其原因,在于这两个年份恰好欧盟向两组国家提供了入盟确切时间,倘若欧盟一再强调条件限制,甚至增强条件的数量,必定影响新成员入盟。

入盟日期确定后,“条件性”对候选国限制程度的下降还可以从它们放慢国内改革步伐可以看出。欧盟委员会对候选国在相关条件的遵守上都存有记录。以候选国对欧盟共同法律成果的遵守情况来看,在获得确切入盟日期后的遵守指数(complianceindex)都低于0.5,只有立陶宛和斯洛文尼亚例外,捷克、斯洛伐克和拉脱维亚的遵守指数甚至是负数(参见表二)。

从民众对入盟的支持情况也可以找到解释。以斯洛文尼亚为例,20世纪90年代斯洛文尼亚民众对入盟的支持率均不是很高,维持在40%左右[10]。根据2002年春季对斯洛文尼亚民众进行的入盟公投民调显示,斯洛文尼亚民众的支持率仍然不高,只有55.3%(参见表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民意调查进行的时候欧盟尚没有给予斯洛文尼亚等国家明确的入盟时间。而当2003年3月刚刚获得明确入盟日期的斯洛文尼亚举行全民公投时,虽然投票率只有61%,但有89.6%的民众支持该国加入欧盟。[11]这种现象在其他国家也比较明显。

事实上,欧盟非常注意尽可能缩短宣布入盟日期与实际入盟日期之间的时段,不愿过早就入盟日期做出承诺。即使这样,也仍有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的例外。这两个国家入盟日期确定到谈判结束后,“条件性”限制强度明显下降,反映在实际问题上是仍有一些领域未能达成欧盟要求。于是,欧盟专门为这两个国家设定了一个合作与确认机制。事实上,该机制所约定的条件限制同样没有完全发挥作用。通过后来欧盟对保加利亚与罗马尼亚加入申根区的多次否定来看,入盟后的国家在司法改革、反对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等领域并没有取得欧盟满意的进展。这既表明两个国家入盟后对欧盟条件性”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当前欧盟在给予西巴尔干国家入盟候选国地位、开启谈判等方面比较谨慎的原因。

进一步看,对象国顺从欧盟条件的程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欧盟条件的合法性、执政当局的成本—收益考量以及欧盟施加影响的能力与意愿等。当欧盟条件合法性越高时,对象国顺从的程度越高,加入欧盟只是时间的问题;当欧盟条件合法性低时,顺从的程度取决于顺从的成本—收益考量;当欧盟条件合法性低,同时顺从的成本又高,这时欧盟施加影响的能力与意愿就显得至关重要。[12]

从已经入盟的国家特别是中欧国家和波罗的海三国来看,它们对欧盟条件基本是完全顺从的,但西巴尔干国家的情况则处于变动之中。塞尔维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与黑山共为国家主体期间,塞尔维亚和黑山是抵抗欧盟的,特别是欧盟要求其与海牙刑事法庭的合作加大了该国顺从的成本。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民主政府的上台,特别在科索沃问题上取得比较趋好的进展时[14],它越来越表现出对欧盟的顺从。但是,不承认科索沃独立是欧盟条件性”使塞尔维亚完全顺从的最大阻碍。波黑在对欧盟表示顺从的同时又因其主权、宪法的脆弱性产生障碍[15],属于部分顺从状态。阿尔巴尼亚则由于迟迟未获得候选国地位使其顺从程度大打折扣。只有黑山、马其顿基本处于完全顺从状态,但马其顿国名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必然会影响其入盟进程。

虽然欧盟的条件限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候选国的效用并不一样,但欧盟将一如既往的使用条件限制,这是使候选国达标的基本工具。从历次扩大的经验来看,欧盟还会增强条件限制的使用,甚至增加条件的数量,灵活运用条件限制的优先顺序。总体上看,出于入盟的需要,候选国基本没有与欧盟就“条件性”进行讨价还价的空间和可能,它们只有在谈判过程中就如何消化“条件性”而进行的努力。同样,在未来西巴尔干国家的入盟进程中,欧盟不仅会重视入盟确切日期的赋予,也会强调谈判启动和完成的“基始标准”。[16]

三、评估邻国政策中的“条件性”运用

邻国政策在适用对象和内容上不断发生变化。2008年,欧盟在“巴塞罗那进程”基础上提出了“地中海联盟”计划(UnionfortheMediterranean)。2009年“东部伙伴关系”(EasternPartnership,EaP)计划正式出台,成为欧盟继实施南下战略后往东部方向推行其邻国政策的又一项具体部署。2011年,针对西亚北非局势,以《对欧盟邻国政策变动的新回应》[17](AnewresponsetoachangingNeighbourhood)出台为标志,欧盟新版邻国政策形成。[18]

从2004年提出至今,欧盟邻国政策已经走过了整整10周年。如何评估欧盟邻国政策,“条件性”同样是一个重要的主线。德国学者弗兰克?施米尔菲尼(FrankSchimmelfennig)和乌尔利希?赛德迈尔(UlrichSedelmeier)指出,欧盟所设定条件的确定性、给予回报的大小、回报的公信力以及目标国适应成本的大小是判断和衡量欧盟条件性”战略成功与否的综合要素。[19]它不仅适用于扩大政策,也适用于邻国政策。

首先,从欧盟所设定条件的确定性来看,欧盟在推动邻国政策的实践中充满着许多不确定性的元素。拿南部地中海联盟计划来说,“针对每个国家的行动计划,其目标和标准设置的具体化被夸大了。行动计划中只包括南部地中海国家进行政治改革的主要障碍:‘行动计划中陈述的目标有200项,但却没有主次之分。’”[20]“早期行动计划中所论及的肯定的、客观的标准已经逐渐被更多灵活性的语言取代。”[21]另外,“欧盟在对于何种改革将获得多大的额外援助问题上,仍然相当地模糊和不确定。”[22]东部伙伴关系计划也存在类似条件含糊的情况,在许多具体领域如自由贸易、签证便利化、旅行手续简化以及实现人员的安全流动等方面均未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只是象征性地写入政策框架用作长期目标来规划。在涉及推进民主、人权等政治领域方面只有意愿的表示而缺乏明确的条件“刺激”。更为重要的是,欧盟邻国政策缺乏连续性和一致性,进而影响其对目标国的约束。

其次,从欧盟给予的回报来看,邻国被视为“与欧盟分享除机构以外的一切”[23],但实际得到的回报则比入盟候选国小得多,且缺乏入盟前景资格。具体到南部地中海国家,欧盟给予“回报的规模很难刺激阿拉伯政府同意进行深远的改革,与行动计划所要求的质的飞跃相比,地中海国家的热情度很低。”[24]以突尼斯为例,该国急于融入欧洲经济一体化,但由于欧盟回报力度的不足,其变革国内环境的意愿受抑,没有表现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的症兆。而一旦加入人权、民主、法治和善治的要求,“这些国家就习惯了从自己的收益计算行事,只有欧盟给予的利益大于服从欧盟条件性的成本时才能得到支持与合作。如果睦邻政策的长远收益难以核算是否大于服从成本,那么这些周边国家可能大都会选择睦邻政策,但仍然对其持消极态度”[25]。甚至,“当欧盟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予改革者回报时,会导致他们对欧盟的愤恨。”[26]这一点在东部邻国乌克兰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东部伙伴关系计划一提出,便遭到乌克兰政界、学界以及民众的指责,他们不满将乌克兰与白俄罗斯、格鲁吉亚等国家置于同一框架、且不具有明确入盟前景的政策下。这种不满在2013年底爆发至今仍在恶化的乌克兰危机中充分显露。

再次,从目标国适应条件的成本以及目标国的期望来看,彼此差异性很大。目标国实施政治条件性的环境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总体上均不成熟,有些国家民主化的起点很低,如白俄罗斯等,有些国家解决国内冲突的能力较弱,如摩尔多瓦、格鲁吉亚等,有些国家政局动荡不安,如埃及、叙利亚等。有学者指出:“与欧盟成员国不同,大部分欧盟邻国都有广泛的践踏人权现象,没有民主,还很贫穷。”[27]

另外,“在很多邻国中,尤其是那些人权和民主记录糟糕透顶的国家中,政治精英既不认同欧盟的宪政价值观,也不认为包含民主条件的欧盟规则具有合法性。”[28]比如,白俄罗斯总统亚历山大·卢卡申科(AlexanderLukashenko)为不使自己陷于危险地位,对政治改革没有采取任何有实质性的举措。[29]南部地中海国家也因为高成本对欧盟条件性”进行选择性的遵守。西班牙学者埃斯克里班诺(GonzaloEscribano)指出:“这些国家如果进行国内改革,其短期内的政治经济成本将非常高昂。因为政府不但会失去作为财政主要来源的关税收入,而且甚至会遭到政府所依靠的国内企业界精英的反对。基于这种现实考虑,地中海伙伴国政府实际上并不急于实施‘欧盟地中海伙伴关系’所要求的改革。”[30]

另外,目标国家对欧盟邻国政策的期望与关切也不尽相同。乌克兰和摩尔多瓦认为这是接近欧盟和有可能被接纳成为潜在候选国的机会。突尼斯和摩洛哥在经济上积极融入欧盟,却不希望与欧盟在政治上完全趋同。白俄罗斯几乎游离于邻国政策之外。外高加索国家重视邻国政策,或希冀欧盟对冲美国或俄罗斯在该地区的影响,或出于具体利益的考量,如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对能源供应的重视。

四、“条件性”运用:相似性与差异性

通过分析欧盟在扩大政策与邻国政策中对“条件性”的运用可以发现,条件限制已经成为欧盟对外政策的重要工具。然而,欧盟条件性”运用并非固定不变,在扩大政策与邻国政策中既呈现相似性,也体现出差异性。

从相似性看,邻国政策远比扩大政策提出得晚,前者对后者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在思路、结构和程序上有很强的借鉴性。美国学者朱迪斯·凯利(JudithKelley)指出,欧盟邻国政策的提出主要受欧盟扩大进程的经验启发,与扩大政策一样,邻国政策结合了社会化战略与条件性战略的“领域—扩张”(domainexpanding)政策。[31]更为重要的是,扩大政策和邻国政策的对象国在对“条件性”的反应上,主要都是考虑“条件性”的合法性以及顺从条件所产生的成本。

不过,“条件性”在扩大政策和邻国政策的运用上体现了更多差异性。其一,“条件性”强度不同。在扩大政策中,“条件性”是一种强制性的硬标准,对象国也只有满足了条件才能成为成员国。而在邻国政策中,“条件性”只是一种软规范,对目标国家不具有硬性约束力。其二,“条件性”回报有别。在扩大政策中,所有对象国都具有明确的入盟前景,这是它们适应条件的内在动力。而邻国政策不为目标国提供入盟前景资格,成为其致命的弱点,也是当前人们对其质疑最深之处。“在扩大的背景下,欧盟所提供的回报,从技术的财政援助到赋予目标国家完全的成员资格。而在邻国政策框架下,欧盟与各目标国之间所确立的行动计划,排除了目标国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可能,提出了‘有区别的回报计划’。”[32]有评论分析认为,欧盟邻国政策缺乏“明确目标”,是一种“混乱与托辞的结合”,其实质性目的是在为“扩容”后的欧盟提供“喘息”与“消化”的机会。[33]甚至有分析指出,欧盟“是想通过该政策终止邻国的入盟申请”[34]。

其三,欧盟成员国与对象国对“条件性运用”的认知差异。在扩大政策中,欧盟成员国内部尽管有不同意见,但总体上支持对象国进行改革并达标后入盟;对象国对欧盟条件性”基本上认可,无论条件增加或严格与否。在邻国政策中,欧盟成员国各有算盘,存在“东进派”与“南下派”之分,前者以德国、波兰、瑞典、捷克等国家为代表,后者则有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目标国对邻国政策更是认知不一,或有乌克兰、突尼斯的指责,或有白俄罗斯的游离,或有格鲁吉亚、亚美尼亚等国的战略考虑。

总的说来,欧盟扩大政策中的“条件性”类似甚至高于国际组织的扩员标准,而邻国政策的“条件性”类似或稍高于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提供援助时附加的条件。从相似性看出,欧盟的外部治理政策主要以“经济”和“价值观”为导向,仍是“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思维,只不过是“胡萝卜”和“大棒”在不同政策的使用程度有所不同。从差异性可以看出,欧盟有比较明确的“外部边界意识”,同时也表明对象国对欧盟的认同也存有巨大的差异。因此,在分析欧盟的内外政策时应注意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博弈,也应充分认识欧盟与对象国之间“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运动。

注释:

[1]目前,国内学者对欧盟扩大政策中“条件性”运用进行讨论的文献主要有:周弘、[德]贝娅特?科勒-科赫主编:《欧盟治理模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刘作奎:“评析欧盟东扩政策中的条件限制模式——以欧盟在巴尔干地区的冲突调解为视角”,《国际论坛》2008年第4期;鲁茉莉:“对欧盟扩大过程中条件限制有效性分析”,载张建新编:《国际公共产品与地区合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对欧盟邻国政策中“条件性”运用进行讨论的文献主要有:宋黎磊著:《欧盟周边治理中的睦邻政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徐刚:“欧盟外部治理方式的转变及其困境:邻国政策的视角”,《国际关系研究》2013年第3期。

[2]CharlesGrant,Europe’sBlurredBoundaries:RethinkingEnlargementandNeighbourhoodPolicy,London:CentreforEuropeanReform,2006,p.3.

[3]RomanoProdi,“AWiderEurope-AProximityPolicyasthekeytostability,”Brussels,December5-6,2002,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02-619_en.htm.

[4]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EuropeanNeighbourhoodPolicyStrategyPaper,Brussels,May12,COM(2004)373Final,p.3.

[5]AndrzejHarasimowicz,“TheEuropeanNeighbourhoodPolicyoftheEUafterEnlargement2004:EmpirewithaHumanFace?”in:W.Sadurski.eds.,AprèsEnlargement:LegalandPoliticalResponsesinCentralandEasternEurope,Florence:EuropeanUniversityInstitute,2006,p.340.

[6]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EuropeanNeighbourhoodPolicyStrategyPaper,Brussels,May12,COM(2004)373Final,p.3.

[7]宋黎磊著:《欧盟周边治理中的睦邻政策研究》,第154页。

[8]AlainMarcianoandJean-MichelJosselin,eds.,Democracy,FreedomandCoercion:ALawandEconomicsApproach,Cheltenham:EdwardElgarPublishing,2007,p.241.

[9]参见鲁茉莉:“对欧盟扩大过程中条件限制有效性分析”,第131-147页。

[10]参见朱晓中著:《中东欧与欧洲一体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146页。

[11]参见“SloveniaRefernedum2003,”March23,2003,http://www.electionguide.org/results.php?ID=329。

[12]GerganaNoutcheva,EuropeanForeignPolicyandtheChallengesofBalkanAccession:conditionality,legitimacyandcompliance,London;NewYork:Routledge,2012,pp.5-6.

[13]Ibid.p.32.

[14]2013年4月19日,在欧盟的调停下,塞尔维亚与科索沃达成关系正常化的“布鲁塞尔协议”。有关该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的分析,参见徐刚:“塞尔维亚与科索沃谈判:背景、进程与展望”,《俄罗斯研究》2013年第5期,第164-190页;李俊:“塞尔维亚与科索沃‘关系正常化’协议略论”,《国际研究参考》2013年第6期,第47-50页。

[15]SusanL.Woodward,“CompromisedSovereigntytoCreateSovereignty:IsDaytonBosniaaFutileExerciseoranEmergingModel?”inStephenD.Krasnered.,ProblematicSovereignty:ContestedRulesandPoliticalPossibilities,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2001,pp.252-300.

[16]以新近克罗地亚的入盟谈判为例,各章基本都设置了“开始基准”和“结束基准”。参见“CroatiaNegotiationsProgressTable,”June30,2011,http://www.delhrv.ec.europa.eu/files/file/tablice%20pregovora/Negotiations%20-TABLICA_ENGL25.doc。

[17]EuropeanCommission,AnewresponsetoachangingNeighbourhood,Brussels,May25,COM(2011)303Final.

[18]有关新版邻国政策的内容及其分析,参见徐刚:“欧盟外部治理方式的转变及其困境:邻国政策的视角”,第123-124页。

[19]Schimmelfennig,FrankandSedelmeier,Ulrich,eds.,TheEuropeanizationofCentralandEasternEurope,IthacaandLondon:CornellUniversityPress,2005。转引自周弘、[德]贝娅特·科勒-科赫主编:《欧盟治理模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页。

[20]周弘、[德]贝娅特?科勒-科赫主编:《欧盟治理模式》,第152-153页。

[21]Youngs,Richard,“TenYearsoftheBarcelonaProcess:AModelforSupportingArabReform?”FRIDEWorkingPaper,No.2,2005,p.5.

[22]周弘、[德]贝娅特?科勒-科赫主编:《欧盟治理模式》,第152页。

[23]RomanoProdi,“AWiderEurope-AProximityPolicyasthekeytostability,”Brussels,December5-6,2002,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02-619_en.htm.

[24]Youngs,Richard,“TenYearsoftheBarcelonaProcess:AModelforSupportingArabReform?”FRIDEWorkingPaper,No.2.2005,p.5.

[25]宋黎磊著:《欧盟周边治理中的睦邻政策研究》,第272页。

[26]Kelly,Judith,“NewWineinOldWineskins:PromotingPoliticalReformthroughtheNewEuropeanNeighbourhoodPolicy,”JournalofCommonMarketStudies,Vol.44,No.1,2006.p.35.

[27]Ibid,p.42.

[28]转引自周弘、[德]贝娅特?科勒-科赫主编:《欧盟治理模式》,第158页。

[29]NataliaShapovalova,“TheEU""""sEasternpartnership:still-born?”May20,2009,http://www.fride.org/publication/608/the-eus-eastern-partnership-still-born.

[30]GonzaloEscribano,“Euro-MediterraneanversusArabIntegration:AreTheyCompatible?”Paperpresentedatthe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ArabDevelopmentChallengesoftheNewMillenniumheldinRabat,26-28June2000。转引自汪波著:《欧盟中东政策研究》,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年版,第55页。

[31]Kelly,Judith,“NewWineinOldWineskins:PromotingPoliticalReformthroughtheNewEuropeanNeighbourhoodPolicy,”p.30.

[32]周弘、[德]贝娅特?科勒-科赫主编:《欧盟治理模式》,第152页。

[33]参见章念生:“欧盟积极推动睦邻政策的利益及其面临的问题”,《人民日报》,2007年9月17日,第3版。

[34]参见张学昆:“欧盟东扩后的欧乌关系:‘欧盟邻国政策’的视角”,《欧洲研究》2009年第6期,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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