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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定光:对依法处理信访违法犯罪行为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社会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呈明显上升趋势,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作用,为新时期党和政府治国理政指明了具体路径,对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指明了新的方向。

实现法治保障,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方法。当前依法处置违法上访面临不少难题:一是社会矛盾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阶层的进一步分化、社会变革的持续演进使得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叠加,现实问题与历史遗留问题相互影响,社会稳定面临不少矛盾和挑战,依法处置违法上访社会治理难度增大。二是民众的法治信仰仍然缺乏。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全社会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尚未形成。不少群众习惯于以非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部分领导干部仍以管控思维解决问题,注重表面“维稳”,凡事作为“战役”对待,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不强。三是加强社会治理的方法手段较为单一。从“管理”到“治理”,仅一字之差,却是社会建设理念的一次彻底更新。“治理”强调的是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性,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还部分存在着“权大于法、言大于法、领导大于法”的现象;群众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诉求、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不畅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格局远未形成。

破解上述难题,必须从思想认识和根本方法的高度,自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治理,改革创新各项工作。以总书记提出的“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为重点,紧扣社会体制改革要求,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促进信访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内在要求。

一、类型多样的信访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荣昌县实际情况,目前,信访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为达信访目而制造社会影响。为制造影响实施打横幅、穿状衣、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以及跳楼、跳桥、服毒等自残、自杀行为或者以上述行为相威胁,实施非法聚集闹访等行为,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有意制造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二)有意与政府形成敌对形势。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实施静坐、拦截车辆、辱骂工作人员、以群体性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以其他群体性非法聚集的形式反映诉求,将各种不满情绪向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发泄,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三)采取到京上访造事的方式反映诉求。以“快闪”、到中央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驻地、北京天安门上访等各种形式在北京进行非正常违法上访活动,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行为。

(四)越级上访或者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集体上访。部分群众存在“人越多解决得越快”的思想,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不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推选代表反映问题,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政府复议,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在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

(五)组织他人上访借机敛财的行为。个别上访人长期组织、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唆使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从中获利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二、全面落实违法上访处置工作

(一)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重点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初次实施上访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人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的,依法从轻、减轻、免于处罚或者不起诉。对于信访事项已经终结或者合理诉求已经依法依规依政策解决到位后仍然违法上访的,重点打击处理,如我县一名老上访上访20余年,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近10次,仍然坚持违法上访。对于实施极端方式违法上访、煽动、串联、组织群体上访或者唆使、胁迫、雇佣他人违法上访的,依法从严处理。近五年来,荣昌县违法上访人群中经教育认识错误免予处罚的100余人次,经教育执意违法上访被行政拘留的50余人次。

(二)明确上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信访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由违法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由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行为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违法犯罪行为地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串联、煽动、唆使、胁迫、雇佣等行为的实施地。我县人员到市进京发生违法上访行为,通常由县内公安、信访维稳、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等单位组成接返工作组在接返上访人员的同时,由我县公安与重庆和北京的公安之间进行工作对接,固定证据,依法处理。县内违法上访情况发生,由公安牵头其它单位配合进行处理。

(三)将信访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信访问题进行分离。不能因为是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予追究,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实施扰乱社会治安、妨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管辖,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四)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荣昌县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上访人员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面客观收集、及时固定违法犯罪证据。既收集实施行为的证据,也收集动机、目的等证据;既收集在上访地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也收集组织、串联等行为的证据;既收集现行证据,也收集以往违法上访的相关证据。对行为人涉嫌其它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五)政法各家相互协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既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行为,又加强监督制约,切实保障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简化程序,缩短办案时间,快办快结。

(六)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指导管理。对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由县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管理与执法执业监督,做到“应查必查,应处必处”,如拒不服从教育监督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有实效。对被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以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刑的犯罪人,监管及有关办案单位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教育和思想疏导,促进打击处理效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由主管部门及时解决;应当由其他单位解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督促解决问题,促进办案效果。

三、加强对违法上访人的教育帮扶和转化

加强《信访条例》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不同渠道,各种时机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一是在日常生活中抓住各种时机,在不同时间和空间进行《信访条例》的宣传。全县上下的信访干部每年均参加多次信访维稳工作的业务培训,其中《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成为了培训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县各级信访干部在与上访人、亲属、朋友等的交流中,凡是涉及相关问题,无论是在学校、车站、购物商场,还是家庭中亲友聚会,无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在下班空闲时间都会向周围人进行《信访条例》的宣传,引导其走合法正常的渠道处理相关问题。二是开展《信访条例》宣传专题活动。在每年法治宣传月活动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群众工作日活动中,全县上下都会结合相关宣传主题,将《信访条例》的有关内容制作成小册子、单页材料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近五年来,荣昌县总计发放单页宣传材料100万余张,发放宣传小册子10余万册。三是结合“小手拉大手”活动加强信访条例宣传。荣昌县自2012年始开展“小手拉大手”宣传教育活动,将《信访条例》的内容融入图文并茂的应急手册中发放给小学生,让他们从小学法懂法守法的同时也教育其家人要依法信访

(二)建立完善机制,对违法信访人进行教育帮扶。全县各级各部门,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分别建立和完善了帮扶转化机制。一是针对不同的违法上访人成立由一名领导负责的工作专班,研究对策,进行帮扶教育转化;二是落实领导包案化解工作,将棘手的一些信访问题明确由镇街或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包案限期化解;三是落实专人进行教育关怀,每个违法上访人都明确了至少一名党政领导和社区干部与之结成亲戚对子,主要开展情感交流和思想疏导工作;四是调查了解违法信访人员的具体情况,对其合理诉求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尽力帮助;五是节假日加强对其关怀慰问工作,每逢重大节假日,党政领导和社区干部都要到上访人家里开展关怀慰问工作。

(三)全面落实稳控工作。对于政策支撑和法律途径已经穷尽的违法上访人,落实稳控工作是确保社会稳定的唯一办法。荣昌县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稳控:一是每个重点上访人明确了一名领导包案,组建一套班子进行教育稳控,严格落实“五个一”的稳控措施;二是如果发现个别顽固不化的上访人意欲违法上访,在此期间由公安、主管部门、属地镇街组成工作组采取24小时“多盯一”三班倒的方式将其盯死看牢;三是在重大节日或敏感时段协调公安落实临控手段,确保其在脱控的情况下也很难到京进京造事,对人员脱控问题可及时进行补救,确保万无一失。

近五年来,通过全县上下同心戮力,将各类上访人群,特别是违法上访人员牢牢地稳控于当地,确保了全县社会的大局稳定。荣昌县连续五年来无人到市重复集访和到京非法上访,确保了“六个坚决防止”目标的实现。

四、工作建议

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建设新型法治国家,必须规范信访秩序,对违法上访人员必须严厉打击,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巡督制度。建议市级层面选取刚正不阿的人员组建专门的巡查组,对个别多年来一直违法上访人员进行专题调研,了解上访人员的反映问题的真实情况,避免出现真正的冤枉问题。经调查,对其反映的问题处理过程无任何瑕疵的,代表市委、市政府进行正式答复,由相关部门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二)建立完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建立打击违法上访行为的相关机制,严格分离信访行为和违法行为,不可因信访违法就不予追究。这需要市级公安部门、信访维稳部门、其它重点相关部门和重点区县共同组织调研形成相关条例或实施细则,甚至上升到国家级层面形成法律,对违法上访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三)特别强调对70周岁以上违法上访人员的打击。目前我国的各种法律条文对70周岁及以上违反治安管理人员的处罚是一片空白,据了解,全市各区县无数70周岁及以上上访人员长期实施违法上访行为(未触犯刑法),但当地公安部门无法实施行政拘留,只得任其妄为,放任其违法上访行为越演越烈,因此,建议让地方公安部门在对其打击之时能够有法可依。

(四)加强对信访维稳工作人员的保护。长期在信访维稳战线上工作的人员一直遭受上访人员的辱骂甚至殴打,但是只能忍辱负重,自己进行心理调适。据调查,在信访维稳战线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因此建议:一是凡在信访维稳岗位工作超五年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二是在开展维稳工作中,应当给工作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

(五)改革信访考核机制。虽然十八大以来对信访工作有一些较大的改革,治理违法上访工作有了较大进步,但是,信访人违法行为一旦发生,无论是进行了信访三级终结,还是司法终结,最终还是将板子打在属地镇街的身上,建议出现这样的问题不再和当地政府挂钩,违法上访,依法处置即可,而不应当通知当地政府接返,否则,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将一直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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