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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及其缺陷

一、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兴起与引入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成为风靡全球社会理论界的主流范式。追根溯源,这一分析框架的兴起源于欧美思想界长期以来对国家社会关系广泛探讨的历史积淀。从研究脉络上看,在欧美对国家社会关系的研判大致经历了前工业化时期的一元论、中世纪的二元论、工业化时期的对立统一论以及后现代时期的多元化理论四个阶段。此四种分期表征了几千年以来欧美地区国家社会关系的变迁图谱。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研究大致形成了三种主要取向:国家主义、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也即是进入了多元化理论阶段。

所谓国家主义,简言之就是国家社会资源和价值的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主要管理者,是社会秩序的主要保障者。[1]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家主义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占据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但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多元主义的兴起,国家主义逐渐式微并被主流意识形态所摒弃。如果说国家主义彰显的是一种国家中心论,那么多元主义则代表了一种社会中心说,多元主义否认国家是唯一具有最高主权的机构,认为教会、工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具有与国家同样的性质和权力,政治权力是多元的。最能代表多元主义理念的学说是市民社会理论(civil society theory),这也是当前全球理论界的主流话语体系之一。市民社会理论强调社会国家相对的二元性质,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2]另一主流话语体系则是与市民社会理论形成竞争的法团主义范式(corporatism),法团主义思想一直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之中,并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多次跻身于主流意识形态,当下法团主义作为一种正式的理论建构再度兴起,从观念上看主要源于对多元主义的批判和质疑,从社会基础上看则是基于应对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社会转型时期的总体性危机或失范问题。[3]作为公认的法团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意大利政治学家菲利普?C.斯密特将法团主义定义为一种利益代表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社会中)各个构成单位都被组织到数量有限的,具有单一性、强制性、非竞争性、等级化秩序性及功能分化性等特征的各部门中,这些部门得到国家的承认或认证(若不是由国家创建的),并被授予在各自领域内的垄断性代表地位,不过作为一种交换,国家对它们的领袖选择和需求表达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其亚类型又可分为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两种,前者指的是一种由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利益代表与协调模式;而后者则更注重强调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国家社会的关系在其中更为平衡。[4]基于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对于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科学研究的有效性和恰切性,其迅速成为国际社会理论研究领域的主流框架,并在全球化作用机制下迅速扩散至世界范围。

观照中国社会,以改革开放为契机,自1978年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迁。经济上,市场体制全面取代计划体制;政治上,全能主义体制逐步转变为权威主义体制;组织上,传统的单位体制走向解体。总之,以市场化改革为先导性机制,曾经的总体性社会正朝向一种政府、市场和社会相对分离的态势转化。在此过程中,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公域与私域等等紧密地纠结在一起,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不断地演化与重构,一时间吸引了海内外大批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开展中国研究。最先对中国国家社会关系展开讨论的并非国内学者,而是肇始于欧美学者。20世纪80年代,美籍华裔社会学家倪志伟汇编的《当代中国的国家社会》一书,收集了美国学者采用“国家社会”关系视角研究改革开放前后中国政治结构变迁的成果,及至90年代,“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跃升为海外学者研究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状况的主流视角。正如张静所言,“国家社会是一种更具有空间式的、力量对应的、横向关系结构的视角,它改变了我们讨论秩序的常用逻辑和提问方法”。[5]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受海外中国研究的影响,国内学者也开始援引国家社会分析范式对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开展研究,最先进入中国学者视域的是中国基层社会的变迁现象,主要包括农村研究和城市社区研究。

近十年来,伴随着街居制的式微和单位体制的解体,社会组织异军突起,成为组织社会的一种新的制度化机制,其数量快速增长、种类日益多元,发挥作用的范畴涵括了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社会责任以及公共服务等等,给当下中国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重构了国家社会之间的边界。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发展经验,社会组织是作为与国家权力相对的社会力量存在的,社会组织能产生组织性力量以开展集体行动并具有特定的价值目标,客观上会与国家权力形成潜在的对抗。因此,一方面,基于社会组织本身所具有的结构功能以及所承载的时代使命,其成为海内外研究者管窥中国国家社会关系变迁的最佳窗口;另一方面,受国际流行研究范式的影响和引导,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研究中国社会组织也成为主流选择。

二、社会组织研究中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

海内外学者援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对中国社会展开研究的时间尽管不长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嬗变。早先援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海外中国研究学者主要着眼于改革开放前后中国政治结构的变迁,认为“文革”前中国是一种极权主义模式,即党政合一的国家全面控制社会,而“文革”后则趋向一种多元主义模式;[6]到了20世纪80、90年代,随着国内各种社会组织的迅速兴起,除了工会、妇联等传统社会组织,各种社会服务类组织、慈善组织、环保组织以及草根组织也呈现爆发性增长态势,迅速成为单位制解体后组织化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表达诉求的一种重要机制,从而激发了一股市民社会研究热潮;及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对甚嚣尘上的市民社会理论的质疑,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另一取向法团主义兴起,与市民社会理论的拥趸者一样,法团主义同样也是一种带有情感或价值倾向的理论选择。[7]

当前,国内学界在各种研究主题中所援引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主要就是基于上述两种代表性理论:一是被称为美国模式的市民社会理论;二是被称为欧洲模式的法团主义理论。除了较早期的一些较为机械的套用研究,近年来国内学者在援引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对中国社会组织进行研究时都能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本土化修正。最先把市民社会理论引入中国研究的是奥斯特咖德(Clemens Stubbe Ostergaard),在对20世纪80年代末的政治事件进行解释时,他提出了“市民社会反抗国家”的理论。[8]高登?怀特(Gordon White)通过考察浙江萧山的基层社团,指出当代中国出现了市民社会的萌芽,并且正朝向市民社会的方向发展。[9]束锦认为随着村民自治的兴起,农村民间组织成为推动国家与农村社会实现良性互动的重要组织载体,并使农村社会呈现出诸多的市民社会特征。[10]此外,一些学者基于中国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特殊关系的考虑,对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了适度调整和修正,提出了“准市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等概念。[11]

与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分庭抗礼,众多学者运用法团主义框架对当前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基于对工会和商业协会的研究,安戈、陈佩华指出,目前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是一种“国家法团主义”。[12]顾昕、王旭通过考察国家与专业性社会团体(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之间关系的演变,认为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中国正从国家主义走向法团主义。[13]张钟汝等通过对上海市不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研究,创造性地提出了庇护性国家法团主义和层级性国家法团主义两个概念。[14]陈家建则认为无论是在中国的城市社会、农村社会还是基层政府组织中,都出现了许多法团化的组织形态,法团主义与中国社会有着多方面的契合性。[15]

随着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种范式竞争性研究的争执不下,有研究者转而悬置二者的优劣性和适当性,如范明林将上述两种分析范式分别进行操作化,并同时应用于具体的案例分析,继而比较性地呈现两者各自的解释力和适用性。[16]除此之外,也不乏研究者跳出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的既定框架,提出更为接地气的本土解释。如康晓光、韩恒通过比较国家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控制程度,提出“分类控制”理论,此后又提出了“行政吸纳社会”的观点。[17][18]江华等以行业组织为例,基于理性选择视角提出了“利益契合”论,认为国家在处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时会适时采取策略性和低制度化选择。[19]林兵等通过对浙江省某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研究,提出了“吸纳嵌入”的观点。[20]

透过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的结构及其行动研究(更多的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行为互动研究),我们既可以寻觅到市民社会的元素也可以发现法团主义的痕迹,反之,无论是市民社会理论还是法团主义范式也都能在中国经验中找到验证自身合理性的素材,但是两者却都无法证明和宣告自身的唯一性。事实上在当前的研究阶段这些理论证据都不能确证我国国家社会关系已经进入其中一种或其他任何一种相对稳定的结构性状态,市民社会理论偏重于强调社会之于国家的独立、自治甚或抗衡;而法团主义则着眼于国家社会的合作互利,无论是市民社会还是法团主义均无法完全契合中国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随着研究的深入,这两种理论本身的缺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揭示。而在将这些源自于西方社会情境下的理论框架移植到中国社会中时,更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甚至是错误判断。对于复杂的中国社会而言,实际的情况远较理论性的概括复杂,任何标签化的归类都有可能导致以偏概全的风险。与其用现成的静态理论范式去套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不如带着一种开放性的心态去追踪实际的动态过程。事实上,在当前阶段任何一元化的理论努力最终可能都是徒劳的,理性并且也是切实可行的策略选择是从宏观结构分析走向微观行动分析,在既有理论与现实经验的往返对话中,提出扎根于中国本土化经验事实的理论解释。

三、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理论缺陷

国家社会作为一种分析范式,无疑属于一种理想类型,必然不会与现实社会严丝合缝,尤其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并不是专门针对中国研究所创,而是发端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故而对于其在中国研究中的适用性和恰切性需要保持谨慎态度。而通过透视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下的中国社会组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范式可能存在以下四个理论缺陷。

1.缺陷一: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本质上秉承的是一种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市民社会理论在本质上确立的是一种社会独立于国家或对抗国家权力的观点,法团主义确立的则是国家通过权力交换与合作控制社会的观点。黄宗智认为,市民社会理论预设了国家社会之间的二元分立,这种理论预设源于西方国家的历史传统,而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都不吻合。[21]张静认为,尽管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之间有很大不同,但二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两种分析框架都是以国家社会的分离为基础。[22]可见,这两种理论范式都隐含了国家社会是二元分立的并且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意蕴。而在中国,实际的情况是,无论从历史传统还是当代情境来看,在国家社会之间并不存在不证自明的分野和边界,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二者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相反二者纵横交错、互相形塑,展现的是一种“国家社会中”的动态变迁过程。正如米格代尔所言,“国家社会都不是固定的实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们的结构、目标、支持者、规则和社会控制都会发生变化,它们在不断地适应当中”。[23]毋庸讳言,源于欧美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为我们研究中国社会组织提供了一种颇具启发性的理论视角,也为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社会关系的变迁提供了重要启示,但是逻辑起点的谬误决定了其在更深层面的理论阐释中将遭遇难以突破的瓶颈。

2.缺陷二:“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一种结构分析而屏蔽了行动分析。在当前的社会组织研究中,较多地援引市民社会或法团主义来对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进行定性研究,但是,“这两种理论路径都难以清晰地界定这种关系,原因在于它们都属于静态结构分析,而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是一种不断变化和充满冲突与妥协的动态过程”。[24]这一缺陷与上述第一个缺陷是一脉相承的。近年来已有不少学者意识到这种结构性研究的局限性,开始转向关注社会组织在特定制度环境下的行动研究,以此来追踪国家社会之间的互动过程与变动趋势。如塞奇从发生学的角度分析中国社会组织,福斯特采用组织功能模式分析NGO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林德昌、彼特、基奇—马克思等倡导用社会运动的视角开展研究,杨国斌、谢磊则着重考察中国环保NGO的行动策略。[25]

3.缺陷三:市场作为一个重要变量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中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忽视了。在欧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在根本上形塑了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结构,使之呈现出市民社会或法团主义的格局。对于中国而言,在国家社会关系的变迁背后发挥先导性或基础性作用的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张紧跟认为,一方面,市场化改革打破了传统社会生活的同质性和宗法人伦秩序,原有的政治化、行政化和一体化的社会走向了开放化、市场化和多元化;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社会中权力与资源的不断再分配,这些变化为产生新形式的社会组织奠定了基础。[26]但纵观近年来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下的社会组织研究,鲜有研究将市场维度纳入研究视野,多数研究仅仅将市场化改革作为一种背景性知识简单带过。正如马秋莎所言,引入西方的公民社会和统合主义等理论与概念虽然为研究中国NGO提供了新的视角,但这些理论框架可能也会限制发现中国独特性的能力。[27]笔者认为这种独特性应该也必然包括在欧美国家没有发生过的市场化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整体社会结构变迁,如果脱离市场这一重要变量去妄谈当代中国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将难以接近事实的真相。

4.缺陷四:国家社会社会组织研究中被直接化约或降低为政府—社会组织层次。与欧美社会社会组织相比,我国的社会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特色尤其表现在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因此诸多研究将视野投向不同类型、不同领域和不同规模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此确证中国究竟是市民社会还是法团主义。诚如康晓光所言,“在已有的国家社会分析范式下的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方法论上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把政府对待社会组织的态度和方式作为考察国家社会关系的切入点。研究者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选择这种研究视角是因为政府对待社会组织的态度和方式能够充分地显示出国家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28]但是纵观多数研究仍然属于一种“局部观察阶段”,集中于个案研究,至多只在政府—社会组织的层次上具有有限的解释力,遑论上升至国家社会层面。

此外,以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范式为代表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还存在着一种过度消费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理论范式的更新换代。对于较早期的研究而言,因为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或研究视角,可以援引西方国家较为成熟的理论模式,但是当研究已经较为深入和充分时,则应致力于本土化的研究框架的建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研究而言,欧美发达国家的成熟理论成果确实有助于我们在理论探索的道路上少走弯路,而且修正理论远比原创理论来得直接和容易。但是在理论引进和应用的过程中,如果罔顾中西方现行社会体制和起始条件的差异,就极有可能遭遇理论风险甚至是掉入理论陷阱。此外,作为一种理论分析范式或路径,国家社会范式属于典型的理想型工具,它有助于我们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直达事件的本质,但是在此过程中高度的抽象化机制容易使我们规避掉现象本身,满足于理性的思辨,而缺乏对现实经验的具体观察,从而陷入形上的窠臼。

在当下中国,社会组织作为独立、自主的第三部门仍然只是一种理想期许,“观察中国实际社会变迁的现实,国家社会的分立并未完成,国家的主导作用依然明显”。[29]但是我们可以乐观预见的是,正如30年前开启的市场化改革催生了大量的市场组织一样,现在我们所致力的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发育以及社会结构调整也将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壮大提供重要的机遇,并在未来勾勒一幅国家—市场—社会良性互动的图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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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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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康晓光、韩恒:《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社会关系再研究》,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07年第3期。

[19]江华等:《利益契合:转型期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3期。

[20]林兵、陈伟:《“吸纳嵌入”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模式的新路径》,《江海学刊》2014年第1期。

[21]Philip C Chuang,"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 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Modern China,vol.19,no.2,1993.

[23]Joel S.Migdal,State in Society:Studying How State and Society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24]Migdal,et al.,The State in Society:An Approach to Struggle for Domina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

[27]Ma,Qiusha,"The Governance of NGOs in China since 1978:How Much Autonomy",Nonprofit and Voluntory Sector Quaterly,2002,vol.31,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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