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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创建“幸福城市”面临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取得了辉煌成就。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并没有得到提高,城乡差距、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居民面临着教育、医疗和居高不下的商品房房价的多重压力,这种畸形的发展同样体现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很容易导致社会不良情绪的滋生,从而导致各种不良社会事件的发生,自然而然,居民的幸福指数得不到提高,对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就不会有更高的期望,更不会去参与其中。

因此,树立“幸福城市”的理念、建设“幸福城市”是扭转这一畸形发展的关键,它会提醒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要关注民生,关注居民幸福指数,使城市建设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实现中国梦,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在建设“幸福城市”的过程中,在政治民主化、经济建设、民生改善、法制规范、环境改造等方面遇到的诸多问题的分析,得出了地方政府应实施:政府与民间沟通机制、建设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民生事业、规范法制等对策,以期到达不仅妥善解决问题,而且使“幸福城市”理念与传统执政理念相结合,成功建设“幸福城市”的效果。

对“幸福城市”的理解

城市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需要考虑土地、住房、交通、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而“幸福城市”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方向,自然也具有这种复杂性。每个城市的具体条件又有所差异,在经济水平、地域文化等方面各具特色。所以,对于建设“幸福城市”,不必固守某一模式,只要有志于提高居民幸福,改善民生,加强城市的建设即可。各个地方政府对于“幸福城市”建设这一理念与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是完全一致的。建设“幸福城市”本身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一方面,它具体体现在民主、法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环境等建设方面。

地方政府创建“幸福城市”所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服务意识缺失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政策凸出了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该政策的提出,不仅为城市经济建设制定了重要目标,也为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和动力源泉。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及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逐渐提高,社会各方面的问题也随之凸显。这些问题对居民的幸福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成为建设“幸福城市”的巨大障碍。在经济建设为中心思想的引导下,政府过于重视城市经济增长,忽视了政治改革和民主化的发展,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局面,缺乏服务精神。政府对社会全方位的单向的强力管制,严重阻碍了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有效沟通,致使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渐行渐远,出现了“政府忽视民意,公众质疑政府”的现象,导致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互相指责,二者关系日益紧张,这对“幸福城市”的建设无疑是十分不利的。

例如,在青海省2012年的公务员考试中,3名考生在西宁市5月份的保监局公务员考试体检通过后最后的“政审阶段”中被保监局拒绝录取,原因是考生“性格内向,人际沟通能力弱”。这引起社会公众对公务员的“选拔人才标准”的强烈质疑。然而保监局对此事件采取漠视态度,不仅对考生和社会大众不能给予合理解释,更是找借口推脱公布此事件的相关信息。这也引发群众对政府在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中暗箱作业、行政不透明等问题的强烈质疑,对政府本身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产生巨大负面影响。此次事件暴露了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民主意识不足,沟通意识不强,公平、公正理念缺失,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加深政府和民众之间隔阂,影响政府形象,破坏城市和谐,人民幸福感也必将受到影响而降低。

(二)城市经济发展模式不科学、城市化进程中急功近利等问题降低居民幸福

经济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基础,为城市活动提供物质性条件和资源。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地方政府“幸福城市”建设的进程。

首先,地方政府在发展城市经济的同时,并没有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甚至不惜挤占农村经济发展空间,使得城市不断向农村扩张,侵占农村土地,破坏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城市建设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人口,给农村留下大量老弱病残的留守人口,使农村发展后继乏力,农村经济严重受损,大量村庄荒芜,形成空壳村。

如2010年9月29日,50年一遇的暴雨给海南带来严重的损失。由于长期以来过于重视城市发展,忽视乡村建设,海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极其薄弱,排涝设施尤为简陋,加之农村大多为留守的老弱病残人口,此次暴雨一发生,周围乡村立刻成为城市的“泄洪区”,留守人口被迫转移,农村很快变成了荒芜之地。

同时,农村经济的落后、破败,也间接影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对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形成威胁。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城市问题:一方面城市治安事件频发,社会管理难度增大,原有城市居民生活安全受到威胁,幸福感急剧下降;另一方面,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凸显出来,他们在城里上学没有户口,回农村上学没人照顾,使这些新居民缺乏归属感,幸福感随之降低。新旧居民双方幸福感方面的突出矛盾使得地方政府“幸福城市”的建设压力倍增。

各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形成了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这种做法,使得人民生活水平不但没有得到实际的提高,相反,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所造成的损失反而需要人民买单,居民没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利益和实惠,自然感到失望,“幸福城市”建设在人民幸福感满足方面必然失败。

(三)社保体系的不完善、房价过高等问题降低居民安全感从而影响幸福

首先,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的受益面较窄,社会保障的具体形式不够多样。这些问题在全国各地多多少少都存在,尤其在与城市紧密联系的一些乡村地区,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规章等不完善,贯彻不力,落实不到位等现象还大量存在,养老保险政策在广大农村地区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城乡养老、医疗保险的发展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同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困难补助金和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尚不规范,使部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帮助。社会保障方面的这些缺陷,很容易导致群众滋生失望、不满情绪,幸福感自然受到影响,“幸福城市”建设步履艰难。

其次,各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方面做的不够,房地产业发展不够健康,过高的房价成为城市居民的烦恼,甚至严重影响到部分人的生存问题。如何有效调整高房价,缓解由此带来的城市居民生活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成为地方政府需要仔细斟酌的问题。

(四)城市法制建设不到位影响居民幸福

幸福离不开安全、稳定与公平,建设“幸福城市”,首先需要遵循法律,依法治市,处理好公平与公正的关系,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现阶段,地方政府法制建设上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亟待提高。如各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政问题出售地皮而强拆民房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滥用权力之嫌,没有严格遵循法律,没有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民众在城市生活的安全感,进而影响了居民幸福感受,影响“幸福城市”建设。因此,地方政府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幸福城市的基础。其次,各级行政监督尚有缺陷,如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行政内部监督功能发挥不彻底。权力行使监督的缺失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到公众的安全感,进而影响到幸福感。

(五)城市环境建设的不完善影响居民生活质量降低幸福

建设“幸福城市”,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幸福感。

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在建设城市环境时对居民幸福感缺乏关注,城市建设与规划不尽合理,具体体现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追求大投入、大工程,注重城市形象,忽视了基础设施的质量;在城市管理方面缺乏服务意识,只强调管控和规制,与人性化管理背道而驰;在城市规划方面缺乏战略意识,重视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发展;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等。

这些问题大大影响了城市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使得城市居民满意度大打折扣,幸福感难以提升。

同时,城市环境污染同样严重影响到居民生活的质量,也影响着市容市貌,损害城市形象,使城市居民幸福感降低,“幸福城市”的建设也无法完成。

(六)对“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极端化态度使“幸福城市”建设脱离实际

幸福指数”指标是一项复杂的指标体系,它反映着民众的幸福感。地方政府在利用幸福指数方面存在两个极端:

盲目构建、过度依赖“幸福指数”指标。地方政府对幸福指数的构建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评估政绩时,不论是否可行,均采用幸福指标进行评估。忽视了区域差异,忽视了人群的差异,忽视了心理因素,使“幸福城市”建设过于僵化而脱离地方实际。

对“幸福指数”指标的严重忽视。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幸福指数指标缺乏客观性,主观性指标过多,尤其是人民满意度难以量化。同时,由于幸福指数评价涉及居民生活细节的方方面面,容易使得政府执政缺乏战略性和整体性。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忽视“幸福指数”指标,按照传统方式进行绩效评估,使一些新的能促进居民幸福感的关键因素被忽视,影响了幸福城市的建设。

地方政府创建“幸福城市”的改进建议

(一) 增进政民沟通以构建服务型政府

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民主意识不足,沟通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容易加深政民之间隔阂,影响政府形象,破坏城市和谐,影响人民幸福感。因此,政府应该加强民主建设,建立、健全政民沟通机制,促进政民沟通。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应当尽快转型,从控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借助信息技术,建立公众网络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公开,让民众和政府在信息沟通、意见反馈、政策制定等方面开展合作与协调,形成良性互动。通过民众的民主参与,增进城市居民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城市居民关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以责任感带动幸福感,为“幸福城市”建设铺平道路。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处理好城乡关系

过度重视城市建设,忽视农村发展造成了农村经济的落后、破败,也间接影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对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形成威胁。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城市问题。

因此,地方政府为实现“幸福城市”建设目标,必须首先处理好城市与农村两者的关系,实现城乡和谐发展。地方政府应该做到:积极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引导相关产业进入农村市场,想方设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同时利用城市的经济辐射能力,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使城市与农村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从而避免大量农民涌入城市造成的城市治安事件频发,社会管理难度增大,原有城市居民生活安全受到威胁等问题;也避免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带来的困扰。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归属感增强,幸福感随之上升,“幸福城市”建设因此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城市民生建设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幸福城市的核心是居民的幸福感,民生建设是提升居民幸福感的核心。

首先,各地方政府应当立足于民生的改善,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要向民生方向倾斜,为待业青年和下岗职工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服务,加强就业培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以提升城市居民幸福感。

其次,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的受益面较窄,社会保障的具体形式不够多样等问题的存在,很容易导致群众滋生失望、不满情绪,幸福感自然受到影响,“幸福城市”建设步履艰难。因此要扩大地方养老、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尤其是要加强农村地区医疗和养老问题的改善。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发放困难补助金和生活保障金,使部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使城乡居民能够真正从中受益,为进一步实现“幸福城市”目标打下基础。

再次,各地方政府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效调整高房价,缓解由此带来的城市居民生活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切实重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构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使居民生存问题有所保障,居民幸福感必然会得到提升,“幸福城市”建成指日可待。

(四)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城市环境

各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形成了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居民没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利益和实惠,影响居民幸福感。因此,幸福城市的建设,应当以宜居城市为目标,加强城市环境建设:

首先,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既要加强投入,又要注重质量;在城市管理方面增强服务意识,实施人性化管理;在城市规划方面强化战略意识,重视长远发展;改变交通拥堵问题等。

其次,城市建设以生态城市为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立相关职能部门,改变单纯的摊煎饼、扩面积的城市发展模式,注重城市广场、公园建设,提高植被覆盖率,构建“绿色城市”。

(五)促进城市法制建设以营造安全、稳定、公正的氛围

建设“幸福城市”,首先需要依法治市,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首先,城市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及时公开各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树立“阳光政府”形象。避免非法强拆民房的行为,严格遵循法律,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幸福城市的基础。

其次,加强各级行政监督,充分发挥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功能,加强行政内部监督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公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再次,加强社会治安体系建设,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惩不贷,确保城市居民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只有这样,市民才能安心生活与工作,才会有幸福感滋生,“幸福城市”建设才会有保障。

(六)正确认识“幸福指数”指标体系

正确认识“幸福指数”指标体系,既不能盲目构建、过度依赖“幸福指数”指标,也不能忽视“幸福指数”指标。在构建指标体系时,要重视区域差异,重视人群的差异,重视心理因素,同时要认识到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将能促进居民幸福感的关键因素充分纳入指标体系。从公共政策角度来看,幸福指数指标具有较强的目标导向性功能,合理的幸福指数指标能为幸福城市的建设提供正确的方向,同时,它也具有诊断检测功能,及时发现幸福城市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偏离政策的执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偏。地方政府在建设幸福城市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幸福指数”指标,在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同时提高公众的幸福感,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做出贡献。

结论

在“幸福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也可以说是无可替代的。它们的作用主要发挥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等方面,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引导城市建设,使其朝着提高市民幸福感的方向发展,以达到政府预定目标。

诚然,“幸福城市”的出现是一个新生事物,“幸福城市”的建设尚存在不少有待改进的地方,需要地方政府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从当前我国城市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地方政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推动“幸福城市”建设,使广大市民的生活真正能够得到改善,使他们成为“幸福城市”建设的受益者。二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尤其要关注城市失业、无业人员与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各个阶层的人均能够感受到政策的温暖,感受到幸福。三是在建设“幸福城市”过程中,政府应当具有战略眼光,具有整体观和长远观,平衡好当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局部与整体发展的关系,确保“幸福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持续性。四是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借助中国传统文化的力量,推动地方城市文化的繁荣,丰富市民精神文化生活,使他们精神面貌得到改善。五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加强便民为民建设,推动政府转型,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使居民享受身为“幸福城市”一员的优越感与幸福感。

同时,在“幸福城市”建设中应当争取民众的支持,积极鼓励民众的参与,离开了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幸福城市”的建设也失去意义,使城市建设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幸福城市”建设要依靠市民、为市民服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使中国梦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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