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乡村公共空间议题的关注颇多,并有研究者开始将公共空间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联系起来加以讨论。如韩国明等就在研究中区分了乡村公共空间的空间、时间、开放三种维度,并基于此,认为乡村公共空间在农民合作行为的发生以及合作组织成立后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甚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1],从发生学的意义上强调公共空间对合作社生成的重要性,提供了一个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生动力的解释。但本文认为,合作社与公共空间的关系可能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二者间的关联机制尚需深入考察。
公共空间这一概念源自哈贝马斯,在国内具体的研究中往往被赋予情境化的涵义。本土研究中较为广泛采纳的公共空间被界定为两个层面:一是指社区内人们可以自由进入并进行各种思想交流的公共场所;二是指社区内普遍存在的一些制度化组织和制度化活动形式。[2]这显然既涵盖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早已存在的如“村肆”“祠庙”“茶馆”“舟中”[3]等公共场所一类的实体空间,也囊括了晚近发展起来的“民间组织”[4]等制度化组织、制度化活动一类的制度空间。
在本文中,亦采用前述涵盖实体空间和制度空间两方面内涵的公共空间定义,并以田野调查为基础,以四川省大溪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水稻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历程为例,从微观层面考察合作社与公共空间的内在关联。本文试图说明的是,与合作社的发展历程相伴随出现了新的社区公共空间,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在社区提供了公共空间得以维系的四个要件,但在这种情况下,仍不能简单认为合作社“构建”了社区公共空间,其中仍有更深层次的关联机制需要讨论。
水稻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在文本层面表现为注册成为合法组织,在实践层面表现为通过合作社日常实践实现预定发展目标。在该水稻合作社中,发起者共有三人,其中两人为村两委成员,并担任合作社理事长;另一人为镇农艺师,不在合作社内任职,仅提供智识资源支持。这三人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发起者和理念倡导者,并带领社员展开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这三人是村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发展观念的代理者,是新的社区发展理念的译介者,因此本文将这三人统称为合作社发展代理人①(以下简称代理人),而不采用合作社理事的称谓,以便于行文和阐述。在代理人的倡导下,合作社完成注册并发展起来。
1. 制度化组织的形成:水稻合作社的注册成立水稻合作社的出现与合作社代理人的观念密切相关。代理人认为,要通过合作社改变传统发展观念,采用有机种植的方式,避免使用农药、化肥,这样既能保护环境又能享受健康生活,实现村庄的综合发展。基于这样的理念,代理人从2009年开始倡导有机水稻种植,即改变持续几十年的耕种模式,不再使用农药、化肥,代之以鸡粪等农家肥、沼气水喷洒、杀虫灯杀虫等方式,进行有机生产。从2010年初,有机水稻种植开始在大溪村悄然拉开序幕,代理人动员村民选择水土条件较好的地块进行示范,同时提出组建合作社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才能成为合法的合作社。水稻合作社在登记注册时却几经周折: 2010年3月份合作社发起时计划命名为“有机农产品生产合作社”,但到工商部门注册时被告知不能冠以“有机”二字,必须首先完成严格的有机产品认证才能使用;后计划改名为“种养专业合作社”,又被工商部门告知不能同时冠以“种、养”两种产业,必须是专一性生产; 8月再次计划更名为“种植专业合作社”,又被告知“种植”前须加具体产品类别;最终才于10月正式登记注册为“大溪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过这一曲折的注册过程,合作社的合法身份得以确立,在村内生成了合作社这一合法的制度化组织。
代理人的发展理念与合作社注册的相关规定发生了碰撞,对合作社综合性的预期与法规的专业性规定相冲突,最终的结果是代理人在合作社名称上进行了妥协,按照规范的命名方式进行了注册。尽管通过注册成为合法的“专业”合作社,但代理人在发展实践中仍然秉持村庄综合发展的理念,在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社会综合发展等方面并举,而不仅仅局限于对单一经济功能的追求。
2. 制度化活动的展演: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合作社注册完成后,如何实现长期发展就被提上日程。对于水稻合作社来说,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有多少农户成为社员、有多少亩田地实现有机种植。有机种植的开展主要包括:种子的统一购买,有些农户已经买好了种子,就采用兑换的形式统一稻种;筹备有机肥,主要是鸡粪、沼气水等;种植技术方面采用水稻覆膜技术;并就田间管理进行安排和提醒,如适时喷洒沼气水,等等。为实现合作社的持续发展,代理人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首先,有机种植的宣传动员。代理人针对社员有机生产意识的养成、种植技术改进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培训,并采用会议、集体活动等方式加强动员和宣传。2010年水稻合作社举办了“合作社发展规划讨论暨告别有毒大米大锅饭”活动,利用村小学的场地搭灶,做“大锅饭”邀请村民品尝新米,品尝社员自己生产、自己烹饪的“大锅饭”,以此增强村民对有机生产的信心。
其次,其他社区组织的建立。在代理人的倡导下,合作社进一步成立了农民田间学校、兴趣小组、老年协会、妇女协会、文艺队等村民组织,进一步丰富了村庄的组织空间。以此为基础,代理人相继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以会议形式开展的活动,如有机生产交流会、有机生产发展讨论会、户外培训等;以文娱表演形式开展的活动在水稻合作社的活动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如重阳节茶话会、青年节联欢会、庆祝建党90周年文艺汇演、中秋节留守人口团拜会等。作为一种仪式化的庆祝活动,文娱表演增强了合作社的凝聚力,丰富了社区公共生活。
社会事件发生在一定的社会空间中。Carr将公共空间视作一种共享的场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周期性的节日中将其用于开展功能性的或仪式性的活动,从而使社区团结在一起,公共空间成为公共生活得以展现的舞台。[5]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代理人利用的空间包括如下几类: ( 1)街道作为偶遇与交谈的场所。走出家庭,走上街道,便进入了公共空间,实际上,包括田间道路,都成为合作社代理人及技术员查看稻田长势,并即兴提供技术指导的场所,它使得任何人能够观察、感受和参与。( 2)沿街商店作为公共事务讨论的场所。在新的合作社办公室落成之前,公共事务讨论经常在沿街一家小卖部一层的大厅中进行。小店沿街,大厅内板凳充足,村民聊天、合作社讨论、合作社的文娱活动以及合作社接待参观人员,都会把这里作为一个固定场所使用。( 3)村小学校作为合作社开展宣传动员活动的场所。在新的合作社办公室落成之前,村小学也成为合作社利用的空间。合作社的发起和动员、合作社组织活动,开展联欢会、品尝会等社区集体活动都在这里进行,使得这里具有了公共空间的性质。( 4)新建的合作社办公场所。代理人争取资金修建新村委会,并同时作为合作社的办公场所。新办公场所充分利用办公室前的一块开阔地,设计了一个小广场,作为公共空间加以使用,村民运动、健康培训、文艺活动等公共活动都在这里开展。
代理人以综合发展理念发展合作社的同时,创造性地利用了社区的原有实体空间并构造了新的实体空间,在社区内建立了合作社这一新的制度化组织以及与之伴随的一系列制度化活动。根据前文对公共空间的界定,社区内生成了新的公共空间,并且是伴随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历程而出现的,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与社区公共空间的构建呈现为一体化的过程。从注册组建合作社,到组织合作生产、开展社区活动,水稻合作社不仅体现了经济功能,而且营造了有机生产、健康生活、综合发展的社区共识,促进村民参与,共同推进社区公共生活的发展。基于此似乎可以得出推论,即合作社促成了乡村公共空间的构建。但公共空间的构建需要特定的条件,如果说合作社促成了公共空间的构建,则必然是合作社能够提供维系社区公共空间的基本条件。
二、乡村公共空间形成的逻辑基础
由上文可知,从学理层面来看,随着合作社发展的过程,社区出现了新的公共空间。而村庄公共空间的形成离不开四个要件,即公共场所、公共权威、公共活动与事件、公共资源[6]。审视水稻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可知,这四个方面的条件均得到了满足。
首先,公共场所。大溪村小学、沿街商店、田间地头、新办公场所都成为合作社开展公共活动的场所。Ordenberg将那些区别于家庭和工作场所(分别为第一和第二场所)之外的场所称为第三场所( third places)[7]。Hummon认为,第三场所使个人受到激励,享受共同的友谊之乐,通过与多样化的他者进行对话从而丰富个人对生活的理解;它通过为仪式化的庆祝提供场所、为超越私人生活的社会交往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育政治共识,并广泛培育对公共生活和公共空间的认可。[8]公共场所为社会事件的发生提供了舞台。
其次,公共权威。合作社代理人的个人身份及其个人特质使其成为社区内的权威角色。其中镇农艺师性格开朗,经常到田间地头查看秧苗,了解存在问题,与村民打成一片;另外两名代理人则具有村两委成员与合作社理事长的双重身份,他们执着于为社员做实事,在社员缺少秧苗的情况下,先把自己的秧苗让给社员插秧。成功组建合作社后,代理人更加集中精力思考合作社发展,在社区动员和获取外部资源等方面不遗余力。三名代理人作为社区精英的个人魅力和影响力使其成为社区权威,具有强大的社区吸纳能力,在组织公共活动、增强社员凝聚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再次,公共活动或事件。董磊明认为,公共生活与事件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超越单个家庭的制度化与准制度化的集体行动,通过这些集体行动,村庄的价值规范、认同与凝聚得以维系。[6]在水稻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如社区动员、培训、节日庆祝等都以公共活动的形式在社区中展开。因此,村民加入合作社并参与到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去,就构成了公共活动与事件。如合作社每逢重大节日组织的集体联欢,请外来专家进行养生讲座,组织文化培训,为外来参观者组织文艺表演,以及社区内老年群体或妇女群体分别组织的节日庆祝活动等,都使人们走出家庭的私人生活,进入社区的公共生活。实践本身往往带有特定的价值取向,同时这种实践又会形塑新的价值秩序。以有机生产、健康生活、保护环境等理念所发起的公共活动,不仅为社区带来了欢乐,同时使合作种植、有机种植、健康生活等新价值秩序得以确立,明确了社区认同,增强了社区凝聚力。
最后,公共资源。资源获取在社区集体行动中具有重要作用。水稻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源形式包括种植技术、高校科研项目、媒体力量、社会力量等。( 1)水稻覆膜技术的引进。合作社发展之初,代理人即与省土肥所取得联系,将大溪村作为试点推广水稻覆膜节水综合高产技术。该技术能够保水保墒,有机水稻的丰收就得益于该项的技术支持。( 2)高校科研项目支持。来自北京Z高校的科研项目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创建交流平台并协调各相关机构的行动。此外该项目对合作社的发展过程进行监测和评估,对合作社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分析,为促进合作社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媒体力量扩大知名度。水稻合作社由于发展理念新颖、发展势头看好,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重视,该市电视台、日报、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报道合作社的合作理念和有机生产实践。这对于提升水稻合作社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增强合作社的社区动员能力和资源吸纳能力无疑大有裨益。( 4)社会力量关注。由于合作社理念新颖,代理人受邀到大学作报告、会议发言等,进一步传扬了品牌,吸引了社会力量的关注,如通过与香港社区建立伙伴关系,在产品销售和消费者培育方面获得了支持。
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代理人及合作社确实提供了村庄公共空间得以维持的四个要件。从既定事实与基本条件来看,都显示出合作社发展实践与社区公共空间构建之间的因果联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社区公共空间的构建并非代理人组建也不是发展合作社的题中之义,即代理人主观上并不存在这项考虑。代理人发展合作社的初衷,仅是通过合作社为村民办好事,在经济发展之外实现村庄综合发展,保护环境,健康生活。按照默顿的划分方法,保护环境、综合发展等结果体现的是合作社发展的显性功能,而公共空间的构建则是合作社发展的“非预期的而且未被察觉的后果”[9],即隐性功能的体现。因此,对公共空间生成机制的探讨,还应该回到水稻合作社的发展实践本身,从其内部寻找理据。
回顾代理人的村庄发展理念以及代理人选择合作社作为发展路径的历程可见,合作社的发展实践是作为地方化的疗救策略来回应现代农业弊病与普遍生态危机的。基于疾病隐喻的疗救回应,使合作社必然地面临如何最大程度地动员社区并形成有效集体行动的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发展实践形成有利于实现环境与发展双赢的价值秩序。在这一过程中,社区新的公共空间作为合作社发展的意外后果而出现。
1. 生态危机的疾病隐喻与疗救:代理人的发展路径选择
受绿色革命和现代化的影响,我国具有循环性生态平衡、对环境友好的传统农业被逐步改造成为依靠化肥和农药来保证产量持续增长的现代农业[10],这种模式的高农药、高化肥投入使农业污染日益严重。代理人认为,发展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破坏了环境,也不利于健康。由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模式所引发的的生态危机,在此通过疾病的隐喻被加以叙述。如桑塔格所言,疾病被等同于内心最深处所恐惧的各种东西,如腐败、腐化、污染、反常、虚弱,于是疾病本身变成了隐喻,藉疾病之名,这种恐惧被移置到其他事物上,疾病变成了形容词,疾病意象被用来表达对社会秩序的焦虑。[11]现代农业生产模式所引发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在代理人那里也正是基于疾病隐喻的逻辑被表述。
同时,疾病的隐喻又与“被诊治、被治疗”以及“恢复正常的均衡”[11]相关联,疾病隐喻本身就指向理性的反应和混乱的消除。在当前生产模式多有诟病的情况下,代理人提出针对性的疗救策略,即不能只追求单一的经济效益,要实现村庄的综合发展。今天农民不仅要吃饱,更要吃好、吃健康。代理人认为要采取一种能够让最多数村民受益的方式,而不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要让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减少中间环节,获得最大利益;除经济利益外,同样重要的是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使用农药、化肥。
因此,在国家政策、项目支持等因素的影响下,代理人最终将发展合作社、发展有机种植作为当前生产模式疾病的疗救策略,并以此促进村庄社会、环境、文化、经济的综合发展。代理人提出,改善生态环境,不使用激素和转基因种子,力争3年,最迟5年完全杜绝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普及有机生产技术,提升环境自我调控能力,重建农村全面合作;推广有机耕作方式,保护生存生态环境,享受健康幸福生活,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促进城乡良性互动;实现农村综合发展,建设和谐的新型农村。借着疾病—疗救的隐喻,合作社的发展路径被确立下来。
2. 地方化的疗救策略:提供生成公共空间的场域
《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性和单一性。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法》将合作社表述为专业性的(同类农产品、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而实践中的合作社则更多表现出地方化与多样化的特点。熊万胜将“合作社的实际制度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称为名实分离[12],大溪村水稻合作社同样存在这一现象。代理人将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与生态危机的疗救策略,但从合作社注册命名的过程来看,它试图超越合作社的专业性规定。由其发展目标来看,它试图超越单一的经济组织功能;从合作社发起来看,则表现为代理人发起并主导,并非民主管理。因此,代理人实际上将一个充分地方化的实践策略之实与一个具有高度统一性的制度框定之名相对应,使法规在文本层面规定的合作社所具有的明确边界发生模糊②。基于此种情况,在代理人(能人)领办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最充分的社区动员并促成集体行动,对于疗救策略的成败就显得尤为关键。
在水稻合作社的创建过程中,代理人采用了多种策略进行社区动员: ( 1)初期动员与解释说明会。代理人准备开始试点有机水稻种植时,首先通过村干部和各队队长一对一找农户进行动员和解释说明,说服部分村民先开始试点。( 2)示范动员。示范种植使农户能够看到实际的效益,在操作层面切实可行,村民才会继续跟进。( 3)技术培训和意识养成教育。代理人就曾表达出“农民的出路在合作和教育”这一观念。合作社开始有机种植并将组织建设提上日程后,已有部分农户加入成为社员,此时合作社采取了加强技术培训和有机生产、健康生活的培训,在第一批社员中巩固有机生产意识,形成持久观念。( 4)利用媒体宣传和报道增强合作社吸纳能力。由于发展理念新颖,合作社吸引地方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各类媒体的关注,进村参观和采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合作社的威信和说服力。( 5)扩展公共生活,持续增强合作社吸纳能力。合作社积极促进社区公共生活建设,成立了老年协会、妇女协会、文艺队等组织,并在重阳节、建党周年、青年节等节日组织庆祝和表演活动,受到村民的好评,针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活动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公共生活中,合作社积极通过文化层面的倡导,改变人们的生活观念。如开展传统文化的培训,积极倡导从传统文化中学习有价值的理念,并邀请健康培训人士到村中开展健康操培训,引起了村民的极大兴趣。
在多样动员策略的综合作用下,一方面,村民和社员参与热情被调动起来,社区公共生活得以发展;另一方面,合作社规模从2010年初开始动员组织生产时的77户,发展到2011年末的408户,社员比例高达81. 1%,有机种植的观念已经成为社区共识。由此可见,地方化的发展策略客观上促成了公共生活的发展,为社区新的公共空间的出现提供了一个社会场域。
基于疾病隐喻与代理人的疗救策略选择,在理念层面,代理人以发展合作社为路径,以社区综合发展为目标;在实践层面,以有机种植的集体行动作为理念的具体承载。在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中,合作社的发展实践被充分地方化,法规层面文本形态合作社的边界被模糊化。大溪村水稻合作社实际上是以合作社为组织依托,利用代理人自身权威、社区公共场所、外部资源获取在社区内培育有机种植的社区共识,促成集体行动,以社区作为整体来应对当下的现代农业种植弊病,获取村庄的综合发展。如前文所述,社区新的公共空间伴随合作社发展而出现,与合作社的发展呈现为一体化的过程。但公共空间的构建并非代理人的初衷,代理人地方化疗救策略在社区生成了新的价值秩序,为社区公共生活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界面,从而使公共空间的出现成为合作社发展所产生的未预期后果。
列斐伏尔的空间理论所阐述的一个中心观点就是,所有的社会活动都发生在空间,但也同时在创造着空间[13]。合作社发展实践在社区空间中发生,同时创造了新的公共空间;但显然新的公共空间是以合作社发展的意外后果这一形式来呈现的。合作社的发展、社员的增加、有机种植的扩展是合作社发展实践的预期后果,公共空间的出现则是合作社的非预期后果。此外,合作社代理人中有两人在发展合作社之前就具有村两委成员身份,一人为村主任,另一人为计划生育专干,在过去十年间,大溪村村主任和村支书均没有进行换届。随着水稻合作社的发展,两位兼具村干部身份的合作社代理人在村民中赢得了信任和威望,在2010年年底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二人分别当选为大溪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但是,在水稻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这两位代理人的村两委身份是以“果”而非“因”的形式呈现的。一方面,对于水稻合作社的发起和发展而言,村主任和计划生育专干的身份除了具有行政权威,在动员村民方面具有一定程度影响外,并未为合作社的发展带来更多实质性资源,合作社的发展直接依赖合作社所推动的资源有效获取③;另一方面,正是两人在合作社这一场域中的具体实践以及合作社的发展成果,为二人在村两委班子中的身份转变提供了契机。因此,合作社以未预期后果的形式形塑社区公共空间的同时,客观上推动了村两委这一“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1]的格局变迁,这显然也是合作社发展的未预后果。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对大溪村水稻合作社发展历程的微观考察可见,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不仅带来了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也意外地促成了乡村公共空间的构建。水稻合作社重组原有的社区空间,将其转化为合作社发展理念得以展演的场域,并在其中形塑特定政治共识,促使村民从私人空间走向社区公共空间,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在此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强调。
首先,韩国明等人的研究表明,大范围、高频率接触、半开放的公开空间可以为农民提供最佳的交往场所,产生出相对充分的社会资本,因此对促进农民合作行为发生最有利,并提出要重视乡村公共空间的构建和发展[1]。本文的研究则表明,合作社的发展实践重组了原先的社区空间,并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社区新的公共空间的构建以合作社隐性功能的形式得以呈现。这主要是由于水稻合作社的发展实践表现出突出的地方化特征,模糊了合作社法规的明确边界,合作社能动的发展实践也造就了一定程度的非预期后果,如本文所呈现的乡村公共空间的构建。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农村社会公共空间出现一系列变迁的情况下形成新的组织形式。村委会这一组织化的公共空间无法体现农民的内在需求,其政治权力色彩也使得农民主动疏离,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由于村庄“空心化”而不断萎缩;农家书屋等由官方主导的新的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则缺少对农民的足够吸引力[1]。因此,反观本文中公共空间得以出现的理路,可以将合作社视作乡村公共空间构建的一种可能策略。回顾中国乡村社会公共空间的变迁可见,人民公社体制下形成的以集体化村庄共同体、行政性集会、乡村文艺活动等为主要特点的公共空间随着农村改革而消解,转向以村落集市、红白喜事、市场网络、民间互助等为主要形式的公共空间,依靠村庄内部力量生成的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走到村庄公共生活的前台[2]。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农民合作组织就是这样一种走向前台的内生型力量。
熊万胜[12]通过对合作社的分析,认为合作社是“制度化进程的意外后果”;而基于本文的分析,则可以将公共空间的构建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外后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推行,村民从集体生产生活转变为个体化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个体化的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主导了村庄的日常生活。空心化的村庄与日益萎缩的村庄公共空间则日益加剧了这一态势。因此无论是从合作社这一公共空间形式的吸引力来看,还是从村民参与公共活动的热情来看,都表明在“村落的终结”[14]之讨论正酣之际,农村社区对公共空间的热切需求。合作社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文化功能等都满足了人们的交往、休闲、参与社区公共生活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作社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合作社可能成为乡村社会整合的一种实践性策略。因此对合作社与社区公共空间构建的探讨,其意义也不只在于增进对中国农村公共空间的理解,还包含了当下实现中国乡村社会整合的一种新的可能。
注释:
①Mosse和Lewis将代理人( brokers)视作发展机构和农民社会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发展型配置”的极具才能的施动者,占有特定的机构位置,尽管是无文本的、非正式的、个人化的以及高度不稳定的;代理人被视作拥有特别的能力、策略和“事业”(参见DavidLewis和David Mosse,Development brokers and translators: the ethnog-raphy of aid andagencies,Kumarian press,pp.13)。这一判断强调的是一种角色和功能,以及代理人自身所占有的结构性位置。在本文中,合作社发起者显然是作为一种对乡村而言更为“恰当”的发展理念、发展方式和发展行动的中介者;通过代理人,发展理念得以在乡村层面落实,新的社会事实得以形塑。因此,本文将合作社三位发起者统称为代理人,意在强调以其所处的结构性位置作为本文分析的起点。
②Akhil gupta曾使用“模糊化的边界( blurred boundaries)”这一提法来说明印度社会中基层官员同时作为公职人员与个体公民的角色以及他们个人化的操作手法,模糊了西方对国家概念边界的明确表述,模糊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参见Blurred bound-aries: the discourse ofcorruption,the culture of politics,and the imag-ined state,American Ethnologist,22( 2),1995: 375-402)。这在一定程度上启发了本文的思考,合作社具有地方化特征的具体实践使得法律文本的明确规定发生了松动,也即实践本身使得“规范”与“不规范”的边界不再那么明确;而熊万胜所称“名实分离”实际上也指向合作社多样化的实践是脱离于法规文本的,因此同样表现为边界的模糊化。
③在本文案例中,合作社代理人中有两人是村两委成员,在作为合作社理事推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村两委成员的身份同时存在,因此这二人兼有双重身份。在这一过程中,身体的跨界即发起合作社使他们获得了新的身份,同时身体的跨界又带来了原有身份的重塑———即村两委职务的变化,因此若讨论这二人的双重身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实际上,大溪村水稻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主要资源的获取、与外界的联系、外界的报道等,都是以合作社的名义或以合作社作为对象进行的,即主要依靠合作社资源,而很少借助村组织资源。因此,在讨论合作社与公共空间关系时,可以暂且忽略二人的村两委身份,仅将其视作具有村社精英特征的合作社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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