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不仅是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以及高新区二次创业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还是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服务社会、培养创新型创业人才的重要平台。税收政策作为“政策环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对当前的税收政策进行调试,不仅可以进一步激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活力,更能推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困境
于2007年出台的《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顺应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大势而生,对于全国各地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迅速发展、在孵企业的不断壮大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以这份文件为主要依据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每年均有很多国家大学科技园因不符合要求而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园区的良性发展。如2013年报审园区数94家,审核未通过数19家,未通过比例达20.2%。仔细研究这些国家大学科技园未能通过审查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不能满足《通知》的条件,特别是很多园区企业不能满足《通知》对在孵企业的定义要求而造成的。
二是通过审查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时也面临操作困难,主要体现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会严格对照《通知》中在孵企业的定义对园区的在园企业逐一对照,而一些为园区企业服务的服务型企业所租用园区的面积很难达到文件的要求,从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一方面伤害了园区为在孵企业引进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收入甄别的操作难度。
三是现行政策尚不利于很多理工学科的科技型、学科型公司进驻及发展。由于理工科门类的公司通常有技术股份,而且这些类别的企业的生产特性、企业产品的特殊性,使得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租赁面积等诸多方面很难满足在孵企业的定义,使得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吸引这些企业进驻时充满犹豫和困惑。
税收政策面临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一是《通知》制定的时间较早,而市场形势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技术股份越来越多,而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随着国家与地方鼓励科技项目产业化的政策不断出台,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多年甚至毕生的科研成果进行了产业化合作,他们的研究成果大多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体现。由于这些成果都是学者团队多人多年甚至毕生努力的结晶,再加上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因此在产业化合作中普遍被估值较高,而这些估价较高的技术股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注册资本。此时,《通知》对在孵企业定义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500万”很容易因为注册资本高于500万而得不到认定,从而失去税收优惠的政策扶持。另一方面,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以理工为主的科技企业领军人物,越来越重视工作环境及企业形象。为了体现科技型企业的形象,这些企业对厂房内部布置要求较高,甚至要求生产、研发、办公融为一体。如此一来,很多企业租用的面积将很容易突破1000平方米,而《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这又使得一部分企业错失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通知》面向全行业,并未考虑到不同行业的差异。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大学科技园有的是理工为主的科技园,有的是纯文科大学科技园,还有的是艺术类国家大学科技园,以及农业类国家大学科技园,不同类型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有着不同的特性;从微观层面分析,同一个类型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里的孵化企业也有着不同的产业方向:这些因素使得在园企业与在孵企业的定义有些冲突。
三是“两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与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存在脱节。科技部与教育部每年组织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以文件形式下发。但是,《通知》里并未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方式进行明示,也就是说,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并不是依据“两部”每年的审查结果,而是依据《通知》条款。即使是通过审核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实际申请税收优惠时,地方税务部门仍需要重新审查。由于存在孵化场所认定、孵化企业认定等信息不对称,不仅带来了税务部门工作重复,而且还使得国家大学科技园现实中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
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税收政策调试
首先,应当放宽对在孵企业定义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500万”的政策上限。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然而,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首先就要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并制定实施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举措。为了鼓励更多的科研成果产业化,壮大学科型公司的发展,就必须鼓励与支持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科技成果与资本的利益捆绑;而要提高研究团队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信心与积极性,则需要提高对研究团队科研成果的认知与估价。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新税政文件对在孵企业的注册资本进行放宽,使得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新的税政文件要针对不同行业门类,制定差异化要求。对于在孵企业的认定,新的税收政策应该科学合理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园企业按照几个代表门类进行差异化认定,特别是对于理工类的几个行业的在孵企业认定限制进行适度放宽。可以单独制定认定标准,也可以在普通标准基础上给予一定比率范围的放大执行空间。
最后,新的税政文件要明确地方税务部门执行依据。既然科技部、教育部每年联合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以文件形式下发,那么,新的税政文件就应该明确地方税务机关执行的依据。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对于能够提供“两部”审查合格文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依据新税政文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