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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海外风险管理的经营理念和模式亟须升级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始于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直至2014年的12年间,增长了近42倍,连续三年位列全球三大对外投资国。2014年,我国的对外投资规模首次高于中国实际利用外资。与此同时,我国人均GDP仍位列世界80位之后,我国企业在国内的发展尚且不成熟,特别是在经营理念和文化建设等深层次领域,底蕴明显不足。这种现状与投资净输出国身份不匹配,在国际上具有很大特殊性。

海外业务和国内业务最大的不同是,海外业务更多是商业事务和政治、外交、社会、环境、法律等非商业事务的复杂交错,非商业风险凸现。非商业风险预测难、恶性大,属于灾难性风险,一旦爆发往往直接威胁海外投资安全和重大利益。据世界经济论坛等权威机构预测,自2015年起,世界经济政治的不平衡发展将大幅加速,全球经营中的非商业风险将大幅加剧。为此,我们需要转变海外经营理念,升级海外经营模式。

海外经营理念应更加全面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随着全球市场的真正形成和跨国经营的深入发展,面对海外更加凶险的非商业风险,跨国公司应对的一个根本办法是升级企业的经营理念。其特征为:从承担国内责任向承担全球责任转型,从承担股东责任向承担环境、社会、政治等全面责任转型。这种转型不仅成为跨国公司应对非商业风险的抓手,而且成为提高后来竞争者商业门槛的手段,加大竞争对手的非商业风险,并因此形成了许多软性的国际规则。

王志乐指出,我国企业对东道国社会缺乏如西方跨国公司那样的人文关怀,至少外在流露的社会责任感是如此,一些企业在投资和经营所在国没有承担必要的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还有一些企业为获取订单而行贿,因而遭受巨大损失。

海外社会责任感不强表明,我国企业海外经营理念存在认识盲区,更多局限于对与企业经营直接相关的股东这类经济主体的认识,对环境、社会等其他相关方缺乏深刻认识。而在非经济主体的认知中,仅对政府主体有较高认识,对非政府主体较为漠视。

冷战结束后,跨国投资合作中非商业风险增大的新趋势,恰恰缘自非政府主体崛起对投资环境的影响。非政府组织、族群组织、部落组织、宗教组织、社区组织、媒体组织乃至恐怖组织等,应对这些非政府力量的议题,过去被视为“低级政治”,如今却成了全球化时代的安全主题。

我国由于政府力量强大,非政府力量长期没有得到发展,我国企业的经营理念中普遍缺乏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在企业文化中普遍不重视与这些主体的融合。这恰恰成为我国企业在海外遭遇非商业风险最多的领域。我国跨国企业亟须完善经营理念,加强对海外非政府力量的重视,学会如何与其打交道,体现在经营模式上,要求更加亲民、透明、合规

海外经营模式应更加亲民

首先应当强化社区管理。一些国际公司不断创新的社区管理经验值得学习。世界第四大铁矿石巨头英美资源集团最近几年来在非洲实施的“社区持股”措施,将至少1%的待开发矿业投资项目的股权无偿让予周边居民。该股权红利每年进入一个专门设立的“社区投资基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公司派专业理财人员与村民代表一起共同管理该基金,投资于低风险的项目,使基金不断保值增值。项目开发结束后,公司完全退出基金的投资和管理,基金转而全权由社区支配和管理。这样,社区与公司从根本上被捆在一起,收到很好的效果。美国铝业公司等国际矿业巨头开始将每年利润的约30%回馈社区,如果低于该比例,则相关业务被视为进入风险警戒区,需加以超规格风险管理。

其次应当用好直接针对民间的战略性社会投资,并将此类投资项目发展成为与当地利益相关方沟通的平台,采取与其他业务操作同样严格的标准,避免此种投资反而制造新的冲突与不公。此类项目不应只是考虑迎合当地政府的偏好,相反应更多考虑当地民众的需求、文化水平和风俗习惯。如可替代性生计培训等教育培训项目,就很受当地民众欢迎。

海外经营模式应更加透明

近年来,关于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公司应公开因全球资源采掘向政府支付款项的国际规范不断增加。2010年,香港证交所对采掘类企业的上市做出了新的信息披露要求; 2011年10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相似的法律标准提案;2012年底,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504项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按国别分行业地公开披露其为获取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向政府所付的资金。

中国上交所在2008年也规定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有关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的信息。201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要求公告披露转让人、矿业权交易机构、投标人以及与项目相关的信息。

我国应顺应全球化新的规制要求,将相关规定延伸到海外投资管理中,公开透明地披露运营信息。这不仅是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也会大大降低自身受到贿赂与腐败指责的风险,还可以展示自身在投资所在国所创造的价值。它可以让民众通过透明披露的信息来监督企业,让政府了解企业创造的收益和回报,也能帮助企业获得管理风险、改善经营等所必需的宝贵信息。

在法律和商业限制范围内,我们应鼓励企业提升与东道国政府关系的透明度,对于其他利益相关方就企业、政府关系的询问,要尽可能坦诚。可以更多依靠当地商会、媒体、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等民间渠道,宣传中国和平崛起和促进双赢的海外投资方针,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特别是拆迁补偿的具体情况。通过加大透明度,促进中国带去的利益更多延伸到民间,避免为高冲突国家的腐败势力“背黑锅”。

尤其重要的是,在当地多利益群体之间关系紧张的高冲突国家,应建立主动和兼容并包的利益相关方协商制度,主动与有关民间组织和国际组织互动。沟通程序方面应正规和透明,可以通过公布董事会声明、公司年报、会议纪要等披露方式加强透明度,以展示企业是可接近和负责任的。而且,沟通中企业所做的承诺应登记在册,尽量落实,显示企业是讲信誉的。

海外经营模式应更加合规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大幅强化执法力度,英国于2011年7月出台全球最严格的反贿赂法。以此为代表,在联合国、OECD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目前全球强化合规治理的风潮兴起,中国“走出去”的企业都可能受到管辖和影响,合规风险正在逼近。我国企业应当及时加强对合规风险的认识,积极建立合规内控制度,保证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守住本地化底线和基本的商业道德,确保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际最新规制要求,公司不仅自身要合规经营,还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供应链的合规监督,对合作伙伴的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和监督,否则将被要求承担严格的无限连带责任。调研发现,我国在海外较多受到指控的不合规案例,实际上是我方公司的承包方或合资方的不合规问题所导致。但这不仅使得我国企业蒙受牵连,遭受名誉损失和安全挑战,而且可能使企业为此承担巨大的连带经济责任,对中国国家形象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我国企业不仅要加强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能力,提升在高风险国家的合规风险应急能力,还应该加强对海外第三方合规风险的尽职调查和管理能力,特别是在拆迁补偿等涉及民生领域,更要强化合规尽职调查,拒绝为第三方的不合规行为“背黑锅”。这要求我们制定严格的第三方合规反腐措施,将选择当地承包商的招投标程序透明化,为员工和承包商提供合规培训。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应适用到与企业合作的第三方,包括政府、当地供应商、合资伙伴、代理商、社区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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