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而言,传统媒体“管得紧”,互联网“管得松”
我们国家历来重视新闻媒介及其传播工作,把新闻媒介界定为党的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伴随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信息需求日益丰富、多元,表达需求日益强烈。但是,传统媒体却因其传播内容的有限性与传播方式的单向直线性等因素的制约,开始出现难以满足人们多元的信息需求、强烈的表达需求的窘境。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从技术层面破解了这一传受双方的传播矛盾。人们也因此更多地依靠互联网获取信息、表达意见,也因此有了“两个舆论场”之说,认为传统媒体代表的是官方舆论场,互联网代表的是民间舆论场。事实上,简单地用“两个舆论场”的标签来区分传统媒体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是不合适的,我们应该理性、深刻地观察、分析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深思新媒介技术环境下民意在哪里,如何切实有效地引导网络舆论、规范传播秩序。实际上,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不是割裂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其重大意义,是为我国探索和建立有效的传播制度提供了重要实践场所、积累了管理经验。当下,我们已到了思考和建立以国家利益至上为根本原则的传播制度的关键时刻。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不只是从技术上为人们获取多元信息、表达多元观点提供了可能。相比较而言,传统媒体是“管得紧”的,互联网是“管得松”的,有关管理部门的有别于传统媒体的管理方式,不但顺应了新媒介技术发展的新要求,为人们获取多元信息、表达多元观点提供了自由、宽松的空间,更为中国的社会传播及其治理提供了试验田。正是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让人们认识到了传播的重要性,认识到了传播的自由和责任相统一的重要性,并提出合理、有效治理互联网的强烈要求。
伴随中国社会转型,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中国社会思潮的多元化,传播成为社会整合的重要方式。世界是丰富复杂的,传播可以从不同的面向构建世界,也可构建世界的不同面向。我们需要从国家安全的战略层面,思考建设社会责任传播制度,国家利益应成为传播表征世界的基础,国家利益应成为整合社会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这是当下全球化背景下转型中国的现实需求。事实上,国家利益至上原则,也是西方社会普遍遵循的基本传播原则。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技术,使得传播成为社会和人们生活的中心,也颠覆了传统媒介环境下信息传播中媒体的垄断权、政府的优先权、受众的被动地位,政府、媒体和公众成为社会传播体系中的三大利益相关者和主体。因此,政府、媒体和公众三者都有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全社会共同推进社会知情的、理性的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为此,政府需要从国家安全的战略层面,推进社会传播责任制度的建设;媒体需要承担起服务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责任;受众需要提升媒介素养,成为有序传播的践行者。
通过传播,人们获取信息、交流观点,进而作出决策、采取行动,而且,以言说为主要表征的传播,更是一种在国内、国际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力量,因为传播不但建构了一个虚拟世界,并且易于让许多人认同为现实世界。因此,首先,政府需要从国家安全的战略层面重视传播工作。其次,政府需要以法律规制、资源调配来保护言论自由,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信息和讨论的多样性、数量和质量。最后,政府需要规范其日常运作,履行好本职工作,更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将“执政为民”的思想、原则贯彻到政府传播工作之中、与民众的沟通之中,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从媒体角度来讲,此处的媒体不但指传统媒体,也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首先,媒体应承担起服务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责任,将国家为其设定的目标作为自己的目标,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信息和讨论,加强和提升公众的情趣,培养心智强健的公众。其次,媒体应发挥各自优势,融合为新型的社会信息传播平台,成为新形势下的公众舆论和社会文化的重要形构渠道,构建有利于民众获取信息、交流观点的传播生态。以信息把关为例,此前,相较于新媒体,我们一般认为,把关是传统媒体的日常惯例并为其获得了信息传播的权威性,殊不知,把关不但消解了信息传播的时效性,相比于新媒体中信息传播的“原汁原味”,更因其涉及多个传播环节而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其权威性、客观性受到质疑。第三,媒体应加强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能力承担起国家和公众赋予的伟大而神圣的责任。同时,新闻传播学院系也应发挥其专业优势和智力支持,加强开展对媒体表现的评估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受众作为社会传播的终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媒介素养的提出,就是基于媒介对社会产生的重要影响,使人们更好地使用媒介、避免其伤害。媒介素养一般包括媒体的使用、评价与内容生产三个层面。在传统媒体环境下,受众是信息的接受者,其内容生产受限,媒介素养多集中于使用和评价两个层面,新媒介技术环境下,受众的内容生产已极为寻常,即表达更加自由,其影响也日益扩大,但对这一层面的素养,目前重视不够,尤须重视和加强。一方面,需要让受众认识到传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更好地参与到信息交流、观点讨论之中,但尽力避免产生“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言论表达。另一方面,需要让受众认识到“表达自由作为精神权力不是无条件的”,“没有公认的道德义务就没有精神权力”,“表达自由注定不去压制社会冲突,而是解放它”,“社会冲突的水平将从暴力层面升华为讨论层面”。①
传播是重要的,也是复杂的,社会责任传播制度的建立,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推进,更需要国家从战略层面予以重视、推动。
注: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4JJD86000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0CXW017)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展江、王征、王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