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向前迈进了一步。
《方案》明确在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高效、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然而,瞭望智库采访发现,以建立全过程电子化为核心内容的平台建设方案,对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透明,还远远不够。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资源从交易,到收益的形成和分配,一直处于相对灰色的地带,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管。不透明的交易和不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不仅造成大量包括土地、矿产资源在内的公共资源浪费,还造成地方、部门利益格局,甚至滋生腐败。因此,对公共资源交易、收益的形成和分配整个链条上的立法规范与监管,仍然任重道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杨涛认为,新平台要解决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低效与“猫腻”,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监督机制。
《方案》中虽然提到要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等,但杨涛认为,《方案》对于社会监督、立法监督等还强调不足,而社会和立法监督同样是“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关键。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也表示,公共资源若想得到规范的交易和合理的收入分配,关键在于合理地确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三者所占收益的比例,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和收益分配的法治化管理,形成法治监督。
瞭望智库采访发现,法治化管理路径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应完善公共资源出让的法律法规,规范交易程序。主要包括三方面工作,一是应从法律上对中央、地方及各政府部门出让公共资源的权限进行严格的规制,通过建立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和规范的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严禁有关部门无序越权出让。
二是应建立大宗公共资源在出让之前征求社会意见的机制,就出让范围、出让条件、受让主体、补偿方案等征询社会民意。刘尚希指出,尤其是要征询自然资源所在地及附近居住的居民的意见,因为他们是更为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要避免因为自然资源出让导致社会矛盾增加和集聚。
三是出让过程必须公开、透明,要建立公共资源的出让公示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已经逐步探索《公共资源收益法》。目前,公共资源的交易,以及收益的分配,主要是依据各级政府的行政性规定,缺乏真正的法律依据。刘尚希认为,可以比照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逐步探索《公共资源收益法》,这其中包括公共资源收益的征收、管理、分配、使用、监督等方面的法规或条例,以此最大限度地来约束政府公共资源收益的收支行为,并结合《预算法》修订提高公共资源收益的透明度。
第三,应完善公共资源出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着力完善公共资源出让“招拍挂”管理制度,以此治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规避“招拍挂”、违规设置出让条件等问题。
二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有所创新,建立公共资源开发收益的共享机制。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稀缺性会越发凸显出来,这意味着公共资源的相对价值会不断升值。
然而,一次性的出让方式具有“承包制”性质,等于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转移到了资源开发承包者的手中,导致资源溢价被不当截留,公共资源的“溢价收益”很可能无缘于国家和大多数居民。
因此,刘尚希认为,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共资源,设定不同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模式。对国家战略性公共资源的开发使用采取折股、公私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以建立起公共资源开发收益的合理、可持续的分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