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关注土地和城市化问题,笔者早就知道贺雪峰教授是这方面的专家,他做过很多农村调查研究。贺雪峰的新著《城市化的中国道路》笔者认真阅读后,觉得有些观点和提法值得商榷。为了进一步切磋,特提出如下十个问题与贺教授讨论。
一、城市化与制度有关还是无关?
贺雪峰著的《城市化的中国道路》(以下简称《道路》)的开篇就提出一个重大命题,城市化与制度无关。他说,“良好的城市化与一个国家的制度几乎无关,而只与这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在世界经济格局中所处位置有关”。他把美欧日和亚非拉的城市化分为两类,认为美欧日的城市化是“既好又快、有质有量的城市化,这些国家城市化率高,城市建设好,城市居民收入有保障,住得下来,生活得好”,“而亚非拉地区的城市化则呈现了截然不同的面貌。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城市都有大规模的贫民窟”。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全球化的分工体系是一个不平等的结构,不同国家掌握的核心技术存在很大差异,决定了其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地位,进而决定了其城市化的质量和水平。
应当指出,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美欧日和亚非拉的城市化确有明显差距。这种差距确与由国际分工决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但是,这种看法只是从城市化的结果来讨论问题。事实上,城市化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变迁过程,美欧日在城市化的初期和过程中也存在着脏乱差和贫民窟之类的问题,只要看一看当年美欧日等国家一些城市的老照片,这一点就不难明白。
既然城市化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巨大而深刻的变迁过程,那么,它必然与其制度安排有着密切的关系,不仅是生产力的发展和提升过程,更重要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过程。其中,主要是乡村和城市、农业和非农(产)业、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经济关系的变化和调整,必然涉及到农业经济的经营方式、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怎么能说城市化只与经济发展阶段有关,而与制度无关呢?
事实上,《道路》本身的逻辑就是矛盾的。国际分工的不平等结构本身就是一种全球的制度和秩序,尽管这种制度和秩序不太合理,需要改变。就在同一页上,作者先讲城市化“与制度无关”,过了几行又说,“中国城市化显然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有很大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却恰恰是因为中国独特的制度安排”。接着就讨论中国所谓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土地制度。这么明显的逻辑断裂和逻辑矛盾,我们不知道作者如何解释。难道“几乎是”几个字就能概括吗?
二、成功的工业化道路是采取重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吗?
《道路》在很多地方讲到世界工业化的历史,并明确指出:“对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大国,成功的工业化道路几乎都是重化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德国、苏联、日本均是如此。新中国也选择了重化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大国,将宝贵而有限的资源集中发展重化工业,几乎是所有赶超型大国工业化所选择的道路,德国、苏联和日本皆如此”。是这样吗?都成功吗?且不说“外生型现代化大国”一词如何界定,尽管它与我们后面将要讨论的“外源型工业化”只差一个字,其意义却不大相同。笔者没有研究过德国的工业发展,但笔者请教研究德国经济的学者,他们认为不是这样。日本显然不是如此。经济史学家严中平在研究中国棉纺织业发展史(1956)时,曾经讲到过日本的工业化问题,在19世纪末,日本的纺织工业已经有较大发展,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更是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在棉纱市场与印度竞争,在棉布市场与美国一争高下。欧战爆发,英美等无暇东顾,给日本以扩张的机会,一方面日货确立了在中国棉布市场的独占地位,另一方面日本财阀改变了侵略方式,从纱布倾销到资本输出,江州、三井、三菱等财阀集团在上海、青岛、天津等地投资开办了20家纺织企业。在此基础上,日本发展了重工业,为发动侵华战争准备了物质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进一步重化工业化,与朝鲜战争和美国扶持有关。苏联的工业化实施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虽然卫星飞船上天,但轻工业始终相当落后,傻大黑粗,直到现在不仅毫无竞争力,而且满足不了国内需求,成功吗?中国20世纪后半期的前三十年,也实行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建立了所谓完整的工业体系,但在改革开放以后基本解体。很明显,也不成功。
世界各国工业化的历史证明,成功的工业化道路是外源型工业化,而内源型工业化都是不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业化必须遵循规模经济的规律,只有利用外部市场和外部资源才能打破国内工业发展的瓶颈,英国当年依靠的是殖民地的市场和资源,亚洲四小龙利用的是发达国家产业转移腾出来的市场和资源,中国近三十多年的发展也是如此。因而,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功首先归功于对外开放,归功于走了世界工业化的共同道路,正如《道路》所言,“改革开放的核心是开放,就是加入全球化的国际分工体系中去”。而对外开放的背后是制度和政策的改变和调整。1978年以前,中国工业化道路其所以不成功,不仅是因为实行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错误战略,而且是由于走了内源工业化的道路。贺教授以及很多人都将此归结为当时外部封锁的国际形势,而不是当时“一边倒”外交的选择,事实上,在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以前,甚至在朝鲜战争以前,美国并没有放弃与中共的联系。试想想,如果我们不是一边倒向苏联,形势会怎么发展。当然,既然我们做了这样的选择,就得承受这样做的历史后果。
《道路》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提出了一个新的解释,认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大红利是新中国的制度遗产”。这种解释从何种意义上来说有点道理,从何种意义上来说是错误的。这是必须弄清楚的问题。
什么是“新中国的制度遗产”呢?根据贺教授的解释,包括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合作化、公社化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传统小农经济。这些都是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要解决的问题。从作为改革开放出发的基础和前提的意义上来看,的确是新中国的制度遗产,但作为改革开放的对象,这种制度遗产具有负面的意义。下面的讨论将充分揭示这一点。为了把问题讨论清楚,城乡二元结构和传统小农经济放在后面再讲,本节主要讨论农村集体经济。我们先把《道路》的几段论述抄录在这下面。
“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行了彻底的土改,打倒了封建地主阶级,土地均分给农民,获得土地的农民当家做了主人。……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中,农民由互助组、初级社,逐步过渡到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并在1962年《人民公社60条》之后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相对稳定的农村基本制度……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农民参加集体劳动,共同生产共同分配,形成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形态”。
“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村通过将农民组织起来,一方面进行集体的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一方面又组织劳动力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在短期内极大地改变了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变为‘民办老师’‘赤脚医生’‘文艺宣传队员’,以及各种不脱产的大队小队干部,从而在教育、医疗、文化和组织上实现了人力密集,在短期内发展了农村的教育、医疗,丰富了农村文化,提高了传统中国农民的国家意识,将传统的中国农民塑造成了真正具有现代国家意识的国家公民,从而完成了中国国家能力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
总之,在贺教授的笔下,土改、合作化、公社化完全正确,成绩伟大,是农民的光荣和福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被剥夺了生产资料,建立了无限的公有产权,外部性的相互施加,造成了农业生产效率的下降,不少社员家庭终年劳动,每天的工分只值几分钱,年终分配时倒欠生产队大量债务。农民不仅失去了生产资料,而且被剥夺了个人生活决策权,吃上了公共食堂的大锅饭,完全丧失了个人的独立自由权利,连外出讨饭的自由都没有,只能呆在家里挨饿。因此,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第一个起来造了公社化的反,实行了包产到户,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了人民公社的集体生产。至于公社化时建设起来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后大部分报废,留下的还有多少能够发挥作用?特别是把农民塑造成具有真正现代国家意识的“国家公民”,完成“中国国家能力建设”之类的论断,不过是梦呓。公民就是公民,还要用“国家”这样的大词来限定和修饰吗?
四、城乡二元结构是保护农民的吗?城市发展、乡村稳定的功能分工合理吗?
《道路》认为,处在剥削性结构的世界体系中,发展中国家自然而然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都是剥削性的,而“与一般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是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是在中国特定发展阶段,以国家计划为基础,通过户籍制度安排而形成的中国式城乡二元结构”,它使进城失败的农民可以返回农村的家乡,因而,“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对处于市场经济弱势地位的农民来讲,是一种保护性结构。尤其是在当下,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中,剥削性的成分越来越少,保护性的内容却越来越重要”。既然城乡二元结构是保护农民的,我们为什么要改变它和消灭它呢,让它万古长存不好吗?
应当指出,城乡二元结构的歧视性质和剥削性质是清楚的,这一点是否定不了的。贺教授说,“当前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几乎取消了所有限制农民进城的制度,农民可以自由地进城了”,“附着在户籍背后的福利越来越少,农民进城的制度限制基本上没有了。当前农民进城的主要障碍是经济收入太少,没有稳定的可以获得体面生存的就业”。这里首先涉及对城市化过程中农民进城的看法,是单纯作为劳动力进城,还是作为农民家庭进城?看来,贺教授指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其次,户籍背后的福利还少吗?上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以至就业,城乡居民都存在很大差异。贺教授大讲没有限制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其实,很多城市限制非户籍人口买房的限购政策也是针对进城农民的。要知道,买得起买不起是一回事,连买的权利也没有,能说不是限制吗?所谓农民自由地进城,不仅需要外出务工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三证齐全,而且需要一定的投资积分条件。当然,由于条件的限制,我们还不可能一下子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无奈之下,它才成为农民的一条退路。
贺教授还说,“传统的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村社会,为加入全球体系的高速发展、高速变动的城市社会提供了稳定器。城市和农村,一阳一阴,一正一反,一快一慢,一发展极一稳定器,这样的对立统一正是中国经验的核心所在。中国农村因此成为了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这一段话正好说明了贺教授笔下城乡二元结构的实质和所谓保护农民的真谛,那就是农村是中国现代化的另一面,为了实现现代化,农村和农民应该做出牺牲,以维护大局的稳定,也需要不断从农村抽血,并把污染扩散到农村。这也是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我们要请教贺教授,这样的城乡职能分工合理吗?
五、什么是中国式小农经济?中国传统小农经济是中国现代化的驱动力吗?
首先是概念问题。贺教授说,“中国传统小农经济实质上成为了中国现代化基础性的驱动力”,又说,“‘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是中国式小农经济的核心结构,这一结构具有重要功能,是理解中国奇迹和中国模式的一个关键”。这里有两个小农经济概念,严格地说,“中国传统小农经济”是指解放前那种以自耕农为主的农村经济形态,而《道路》中的“中国式小农经济”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经济形态。贺教授把两个概念搞混了,而且其界定也不严格。农民务工活动外在于农民家庭,把进城务工也作为小农经济的内涵是不太恰当的,它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当年的家庭工(副)业。如果务工收入超过务农收入,这种概念就更不恰当。
其次,“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就是一家两制,分处城乡两地。这是现代中国农民家庭生活普遍的典型形态。用《道路》的话来说,就是在农民家庭中,“年轻子女外出务工,年老父母在家务农,一个农民家庭就因此可以同时获得务工和务农的两笔收入。务农收入可以解决农民家庭的温饱问题,务工收入可以作为现金储蓄起来”,“当前大约有80%的农民家庭年轻子女外出务工以获取务工收入,年龄比较大的父母留在家务农以获取务农收入的结构。一个农民家庭,因为同时有务工和务农两笔收入,这个农民家庭的劳动力再生产就可以完成得比较顺利,家庭生活质量比较高,生活得比较体面”。除了经济收入以外,这种形态还保留了多少家庭的功能和作用。夫妻分居,父母与子女长期分离,家庭相聚在春节时分。这样的家庭生活质量高吗,生活得体面吗?看着那些望眼欲穿、盼望儿女归来的无奈眼神,面对那些想念父母而又难以言表的幼小心灵,怎么能说是高质量的体面的家庭生活呢?这难道不是农民的牺牲,而是农民的幸福吗?难道农民不是我们现代化的目的,而只是实现现代化的工具吗?
再次,“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庭结构,从工资和社保等方面,降低了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也为危机时期裁减农民工创造了条件,的确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稳定,起到了某种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但这是以牺牲几代农民为代价的,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到了调整和改变的时候了,推进城市化和校正城市化的扭曲,正是要解决这样的问题。然而,贺教授却要继续坚持这样做。他说,“未来三十年是中国能否顺利由发展中国家变成发达国家的关键三十年,这三十年,若中国式小农经济仍能保持稳定,就为整个中国发展的稳定提供了最为可靠的基础结构。这真是中国之大幸”。我们不知道,如果三十年后的农村仍然处在这种结构状态之中,中国社会将是个什么样子?
最后,一方面,贺教授大力主张保持和稳定“‘中坚农民+老人农业’的结构”,他说,“中国式小农经济还有一个适应性结构,这就是由农民自发流转土地所形成的‘中农’。‘中农’一词也许可以称为‘中坚农民’”,“‘中坚农民+老人农业’的结构,就形成了一个相当稳定的且有效率的结构” ,另一方面又反对资本下乡,反对发展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认为2013年1号文件是“中央要通过扶植‘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来打垮当前构成中国式小农经济主体的老人农业和中农”。且不说这种“中坚农民”还能不能构成小农经济的一部分,因为这部分农民的生产经营主要不是自给,而是商品化的农业,单就把这两种农业经营方式对立起来本身就是荒谬的,这说明贺教授究竟是向前看,还是向后看。
六、返乡是农民的基本人权吗?农村是牧歌式的世外桃源吗?
贺教授大讲保护农民的人权,但农民人权的缺失究竟在什么地方似乎并不清楚。他写道,“所谓权利,首先是选择权,保留农民进城还是返乡的选择权利,是给农民最基本的人权”,“当前中国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可以在进城和返乡之间自由选择,有机会就进城,进城失败还可以返乡。这对于农民才是人道的,也正因为如此,返乡的权利是农民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基本的人权”。不错,选择权就是自由权利,退出权是自由的最后保障,但选择背后的制度结构是什么,即农民是在怎样的制度安排下进行选择,这才是关键。既然是选择,就至少有两种可能和选项,就这里讨论的问题,就是进城和回乡。在进城的自由受到种种制度限制的情况下,不去争取农民进城的权利,而是认为这种权利已经取得,只是把返乡看作是农民的基本人权,似乎是在为农民争权,实际是要农民认命。城市化的主要问题不是要保护农民的返乡权利,而是如何主张和实现农民的进城权利。
为了支持和保护农民返乡的权利,贺教授为我们描述了一幅美丽的农村画面,简直是牧歌式的世外桃源。他说,青壮年在外打工,“年老父母在家务农,年幼孙子与爷爷奶奶在农村生活,开支低,消费少,与大自然亲密接触”。奇怪,与大自然亲密接触,要以与父母长期分离为代价。外出务工农民年纪大一些,“借助于父母仍然从事的老人农业通道,最终顺利地返回到农村和农业中,回到魂牵梦绕又恨又爱的家乡”,“村庄熟人社会是一个可以提供互惠的空间,是一个充满了意义的空间,是一个生产价值的空间。在村庄中有着祖祖辈辈以来的归属感,有着自己人的熟悉感,有着自己村庄的安全感,有着成功失败的荣誉感。家乡的村庄,是一个可以欣赏到城里没有的自然风光(小桥流水人家),可以获得收入(虽然收入不高,消费也低),可以轻松找到帮助(互助、互惠),具有安全感,可以有大量闲暇和自由支配的时间”。多么美好!如果农村是这么美好,为什么要进城打工呢?在城里耗尽了青壮年时代的心血和精力,无奈之下到老时回到家乡,笔者不知道回乡的农民工是否会有这样的感受?如果贺教授处在一个农民工的地位,是否会有这样的感想?
七、限制资本下乡是保护农民吗?土地规模流转,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应和不能发展吗?
《道路》在赞美小农经济的同时,反对资本下乡,反对土地规模流转,反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贺教授看来,后者的发展都会改变当前小农经济占主导的农业经营格局。所以,贺教授不仅认为,“限制资本下乡、限制城市人到农村买房的政策,就是保护农民的政策”,而且借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涉农条款之际,极力阐述自己保护小农经济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他把《决定》中的涉农条款分为4条,逐条加以辩驳。
第1条“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他认为,大户经营、家庭农场包括在小农经营的方式中,集体经营的比重在快速下降,真正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营数量很少,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到农村直接经营种养业,工商资本在农业中的位置被强化了。“‘推进’的含义就是要通过国家政策乃至资金支持改变当前小农经营占绝对主导的农业经营格局”。并认为这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第2条“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现在,随着土地流转的发展,承包权和经营权已经分离,承包权作为物权可以抵押、担保,而经营权作为使用权可以流转,但不能抵押担保。对此,文件没有区分是有不足,贺教授笼统地加以反对,也不恰当,但有助于我们把问题讲清楚。不过,他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失败案例极多,让作为基本保障的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入股到风险极大的产业化经营,要慎重”。
第3条“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贺教授认为,这是“对单家独户小规模的小农经营不满意,对农民自发进行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满意,而要通过国家支持形成规模经营”,是“国家下决心要通过支持规模经营来消灭小农,瓦解中农”,用“庞大的‘老弱病残+经营大户’的结构”代替“‘老人农业+中农’的结构”。
第4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方式”。他认为,“‘鼓励和引导’不同于‘允许’”,鼓励是“政府支持资本打败小农来分享不多的农业GDP”。
在传统观念中,经营农业的只能是农民,农民也只能经营农业,其他人经营农业都是多管闲事。因此,工商资本下乡和涉农企业经营农业是不务正业。这也成为城乡分割的一个依据。现实情况是,无论是技术水平和资本积累,还是经营方式和企业家才能,农业和农村都是落后和缺乏的,反对和限制资本下乡和企业经营农业,无异于让农业永远处在传统的、原始的落后状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大突破和前进,就是改变了过去不提倡涉农企业经营农业,不允许资本到农村发展的限制。这对于打破城乡分割,推动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贺教授的上述言论反对和阻止这种前进,他认为,中国的农业只能小农经营,其他经营方式都是对小农经营的侵犯,都在限制和取缔之列。这就站在了中国现代化的对立面。
八、土地财政是怎么搞起来的?还要不要和能不能继续发展?
贺教授极力褒扬“土地财政”,不仅认为它符合和体现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而且是中国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是中国城市像欧美的秘密,同时批评了学界、媒体和政策部门对土地财政的非议。对此也有进一步讨论之必要。
首先,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是国家的,农村和郊区的土地是集体的。这不仅规定了两类土地的不同产权主体,而且划定了城乡土地的界限,只是由于我们缺乏法治的观念,再加上管理的粗放,字面上讲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地划定城乡土地的界限,事实上两类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土地管理法》是下位法,被贺教授看作是土地财政合理合法依据的第43条 ,就是限制集体土地产权权能的违宪规定。这合理吗,合宪吗?这不是侵犯农民权益又是什么?
其次,孙中山曾经提出了“地利共享”和“涨价归公”的理念,确有一定道理,贺教授指出把归公的地利用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确是一种地利共享的正确做法。除此而外,难道不应当为农民进城落地融资吗?涨价归公的“公”是哪个公,政府的公,还是集体的公?归政府的部分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归集体的公可以用于解决农民的进城问题。事实上,并没有完全做到涨价归公。
再次。土地财政无法律依据,是现行财政体制弊端的集中反映。要知道,仅仅根据《土地管理法》就实行土地财政是不符合税权法定和预算公开的要求的,哪一个法律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征收了多少,如何支出,有报告吗,有审议吗?现在国家税收已经达20万亿元,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不合理,中央拿走了大部分,而地方管理的事务又比较多,入不敷出,再加上官员的GDP考核,于是就千方百计圈地卖地,以至土地收入占了地方财政的相当大部分,形成了“土地财政”,土地价格越来越高,以至营商成本和城市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使农民工无法在城市落地。由于土地财政是黑箱财政,除搞了一些基础设施建设以外,也有被少数官员贪污挥霍的。现在,由于征地受到限制,不少地方债台高筑,但贺教授认为,全国960万平方公里,可卖的土地有的是,土地财政不仅大有前途,而且可以持续。我们不知道,贺教授要把这种扭曲的制度维护到什么时候。
解决土地财政的唯一道路是,按照财权和事权对等的原则,改革现行中央财政过分集权的体制,使地方成为一级独立财政,有自己独立的设税权和发债权,以满足地方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
《道路》全部立论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中国的城市像欧美,没有一般发展中国家大规模的贫民窟,因而是一个“奇迹”,证明中国城市化的道路是成功的,应当继续坚持。这种看法过于表面和肤浅。
笔者没有专门考察和研究过国外的贫民窟,只是看到过一些照片,不敢妄加评论,但笔者考察过像北京唐家岭、深圳岗厦之类的城中村,其情况也不太相同,有些条件也相当差,它究竟比国外的贫民窟好多少,有人说是“类贫民窟”,有人说是“很可能演变为西方的‘贫民窟’”,看来两者之间有某些相似之处。如果要加以比较的话,城中村也有不如贫民窟的地方。比如,国外的贫民窟好坏还是自己的,而城中村还是租别人的;国外的贫民窟政府不敢拆除,不敢驱赶,国内的城中村政府可以无视居民的居住权利,在改造城中村的名义下加以拆除,把住在城中村的居民赶到更远的城中村去,居然不与住户做任何沟通和商议,只与产权主体商议补偿事宜。
贺教授反对政府现行改造城中村的政策,笔者完全赞同,坚决支持。但有些观点还需要补充和讨论。
首先,贺教授说,城中村是“城市化的副产品”,这要看怎么理解。《道路》的界定是,“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土地被大量征用,原有农村村落为城市建设用地所包围或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而成为村庄。简单地说,城中村就是被城市包围的村庄”。这没有错但过于简单。一是城中村是现有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的产物。二是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政府只顾发展生产、建设城市,而忽视城市生活的结果,它是市场提供的廉租房,满足了大量人口进城的居住需求,是城中村的原住民替政府尽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城市化的主产品。也是从这个意义上批评政府改造城中村的政策和做法,才是站得住的。
其次,改造城中村的动力来自城市政府和开发商,因为城中村所处位置均为城市的黄金地段,唐家岭处在北京中关村上地产业园区的中心,岗厦位于深圳市政府新办公楼的旁边,自然是寸土寸金,开发商觊觎,政府垂涎,不管以什么名义,他们看到的是背后的金钱,而不是老百姓的城市生活。
再次,贺教授说,“城中村改造改出一个没有任何获益且承受其害的群体,这个群体就是进城农民工”,因为他们失去了适宜于自己条件的廉价住所。这完全正确,需要补充的是,对城中村的原住民来说,这是直接被侵权,能否真正受益,取决于他们的谈判能力和维权行动。
十、几个城市化的案例说明了什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城市化的问题上有多大分歧?
贺教授把中国的城市化道路分为稳健和激进两类,认为“迄今为止,中央在城市化的道路选择上,一直保持了较为清醒的头脑,采取了较为稳健的政策,取得了比较好的实践效果。不过最近几年,地方政府在城市化的道路选择上明显表现出激进情绪,这种激进情绪如果不控制,可能给中国现代化带来灾难性后果”。《道路》还详细分析了地方政府的几个实践案例,包括土地换户籍的重庆版本,撤村并居的山东诸城经验,河南K镇的房地产热以及江苏“江南小镇”建设,江苏象山镇的城镇化和浙江牛皋村的改造。应当说,这些案例有普遍性,其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问题是,为什么会这样,仅仅批评地方政府行为,而不揭示背后制度结构的扭曲是改变不了现状的。即使中央采取了稳健的政策,也仅仅是愿望和宣示而已,结果仍然会背道而驰。因为这些政策是要通过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的。为什么一个稳健的政策却得到了激进的结果,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我们的城市化是政府和官员主导的城市化,就像我们的经济是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一样,从理念、制度到政策一切都是以政府和官员的愿望、权力和利益为中心设计和安排的。就拿耕地保护和农村宅基地复垦来说。贺教授说,“当前国家确立18亿亩耕地红线,就是要为21世纪的中国人留下最基本的粮食安全保障。要保护耕地,就要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就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管制,这种管制最基本的办法是由中央给地方下达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地方政府只能在年度用地指标内占用土地,将农地变为非农建设用地”。耕地保护是需要的,用途管制也是需要的,但年度指标管制并不是基本办法,需要一个激励约束相容的制度安排,使相关行为主体主动保护耕地。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占有和使用耕地的主体农民不保护、地方政府不保护、开发商也不保护,保护耕地的目标能落实吗?那些大搞开发区的乡镇,占用的难道不是耕地而是农村建设用地吗?退一步讲,即使指标管制有效,但创造GDP和政绩的激励就使地方政府必然要寻找其他能够获得土地的途径,于是增减挂钩、农民上楼、宅基地复垦以至拆毁村庄之类都在选项之列,只是名目不同,具体做法有别而已。
《道路》出版有五个名人联袂推荐,其中有主管农业的官员,有研究“三农”问题的学者,有国内著名的教授,也有国外的中国问题专家,褒奖赞扬之辞溢于言表,附于封底。而笔者则提出了很多批评,虽然有些另类,却也是学者交往的正常方式。以上商榷的十个问题,总的结论是:《道路》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可以用黑格尔的一句名言来概括,即,现实的就是合理的;不过还要加上一句话,未来只要按照原来的道路走下去,前途必然是美妙的。
注:本文曾提交2015“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与城市化”内部讨论会,蔡继明、黄祖辉、郑振源、汪晖等提出了宝贵意见,特此致谢,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