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社会的出现已经成为当前所面临的重大社会转型,一个对现实社会产生巨大冲击影响的网络社会已经形成。从治理角度,网络社会具有与传统社会明显不同的特性,对传统治理体系产生了极大冲击。因此,对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已成为当前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决定了整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由于网络社会的产生是一个新现象,因此,需要在对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谨慎制定科学的治理策略。这就需要解决好以下四个层面的问题。
作为人类历史中前所未有的新现象和新社会组织形态,对网络社会的治理首先要建立在对其实质和特性的了解基础上。否则,无论多么强有力的治理策略和手段,都会由于缺乏针对而流于形式。因此,必须首先要搞清网络社会的实质和基础特性。
就网络社会的实质而言,可以从自身组织形态和运作两个层面来描述:
首先,网络社会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强连接组织形态。从农业时代通过原始通信手段的弱连接到工业时代通过电报电话等通讯工具的较强连接,进而演化到网络时代个体之间的即时连接。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从松散连接状态到强连接状态的历史。在网络时代下,一方面,任何个体之间可以便捷的形成直接连接;另一方面,根据小世界理论,整个社会的人与人的连接被限定在六度空间内(即任何两个个体之间只需要不超过六个个体就可以建立连接,这称之为六度分割理论或者小世界理论)。以这种形式,网络社会以更加紧密的形态重构了整个人类社会结构。
其次,网络社会是人类社会新的运作和存在形式。网络社会中,传统基于现实渠道的大量政治、经济、社会行为都会以网络形式进行重构。不但如此,网络社会还是人类新的存在方式。一方面,网络社会通过新的社会交际方式,提供了网络个体的社交存在感;另一方面,结合最新的虚拟现实技术,个体也可以获得时间空间的感知模拟。并且通过两者的交互加强,进一步巩固了网络中的现实存在感。因此,网络社会使得人类第一次创造出了可以在很大程度拜托现实物理世界以来的生存状态。自此以后,人类的存在将跨越现实存在与网络存在,形成新的混合存在状态 [[1]]。
就网络社会的特性而言,来自于三个层面:首先,来自于网络的技术特性,包括超时空性、即时性、互动性等;其次,来源于网络社会作为复杂巨系统的特性,包括非中心性、自组织性、不确定性、突变性等;第三,中国网络社会还具有一些特殊性包括高度的政治性、冲突性及暴力性等。
在以上的特性中,来自网络技术的特性和中国网络社会的特殊性已经被高度重视,然而作为复杂巨系统的网络社会特性,还依然被严重忽视。网络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复杂巨系统。其特性,首先体现在其非中心性上:传统社会,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形式,都是具有明确权威中心的中心型社会结构,而网络社会无论从静态技术架构还是动态运动模式,都是一个非中心型的社会结构。这种非中心型结构,直接改变了原先传统中心型社会的治理基础。其次,是自组织性:网络社会制度和运行规则,不是外部环境限定的结果,而是通过网络个体之间密切互动内生演化形成的。由于网络节点之间联系的紧密性和互动密切性大大超过传统社会,因此制度演化和发展的速度也更快,形态也会更为多样。第三,是网络社会中的不确定性与突变性。不确定性和突变性是复杂巨系统的典型动态特性,即整个系统和局部状态并不服从确定率而是大幅度变化的。具体在网络社会中,意味着网络社会中事件的发展状态可以在短时间突变,并且很难事先精确预测。以上的这些特性,都极大增加了网络社会的治理难度。
网络社会有效治理的第二个层面,是要抓住网络社会出现和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尽管网络社会的形成产生了对传统治理体系的极大冲击,然而站在历史的高度,必须要承认网络社会的形成是人类整体技术发展的结晶和社会演化的重大历史转型,因此,必须要抓住这种历史机遇。
1、网络社会的出现与发展体现了人类技术进步和对社会结构改造的新高度
网络社会的出现首先体现了人类技术进步的新高度。人类通过几千年文明的演化,终于从缓慢的落后连接方式演化为迅捷低成本的直接连接方式,并基于网络,重构了整个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本身,使得整个人类社会的创新速度、生产组织能力、物质资料与信息交换速度和效率都被极大增强了。因此,必须要承认,网络社会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展。
2、网络社会的出现和发展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方向
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治理挑战,必须都要承认,网络社会的发展无可置疑地极大便利了人类社会的信息流通,方便了人类社会的物质资料交换和思想交流,并通过新的生产组织形态,极大调动了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运作效率,极大促进了创新。因此,网络社会的出现,代表了人类新的生产方式,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在这种情况下,谁能够更快适应和利用网络社会的发展,谁就能实现更快速的创新、更有效率的经济社会系统的运行和发展,就能够更快实现国家富强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当前中央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的目的,正是充分利用网络作为新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重大国家战略。
由于网络社会的出现,公民也第一次能够得以获得充分的渠道了解公共事务、了解政府信息,并通过各种形式与手段参与公共事务,如参与公共决策、提出公共服务诉求、反馈公共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价政府绩效等,从而更好促进了政府的有效治理。而政府也通过网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以及其他各种网络渠道加强与公民的政治沟通与政治协商,实现全社会在治理上的有效分工与协作,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政府效率与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公民权益。
从国际关系角度,任何历史性的人类社会转型,都意味着国际政治态势的重新划分。因为,社会结构改变必然打破了依附于原有社会结构的力量平衡。全球网络社会的形成决定了人类政治势力的较量从实体物质力量为主逐渐转移为以网络技术和网络政治影响力的较量。而政治影响力的较量直接体现为意识形态和文明的较量,即哪个制度体在网络空间所获取的政治认同度更高,那么就会具有更大范围的实际国际政治影响力。因此,这就要求原先具有实际力量优势的强国,也必须要高度重视在网络空间中的影响力和认同度建设。在网络空间中的政治领域,网络技术是网络主权的基础安全性保障,而网络政治认同是网络影响力与网络主权的关键。
在强调网络社会出现和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的同时,也必须要高度重视网络社会所产生的社会风险。因为,任何社会结构的重大转型,必然会对原有社会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冲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社会无论什么制度形态都存在稳定的权威中心,以实现整个社会的有效治理。而网络社会的非中心性特征首先改变了这种权威中心在网络上的延伸。因此,无论东西方,几乎所有的现实政治体都面临着这种现实政治权威在网络空间中的削弱和消解威胁。
非中心型的社会结构必然产生多元非中心的社会意识,并且由于网络边界的模糊性,具有不同演化历史文明的社会意识可以超越空间和时间混合交织,这就削弱了对传统制度体的认同,从而对一国的实际治理产生冲击。这种对原有制度体认同性的削弱对东西方国家同时都产生了较大的挑战[[2]]。
3、网络社会的不确定性、突变性等颠覆了传统公共事件的治理手段
传统公共事件由于受到传播渠道和物质资源聚集的限制,具有典型的“诱因-萌芽-发展-激化-爆发-结束-后期影响”的阶段演化特征,而网络社会的不确定性、突变性等极大颠覆了这种阶段演化性,网络社会中的公共事件能够以难以想象的诱因、速度、方式和地理位置爆发。这就使得针对传统公共事件处理的体系和机制在网络事件面前捉襟见肘。
4、新的技术犯罪挑战了原有公共安全体系
网络社会作为新的社会形态必然会引发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的产生。这既包括原有犯罪在网络上的新变化,例如通过网络手段洗钱、诈骗、窃取和泄露国家机密等,也包括其他种种新的犯罪形式,如针对公民个体隐私的非法收集和泄露,对公民网络形态财产的窃取,以及通过网络手段组织大规模恶性群体性事件等。这就导致对原先公共安全体系产生了新的挑战。因此,整个公共安全体系都面临着适应性重构的压力。
基于以上的分析,网络社会在各方面都产生了极大冲击,因此,应该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建立科学的应对体系。这体现在以下七个层面:
如前所述,网络是新的人类生产与生存方式,是新的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因此,一切传统社会行为都面临着与网络结合所产生的创新。因此,要进一步不断创新经济和社会组织方式,提高效率,鼓励创新,抓住网络社会的发展形成的生产力革命的重大历史机遇。
网络社会由于自身能够实现大量资源与信息在社会个体之间的直接交换。因此,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原有的社会资源信息交换与分配渠道。因此,原先提供社会资源信息交换、调控资源分配的政府居间者职能也必然会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简而言之,传统政府所拥有的相当大程度上社会居间者的角色要让渡于网络,而自身更加聚焦于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构建完善整个制度框架和保障公共安全 [[3]]。
3、进一步完善现实社会的治理体系建设
在网络社会中,尽管网络社会意识的多元性是一种客观必然,然而无论如何,对制度体的认同归根结底来源于对现实社会治理状况的理解与认同。因此,加强网络社会在意识形态的治理,一方面是积极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和完善现实社会的治理,实现现实社会的善治,从而自然而然加强网络社会中的政治认同。
4、加强网络基础技术的研究和储备
网络社会并不是理想的世外桃源,而是如传统现实社会一样,充满了国与国、族群与族群之间各种复杂斗争的新空间。因此,任何国家都必须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和储备,从而保障自身网络安全并对威胁性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威慑和反制,从而形成战略平衡。
5、加强网络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设
网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对保障网络社会基本秩序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五个层面:一是防范针对网络体系本身威胁的安全体系建设;二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网络安全体系建设;三是针对各种网络经济犯罪的安全体系建设;四是针对面向网络个体侵害行为的安全体系建设;五是对利用网络组织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安全体系建设。
网络社会立法既包括对网络各种违法犯罪的规定,更要构建整个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并形成契约体系。网络社会的立法核心是要尊重网络社会本身的公开性、参与性、自治性,保障网络个体的权利,维护保障网络社会的公共利益。现有的《网络安全立法(草案)》是网络社会立法迈出的重要一步。未来网络法律体系要更加完善,要充分尊重网络行为自身特点,探索适应网络社会的新的立法规则,最终建立完善的网络社会法律体系。 [[4]]。
网络时代是开放时代,任何国家与制度体都不能期望仅通过自我封闭就可以适应或回避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转型。任何试图自我封闭以回避社会转型的行为只能导致在未来整个人类社会的影响力与生存空间越来狭窄。因此,必须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全球网络秩序的构建,从而在未来人类新的历史阶段中,占据有利和重要的位置并发挥积极作用[[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网络社会的基础特性及其公共治理策略研究”(14BGL110).
参考文献:
[[1]] 何哲: 《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公共治理策略》,《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2]] 刘卫东,荣荣:《网络时代的媒介权力结构与社会利益变迁——以当代中国社会意识形态为视角》,《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年第2期。
[[3]] 何哲:《网络社会时代下的政府生存与转型》,《中国治理评论》,2014年,第6期。
[[4]] 庞宇:《我国网络立法的困境与路径选择》,《行政与法》,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