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公司在海外扩展业务,在建筑业和基建业务方面,中国都有显著增长,他们需要学习和适应新的法律体系。包括对外国资本涉足特定领域的限制,外国公司在公共事业领域的禁入,国家安全法,地方政策,地方劳动与环境法等。熟悉当地方法律,并确保能够完全遵章守法将提高中国基建项目在外运作的成功率。
经过数十年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国因吸引外国投资而知名,很多跨国公司迁入中国以利用其低廉的生产成本。不过那是过去时了,现在中国对外投资稳步上升,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外埠投资国。据预测,2017年中国将成为净资本输出国。在海外项目中,建筑业和基建行业颇受中国的关注。但是,这一领域大量的投资蜂拥而至,会产生很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中国政府,还包括其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东道国本身以及与中国合作的外国与东道国企业、中国进入市场时的合作或合资方等。
中国已经成为地区和全球并购活动的一大参与方。从能源、自然资源、基建,到现在技术密集型的领域,可谓无所不包。中国企业在发展全球业务中大踏步地前进,力争建立中国品牌。“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政策一直为中国政府所推崇,国企的响应是最积极的。修路盖房是中国公司的拿手好戏,中国政府也在背后予以支持,如“一带一路”或是亚投行,均基于此。惟其如此,随着地域的联通,中国恰可以出口其过剩的资本和日臻成熟的基建能力。
从商业法的角度来考虑,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意味着,中国公司将不得不适应新的法律体系和执政模式。投资海外意味着许多潜在的好处,但也意味着众多风险等着中国公司去克服。不熟悉异邦的法律法规,不懂他国法律文化和法律思维与中国的差异,将在中国公司与其外国合作商间引发分歧。在中国公司为公共事业项目唯一承包商或运作商的时候,还可能导致中国公司与外国政府管理部门的不和。
中国有许多的在建项目,其中相当一部分在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中国的投资大多是国与国协议的成果,因此受到两国相当程度的支持和保护。但在许多别的环境下,市场是公平的,所有参与方通过竞争赢得合同,没人有特权或是优待。在纯商业合同中,就算是中国国企的基建项目通常也没有司法特权,而且此类合同通常也不属于行政性合同,不可能授予合同方任何司法豁免的权利。
中国与东道国的政治关系也可能影响到中国公司的投资。近些年来,中国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基础建设投资就屡遭挫败,譬如,菲律宾的国家宽带网络项目和铁路项目,缅甸的密松大坝项目,斯里兰卡的科伦坡港口城市项目和汉班托塔港口项目等。随着这些国家的新政府执政,前任官员与中国签订的合同被重新审核,一些被发现存在违反国内法律的项目被叫停甚至取消。中国企业需要采取措施规避此类风险。虽然可能有人会说,这种撤销合同的事往往是政治问题,不是企业能决定的了的,但是中国企业保持审慎,避免违反当地法律总是没错的,譬如,不要为了签合同而行贿,不要违约甚至私自降低工程标准。否则将使得他们在可能会发生的商业仲裁中,处于劣势。
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或许能为中国企业就争议提出解决之道。从国际上来看,大部分国家通过了其本国的仲裁法,认为仲裁是经济、快速且又和善的经济纠纷解决办法。一些仲裁法可能还借鉴或援引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的标准,使得各个不同司法制度的国家能够对仲裁有统一认识。因此,对于那些“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了解这些法律框架,依此分配法律资源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间的协议是典型的保密合同,自然不会向第三方透露。因此,要调查中国公司在海外项目合同中,签订了怎样的争议解决条款,怎样选择适用法律和裁判地点都非常困难。一般来说,只有在项目被东道国审查或是因执行出现问题被调查时,合同细节才会被公开。譬如,中国机械与装备公司(后名中国机械与装备集团)与菲律宾吕宋北方铁路公司签订了关于北部铁路项目的合同,双方都是大国企。该项目旨在为连接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与北部吕宋岛上的省份,建设一条铁路。这一基建项目很快就被叫停,随后被彻底取消,据说是存在腐败行为且过程不符合该国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竞争性招标的要求。该合同的补充条款规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规则,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为仲裁地点。这可视为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对UNCITRAL规则的认可和HKIAC中立性的肯定。
中国公司渐渐开始开展国际业务,在了解并适应国外司法制度上,投入时间和资源就变得非常必要。除了掌握顶尖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以外,配备适当的国际法律人才,掌握国际市场通行的国际法律知识,才能使其不至掉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