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及易燃易爆品引发公共安全事故问题,既是涉及重大安全生产事件的经济社会问题,又是涉及公共安全的政治问题。天津港“8.12” 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却牵动国人的心和引起世界关注。这一惨痛的教训和沉重的代价,时刻牵动着以习近平为总书记新一届党中央领导的心,透过这一惊心的公共安全事件,再次以刻骨铭心的“血”教训,敲响了安全生产及“公共安全”警钟,又向国人发出了不寻常的“警示”,让血的教训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的转折点。对此应引发人们痛心的反顾和清醒的思考。
一、天津瑞海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后引发的 “三警”问题梳理
天津港“8.12” 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建国后最惨烈的一起危险化学品仓储火灾爆炸事故,也是建国后一起谈“危”色变的特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公共安全恶性事故。主要有“三警”问题反思。
(一)“警醒”的反思
1、“危化品仓库”爆炸威力之最。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爆炸大于24吨TNT炸药的威力。据中国地震台网官方微博称,发生在天津滨海新区的第一次爆炸,近震震级ML约2.3级,相当于3吨TNT炸药;第二次爆炸近震震级ML约2.9级,相当于21吨TNT炸药。爆炸产生冲击波向四周扩散的能量,可以折算为24吨TNT(“24吨TNT相当于160个家用煤气罐,53个战斧式巡航导弹。”凤凰新闻),实际爆炸能量更大。另据各地网友反映,天津塘沽、滨海,河北河间、肃宁、晋州、藁城等地均有震感。
2、危化品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为历史之最。据人民网北京8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截止8月 27日15时,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爆炸事故,已造成145人遇难;已确认身份145人(其中消防人员21人,天津港消防人员67人,民警9人,其他人员48人)。失联者人数28人(其中现役公安消防人员3人、天津港公安消防人员13人、民警2人、其他人员10人),住院治疗人数474人,其他危重症7人,重症21人,累计出院323人。
3、危化品运输、储藏为历史之最。事发后,经过各种力量查明,瑞海公司危化品爆炸仓库里的危化品种类大约40种(主要是三大类,一大类是氧化物即硝酸铵、硝酸钾,共1300吨,二大类是易燃物体,主要是金属钠和金属镁共500吨,三大类是剧毒以氰化钠为主),2500吨,其中氰化钠700吨(国家规定安全标准是24吨)左右,大部分集中在0.1平方公里内的核心区。自从核心区外围3公里范围内,共排查出疑似危险化学品散落点位900多处,搜集了60多公斤的可疑物品,搜集了60多公斤的可疑物品,经鉴定80%以上是碳酸钠。
4、损害程度为历史之最。 事发后,17000多户家庭的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涉及170多家生产企业,3万多人受到影响,仓储公司的3000多辆汽车基本烧毁。据有关提供数据,因爆炸事故天津港损失巨大,直接经济损失估算700多亿;保险赔付100亿,或创保险史新高。天津危化品仓库爆炸现场比较混乱。凡是发生液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不仅造成属地水的污染,与此同时还会造成土壤污染,它会带来几十年的危害,如二甲苯的污染,流到土壤里有50年对人的危害。在一些化学品里头有些氧化物、氧化剂、催化剂均含有重金属,一旦发生事故,将发生重金属污染,且对土壤的危害和水的危害很大,对人体也都有危害。天津危化品大爆炸,也存在重金属污染问题。
5、危化品事故影响面积为历史之最。事发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属周转仓库,周转仓库爆炸(中心)点直线与天津万科海港城、万科清水港湾居民两个小区,最近距离约为560米,附近还有启航嘉园小区。在储藏了大量危险品的爆炸点周围1公里范围内, 即有3个居民小区;与天津港公安局跃进路派出所和天津港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办公楼,离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爆炸点,约400米;与轻轨东海路站距离也仅约630米;距离爆炸点的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机“天河一号),不足1500米。事发后,为入安全起见,对离核心爆炸点三公里半径内危化品搜集、清理。
6、国家投入救援(治)力量为历史之最。救援力量:事发后投入消防车143辆,投入消防官兵1000多人,调集了铲车、吊车、挖掘机、武警工程车66部。有4个火点,每个起火点100到200平米左右,现场有60多个消防中队,130多部消防车,21部干粉灭火车,35部泡沫灭火车。天津消防总队9个中队和港务局码头3个专职队。天津滨海新区军事部所属武装部的3台野战指挥车全部赶到火灾爆炸现场。214名官兵组成的国家级核生化应急救援队,对一公里范围内,进行搜寻、收集、装到密闭桶里面;还动员组织社区等工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后,由他们进行二次搜寻,对找到危化品后圈定地点。做上标记通知专业队伍收集、处理。救治力量:国家卫计委先后调派三批次医护队伍、中央军委也派出了野战救护队。先后调派医护人员已达4000余人,国家级专家组62人,其中包括2名院士。天津有滨海新区医院第三中心医院、总医院、武警医院、天津医院、永久医院、宁泰医院等9家医院接收爆炸事故伤者。
(二)“警钟”的反思
1、安全生产意识演变一场场“安全秀”。一是企业安委会“安全秀”瑞海公司成立了16人的安委会,实质上形同虚设。根据有关要求,应增加演练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实际上瑞海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企业负责人曾 “社会承诺”对生命负责,现已变成一种空头支票。以付出的人民生命、财产的灾难的代价化成企业安全成本。二是上级主管监管“程序秀”。上级主管履行监督时,存在睁一眼闭一只眼;环评环节走程序;海关部门给不具备资质公司打开放行绿灯。
2、危险化学品管理混乱,成了“黑障区”。(1)危化品企业黑箱操作:一是对危化品缺乏精细台账,危化品是一本糊塗账。危化品品种多,成份复杂,因瑞海公司损毁严重,核实账目难度大,瑞海公司负责人和管理员提供信息不一致,与海关报关单数据不吻合,对危险化学品氰化钾具体堆放位置不清楚,客现上给救援首要的是要搞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带来困难,无法精准施救。事发后,还是核生化救援队进行现场勘探才基本确定了两位置,数百吨氰化钾大概分布在两个点上。事故危化品主要集中在装箱区(可能有钾、钠、氯酸钠)和运抵区(有环已胺、二甲基二硫、氰化钠)。其中运抵区货物都装在集装箱里面,还未开装、也没有申报、有的还事得及登记。二是违规经营。事发前,瑞海公司经营危化品的试运营资质2014年10月到期,正式资质是在2015年6月。可见8个月中,瑞海公司一直处于未获运营仓储危化品审批资质的状态,但在此期间该瑞海公司危化品业务正常进行,实际上没有受到影响。(2)主管部门暗箱操作。交通部官员帮忙过安评;天津交通委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品货物作业附证);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却批复了瑞海公司可以试运营危化品(从事港口仓储业务经营,并同意其在集装箱堆场重箱区或装箱区,面积1.8万平方米,储存包括压缩气体2类危险品、易燃液体3类危险品等9种危险品货物)仓储;天津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还没有遵循“三同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求“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原则,突破了设定的从事危化品经营、贮存的一条“红线”,即使瑞海公司的安全设施未能和主体工程同时使用情况下,却允许批准瑞海公司危化品经营许可等;天津滨海新区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安全距离视而不见。
3、危险化学品监管体制(主体)、商业成份复杂混乱,成了“盲区”。体制上漏洞。据新闻媒体报道,天津港(集团)公司名义上是一家严格意义上的“企”,但实际这家企业身上,深深打下“政”珞印,却有着浓厚的“政”的痕迹。主要表现为政商不分,政商合一。这家公司主要高层管理人员先后是从政府部门调入,与官方存在着千丝万缕关系,笼照“政”味官方背景,港区内企业在涉及经营手续审批或监管方面,体制上“打开绿灯”嫌疑和有着浓厚高层“通关”土壤。天津港集团公司下设的安全监管部和下属港(园)区安监站,成立的安监站在港(园)区内行使政府职责,既是审批者还是监管者。从新闻报料,而“瑞海公司”均属于天津港(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管理,而非地方安监局。从有关文件上看,形式上“瑞海公司”是由滨海新区安监局及塘沽分局直接监管。但实际上却由天津港集团公司均将对天津港区内企业的履行安全监督责任,可能正在行使政府的职能,且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被媒体称之为天津港集团公司成了“独立王国”,对“瑞海公司”等港区内企业形成了无监管“盲区”。业务上漏(黑)洞,主要是中介机构、执法管理上黑洞。中滨海盛与当地安监、消防、公安部门技术研究机构等部门有着商业利益和合作关系。瑞海公司的经营资质,环评、安评、安全检查及日常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公正性、真实性,往往就被大大地打了折扣,却埋了许多隐患和漏洞,是长期不讲规矩、不讲原则积累下来的恶果,已致酝成天津港(区)“8.12”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内部危化品处理机制和安检出现混乱,成了监管“灰色区”。事后前,瑞海公司危化品也曾发生过危化品事故,未能引起瑞海公司高层重视,却以淡化处理。发现安全隐患后治理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
5、审批环节出现混乱,成了涉审部门“程序秀”,试运营资质把关把关不严。主要表现如下情况,资质关混乱:瑞海公司几次变更,未经严格把关,最终还是发放了资质经营许可证。环评关混乱。环评环节上企业弄虚作假,仅以瑞海国际公司自编“环评报告”为凭证,缺乏第三方环评公司环评程序。据瑞海公司“环评报告”显示,向周边企业和居民发放130份调查表,回收128份,“基本支持和赞同该项目建设,没有反对意见”。据记者采访附近居民没曾看到问卷,也不知道这里是一个危化品仓库。安评关混乱。按照国家有关部门2001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第一家安评公司因离距离居民楼太近不符合相关规定,被拒绝,明知违规故犯,又换了家安评公司,负责出示安评报告安评公司是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这家公司股份公司股东有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还有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在安评关上做了手脚,涉事企业瑞海公司的顺利拿到了安评报告。据新华社报道,瑞海公司从一家普通物流公司到获得危化品经营资质只用了一年半的时间,主要因为于学伟、董社轩两个实际控股人搞定了各个安全监督各部门。在办理危化品经营资质过程中两人利用各自社会关系分工负责明确,于学伟利用任中化天津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建立的关系负责摆平安监、港口管理局、海关、海事、环保等部门,董社轩利用其父是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权势摆平公安、消防方面。2013年5月,瑞海公司租用了天津爱兰德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区域的堆场,拟投资500万元,把物流堆场改造成为一个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近年来,国家及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等、然而,事发地一些职能部门有法不依,违法妄为。瑞海公司违规危化品项目选址和经营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一些涉能部门大开绿灯,如有天津市发改委、天津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港公安消防支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多个部门审批文件。还有不可思议,瑞海公司居然被纳入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警示”的反思
1、中央领导批示密度为历史之最。事故发生3天之内,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严查事故原因,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都强调问责,表示要“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依法严格追责、严厉问责、严肃查处”。 李克强总理并于16日赶赴天津,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看望慰问消防队员、救援官兵和伤员及受灾群众,部署下一步救援救治、善后处置和安全生产工作,赴天津港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现场时说,要彻查原因,依法严格追责、严厉问责、严肃查处。中央政治局召开天津港“8.12”专题会议。
2、中央重拳组合拳出击为历史之最。事发后,国务院迅速成立了“8.12”专题调查组,第一次由公安部牵头,将对事故原因、距离、审批等问题和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第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将组织天津市检察机关,立足于检察职能,依法严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事发后首次推行司法力量与救援救治力量同步,改变了过去以往待救援救治结束后通常作法,发挥高压法律威慑作用,在发生重大故事史上,是史无前例的。
3、最高检察院处置责任事故高效为历史之最。以往事故责任实行问责,一般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国务院安全委和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再作出相应追责决定。这次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还未拿出事故调查报告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快点高效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处置措施。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多是担任或曾担任要职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和涉案交通部一名官员也被查,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等官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立案侦查等刑事强制措施。这批官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看,他们将不只是承担党纪政纪处分那么简单,还将面临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对涉事企业负责人进行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已对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副总经理曹海军、刘振国、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经理郭向滨,财务总监宋齐,操作部副经理李雅翔,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评价师曾凡强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全面实行组合拳出击,强化法律严惩威慑力和保持高压态势。通过依法严厉问责,尤其是严防特大事故之后再次发生危化品事故,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并以儆效尤社会效果。以此,加大安全监管执法 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二、天津特大爆炸事故后科学的治理启示
天津港“8.12” 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恶性安全生产事故,又是一起恶性公共安全事故。这是一本惨烈的“血”的教科书,我们必须痛定思痛,让安全第一的红线意识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必须从现在起,对涉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项目立项、建设,实行高度管控,科学治理,法治治理,全面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步入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生态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对此,笔者认为,建议如下:
1、关于涉危化品项目规划、招商立项问题。一是规划引导“危化品项目”,定向管控。在编制地方“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应增加编制在城市人口稠密区危险化工生产、经营企业搬迁改造和科学布局等内容的专项规划,建议政府给予必要的配套的政策倾斜。二是提高危化品项目招商门槛,定位管控。据报道危化品是高利润项目,净利润高达40%。高风险高利润往往总有人铤而走险。化工行业往往是高利润的产业。医药化工,往往成为地方支柱性产业。如港口化工码头、开发区和港口保税区和自贸区,往往是危化品项目首选地址。然而,在引进化工品项目,在经营资质、项目选址、环评、安评报批等一列关键环节,要依法规进行,决不能降低门槛,决不能大开绿灯,绝不能变通,更不能弄虚作假。瑞海公司事件,则暴露和反映出审批环节漏洞,酿成官灾人祸。因此应从源头上消除“先天”潜在的隐患,杜绝“带病”的漏洞。
2、关于安评、环评责任追究问题。瑞海公司的经营资质报批和环评、安评审批均有猫味。为了堵绝再次发生,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对在环评、安评弄虚作假的环评、安评公司、法人代表、技术审批人,实行终身负责任,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的涉事环评、安评公司和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该行业,若因造成重大伤亡人员事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时同时造成环境污染的,也要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启用数罪并发程序,坚决遏制重大危化品易爆易燃物品事故发生。
3、关于涉事职能部门和人员问题。一是依法履行职能“法”定必为。各地消防支队防火处和公安消防大队依据《消防法》赋予职责实施消防安全监督,审核民用、商用建筑和企业、仓储防火布局和建筑消防设计方案,调查火灾原因等等,要独立严格把好审批消防关。二是依法依规查处秉“法”滥为。一些危化品和燃气、易燃易爆物品项目制造、运输、储藏、使用、经营等,往往是高额利润回报,要想拿到经营资质,都有着极为严苛规定,多个职能审批部门往往是其公关重点对象,有的以入股分红等多种形式,拉拢体制内安监、发改等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寻找官场靠山。从观察中,发现高额利润的具有垄断危化品、易爆易燃物品企业背后,有其严格一套利益链。近年来,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健全了,而火灾漏洞和隐患却日益增多,危化品、易爆易燃物品发生事故日趋增多,国安委下发安全通报和电视电话安全生产会议,当成耳边风,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正常程序成了摆设,官商不分,编制政商网,建立庞大政商利益链,利益共享。从某种意义讲,瑞海公司经营资质等拿到手,既充分说明攻克了多道安全关卡,也就表明监管环节出现全面崩塌。因此,一经发现以“权(岗)”入股(隐性股东)的部门和个人,要重拳治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三是建立依法推行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持证上岗制。对第一线从事危化品制造、使用、储藏、运输、管理、经营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许可证持证上岗,操作员安全作业证和新到员工见习作业证上岗,提高危化品从业人员上岗门槛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编制危化品行业一道特殊的具有专业水平的职业队伍安全保障网。
4、关于“大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问题。瑞海公司危化品炎灾爆炸事故,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安全事件。从某种意义讲,是一种安全生产事故直接演变成非常的典型公共安全事件。因此,建立公安全应急体系。一是建立强力应急指挥机构。建议将现有地方应急办上升为应急委员会,主任由书记兼任,常务副主任应由行政省、市、县长兼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实行高配,应由一名副书记兼任,协调各种关系,办公室工作负责编制市级“大安全”应急预案,应急值班备勤、情报信息、 经常组织应急教育、公共安全宣传、涉危化品企业监管、易燃易爆(天燃气、石油)等方面,提高公民应急能力和素质。二是建立应急救援救治及危化品消防职业保障体系。建议国家“十三五”规划,将建立应急救援救治及危化品消防职业保障体系,纳入其“规划”体系。包括应急救援救治及消防队伍科学布局、精准划分应急处置救援半径和开发智能消防软件,将北斗导航系统应用到危化品生产、使用、储运、经营企业全过程,推行智能消防和智能应急救援救治等内容,全面提升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救治精准水平,迈向精准时代。建议国家级区域空中救援救治队伍,加快救援救治力量现代化、科学化、精准化;建立地市级小区域危化品职业消防队伍,由专家型指导消防队伍。建议区域性和行业性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议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要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自贸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三是建立应急司法处置体系。建议建立应急体系,包括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检察院、公证等司法应急处置体系,依法严查事故所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对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议一要强化实行危化品项目审批和涉及相关人员终身问责任,二要实行执法监管人员终身问责制。要加强危化品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三要对安全检查组、事发后责任事故调查组实行终身问责任。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倒逼建立严查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体系。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站场、线路、车辆、相关人员管控,组织专家评诂和“会诊”,开处方式通知书,用“铁面孔、铁手腕、铁拳头”刚性措施,实行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制,编制一道道安全网。四要实行事发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问责制。要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让法规真正严起来、让制度落地下去。一旦失事,对责任单位(地区)和责任人要打到痛处。要建立查处“隐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常态化追责制度。对隐患实行“零容忍”,要兑现责任追究,追责必严。五是建立编制危化品项目专项规划体系。按照绿色发展,科学发展、精准发展要求,编制好“十三五”危化品项目中央、区域、省、市(县)规划体系,对危化品实行布局、审新定位,促使危化品企业关、停、并、转,实行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危化品管控科学化水平、精准水平、法治化水平。 六是建立危化品防恐治理体系。要把化工设备和化工厂纳入国家防恐体系建设和管控,以防止恐怖袭击和化学武器攻击,化工设备的制造等项目应纳入国家安全的国家战略管控,全面提高国家应急管控水平。七是建立严惩法治体系。现行《刑法修正案草案》136条款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天津 “8.12”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涉案人员,依法追责判刑期为三到七年。以这样刑期问责追责,是无法面对牺牲者、受害人亲属、国人、乃至全社会负责性交待,这一几年徒刑是根本不可能起到法制震慑效果。为此,建议一方面以此案为起点,作为《刑法修正案》完善的个案预案特案处理,并提交全国人大讨论,对涉案人员至少判处20年刑期,另一方要加快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草案》条款,对造成特别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涉案人员,视危害的程度,至少20年,甚至可判处死刑。只有重新设定法定高压红线,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特别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再度发生。
5、关于建立完善港口公共安全处置体系、涉危化品企业和公安消防部门互动的应急机制问题。鉴于天津港公安局并不附属公安部分,而是交通部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组建的消防支队,也与公安消防并非一个系统,现实由国企天津港出资发放薪水。这些多年运行体制怪胎和畴型体制,严重影响港口公共应急事故处置快速反映能力。建议国家有关涉法部门和国家编制部门,对《港口法》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应将港口行业的公安及消防职能划并国家公安和消防序列,建立起高效、权威、专业的国家统一公安及消防应急处置队伍。建议国家立法部门,修改《消防法》,应增加条款,凡从事危化品、易燃易爆生产、储运、使用、经营企业,无条件向消防部门提供涉危化品数据(生产、)和流程等信息,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并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包括保税区和自贸区,以防享有法外特权。还应增加涉危化品和易燃易爆生产、使用、储运、经营企业与属地责任区消防部队共同编制好《灭火作战应急预案》,让消防官兵熟知本企业重点部位生产流程、物质燃爆性质及对应灭火剂使用、水源及道路状况等,尽可能提供爆炸区域位置、爆炸物信息、储量、附近储存物品信息。全面提高灾后事故应急救援科学水平。对危化品运输、收储过程,尤其是高温季节,涉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要对涉能部门事前告之,请求相关部门协助作好护送穿隧道、闹市区等道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6、关于建立危化品“数据库”问题。建议建立区域、县市、企业三级危化品“数据库”。“数据库”包括生产、使用、储运、经营危化品单位分布区域(市(区)、县)、经营单位包括剧毒品经营单位、油库、加油站、气体经营单位、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单位,涉及汽油、柴油、液氨、甲烷、液氯、丙烯腈、甲醇、丙烷等品种。涉氨单位。烟花爆竹企业、一、二级批发仓库。港口危化品码头。危化品储量、附近储存物品信息等。 建议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化体系建设,实现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可控,精准管控,推进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到位。瑞海公司“血”的教训,当灾难来临,责任区天津港企业消防支队和武警天津消防总队几乎都对瑞海公司储存中转仓库的危化物品种类、性质并不了解,加之公司危化品账目被损坏,没有备用危化品数据,无法施行精准救援,并造成了巨大伤亡。为了实行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精细化管控,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储运、使用、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其数据库,并与属地消防支队、大队建立资源共享,保持高度警戒状态,提高救援精准性、科学性和质量及效能,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7、关于“隐性股东”治理问题。多年来,中央三令五申,明确规定官员或其子女和公务人员和政策规定规避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利用职务和职业之便,变相经商,入股分红。在高压态势背景下,“经商人”由过去的明转为暗,引发出“隐性股东”新概念。往往都是高风险高利润的垄断行业,如危化品、煤矿、矿产,地方天燃气、房地产、中介组织等行业,“隐性股东”身在其中。其是,这是早期台商规避大陆政策,台商出资人在大陆办厂经商寻找代理人,找一个本土挂名的股东,享受超“国民待遇”和招商优惠政策,内地人一夜变成了“港台”商。天津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学伟、董社轩,沿用了这一作法,分别由李亮、舒铮代持,这两位实际出资人均采用了找替身,引发出“隐性股东”市场新概念。之所以出现“隐性双面人”,一方面一旦 “事发”后,玩起金禅脱壳,以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另一面即使公司成立、运营等存在不合规运作下,还能踩下法制和政策红线,通过利用人脉等各种关系仍能拿到审批和经营资质。因此,现行《公司法》作出修改和完善,应对“隐性股东”重新作出科学界定,杜绝法律上缺口和漏洞,以防“危灾”不重演。与此同时,从法律层面,以防止官员玩起“股权代持”潜规则或“隐名投资”鬼把戏,进而规避法律,逃避监管,骗取税费优惠,从中牟取利益,实行官商结盟,构筑利益命运共同体;以防项目审批流程不按规定大幅简化,项目经营给予倾斜式政策支持,即使违规经营审查也能过场现象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