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自发布以来,有关讨论不断。推动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措施之一,这一办法对公众参与做了具体规定,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健康、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意识的有无、参与程度如何,体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水平。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良好的人居环境成为城乡居民的新诉求,公众日益关注雾霾多发、水体黑臭等环境污染问题,并升华为参与环保的热情。同时,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人居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提出的要求,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政策目标。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大规模、可持续的动力,公众参与应运而生。
对公众而言,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是责任,更是权利。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意义重大。只有解释清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才能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才能避免走向极端,发生群体性事件,落入塔西佗陷阱,即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从责任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保护人类唯一家园的客观需要。人生活在地球上,一刻也离不开环境;人是地球环境的组成要素,也是地球环境演化的动力。在茫茫苍穹中寻找适合人生存的星球,迄今尚无明显成效。人类也造不出适宜自己生存的环境,美国的一项“生物圈2号”计划证明了这一点。1991年~1993年,美国花费两亿美元,在亚利桑那州图森市北的沙漠中建了一个微型人工生态系统。由于二氧化碳升高等原因,在试验18个月后,最后两位科学家走出了那个30万平方米、外形像金字塔的人工实验室。试验的失败揭示了一个事实: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人类还造不出一个适应自己生存的星球,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园。保护唯一的家园,是每一个地球公民的责任和必然选择。
从权利的角度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新《环境保护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首先,公众参与是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需要。政府代表公民进行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离不开公众参与和支持。为了减少环境损害、环境纠纷发生的隐患,在决策出台前,公众可就其中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重大行动计划,环境专家的意见还可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只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全过程,决策、政策才能更好地反映实际、更好地尊重民意,才能减少政策执行中的冲突或摩擦,也才能更有利于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的解决。
公众参与是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遏制环境污染趋势、改善环境质量,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难以及时获得准确信息,而公众对周边企业的排放很清楚,可以将了解的环境信息传递给政府部门,为政府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支持。现代治理体系的建立和高效运行,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的协作联动。公众的环境诉求可以推动政府提高环境标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反过来,居民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和行为方式也会随之不断优化。只有政府、企业和公众实现良性循环互动,才能构成现代化的环境保护与治理结构,实现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
其次,公众参与是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遏制权力寻租的需要。政府固然可以代表公众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但有时也会事与愿违。如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会利用项目审批等权力进行寻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经济利益,在招商引资中引入污染企业等。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可以弥补政府在环境管理上的缺陷,避免环境保护上的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就可以对网上公示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等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举报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形成监督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外部压力等,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整体水平提高。
第三,公众参与是捍卫自身环境权益的需要。公众参与是与党的群众路线一脉相承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新《环境保护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立专门章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有利于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以及知情权、监督权。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公众积极参与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不受侵害,还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出于维护环境权益的需求,公众会主动、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保护生态、控制污染的良好氛围。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才能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宜居环境,才能使生态文明新时代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