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是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制度创新。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又是难点。难点在于其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这是因为财政关系是政府间关系的核心问题,财权以及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直接关系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实现方式和满足程度。
我国历史上是中央集权国家,财政方面的集权肇始于秦汉时期,隋唐时期有所发展,至宋明清时期集权度达到顶峰,但是到了民国时期则有所下降。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发展历程,我国先是行政集权进而为财政集权,后逐渐演变为财政分权。在改革前,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被称为“统收统支”。各级地方政府都没有自己单独的预算,中央集中了全部的财政收入并制定一个包括全部下级政府的统一预算。
20世纪80年代后的中央与地方实行了“分灶吃饭”和“财政收支包干”财政制度。在市场化的压力下,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开始走向分权。特别是到90年代全面向地方“放权让利”的经济改革以来,财政上单一制的中央集权的政府体制事实上已不复存在。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财政体制的变迁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三次大的变迁。在缺乏宪法和法律刚性规定的情况下,历次财政政策调整的随意性都很大,缺乏必要的调整标准和调整程序,且变动频繁,这就直接造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较差。不过从集权型财政体制转向分权型财政体制是一个重大变革,对中国的市场化转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这次改革的具体方案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收入。
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以后,中央财政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并且逐步规范化,以保证地方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这就是说,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增长0.3%。
目前对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营改增”。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这种税制安排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对国民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服务业发展。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扩围试点。“营改增”试点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5年6月28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关于2014年中央决算的报告》中提出,今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根据《方案》所确定的时间表,2016年要基本完成财税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这意味着“营改增”最晚或在2016年收官。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中国终于和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一样,采取了中央政府依靠自己的税务系统,征收税基大、流动性强的国内税种收入的制度,实现了较高程度的收入集权,是我国财税史上意义最为重大、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改革。它有效解决了“两个比重”过低的问题,既提高了中央宏观调控的能力与水平,也为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乃至国家长治久安与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不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其弊端日益显现。目前的财政分权治理结构重在激励地方政府关注GDP的增长,而对基础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品供给激励不足。结果造成社会性公共品投入不足,公共支出结构扭曲,出现了“重建设、轻服务”的局面,致使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和谐问题凸显,进而影响了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方案》中也指出了要重点推进的三项改革任务: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方案》明确要求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议题,不仅决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与权力制约、民主机制完善及公民权利保障有紧密联系,而且也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现代国家的财政分权不仅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区域经济增长的加快,而且还可以推动整个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包括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入关系和财政转移支付关系。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各级政府支出与收入之间的财力平衡与协调工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特点,所以它也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预算是财政的核心,政府间所有的财政关系均会在预算中反映出来。但是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是这三项改革任务的重中之重,也可以说是前两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这三项任务互相关联,彼此紧密联系。
预算改革强调进一步提升透明度公开性和完整性,并且要编制三年期的滚动计划。中央本级预算改革今年已经率先启动。这种跨年度的滚动预算会更多考虑综合平衡统筹协调,并带来一系列技术上的要求。
中央指出预算改革的目标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不高,预算编制分类太粗、分档不够细。所以这些方面的改革余地还很大。
无论是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表述,还是从《方案》的表述来看,对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均不可能作比较大的变动:税收立法权仍会集中在中央,财权和事权亦不会作太大的调整。目前我国中央财政的集中程度并不高,只有不到50%。但是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收入比重都在70%以上,美国一般也在65%左右。
按照联合国人文发展这一综合指标来衡量,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地区之间发展差距较大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省与省之间人均财政收入高低相距在10倍以上,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能力、公共服务水平也相应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因此为了缓解地区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尤其需要中央政府集中财力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来促进全国落后地区的均衡发展。 在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问题上,比较现实而且有利于中华民族未来长远发展的应该是将义务教育划为中央事权。一是因为义务教育的投入较大,对中西部许多地方政府而言是不能承受之重;二是因为教育的外部性强,中西部培养的人才有不少都流动到了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三是因为义务教育的投入有利于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可以为我国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人才基础。
目前正在进行的“营改增”改革倒逼整个税收制度必须作较大变革,如何重建地方税体系就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大问题。房地产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会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所以我们可以考虑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调整其征税环节并将之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从长远来看,正如财政部长楼继伟所言,我们应该考虑税种属性以及功能,将那些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而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把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来征税,以此为基础来重构地方税体系。
国务院2015年2月2日出台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要求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求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2014年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27217.87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8.2%。不过,专项资金具体由哪个部委掌握,每个专项资金额度有多大,分配的标准和原则等详细信息,仍未公开过。
为了解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专项资金分配的标准和原则等详细信息,主动接受地方政府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国家应尽快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标准收支的测算应更加科学,标准收入测算应融入更多激励因素,考虑更多财政努力因素,以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破解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难题,最有效的莫过于让其分配的标准和原则等决策信息尽可能公开、透明,并在一定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从内容来说关键在于事权划分、税种归属、预算以及转移支付问题等,但是从形式来说关键在于遵循财政法定原则,同步推进《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制定。笔者认为,财政关系的规范应该仅限于中央与省级,至于一个省份之内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形式和内容应该由其自行确定。我国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极端不平衡,想用同一标准来规范是不切实际的。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在国务院行政主导下推行的,主要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施行;而本次财税体制改革则是由法治主导的,不是政策上的修修补补,而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是一次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制度创新和系统性重构。从改革本身的影响和范围来看不亚于1994年改革,所以难度非常大,需要非常高的政治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