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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的框架与目标及一般原则

RCEP的框架与目标及一般原则

RCEP倡议是以东盟发表的《东盟地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的形式出台的。了解这个倡议要依靠两个文件,即《东盟地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和《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目标》。其中RCEP框架给出了RCEP建设的一般原则,而《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目标》则是针对RCEP协议谈判的指导文件。通过分析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初步认识RCEP倡议的基本内容,即在整合现有的以东盟为中心的五个“10+1”FTA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全面、高质量、互利的自贸区”。

2011年11月,东盟第19次领导人会议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会议期间通过了《东盟地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东盟通过设定原则来主导的进程”。该文件所确定的RCEP一般原则,基本勾画了未来这一地区合作协议的基本框架。具体来说,就是要与现有的FTA对话伙伴做更广泛、更深入的互动,对现存与对话伙伴之间的FTAs/CEP做重要推进。尽管这个规划还相对模糊,但作为地区未来合作构建的框架已经具有很强的导向意义。

作为推动RCEP建设的重要步骤,2012年8月在柬埔寨暹粒召开的东盟第44次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目标》。这个文件的出台表明,RCEP将以一个协议的形式通过谈判展开。从文件的内容看,经济部长们设计的谈判原则并没有脱离和超越《东盟地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的规定,只是在谈判的具体目标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界定,为启动谈判做好了准备:

(1)时间框架:作为RCEP协议的第一步,目前东盟加中、日、韩、印和澳新的谈判在2013年年初启动,2015年年底完成。

(2)目标框架:谈判的目标是要在东盟成员与其FTA伙伴之间达成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利的,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争端协调及其他问题的经济伙伴协议。这实际上是对框架文件中规定的RCEP建设目标的进一步界定,明确了这一轮谈判的目标。文件同时也对将要涉及的具体领域做了规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货物贸易方面:以渐进消除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目标,在参与国之间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方面:实质性消除RCEP参与各国之间服务贸易的限制和/或歧视性措施,所有部门和供应方式都在谈判范围内。投资方面:目标是在地区内创建自由、便利和竞争性投资环境。投资谈判将涵盖促进、保护、便利化和自由化四个支柱。经济技术合作方面:RCEP的经济技术合组条款将建立在东盟和其FTA伙伴之间现存的经济合作协议基础上。合作活动将包括电子商务和RCEP参与国相互统一的其他领域。知识产权方面:通过促进知识产权利用、保护和执行方面的经济一体化和合作,来降低与知识资产相关的贸易和投资障碍。竞争问题:为各方形成促进竞争、经济效益、消费者福利以及削减反竞争行为的合作基础,但将照顾RCEP参与各方在竞争领域国家制度和能力上的重要差异。

此外,RCEP协议还包括一个争端解决机制,并将考虑涵盖RCEP参与国之间的FTA涉及的其他事项,这将在谈判过程中由各方确定并达成一致,同时也会考虑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新兴问题。

建立RCEP的一般原则

2011年11月,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第19届东盟领导人会议通过了建立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框架的专门共识文件。共识文件指出,在互利、透明和务实的基础上,加强与伙伴国之间经济一体化与合作,建立由东盟主导的经济一体化进程。RCEP旨在达成一个全面互利经济伙伴协议。此协议应包含更加宽广、更加深层次的参与,并富有成效的提高已有的东盟自贸区协议和与对话伙伴的全面经济伙伴协议。此协议应有一个开放的加入条款,允许任何东盟自贸区伙伴国参与,除非他们还没做好准备参与。

在通过的共识文件中规定了建立RCEP的一般原则,包括:(1)涵盖范围。(2)进程。(3)开放加入。(4)透明性,签署协议将予以公开,确保利益相关者理解和利用经济一体化与合作。(5)经济技术合作将成为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支持东盟成员国和执行协议利益最大化。(6)便利化,此协议应包含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共同努力促使贸易和投资便利,包括降低交易成本。(7)经济一体化,此协议应有利于东盟经济一体化,经济均衡发展,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以及东盟与其伙伴国之间的经济合作。(8)特殊和差别待遇,此协议应为东盟成员国提供特殊差别待遇,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9)该协议应符合WTO协议。(10)此协议应进行定期审查,确保有效且有益的执行。委任东盟有关部长和东盟秘书长执行上述原则,并在东盟和其合作伙伴共同参与下制定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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