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巴黎举办了全球气候大会,本次大会简称为COP21/CMP11。COP21的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届缔约方会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缔约方涵盖了全球197个国家和地区。CMP11的全称则是“第11次《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按照最初的设定,《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是55个国家和地区。基于目标、任务、组织架构等方面的重叠,这两个大会自《京都议定书》签署一来,就一直是“合署办公”。譬如,2009年举行的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大会的简称就是COP15/CMP5。就此,我们其实也可以把历次的全球气候变化大会统称为“缔约方大会”,同时意指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组织下的缔约方和《京都议定书》下的缔约方所参加的大会。
上述有关气候大会名称的解释告诉我们,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角是整个国际社会,这里面不分国家实力、文化宗教和地区区位等差异,如果不能在整个国际社会(即缔约方之间)取得共识,并采取共同行动,那么全球的应对都将是无效或者低效的。
这里,所谓“共识”的意思,其一是指全球的气候变化应对策略能否在利益迥异的各国(各地区)间取得一个相对的平衡,并为各国(各地区)所接受;其二则是指,全球的气候变化应对在形成有关策略的过程中,是否做到了最大程度上的公平和公正。按照耶鲁大学气候变化经济学家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D. Nordhaus)教授提出的理论,前者实则关涉政策选择的均衡问题,即在气候变化应对中,最优的政策并不是完全“根治”气候变化的政策,而是能够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让资源在各部门、各地区进行最优配置的政策,这个政策将使气候变化应对的总福利最大化。
如果我们将诺德豪斯的观点称之为“均衡优先”,那么,共识的第二层含义其实就是“治理优先”,这是因为,应对气候变化不仅要实现结果上的有效,更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过程,而实现气候变化应对的公平公正,最大保障就是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即让参与到气候变化应对过程中的各利益相关方,能在具有延续性的“治理”框架内共同决定人类的未来。上述两层含义之间的关系可见图1。
二、局部均衡的视角
有关均衡,最初这是一个物理学概念,指的是物体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后来,社会科学(主要是经济学)将均衡的概念加以引申,用来刻画社会经济诸多关系的动静状态。如果某种关系(譬如供求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之中(即供求水平相当,没有大量的供给过剩,也没有大量的需求过剩),此时,就称之为实现了均衡(供求均衡的结果是形成均衡的市场价格)。一般而言,均衡的福利效应是最大的。
具体到气候变化应对问题上,所谓的均衡,是指应对过程所涵盖的诸多社会经济关系在某种机制的作用下实现稳定的状态。譬如人类对气候变化本身的认知,在历史上就存在左右摇摆的情况,而最终,人类通过长期大量的科研才将这种认知稳定下来,最终基本确认了气候变化的自然规律及其与人类活动之间的紧密关联,形成了认知上的共识,也就是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均衡,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由于认知纷争给人类带来的各种成本。如果将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整个过程分为科学研究、影响评估、政策制定和治理演进四个阶段的话(诺德豪斯等经济学家也曾有类似的分类方法,但少了治理演进这个环节),那么不仅在每个阶段都存在均衡的问题,在不同阶段之间也存在均衡的问题,前者的阶段性均衡我们称之为“局部均衡”,后者的跨阶段均衡则称之为“一般均衡”。
首先,以科学研究阶段为例,我们来看看气候变化在科学认知上的局部均衡是如何实现的。从自然科学的视角出发来审视局部均衡的形成过程,最为典型的就是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发展史。这个联合国下属的国际研究型组织,从1988年成立以来,聚集了国际上大量最前沿的优秀科学家的力量,长期对气候变化问题开展各种科学研究,包括测度、解释、建模等。应该说,IPCC的研究的确取得长足的进展,为全球的气候变化应对打下坚实基础。同时,IPCC也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应对政策上的建议(尽管这不是IPCC历次报告的主体)。
但是,IPCC在真正推动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上的作用也就仅能限于此。为何呢?这是因为,科学研究的结果作为一种证据,仅仅是对客观现实的某种“刻画”,这种“刻画”既无法等同于应对的“结论”,更无法等同于应对的“政策”。而无论是“结论”,还是“政策”,都必须在更加完善的条件下才能做出。譬如,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核心科学“结论”而言,早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前的2007年,IPCC就已经完成了有关地球地球最高温度升幅的科学研究(气候变化第四次评估报告)。
但即便IPCC完成了科学研究,它的研究成果却无法迅速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的一个“结论”。最终真正做出这个结论的是两年后。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形成的《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的第二条明确写道,“承认全球大幅减排对于控制气温的2摄氏度上升幅度是极为必要的”,国际社会也在此基础上将2摄氏度目标作为减排的依据加以努力。到此为止,有关气候变化的研究逐步稳定下来,并形成均衡。
从这段历史可以看出,科学研究的过程,一方面与人类的大量投入有关,另外,也与人类如何通过治理模式予以承认和确认有关(有关这一点,将在下文治理部分展开讨论)。
此外,还有一种局部均衡的视角来自于社会科学,其中又来自于社会科学中最“强势”的经济学。经济学对气候变化研究的历史其实并不短,其发展史与国际环境经济学的兴起大致可以比肩。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随着环保运动加剧,以及经济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侵入到各个“非经济”的领域,环境保护问题自然就进入了经济学的研究视野,其中就包括了气候变化问题。譬如,诺德豪斯1977年发表在AER(《美国经济学评论》)上的一篇题为“经济增长与气候:二氧化碳问题”(Economic Growth and Climate: The Case of Carbon Dioxide)的文章就分析了气候变化可能对经济造成的影响,这也可以称之为早期气候变化经济学的萌芽。
时至今日,经济学本身作为一门“显学”,已经与世界头号环境问题“气候变化”实现无缝衔接。从上个世纪末开始,西方学术界便已经开始沿用“气候变化经济学”的概念,出版著作和教材,其中包括一本现如今非常有名的报告《斯特恩报告》(Stern Review,2006年发布,正是这个报告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而《斯特恩报告》还有一个别名,那就是“气候变化经济学”。
那么,经济学如何研究气候变化问题呢?按照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才从新古典传统中衍生而出的环境经济学理论,气候变化问题的起源是环境的负外部性。每个生产者和消费者(包括每个国家)在做出他看起来是正确的决策时,排放了足以影响全球气候环境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温室气体在欧美国家被视为污染物),在没有外部干预的条件下,其结果是,一方面,生产者和消费者不仅因此受到了“负外部性”的影响,也就是他们成为气候变化的“受害者”;另一方面,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排放行为又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放大,扩大了对气候环境的影响,即他们是“施害者”。总结起来,经济学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是源于对制度因素的分析,是市场中的“制度”,而不是“技术”上的因素造成了如今的气候变化问题。
为此,经济学进而提出了它的解决途径,就是要克服温室气体排放上的“负外部性”等制度成因,包括择机使用碳税、碳排放权交易等政策工具。在此,经济学的解决途径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气候变化经济学的研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作为其引入条件(或前提条件)来开展相应的对策研究。这样的研究的确是从经济学本身规范和标准出发,也基本实现了研究的目标。但是,这对真正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却仍有不足之处,其中最大的不足在于,人类一旦开始依托经济学的工具调整相关政策,就意味着气候变化的科学进程发生了变化,与气候变化本身相关联的一系列变量和参数都会发生改变。进而,我们对均衡分析的要求也就从“局部均衡”过渡到“一般均衡”。
三、一般均衡的视角
为更好地解决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克服局部均衡研究所带来的局限性,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相对应,各学科间的融合逐渐成为研究上的最大趋势,一般均衡也逐步取代局部均衡,成为气候变化领域的主流研究范式。
有关一般均衡的研究方法,经济学上的本义是指要实现不同部门之间在投入产出上的合理配置,相当于要同时在无数个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均衡,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同时在互为投入和产出的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上实现均衡。此后,能源与环境经济学开始引入这个概念来研究能源环境问题,如诺德豪斯教授就把人类的气候变化应对策略分为五个环节,分别是排放、碳循环、气候系统、影响和政策,并据此形成在五个环节同步实现均衡的一般均衡模型(也称为CGE模型)。气候变化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模型认为,作为科学认知的结果,气候模型其实是经济模型及政策模型的输入,同时,气候模型又受到经济因素和不同政策的影响,唯有将这些相互的作用都纳入到同一个福利函数中,才足以真正刻画气候变化应对的全过程,并找到最优的解决办法。
譬如,以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输入变量“大气温室气体浓度”为例,科学研究认为,这是决定气候系统变化和气候对人类影响程度的决定因素,一般认为,当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上升1倍时,整体气温将上升1摄氏度。为了控制浓度和温度上升,经济学认为要采取环境规制,目前最为重要的就是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碳市场制度,其中最关键的政策工具体现为“碳定价”,也就是为每单位的碳排放赋予相应的价格。由此,价格水平成为气候变化经济学讨论的焦点,价格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人类应对的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应对效果。
当然,在这里,经济学一般认为价格水平应该由供求关系决定,均衡的碳排放价格与均衡的碳排放供求水平形成一个均衡的体系。不过,问题显然没有这么简单,这是由于,碳排放供求本身与我们对气候系统的认知有关,如果我们认为温室气体浓度过高了,那就意味着碳排放的供给水平必须比较低,此时碳排放的价格就会较高;反之,如果温室气体浓度还不是很高,那么碳排放供给水平也就会较高,而碳排放价格就会较低,欧盟在过去十年里经历的碳市场交易价格直线下滑的趋势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这表明,当作为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温室气体浓度以输入因子进入到经济学模型中时,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学的结论。但问题在于,经济学所提出的结论既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终点”,同时又是改变气候变化进程的“起点”,一旦实施了某项气候变化应对政策,那就可能在“反馈效应”等机制的影响下,在实质上同步修正气候科学模型(在此,“应对政策”已经成为气候科学模型的“输入因子”)。
以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能效政策为例,提高汽车、制造业等领域的能效后,理应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而控制全球温度升高,并减缓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但如果没有及时对这些科学变化进行修正的话,那就意味着,在未来某个时点上,能效政策的效果将超出预期,反过来影响应对政策在效率上的合理性。总之,较之于仅仅围绕某个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问题展开分析的局部均衡视角而言,一般均衡的视角本身代表着更高的科学性,其分析结果也更加贴近气候变化应对的现实。
四、治理的视角
如果说,局部和一般均衡的视角及分析可以带给我们更多的真相,并提出相应政策工具的话,那么,这些真相和政策工具能否就此转变为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进展呢?事实是,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其成果的“落地”都在时间上大大滞后于研究进程。譬如说,以政策工具为例,经济学通过局部和一般均衡的分析,早在二十年前就已论证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对减排的影响和作用,但时至今日,全球碳市场也仅能覆盖12%的年度总排放。为何理论上的研究仅仅取得如此可怜的共识?这充分说明,除了科学研究之外,还有非常重要的因素在影响我们的气候变化应对,这就是“治理”(governance)。
什么是“治理”呢?有不同的解释,譬如,有研究认为,“治理是决策和执行决策的过程”。又譬如,尽管治理(governance)与政府(government)两词的词根相同,两者的关系却并不那么紧密,“治理”可以是没有政府的治理,而如果治理中更多地引入了“强制力”,那么此时治理与政府才比较接近;反之,没有强制力的情况下,由各方互动形成的决策及决策执行过程,这就变为标准的“治理”了。同时,美国经济学家、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认为,“治理”的内涵其实是各方间的“契约关系”,以及由“契约关系”的存续性所决定的价值水平。按照这个定义,他进而将治理的基石分为四个层面,分别是“治理”本身、“交易成本”、“(组织)适应”和“多元化(跨学科)”等,其中焦点在于三个方面,即契约的特性(包括专属性、不确定性和频次)、治理结构(市场、混合、层级等)和组织形式。
具体到气候变化应对上,如果说,先前有关气候变化的认知(科学认知与制度认知)都仅仅是某个“组织(或个体)”的认知的话,那么,要将这些认知落实到全球应对的共同行动(或政策)上,就需要考虑,如何将气候变化应对纳入到具体的治理框架中。这里,根据我们对“治理”的上述基本理解,又可以将气候变化应对的治理问题分为“什么是最优的治理框架”和“治理的激励”(或“如何实现最优治理”)两个问题。其实,这两个问题的核心都在于,气候变化应对过程的不同治理在成本收益上有何差异?这是因为,“治理”议题之所以能进入到气候变化应对的研究范畴,除了其本身对于议题设置、走向和结果的重要影响之外,还在于,不同的“治理”有着不同的成本(也就有着不同的收益)。这在一般均衡的分析模型中,相当于加入政策成本因素(先前的研究基本上都忽视了这个成本)。
限于篇幅,本文并不打算展开讨论什么是气候变化应对的最优治理模式,而主要是在范式上为在不同层面上建立有效的气候变化应对治理模式提供研究框架。
其一,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利益主体及其分类。从国际层面上看,气候变化应对的主体就是整个国际社会,不同国家都有各自的利益及产生的利益取向;从一国的层面看,气候变化应对的主体包括全体国民(政府、企业和公众)。表面上看,气候变化应对进程中各种利益纷杂,利益的多元化和碎片化容易对有效治理造成极大困扰。结合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和罗纳德·科斯的相关理论,当交易(契约)的主体在数量上过多的话,他们之间形成有效契约或治理的成本也就相应地会很高,此时,用层级/法律的权威方式就比市场的治理方式来得更加有效。反之,当交易主体数量较少时,则交易成本较低,而市场的治理方式较为有效。这说明,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在一国的层面上,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如果可以对相对比较分散的利益主体进行分类的话,显然有利于降低治理的成本,并形成基于市场的治理体系。事实上,在过去的20年里,国际的气候变化应对也正在从最初的分散化走向集团化,时至今日,不同国家之间的“组队”已经逐步成熟。如77国集团加中国、伞形集团、基础四国、小岛屿国家联盟等等。
其二,如果说对利益主体的分组可以影响治理过程的“交易成本”,那么除此之外,应对气候变化在治理上还需付出哪些成本呢?又是什么因素影响这些成本?根据现有的研究,基于问题的不同特性(如外部性、专属性等),除了外部的交易成本外,治理过程还可能产生内部的组织管理成本、不同层级和组织之间的协调成本等。故此,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我们就需要在治理的层级、模式和组织以及权力的配置等方面做出相应的选择。譬如,就城市层面的气候变化应对而言,应对主体的界定、央地不同层级政府在应对上的分权、应对权力的水平配置、应对过程的交叉重复领导以及区域协调等等,这些问题都会通过影响应对的成本,进而影响到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最终认知和决策。
如图3所示,气候变化应对的职责或权力将在政府、公众与企业形成的治理框架中进行不同方向的配置,其配置结果无疑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五、小结
本文主要围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分别从均衡和治理两个视角展开分析。基于均衡与治理的标准及其分野,我们可以把人类对于气候变化的应对大致分为认知阶段、政策阶段和再认知阶段(再认知的必要性主要源自于气候变化系统的不确定性),然后依次循环往复。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究竟如何才能做到以最科学的方式方法来为人类的气候变化应对找到最正确的出路。简而言之,这个过程其实是分为两步来完成的,第一,人类采取了怎样的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第二,如何确保这样的措施对于人类自身而言是“最正确”的。应该说,以往大部分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都是基于这两方面展开的。当下和未来,我们在气候变化应对上能否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也将取决于我们能否在均衡的基础上完成更为科学的研究,以及在治理的范畴内形成更为有效的应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