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工具体系,是人们认识事物、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即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就改革方法论而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改革方法论是关于探究的本质,其核心是回答“怎么推进改革”;广义的改革方法论则包括改革的本体论问题、认识论问题和方法论问题,它是指导“谁来推进改革、如何认识改革、怎么推进改革”的一套系统方法。
梳理国内外有关中国改革的已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尽管自1978年以来,我国已实施多轮重大改革,但相关研究仍大多集中在探讨改革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关于改革方法论的专项研究则非常少见。即使是关于改革方法论的研究,也大多集中于研究分析改革的具体思路或某一领域的改革方法,鲜有系统性、综合性的研究成果。从表1可以看到,学界就中国改革方法论的认识和研究,存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三种不同的倾向。下文分别就各种不同倾向的代表性观点进行总结。
本体论——谁来推进改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2013)在《重启改革议程》一书中指出,中央政府确定改革的目标和号召推进改革只是重启改革的第一步。根据历史经验,要想实现全面改革,各级政府必须完成三项工作,第一,确定改革目标(即“顶层设计”);第二,拟定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各项改革之间的配套关系,制定出改革的总体规划;第三,克服阻力,把各项改革落到实处。
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2013)在《改革的逻辑》一书中提到,总结过去,“摸石头过河”、顶层设计与地方首创都是改革成功的重要经验,现在看来,改革需要“摸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相结合。改革的确定、方案的设计以及改革的实施,是互有联系的三个环节。目标要明确,不能摇来摇去;方案要系统和全面,考虑周详;实施则要看环境与实际,选好突破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2013)将中国改革方法论的内涵总结为四点,指出中国未来的改革要在坚持稳定基础上实现渐变,“摸着石头过河”。中国探索体制改革应基于两大前提:一是在经济上探索新型公有制形态与市场相结合;二是在政治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稳步推进政治体制变革。改革要尊重国情,批判借鉴国际经验和规范。通过对比中苏两国推进改革的不同顺序,可以看到正确的改革顺序是改革成功的因素之一。刘纪鹏认为坚持改革由内部主体主导,在稳定中实现渐变改革和转型,将是指导未来中国改革成功的最优选择。当然,这同时要求改革者一定要有自我革命的献身精神和使命感,在旧体制退出的过程中实现凤凰涅槃。
东南大学教授华生(2012)认为,改革下一步的方法路径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改革必须凝聚共识。改革是要有共识的,包括体制外面的人、体制内部的人,大家达成改革共识才有向前走的可能。第二,改革需要整体配套。改革从来不是一个单独的经济行动,而是整个社会的转型,改革需要目标和方向,需要框架和规划。第三,双轨制改革战略不应放弃。中国三十年改革成功的经验在于从改良的手段出发,选择妥协的、渐进的和不理想的方式,实现了邓小平预言的“第二次革命”,未来中国要推进改革,双轨制战略不应放弃。
认识论——如何认识改革
前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张路雄和《农民日报》记者郑秀满(1989)通过回顾中国的改革实践,针对改革过程中的一些方法进行了评论。如在对改革的认识上,中国的改革中对旧体制是“抛弃”还是“扬弃”;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是“革命”还是“改良”;发展与改革的关系,即经济建设与改革的关系孰轻孰重;从指导改革的方法看,是“求快”还是“求稳”;改革的路径是“摸着石头过河”还是总体规划、配套前行;中国的改革,是先立法好还是先实践好,是实行“人治”还是“法治”。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要理顺的关系,一是发展与改革的关系,即经济建设与改革孰轻孰重;而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先破后立还是边破边立,是只简单地废除旧制度,还是要用新制度去替代旧制度;三是“放权”与“收权”的关系,什么权力应当下放给地方、部门和企业,什么权力应当收归国家主体的职能部门;四是“自发”与“引导”的关系,在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中,政府是让其自发发展还是加以引导。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李文钊(2011)在《国家、市场与多中心——中国政府改革的逻辑基础和实证分析》一书中提出了分析改革变迁和逻辑演进的“国家、市场与多中心”框架,认为中国的政府改革遵循了从国家逻辑向市场逻辑的转变。当今中国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型时期,无论是国家逻辑,还是市场逻辑都不是很好地指导中国政府改革的理论逻辑,基于自主治理的多中心逻辑或许能够成为替代性选择。
吴晓波(2013)在《历代经济变革得失》中,对中国历朝历代的重大经济改革的框架和方案进行对比研究,既总括了中国式改革的历史脉络,又剖析了隐藏在历代经济变革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在改革战略上,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很可能是一次以自由化为取向、以维持“统一文化”为边界、在民主政治与中央集权体制之间寻找平衡点的非西方式改革。中华经济治理的永恒主题只有两项:分权和均富。所谓分权,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益分配、政府与民间的权益分配;所谓均富,即政府与民间的均富以及有产者与无产者的均富。
华中师范大学博士黄凯斌(2012)在《法国分权改革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围绕法国为什么集权和分权,怎么分权,法国地方政府怎么运作,实施地方自治之后的法国国家重建四个问题展开,研究的问题是法国如何调和国家统一与地方自由之间的矛盾,并提出法国经验对中国改革的启示:丰富和发展单一制国家的内涵,增强单一制国家的对内弹性主权和包容性,尽可能照顾历史传统,尊重地方差异性,地方的行政职责划分应进一步明确和具体,等等。
复旦大学教授王永钦等(2007)对分权式改革的方法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国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如何减少目前的分权体制的弊端。中国的分权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中央政府主导和控制下的机制设计问题。在认清中国分权式改革的动力机制和局限条件的基础上,正确地设计合理的改革方案,对于中国分权式改革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不同改革阶段的目标和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不同阶段的改革方略也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方法论——怎么推进改革
中央党校国情国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连玉明在《新改革经济学》(2013)中,将“如何推进改革”总结为五个论断:一是全面改革论;二是创新主导论;三是最大红利论;四是科学区间论;五是开放倒逼论。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2013)认为,“深化改革需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集权和分权的关系”。 清华大学教授钱颖一(2013)提出:“中国所存在的增长问题、结构问题,说到底都与政府有关: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居民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
海外学者中,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2012)在《中国改革三步走》中指出,在改革的设计上,必须要厘清“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在方法上,改革既要注意系统性,也要体现阶段性。系统性是指各个领域的改革是紧密相关的,任何一项改革,如果没有其他领域改革的配合,是不可能取得成功。但改革也具有阶段性,各领域的改革不可能同时完成、一蹴而就,要分阶段逐步进行。中国改革可实施“三步走”方案,即经过经济改革,到社会改革,再到政治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体制改革30年研究课题组(2008)从九个方面归纳和总结了中国特色经济体制改革道路:一是改革的理论指导:注重发挥理论创新的先导作用;二是改革的性质:将“第二次革命”和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相统一;三是改革的方向: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四是改革的方式:以渐进式改革稳步推进市场化;五是改革与发展的关系:视发展为改革的最终目标;六是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以稳定作为改革的保证;七是改革与开放的关系:注重市场化与国际化之间的相互推动;八是改革的协同配套:推进多领域、全方位的配套改革;九是改革的推动力量:注重发挥基层和领导层的合力作用。
以史为鉴,人才是关乎改革能否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
一、商鞅变法的方法论启示
战国变法运动完整地呈现了一段竞争激烈的改革史。秦国经由变法从弱变强,而其他六国却在变法高潮过后重回老路,日趋没落。从改革方法论的角度,商鞅变法对当前改革留下的启示有:
纵观整个秦史,秦献公时期实施的以建立户口制度和在栎阳设县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为后来的商鞅变法奠定了初步的制度基础。到秦孝公时代,商鞅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农战、军爵制为内容的措施,在秦国武力扩张领土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大一统的天下不再需要这些军国主义色彩浓厚的政策,但秦始皇未能适时调整政策方向,启动以“治国”为目标的新一轮制度改革,最终秦朝在短短两年后即走向灭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秦王朝“虽得天下,旋踵而失也”,并不是被“商法”所害,而是国家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却没有及时改革“商法”造成的。
世上没有一劳永逸的改革,“任何一种制度,不可能万世不变,总会有更好的制度取代它”。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改革是永恒不变的主题。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改革主导者应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明确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相适应的改革目标,在发展阶段已经开始转变时,适时调整改革方向,制定新的改革规划,全力避免在改革中走回头路,贻误改革良机。
(二)改革主导者在利益上应具有一定的超脱性
战国时代的变法运动,如以改革主导者来分类,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君直接主导的变法,如秦献公改革、赵武灵王胡服骑射,二是由国君任命自己信任的大臣主导的变法。在第二类变法中,这些变法者在变法前大都未处于权力核心,在变法国无任何既得利益。如魏国的李悝主持变法前仅是上郡郡守,齐国的邹忌在“鼓琴拜相”前身份低微,申不害进入韩国前仅是“郑之贱臣”、商鞅被“招贤入秦”前只是魏国相国的家臣。正是因为这些变法者在利益上具有一定的超脱性,才能在变法伊始即对“弱国弱民”的“世卿世禄制”实施改革,限制并削弱世袭贵族的权力。反之,在改革实践中,如由既得利益群体主导改革,被改革对象决定改革的方向,负责改革方案的制定,那么从一开始,就注定这项改革不会取得真正突破,改革将陷入僵局、举步维艰。
(三)重视改革人才的培养与选拔
战国变法运动早期的改革主导者,大多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是与第一个变法并取得成效的魏国有着紧密的联系,如吴起曾直接参与魏文侯变法,秦献公、商鞅都曾在魏国生活过,对改革耳濡目染,可以说魏国为其他六国直接或间接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变法者;二是各国君主求贤若渴,不在意变法者的出身门第,表现最突出的是秦孝公。秦国偏处西陲,政治、经济、文化都落后于中原国家,“诸侯卑秦,丑莫大焉”使孝公痛下决心开展变法,他以“吾且尊官,与之分土”的优厚报酬招纳“强秦者”,显示出对人才的渴望与尊重。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改革人才的激励机制,才吸引到商鞅离开强盛的魏国来到相对落后的秦国,全身心投入到变法事业中。
以史为鉴,人才是关乎改革能否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如果当时在魏国的商鞅能为魏武侯所用,那么中国的历史可能是另外一番景象。因而,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改革人才的培养,在改革实践中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尽快完善包括薪酬及职位升迁等内容在内的激励机制,从而使更多的人参与改革、推进改革。
二、王安石变法的方法论启示
王安石所制定的一整套以“理财”、“整军”为中心的综合配套改革方案,除对“设官分职”(冗官)未采取直接裁撤措施外(提出改革科举制度及加强人才培养),针对冗兵、冗税均实施了有力度的改革,并取得积极成效。王安石变法对“宋朝家法”的种种弊端都有所触及,甚至曾短暂恢复了宰相的财政管理权,还探索以征兵制取代募兵制、置将法取代更戍法,以期降低军费、提高军队作战能力。但不幸的是,这些变法措施都在宋神宗去世后戛然而止。从改革方法论的角度,王安石变法可从正反两方面得出如下启示:
(一)推行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应把握整体节奏和力度
在变法高潮期的四年,王安石发布了近二十套新法,仅1072年就颁布了包括市易、保马、方田均税、军器监法在内的数套新法。虽然改革效率很高,但这种集中轰炸的、运动式的改革推进方式,忽略了社会和民众的可承受能力,“二三年间,开辟动摇,举天地之内,无一民一物得安其所;数十百事,交举并作,欲以岁月,变化天下”,严重影响新法的执行和落实效果。
历史经验表明,针对新法,民众、社会都需要一段时间的消化期和适应期。如果操之过急,往往欲速则不达。“熙宁新政”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异常强大的反对势力,如果想使新法长久推行,就应有规划、有节奏的循序推进。例如在变法之初,首先选择相对容易落地并受益者广泛的改革措施(如农田水利法)稳步推进,以不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树立民众对新法的信心,培养起新法的受益者和支持者,逐渐累积群众基础,从而与既得利益集团形成对抗。而王安石短时期快速推出大量新法,使社会公众疲于应付,还没真正感受到一项新法带来的实惠时,另一项新法又开始实施。这种激进式改革不但没有培养起新法受益阶层,反而使反对变法的群体越来越大,致使改革举步维艰。
(二)推行改革既要注重顶层设计,也应及时吸收基层反馈
王安石变法主要是针对冗兵、冗官、冗费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所实施的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文化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改革方案由最高决策层统一设计和推动。但王安石对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过分倚重,没有认真吸取来自基层执行部门和民众对新法的反馈意见,并及时予以修正,因而一些新法在执行过程中严重偏离设计初衷如免役法、市易法,而一些脱离社会生产实际的新法如保马法,地方政府也不得不强行落实。
由于缺乏必要的反馈和纠错机制,地方只有执行新法的义务,而被剥夺了根据当地实情,因地制宜修正和调整新法的权利,一些地方官员为取得政绩,曲意逢迎。例如青苗法,有些提举使为了对上邀功、夸大新法执行的成效,一味要求多放钱多收息,甚至强行摊派,规定各郡应缴纳的定额,即所谓“散青苗”。青苗法原本是为了给有需要的贫困民户提供帮助,但为保证本金的回收并得到高额利息,在执行中,反而更倾向于贷给中等以上的民户,下等民户即使有需要也很难得到贷款。等到秋天民户上缴钱粮时,又巧立名目,加收利息,虽然明文规定只收二分利,但实际上往往要缴纳三分或四分的利息。最终新法的惠民效果大打折扣。
(三)推行改革既要注重选拔人才,也应加快配套机制建设
人才是改革推进的核心所在。王安石吸取“庆历新政”的经验教训,在变法之初即注重招揽人才,组建了一支隶属于他的变法队伍,这些官员从最初的考察实情到后来的监督执行新法,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职权,在变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科学的人才遴选制度与必要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这些官员任命和罢免的评判标准仅仅为是否赞成新法、是否推行新法卓有成效。因此,那些刻意迎合新法、不择手段推进新法的如吕惠钦、曾布、蔡确、蔡京之流,反而更容易获得任命和提升,而那些勇于直陈新法弊端如范纯仁、富弼、韩琦等学养深厚的有识之士却被排除在变法队伍之外,结果新法沦为渴望快速上位、获得权势地位的人的最好阶梯。参与变法的人才队伍出现问题,成为王安石变法最终走向彻底失败的一大诱因。因此,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建立科学有效的改革人才选拔、培养、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对改革成败至关重要。
三、张居正变法的方法论启示
张居正变法是一次未触及明王朝深层次制度弊端的社会改良运动,并在诸多领域取得积极成效。然而在明王朝一元君主专制体系下,他依然难逃人亡政息、抄家削爵的命运。纵览张居正十年变法,从改革方法论的角度可得到如下启示:
明朝中后期的一系列社会弊病都可在高度集权的一元君主专政制度与不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处找到根源。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整个国家的利益与皇权的利益、官僚权贵阶层的利益完全割裂开来,它们不再是互荣共生的关系,甚至“家天下”的皇室本身,也为获取皇庄带来的私利,而不惜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当中央核心决策层不但失去纠错机制,甚至演变为既得利益团体时,想要恢复国家发展动力,唯一的途径只有实施全面、彻底的改革。当内部力量不能通过自身变革来实现制度调整时,则一定会有外部力量以武装形式破坏掉这一政权机构。数百年后,沿袭明朝政治制度的清朝,也站在同样的十字路口。
张居正变法是在既定制度框架下实施的一次社会改良运动,然而因为没有触及根本的制度症结,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危机,在变法高潮过后,一切又都回归到原来的轨道,改革努力付之东流。例如,在张居正任期内,依靠自身政治影响力裁汰冗员上百位,然而因为他无法发动实施全面的行政机构改革,这些官职虽然暂时无人任职但予以保留,在他去世后,官僚机构臃肿低效的情形又恢复了。
以史为鉴,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对改革建立更为深刻的认识,改革不应忽视和回避深层次的制度症结,如果只是对表面现象的小修小补,缺乏根本性的变革和调整,那么改革一定会出现不断的反复,最终流于形式,走向失败。
(二)改革者的定位:政治授权与法律授权缺一不可
事实上,同为内阁首辅的张居正和严嵩并无本质区别,他们都是在博得皇帝信任后擅专国政的权臣,唯一区别在于张居正富有改革精神,而严嵩则“惟一意媚上,窃权罔利”。在明朝一元君主专制的政治体系下,历史的发展极富偶然性,国家兴衰完全取决于皇帝、权相甚至专权太监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张居正“权臣”的身份一方面使他在变法中具有很高的政治权威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内阁首辅的职责和权力边界又使变法缺乏必需的法理基础。这也可看做是张居正无法真正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根源所在。
1572年,年仅十岁的万历皇帝即位,张居正以帝师的身份赢得关键人物李太后和掌印太监冯保的认可。神宗擢升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使他能够以万历皇帝的名义对官僚机构施加压力,并在整治吏治、清查土地、改革赋税时遭遇皇族、王公、勋戚等权贵阶层的顽固对抗时,依靠皇权清除障碍。
通俗来讲,内阁是皇帝的秘书处,不负行政责任、也无任何权力。张居正作为内阁首辅,他的职责主要有:“代阅章奏”,“票拟批答”,“赞襄机务”,“总裁实录、史志”等事项,但没有制定政策的权力。为推进变法,他不得不采取间接的方式,例如通过给六部主管官员写信,督促他们提出他所赞成的提案,然后他再以内阁首辅的身份,代替皇帝批准这些提案,从而使他的改革方案得以出台实施。在变法过程中,由于没有合法权力,张居正几乎完全是依靠皇帝授权下的政治权威及个人的政治关系,来推动这些超越他自身职能范围的变法。这也使他根本没办法推进系统化、结构性的改革,如裁撤地方政府机构、全面改革募军办法等。
基于张居正变法的经验教训,在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中,应进一步强化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各专项小组职责,保证其就改革事项协调各职能部门时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以确保改革措施的及时出台和有效实施。
1.变法前做好理论准备。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张居正任翰林院编修时,认真研究国家典章制度,总结历代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嘉靖四十年(1561年),张居正以七品编修身份上书《论时政疏》,指出宗亲骄横、财用匮乏、官吏因循守旧等五条政治弊端。隆庆元年(1567年),张居正升为礼部尚书,正式进入权力核心。他在《论时政疏》基础上,将他十几年来从基层官员、文人角度对治国理政、变法革新的系统思考结合当时的社会现状,著成《陈六事疏》上书穆宗。《陈六事疏》的完成,标志着张居正改革思想的成熟。长达十几年的思想理论准备使他在变法伊始即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改革纲领,避免毫无方向的盲目施政。
2.以“整顿吏治”为改革突破口。张居正认为“治理之道莫急于安民生,安民之要惟在于核吏治”,如果吏治腐败,政令得不到有效施行,改革最终将流于形式。因而他没有从改革伊始就贸然整顿财政,而选择以“整顿吏治”即政府改革作为变法突破口,通过裁汰冗员、加强考核等一系列措施,提高了官员整体素质和行政效率,从而为日后顺利推进土地、财政、军事等领域的改革做好组织准备。
3.注重开展改革试点。张居正在变法过程中,注重开展改革试点。万历六年(1578年),他在福建开展清查土地试点,收到“闽人以为便”的反馈后,于1580年在全国推广清丈土地。万历五年(1577年),他在山东东阿境内试行一条鞭法,全县钱粮均按地丁起科,在派人了解实施效果后,1581年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四、晚清改良的方法论启示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两个月内即有鄂、湘、陕等省先后宣布独立,清朝统治迅速土崩瓦解;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清朝亡国之快,前所未有。学术界普遍认为,清朝之速亡原因虽多,“但慈禧太后所推动的清末新政改革,其本身也是造成辛亥革命快速成功的重要条件”。换言之,以救亡为目的的新政不仅无助于图存,反而加速了政权的颠覆。
(一)改革与危机赛跑,时机稍纵即逝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传统的体制已不能适应近代世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发展,历次战败已充分暴露出这一问题,但清政府对改革并不热心。中国的落后挨打,激起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从洪秀全到孙中山,先后发动了志在推翻清政府的起义运动。如果在早期革命者尚为少数派,但随着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越来越多的精英人士、普通民众加入到反清行列,革命者的势力逐渐壮大。以孙中山为例,在革命早期,国内民众多视其为“乱臣贼子”,因为民众尚认同政府的合法性;但在戊戌变法被慈禧太后以政变终结后,新政尽罢,旧政尽复,政府的倒行逆施浇灭了改革者的热情,也使越来越多的民众认识到清廷的不可救药,“革命”一跃由极其次要的备选方案变为必要且可能的首要方案。对政府“自改革”失去信心的人士多转变为革命党,支持孙中山的人越来越多。
作为对自身统治危机的认识,清廷为迎合舆论,不得不将改革的进程加快,希望以改革挽回人心,改革举措层层加码。但这种被逼无奈的改革,虽然展示了一定程度的诚意,但已无法再次赢得民众特别是精英阶层的认可。
(二)改革应兼顾各方利益,凝聚共识
当社会处于大转型阶段,既有的政治、经济制度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但变革有两种方式,一为改革,一为革命。执政者既欲避免流血冲突的暴力革命,那么对改革就必须尽心策划。改革作为权益的再分配,最重要的就是要兼顾各方利益,努力凝聚改革共识。
戊戌变法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维新派在改革支持之初,不仅因“帝后之争”触怒最高掌权者慈禧,同时激进的行政制度改革又得罪了大批当权的旧官僚,又因“托古改制”在意识形态领域上与文人精英形成了重大冲突,种种错误的决策最终使改革者陷入了孤军奋战的状态。
在清末新政中,清廷妄图回到清初高度中央集权的格局,并先后通过外省官制改革、清理财政、核定外省经费等举措集权,导致地方各省督抚的联合对抗,央地关系恶化。更为严重的是,政府不仅要集权中央,而且还形成了狭隘的满族专政、皇族专权的格局,这更激发了地方的普遍义愤。武昌首义后,很快其他各省就宣布独立。
(三)改革决策者应有必要的妥协精神,顺应时代潮流
晚清由于处于中国从传统向现代变迁的重要节点,所以这一时期的改革直接面对政治体制的根本转变。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的改革并不涉及执政者的根本利益,改革不过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协调。皇帝拥有最高权力,任何改革都不会撼动君权至上的基本原则。但近代以来民权勃兴,传统的帝制国家无不先后转为民主国家。在君主制转为民主制之时,涉及最高权力归属问题。
近代以来,西方民主思想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帝制也越来越受到质疑。戊戌变法时,康有为的立宪主张并未得到认同,绝大多数人仍以开明君主专制为最优方案;到庚子事变后,清廷受到广泛指责,君主立宪思潮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1905年,日本在日俄战争中的胜利,在中国人看来是立宪国(日本)对专制国(沙俄)的胜利,立宪运动风起云涌;1906年,清廷迫于内外压力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8月,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日本为范本,皇帝仍有很大的权力,形成二元君主立宪的格局;1911年武昌起义之后,清廷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宣布采用英国的议会君主立宪模式,皇帝只保持礼仪上的权力。但是,至此清政府的改革无论如何也不能让人满意,革命取代了改革,清廷只有灭亡一途,共和制成为新国家的政治制度。
从清朝统治者角度看,其改革目的不外乎救亡图存。但由于执政者缺乏对世界形势的认识,缺乏分享权力的决断与勇气,迟迟不肯向民众让渡权力,导致最终的革命。从开明专制到二元君主制,从二元君主制到议会君主制,清廷只是在被动地步步退让,不到万不得已,坚决不肯放弃一丝权力,这种行为让民众无法相信执政者的政治改革诚意,也给革命带来契机。
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招标课题“改革方法论研究——基于古今中外经典改革案例的视角”课题组负责人:魏加宁,课题协调人:王莹莹,课题组成员:陈爱茹、匡贤明、李文钊、梁琦、朱太辉、江晓成,刘祥东、甘顺利、彭旋、赵伟欣、姜启舟,报告执笔:李文钊、赵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