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僵尸企业”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9日举办的“2016第五届金融街论坛”上表示,淘汰落后产能与鼓励创新发展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措施,简政放权的商事改革与清除“僵尸企业”是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的政策措施,而这些措施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吴晓灵直言,“僵尸企业”不能市场出清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障碍。在其看来,产品没有竞争力、财务不可持续、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不能有序实现市场退出,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会扭曲信用定价体系,积累金融风险。 而“僵尸企业”为什么可以存续呢?吴晓灵认为,一是不恰当的政绩考核和维稳的增长压力,促使政府尽力从资金上维持僵尸企业的生存。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不断的受到了GDP增长的压力,一方面是当“僵尸企业”退出时,会面临职工下岗的问题。“很多人不理解在市场经济当中这种就业与再就业的循环往复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过程。在民营企业当中,下岗还是容易接受的事情,但是,在国有企业人数众多,让职工下岗政府需要颇费心思”。 二是不当的业绩考核和责任的追究,又使银行不断的让一些“僵尸企业”靠输血维持。吴晓灵分析称,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冲消本身对银行的利润是一种侵蚀,而且贷款方面,很多事情要终身问责,导致银行业在利润指标和责任追究下,会尽量维持企业续存,“有财政的补贴,有信贷的数学,这是企业能够苟延残喘的制度环境”。 三是现行企业破产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各项政策措施不配套,致使政府、企业、银行、法院,对“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望而生畏,对企业依法破产或依法重整更是很少问津。
二、执行《破产法》 保障社会资源使用效率
吴晓灵强调,社会各界应提高认识,加强对《企业破产法》实施。吴晓灵分析称,契约精神和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而破产就是契约的依法终结。现代破产制度既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债务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在其看来,执行《破产法》对企业实现依法重整或者清算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保障,是提高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保障,也是提高对企业家失败的容忍度,鼓励企业家试错创新精神的保障。“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一创业就是永远正确的,都有一个试错的过程,如果我们给了企业以试错的过程,有了这样的容忍度就可以鼓励企业的创新”。
三、完善《破产法》配套措施 依法促进市场出清
吴晓灵还强调应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各项配套措施,依法促进市场出清。首先,应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按照商业化原则判断企业是否有生存能力,“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创造相关利益方谈判的必要条件,设立谈判的协调机制,而不是具体决定重组和谈判的结果”,其表示。 第二,要积极引入预重整制度,将政府协调机制规范化,并赋予预重整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建议在巡回法院或者部分省市高院设立破产与金融审判庭,专司破产与金融案件。“因为金融和破产都是比较复杂的事情,有专业的法庭来做的话效率会更高”。建议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推动《破产法》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完善,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另外,还应改革破产管理人遴选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四,完善《破产法》,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很多民营企业的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是高度重合的,由于没有对个人财产充分的保护,企业家就没有安全感。所以跑路、转移资产是他们最现实的选择”。 第五,应该完善相关配套工作和政策,包括完善与破产相关的税收法律体系。要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将债务重组与减免的权利交还给金融机构,同时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要将破产立案作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依据。
四、改进金融服务 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
在改进金融服务,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化的处置方面,吴晓灵也给出了六条建议。第一,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作用,构建多元化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整合资产、债权人、债务人、处置主体、投资主体的各类资源。 第二,吸引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和国外投资者等各类投资主体,投资不良资产市场,提高市场活跃度。 第三,对有价值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实施“债转股”,防止出现“免费的午餐”。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对明显缺乏拯救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则应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加快市场出清。 第四,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拓宽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渠道。不能将不良资产卖给普通公众,因为不良资产的风险比较大,价值评估的难度也非常大。 第五,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不良资产领域。“债转股”从宏观上来说是降低杠杆率非常重要的一个措施之一,但是这种债转股之后,最重要的是要有真正的通过股权投资来提升企业的价值,因而除了对高负债的企业进行债转股之外,我们应该鼓励各类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当中,提升企业的价值,这样的话才能够实现供给侧结构的优化。 第六,在困境企业重组中引入专业重组机构,提高重组成功率,并实现企业的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