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忽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高增长中的作用
潘毅、卢荻、卢映西、李民骐、刘世鼎和老田围绕中国与世界资本主义、新自由主义的关系进行了激烈讨论。讨论的焦点之一是劳动保护不足和“超剥削”现象是否表明中国已经进入了资本主义世界的新自由主义模式。几位学者的真知灼见,引发广泛关注。但在笔者看来,讨论中涉及中国整体体制的观点尚未展开,生产力视角下的逻辑未能获得充分关注。因此笔者尝试从整体体制和生产力的视角,对现有讨论提供一个补充性的探讨。
一、共识:“超剥削”的概念、存在性、影响与去向
讨论中提及的“超剥削”或“超级剥削”一般是指劳动报酬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情况,依据其实现方式的差异,“超剥削”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所获报酬低于其劳动力价值——现有讨论中多指这种形式,本文也主要从这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二种形式:资本除在初次分配中拿走剩余价值m外,还将剥削延伸至劳动者生活领域,拿走劳动者报酬v中的一部分,导致劳动者实际工资和最终可支配收入低于劳动力价值。老田的观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涉及第二种形式的“超剥削”。笔者认为这种形式的超剥削同样需要从整体经济体制和生产力的视角上重新认识,但受篇幅和精力所限,本文集中讨论第一种形式的“超剥削”。
第一种形式的“超剥削”一般与“农民工”的非正式就业有关。在政治经济学中,这种情况也被称之为农民工的“半无产阶级化”(可参见潘毅和孟捷两位老师的系列研究)——劳动力的雇佣在城市,劳动力的再生产在农村,城市就业所获的劳动报酬只是家庭劳动力再生产支出的一部分,低于其劳动力价值。如果按城市生活成本计算农民工家庭生活的劳动力再生产支出,其劳动报酬与劳动力价值之间的差距还会更大。这种“超剥削”现象可能不仅局限于“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的大规模流入也加剧了城市就业压力,抑制了城市劳动者工资的上涨。从而导致中国工资水平整体偏低,部分城镇劳动者工资也低于其劳动力价值,形成城镇劳动者的“超剥削”。讨论中关于“血汗工厂”的普遍性,李民祺老师与卢荻老师存在争论。其实,“血汗工厂”的概念相对模糊,难以确定其存在范围的大小——但是,如果按劳动报酬或家庭收入低于劳动力再生产价值来考察“超剥削”的范围——可以确定,我国的“超剥削”情况的确在很大范围内存在。这方面,张晨和冯志轩的实证研究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张晨、冯志轩:《资本积累视角下的劳动力价值:识别、测算与中国现实》,《经济学家》,2014年第6期)。
“超剥削”既有其增长效应,也存在明显的危害。“超剥削”意味着低成本高利润,一方面加速了资本积累,另一方面吸引更大规模的国外投资进入中国,加速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超剥削”和低工资的存在,也导致中国产业资本形成对低工资高利润的“路径依赖”,导致资本积累依赖低端技术的规模扩张,是中国制造业长期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环节的重要原因,限制了生产力的提高。同时,大规模低端扩张的结果是在劳资结构上形成持有大规模资本的少数资本家与大批低收入劳工的对立,形成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收入分配的分化加剧了国内消费市场的需求不足,导致中国经济高度依赖国外市场和外国直接投资。因此,这种以“超剥削”为中心的低端增长模式亟需转型,相应的“超剥削”问题亟需治理,改革其背后的体制性因也势在必行。在这一点上,参与争论的学者似乎没有太大争议。因此,可以说,争论所关注的是一个正处于消失之中的体制框架、增长模式和经济结构。笔者对这些体制、模式和结构的辩解,也仅限于思辨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世界资本主义的关系,并非支持这一体制的延续。讨论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何告别这一体制,如何治理“超剥削”,拿什么抵抗新自由主义。这也表明讨论参与者的目的都集中于抵抗新自由主义,完善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推动中华民族的复兴。笔者也希望在这个指向上与讨论者进行建设性的诚恳探讨。
二、是新自由主义导致的“超剥削”和高增长吗?
涉及“中国的新自由主义”,需要做一个简单的概念澄清。一般而言,新自由主义不再指具体某一个方面的政策,而是被视为一种整体性的社会体制,即积累体制或积累的社会结构(SSA)。中国是否形成了整体性的新自由主义体制,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如大卫·哈维评析了中国的新自由主义体制,而大卫·科茨则列举了中国“抵抗”新自由主义体制的几个具体方面:“也许在新自由主义趋势方面,最重要的一个例外就是中国。通过以市场力量和私有企业逐步取代中央计划和国有资产,并向世界资本市场开放,中国从1978年开始打破政府社会主义。然而,与新自由主义模式相反的,在中国,通过旨在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积极的宏观政策、大力投资基础设施、对主要银行实行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政策以及政府对贸易和资本流动的管制,国家依然保持其结发展进程的控制。中国引进新自由主义的主要特征是:废除社会福利项目和政府教育资助,并将大多数(虽然不是全部)国有企业私有化”。简言之,科茨认为中国存在新自由主义政策,但是尚未形成整体性的新自由主义体制。本文提到的中国的新自由主义均指上述政策因素,而非整体性体制。其实“中国的新自由主义”这个提法,其使用范围主要限于部分左翼学者,真正的新自由主义学者往往认为中国的新自由主义政策还不够“合格”。
讨论中似乎已经形成这样一个共识,是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对外开放政策、国企业改制(私有化)、招商引资,以及劳动保护的不足等“新自由主义”导致了“超剥削”和低工资背景,从而吸引了大规模的外国直接投资(关于外资所占份额的大小也存在争论),加速了资本积累,形成了经济的高速增长。简言之,中国追求高增长的新自由主义导致了中国的“超剥削”和一系列危害。这一认识似乎没有遭遇太大的分歧。然而细究其中的逻辑不难发现:一旦这种认识被确立下来,结论的基本方向就已经大致确定——如果“超剥削”及其危害都是“新自由主义”导致的,那么,中国的高增长也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国的新自由主义政策。因此,治理“超剥削”的对策,也必然指向抵抗新自由主义的阶级斗争——其他的争论只是认识角度或具体细节的差异而已,不再影响结论的大致方向。然而,正是在这个基本问题上,笔者认为,上述认识可能忽略了背后的生产力逻辑和中国经济发展的真实历史,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校正其中的片面性,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考察中国经济体制的整体性视角。
上述观点隐含这样一种逻辑:低工资本身就具有吸引资本流动,扩大生产规模,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按这个逻辑,落后地区以低工资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似乎是“水到渠成”的自然结果。中国学者一般将这种逻辑视为经济增长的“劳动力成本优势”。长期接触“比较优势战略”和“劳动力成本优势”的国内学者,也更容易接受中国通过“新自由主义”政策融入世界资本主义,从而实现经济增长的结论。然而,事实可能没有这么简单。在这个问题上,中印比较的视角可能有助于我们澄清相关误解。
李洪彬等人比较了“亚洲五国”的劳动力成本。同时,程姝等人也比较了中国与印度的城市化水平。两方面数据的对比,明显不符合上述“比较优势”逻辑。我们可以看到,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印度的劳动力成本明显高于中国,中国具有劳动力成本优势。但是,这一时期中国的城化率却低于印度,且并未显示出明显的赶超趋势。然而,在1990年前后,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上升并超过印度,中国不再具备超过印度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但是,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的城市化过程明显加速,中印之间的城市化水平形成明显的差距。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制造迅速崛起成长为“世界工厂”的关键时期。
图1 亚洲五国的劳动力成本变化
来源:Hongbin Li,Lei Li,Binzhen Wu,and Yanyan Xiong,“The End of Cheap Chinese Labor”,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12,26(4).
图2 中印城市化水平的比较
资料来源:程姝、韩学平:《印度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对中国的启示》,载于《世界农业》,2013(4).
其实,简单追究其逻辑就会形成这样的疑问:全球范围内工资和收入水平低于中国的国家和地区广泛存在,为什么大规模产业扩张只出现在中国?尤其是中国收入水平的上涨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已经逐步超过了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这些同样具有人口优势的国家为什么没有像中国这样迅速发挥出来呢?也许有的学者会认为,这是因为中国实行了自由化、私有化的新自由主义政策。这种观点同样经不起推敲:众所周知,新自由主义政策执行最为彻底的国家并非中国,而是拉美、东南亚和部分东欧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状况,不仅没有超过中国,甚至不如其他未实施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发展中国家。
所以,低工资和“超剥削”也许在中国模式的起步阶段充当了“必要条件”。但是,并不能成为其“充分条件”。理解中国大规模的产业扩张和高速的经济增长,解释这种增长形成的生产力进步,仅考虑中国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是明显不足的。新自由主义远不能概括中国经济体制的全部,无法解释中国的经济增长和生产力提高。这里尚未被考虑的因素,才是中国“抵抗”新自由主义的关键。而这些因素,在现有的讨论中似乎尚未涉及。其中大家关于国有经济份额的讨论也难以回答这一问题。更进一步,国有经济同样存劳动代理和劳务外包等非正式劳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国的“超剥削”——即使认为国有经济的劳工状况优于其他所有制,对“超剥削”具有抵抗作用,也难以解释中国经济高增长的独特性。因此,国有经济的作用不应局限于其对劳资关系的影响,而应考虑其在宏观经济动态稳定中发挥的作用。这一点暂不展开——现在需要解决的是在国有经济份额之外寻找中国区别于新自由主义体制,推动经济增长的体制性因素。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既有经济发展理论和城市化理论的传统观念。依据刘易斯经典的二元经济模型,城市现代产业能够提供高于农村落后产业的劳动报酬,因此会推动劳动者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启动“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增长——二元经济结构将最终消失。而我们前面的介绍表明,并非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可以顺利完成这一过程。仅存在劳动者收入水平差距,不足以启动一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二元经济不会自动消失。因此,相应的人口规模优势,和剩余劳动力资源,并不能自然而然的转变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人口红利”。即使是推行相应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也难以实现。在这方面,印度和部分拉美国家就是典型的案例。
如果将中国与印度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关键性的制度差别可能发挥了重要作用。那就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差异。相对于中国的“土地革命”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印度的土地私有制大范围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没有土地权益的佃农阶层。这种情况下,很多农民在进入城市就业的同时,就失去了乡村经济所提供的保障条件。在城市失业的人口难以返回农村生活,容易进入城市贫民窟,对城市化进程造成阻碍。其中的风险也反过来强化了农民对于农村经济的依赖,降低了农民向城市流动的能力和积极性,导致印度的人口规模难以有效的转变为人口红利。
相比之下,中国的农民工流动,具有水平较低但是非常普遍的“土地保障”。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工随时可以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其土地经营权为城市就业提供了水平较低但客观存在的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正是这个保障因素为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农民工群体——也使得城市在推进产业扩张的同时,几乎不需要顾虑经济波动形成的就业压力和社会保障成本,从而为中国以最快的速度释放超大规模的人口红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中印之间的另一个重要差异就是两国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投资存在天壤之别。中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产业园区和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政府撬动企业的大规模生产性投资提供了关键的物质条件。这其中,城市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收入归公,为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关键的体制保障。政府将主要财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投资,也体现了中国经济体制以生产中心的政策导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形成了以产业资本为主导的“世界工厂”模式,明显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以金融资本为主的金融化模式。
可见,中国的“超剥削”和低工资之所以能够形成经济的高增长,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其体制背景不仅在于中国体制中存在市场化、自由化和私有化的新自由主义政策,更在于这些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在“土地革命”基础上建立的农村土地公有制、土地权益均等化和城市土地收入归公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也许这种社会主义土地制度才是中国得以“抵抗”新自由主义,没有像拉美各国那样因为实行新自由主义政策而陷入衰败的体制背景。
三、“超剥削”只是一个生产关系问题吗?
除上述体制性因素,另一个关键的逻辑未能引起充分重视:“超剥削”不仅是上生产关系问题,也是一个生产力问题。在我们批评“超剥削”的制度背景的同时,可能忽略了以下两个基本问题:中国的“超剥削”并非中国改革开放“与生俱来”的现象;超剥削的形成和消失主要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农村到城市的农民工流动,尤其是跨区域的农民工流动,是中国劳动者报酬低于城市生活水平的关键因素,也是中国“超剥削”的主要体现。而这种现象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并未如此普遍。一个已经被忽略的基本事实是: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中国农村剩余劳动的转移主要流向本土的“乡镇企业”。“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成为当时农村剩余劳动转移的重要特征。在这种背景下,农民的劳动力消耗和劳动力再生产都集中于农村,是当时乡村经济系统中的构成部分。劳动报酬低于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状况并不突出。同时,农民工也未形成对城市就业的压力。然而,这一时期的生产力水平是相对较低的——今天我们批评中国制造业依赖劳动力成本优势的同时,容易忽略一个重要的经济史事实:1980年代和1990代初“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时期,才是中国完全依赖劳动力成本的典型时期。今天“乡镇企业”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大量的乡镇企业随着实力的提升进入城市产业园区。更高条件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构成部分,完全依赖劳动力成本的乡镇企业已经失去其竞争优势。生产力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部分农民工所在地(家乡)的生产条件严重滞后于先进地区,大量农民工需要通过跨区域流动寻找更高的生产条件与合适的就业岗位。可见,导致农民工流动的关键就是跨区域的生产条件差异,即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简言之,“超剥削”背后存在一个重要的生产力逻辑:劳动力所在地的生产力水平严重落后于其流向地的生产力水平,且两者之间的差距明显超越了城乡双向流动形成的成本。
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超剥削”背后还包含着生产力发展对劳动力价值的影响。不同生产力水平所对应的劳动者素质和劳动力消耗程度不同,劳动力的再生产成本也存在相应差异。农民工从低生产力地区向高生产力地区的流动过程中,面对的生产流程、技术条件和操作难度不断提高,也对农民工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高强度的劳动力消耗,对应着更高的生活水平的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如果考虑到培养子女的劳动力再生产支出,那么,随着一国生产力水平的持续提高,人们对未来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期望提高,其劳动力再生产的支出水平也会相应更高。同时,跨区域的劳动力流动也要求劳动者需要参照更高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劳动力素质和劳动力消耗程度,确定其子女的劳动力再生产水平,为其子女提供更高的劳动力再生产条件。这一背景,也在客观上导致劳动报酬低于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超剥削”现象愈加突出。
综上所述,“超剥削”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足(不平衡)的结果,是一个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现象。因此,终结“超剥削”的关键,不仅在于推动相应的“阶级斗争”,降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程度,更在于解决其背后的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不需要实现生产力发展的完全平衡,只要两地之间生产力水平差距低于劳动力双向流动成本就足以改善这一问题。在笔者看来,金融危机后中国工资水平的提高的关键也在于此(详见本文第五部分)。
我们可以做一个简要的概括:新自由主义政策对“超剥削”的出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不能构成其“充分条件”。中国农村土地公有、土地收益均等化、城市土地收入归公和以生产为主导的政策导向等社会主义体制背景,才是新自由主义政策在中国“奏效”的关键。“超剥削”是这一体制支撑下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阶段性现象。简单将“超剥削”归因于“新自由主义”,可能忽略了中国抵抗新自由主义的关键性途径:社会主义基本体制和生产力的发展。
四、阶级斗争能抵抗新自由主义吗?
在讨论中,阶级斗争对新自由主义的抵抗受到重视,并提出了“谁来抵抗”的问题。客观分析这一问题,需要了解一下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史与核心特征,分析劳动反抗资本的阶级斗争能否抵抗新自由主义体制。
潘毅老师和卢荻老师已经对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史进行了比较清楚的概括。这里我们明确一点:从既有的概括中可以看出,新自由主义的演变过程体现为“资本—国家—劳工”三方权力结构的演变。二战后“调节型积累体制”的核心特征就是国家对于劳工的赋权。工会的“集体谈判”获得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同时,工会组织等劳工团体又通过选票和社会运动对政党进行支持,形成国家政权与劳工组织相配合治理资本强势的权力结构,即资本、国家和劳工“三方制衡”的权力结构。新自由主义的基础就是国家政权重新打击工会和工人运动,从而导致“三方制衡”权力结构瓦解,将资本的权力“解放出来”。基于上述认识,关于新自由主义的治理可能存在习惯的“逆向思维”:重新将国家政策导向对劳工和工会组织的支持,重建“三方平衡”的权力结构——这似乎可以回答刘世鼎提出的“谁的抵抗”,或者“由谁来抵抗”和“如何抵抗”。
然而,讨论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是,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国家重建“三方制衡”权力结构已经越来越难——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史表明,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发展,这种“抵抗”已经很难奏效。虽然1980年代的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政权强化资本权力的政策导向。但是并不能以此认定国家政权依然有能力重新将资本装回“三方制衡”的“笼子”里。随之而来的资本全球化扩张和金融化过程,推动新自由主义从一国范围内的积累体制上升为全球性积累体制——资本的权力已经明显超出国家政权的治理范围。早期新自由主义体制中资本的强权很大程度上与本国的非正式劳工有关——国内的非正式劳工形成了对正式劳工的替代,以劳务代理和劳务外包为代表的“灵活就业”使资本在工资的议价谈判中“全身而退”,形成强权地位。而随着全球生产网络的发展和跨国劳务外包的兴起,跨国“边缘劳工”已经逐步替代国内非正式劳工成为劳资权力结构的“外部压力”。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政权已经由资本的“管理员”演变为资本的“服务员”,一国经济社会已经从资本赖以生存的“立足空间”演变为仅供资本选择的“投资环境”。除非各国政府协调统一,否则以利润为导向的资本流动,可以通过“用脚投票”将某一地区的经济“边缘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寻求新的“投资环境”。如果说早期的新自由主义体现为资本以“安分的劳工”替代其他劳工,导致“去工会化”,那么,上升为全球性积累体制的全球新自由主义则表现为以“安分的地区”替代其他地区,导致了政府退出市场监管的“小政府”思潮。
除了全球化趋势,金融化趋势的推动也进一步弱化了工会和国家对资本的约束能力。金融资本对实际经济的掠夺绕开了产业资本需面对的产业工人和工会组织,其统治方式和获利渠道更为“间接”。同时,政府财政支出和工人的福利保障,又反过来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受控于金融资本。简言之,全球化和金融化的推动下,保留国家对工会组织的支持,允许大规模工人运动的存在,也很难重建“三方制衡”的权力结构,难以实现对新自由主义体制的对抗。例如,多数西欧国家和部分北欧国家实行的“社会新自由主义”体制,执行了私有化、自由化和金融化政策,但保留了工会的集体谈判和影响力。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工群体的社会福利。然而,金融危机爆发后,这一体制还是表现出了明显的资本极权化特征。这些欧洲国家实施自由化政策的直接结果是加入欧元区后放弃了国家调节的货币政策。而这些国家劳动群体的社会福利依赖于国家财政,财政收入则受制于国债市场。面临“主权债务危机”的压力,各国政府被迫压缩劳工福利、延长退休年限、加速国有资产私有化、缩小政府的支出规模与权力范围——资本在危机后的利益分配中获得了全面胜利。工会和社会群体虽然可以通过选票和社会活动参与博弈过程,但其影响只限选择向资本让步的具体执行者和执行细节,无法改变福利损失的最终结果。
当然,这并不表明,劳工保护和工会运动已经没有任何“生存空间”。资本抑制工会运动和工资上升的目的依然在于追求更高的利润。因此,政府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工会通过集体议价提高工资,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投资环境能够提供多大的利润空间。老田在讨论中强调的“级差地租”的确存在。对于全球资本流动和相应的“抵抗”而言,关键的“级差地租”是产业资本的基础设施、供应链和市场规模——这些方面的条件差,会倒逼工资下降;这些方面的条件好,则能为集体谈判和工资议价提供更大的空间。在全球新自由主义体制统治世界经济的背景下,一国和一个地区的阶级斗争只能成为“抵抗”新自由主义的“手段”,不构成抵抗的“实力”所在。相对于“谁的抵抗”、“如何抵抗”,“凭什么来抵抗”和“有多大的力量来抵抗”显得更为重要。
这里蕴含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逻辑。决定一个地区利润空间大小的投资环境和生产条件就是所在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劳动保护和阶级斗争,对于倒逼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依然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发挥同样需要以当地的生产力水平为基础。
五、工资上涨是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的结果吗?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的工资水平出现了明显的上升。工资增长速度甚至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从而导致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的提高(见图3)。
图3 中国劳动报酬占收入法GDP份额的变动
数据来源:1984年-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收入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中“劳动报酬”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其中2008年通过线性插值法,即前后两年取平均数。
图3的结果也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2008年后工资上涨的影响。目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2008年前,工资上涨速度与劳动生产率的上涨速度相一致,经济增长处于良性趋势;此后工资上涨速度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对于经济增长是不利的。需要明确的是,劳动生产率在指标上就表现为单位劳动的平均产出即平均收入水平。劳动生产率与工资同步上涨的情况下,不会出现劳动报酬所占份额的下降。而实际情况是,2008年以前,我国劳动报酬所占份额持续下降,表明工资上涨速度明显滞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这也是我国提出“包容性增长”,要求“提高劳动报酬占收入的比重”,强调经济发展“分享”理念的原因所在。要提高劳动报酬在收入中的份额,工资增长速度高于单位劳动力平均收入的增长速度,即高于劳动生产率进步速度,是唯一手段——在当前条件下,指责工资增长速度高于劳动生产率进步速度,无异于保持劳动报酬份额处于低水平,是违反“分享”和“包容”理念的,是没有道理的。
2008年后工资水平和劳动报酬所占份额的提高,一般被视为中国抵抗新自由主义的重要成果。李民祺老师认为这是中国劳动者阶级斗争的结果。实际情况似乎也支持这一判断:2007年“劳动三法”,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同一年颁布实施。此后劳动仲裁数量激增,工人罢工和集体议价的情况也迅速增加。因此,也有观点认为,中国工资水平的上涨与劳动保护政策的推进有关。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政策的有力推动,不应视为中国的新自由主义政策——实际上,这一政策是对过去新自由主义倾向的有力校正。另一方面,将工资上涨归于《劳动法》实施后的集体议价或阶级斗争,也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误导性。
一个需要关注的事实是,2008之后,工资上涨趋势变动明显的并非工会组织相对完善、“集体谈判”能力相对更强的城镇劳动者,而是农民工。2008前后城镇劳动者工资上涨趋势并未出现明显的变化。如果将工资上涨的归因于“集体谈判”,那么,农民工工资的上涨幅度应该低于城镇居民。因为后者的劳动组织程度和集体谈判能力比农民工要高得多。而实际情况却之与相反,虽然农民工工资依然低于城镇职工工资,但就其上涨趋势而言,农民工工资的上涨趋势在2008年前后出现了明显的“转折”,其趋势变动程度明显大于城镇职工工资。
图4 农民工和城镇劳动力实际工资变化
数据来源:农民工工资1990-2010来自卢锋:“中国农民工工资走势:1979-2010”,《中国社会科学》,2012(7);2011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城镇从业人员工资1995-2011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1990-1994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以上数据根据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调整,为1990年不变价格,CPI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
因此,以《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的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解释工资水平上涨,至少对于农民工工资上涨的解释力相对较低。由于频繁的流动性和就业的非正式特征,农民工往往难以形成稳定的工会组织,其集体谈判能力对工资的影响,相对较低。在“劳资谈判”中,农民工较之城镇从业人员更具威力的“谈判手段”,并非“集体谈判”,而是农民工“用脚投票”的长距离流动性。这种流动性,可能在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的时候杠杆化地抑制农民工工资的上涨,也可能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杠杆化地加速农民工工资的上涨。
因此,2008年工资上涨,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更合理的解释:在政府主导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2008年金融危机后,政府主导下的生产条件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资的波动。应对金融危机,中国实施了著名的“四万亿”国债刺激政策,同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融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投资。对于大量“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而言,这些资本大量用于其“工业园区”的建设。这些地方政府的“GDP竞赛”演变为“承担产业转移”的“招商引资”竞赛。这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农民工流动的“截流”。从而启动了新一轮的农民工跨区域流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迅速增加,影响了劳动力的供求结构,导致农民工工资上涨。同时“人口红利”下降和劳动力市场供给减少也为需求拉动工资上涨提供了供给侧的基本条件。但是,如果只考虑“人口红利”的削弱,忽略2008年劳动力需求的增长,难以解释农民工工资增长趋势在短期的波动。同时,在农民工的流动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面向大城市的“双向流动”开始下降,面向中小型城市产业聚集区的单向流动增加——“农民工进城定居”开始在中小型城市大量出现。而这一变化,一方面推动了农民工工资的上涨,另一方面也切合了“提高劳动报酬份额”、“新型城镇化”和“农民工市民化”的结构性改革方向。
一般来说,劳动三法实施后,工会组织强化和“集体谈判”的全面展开,可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组织学习过程和推广过程。因此,在短期内因《工会法》形成大范围“集体谈判”,最终导致工资普遍上涨的可能性并不大。短期内的变化可能与劳动三法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非法用工现象的治理有关。这此权益的维护在现实中体现为工人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大幅度提高,工人所获得的保障条件和工作条件有所改善,对工资的克扣现象明显下降,不合理的佣工条件被抑制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劳动三法和相应的劳工保护推动了工资的上涨,这种上涨也不同于工人争取更高利益的“集体谈判”下的工资上涨,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对于前期劳动力市场上突破《劳动法》底限的不合理佣工的“校正”。因此,将2008年金融危机后工资水平的上涨归因于“集体谈判”可能高估了“集体谈判”的短期影响,而忽略了其背后的体制性背景和生产力逻辑。
将工资水平提高归因于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的另一个不良后果就是容易引发社会对于《劳动法》和“集体谈判”的恐慌。在这种背景下,劳动法校正部分非法佣工现象形成的劳动者福利提高,反而会被误认为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将工资推高至超越市场条件和企业能够接受范围的结果。同时,劳动力市场合法化和市场供求结构变化形成的工资短期波动,也会被误认为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的结果,从而使社会各界认为,后续的阶级斗争和集体谈判会导致工资在长期延续当前阶段的上涨趋势,对劳动三法的长期影响和制度意义形成误判,从而不利于治理“超剥削”,抵抗新自由主义。
六、不是结论的总结
校正劳动力市场对劳工保护的不足,以高压态势执行“劳动三法”,是迫使中国企业摆脱对低端劳动力成本依赖,推进产业升级的关键战略。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争论,尤其是保护“劳动三法”的斗争,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文也尝试在此方向上提出一些补充性观点:“超剥削”不仅是个生产关系问题,也是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结果;要抵抗新自由主义,光有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和阶级斗争是不够的,关键看当地的生产条件和生产力水平;我们当前能够积极推进中国的劳动保护进程,关键在于中国当前的“世界工厂”地位和生产力大发展,而这些发展,不能仅仅归因于新自由主义和市场化改革,而应看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是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建立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体制之上;卢荻老师曾提出“批判应该批判的,珍惜应该珍惜的”,今天在我们批判劳动保护不足,保卫“劳动三法”的同时,也应看到,中国体制中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因素,依然是推动中国经济崛起的关键力量,是我们抵抗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最关键体制依托,值得我们认真“珍惜”,甚至需要通过斗争去保护其合理的因素不致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