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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经济下行越要保障劳工利益

现在不是废除《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而是如何坚决执行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坚持劳动法治和劳工保护,直接涉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安全。

劳动合同法》需要修改,在调整对象上应分层次、分类型,微小企业可以考虑特殊的豁免权,合同订立的程序规则也需要完善,另外企业高管不应适用普通员工的保护。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程序可以更严格,以便企业用工调整。

2005年,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的《劳动合同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出任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一同参与课题研究的还有董保华。不过后来,董保华变成《劳动合同法》最坚定的反对者之一。

常凯称,企业老板说他代表工人,工人说他为政府说话,而政府又觉得他在添乱。“我只是一个独立的学者,我希望实现劳资力量的相对平衡。”

常凯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无论是在劳资关系稳定,还是在经济持续发展方面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时间越久,越能看出来,《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平衡保护的基点是准确的。

“越是经济下行,越要保障劳工利益。因为经济下行,不论是就业还是收入,劳动者是最大的受损者。”他说。

一、平衡企业和劳动者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点

记者:您如何评价现行《劳动合同法》8年来的实施效果?

常凯:《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关系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时间越久越看得出来。《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前,劳动合同制度有名无实,非公企业签订率不足20%,签的也很不规范,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到2000年左右劳动争议就已经很激烈了。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提升了工人的权利意识,让工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去争取。

记者:您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保护企业不足、过度向劳动者倾斜观点?

常凯:《劳动合同法》本身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企业是《公司法》这一类法律。一部法律不可能所有人都保护。某种意义上,《劳动合同法》就是限制企业权利的,这个应该明确。劳动法立法的前提就是认为工人的权利可能被企业所侵害,劳弱资强。劳动法律的意义就在于实现劳资力量的相对平衡。

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平衡企业和劳动者的基点是对的,这个在立法时就已经讨论了。当时各方意见有19万多条,立法机构是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确定法律草案的。至于有说法称“黑砖窑”事件的助推才使得《劳动合同法》通过,这是臆想。“黑砖窑”事件发生时正值立法讨论,这个事件增加了大家对劳工问题的关注。但“黑砖窑”事件是劳动领域的刑事犯罪,与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关系。说《劳动合同法》的通过是因为这样一个偶然因素,不仅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在逻辑上也讲不通。

记者:您如何看待董保华教授所说的《劳动合同法》中“管制与自治失衡”?

常凯:劳资自治并不是单个工人和企业的自治,是工人团体和企业的自治。或者说,劳资自治只能在集体劳动关系中,而不是个别劳动关系中。讨论《劳动合同法》应该将其放在整个劳动法制体系中来看。比起发达国家来,该法对于个别劳动关系的管制是多一些,如两倍工资、书面合同等,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我国并没有形成规范的集体劳动关系,“劳工三权”还没能有效实施。这恰恰是管制与自治的平衡而不是失衡。

劳资自治的前提是劳动者要享有结社、谈判和罢工的权利,即所谓劳工三权。劳资自治是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目标,我国目前还难以做到。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调整,主要是集中在个别劳动关系上,即国家制定标准并监督实施。在工人的集体权利方面相应地收紧一些,在工人的个别权利保护上就要严格一些。否则,劳动关系就会更加失衡。

二、解雇保护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记者:《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够有没有关系?

常凯:这涉及如何理解“灵活性”。如果将灵活性理解为企业可以任意解雇工人,劳动合同法是有这个作用,因为解雇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导致劳动力市场不够灵活。关于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涉及《劳动合同法》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一个是合同解除。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劳动法》就有。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时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说法认为是不是可以提高到三次,我觉得这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完全可以讨论。至于说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法解除,这是根本不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十几条规定企业都可以解雇工人,不是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无法解除劳动关系了,和固定期限合同完全是一样的。

其实,问题出在企业自身。企业认为最难办的就是不好举证证明工人不胜任工作,这就涉及企业的管理问题。如果说工人不胜任工作却拿不出理由来,则企业的管理水平可想而知,比如出勤问题、工作纪律问题、效益问题,怎么会找不到理由呢?

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是应该加强,比如针对不同类型不能层次的员工应该有具体规定,但不是泛泛地说解雇难和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造成了市场的灵活行不够。

记者:对于企业来说,解雇难问题存在吗?员工辞职的门槛过于低吗?

常凯:劳动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解雇保护原则,前提就是“劳弱资强”,有说法将其说成“劳善资恶”是偷换概念,立法不是说谁善谁恶,是力量平衡。

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方解除合同的规定是严格,而这恰恰就体现了解雇限制,这对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必要的。企业肯定觉得越松越好,但是有没有道理?放松到什么程度?总不能对于工人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吧,总要有点程序限制吧。

工人辞职的要求可以更严格一点,加一些程序,让企业有所准备。但辞职就赔偿,这是不合理的。这涉及强迫劳动的问题和更高阶的权利,就是劳动必须是自愿的,不是纯粹的商品交换,这是基本人权问题。签了两年合同不到期就不能走,走了就得赔偿,能说得通吗?

另外,中国工人自动辞职有多少,辞职原因在哪里?工人总体上是很理性的,工人跳槽无非待遇差等原因,企业为什么不考虑怎样留住人才呢?

三、企业成本增加并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

记者:《劳动合同法》会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吗?

常凯: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是增加了成本。增加的成本主要是管理成本、违法成本、补偿成本,需要具体分析。关于违法成本,如两倍工资及其他的处罚款。支付双倍工资是一个惩罚措施,这是企业有过错,存在违法行为。你要是守法完全不用支付啊。关于管理成本,这是提高企业能力的必要支出成本。关于补偿成本,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过去没有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问题是这一成本支付是否合理。支付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是国际通例,工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要重新就业,要有一个过渡期,要给一部分生活费。这期间他要生活呀。这是一个合理的成本。

进一步的问题是,有哪个企业因为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经营不下去了?既然评论法律就得拿法条和案例说事,哪个企业因为实施《劳动合同法》破产了。但这需要拿出证据和数据来:《劳动合同法》的哪条规定造成了劳动成本的增加?这种增加占总成本比例多少?是否因此让企业不堪重负?遗憾的是没有一个人、没有一篇文章这样论证。

记者:当前我国劳动者薪酬上涨过快吗?跟《劳动合同法》有没有关系?

常凯:《劳动合同法》根本没有最低工资的条款,最低工资上涨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二是劳资双方的博弈;三是政府的劳工政策。与《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2010年后我国最低工资有比较大的增长,从本质上讲这是对以往工资过低的校正和补偿。但最基本的决定因素是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现在劳动力市场求过于供,工资不高的话企业很难招到人。工资还涉及劳资力量对比,企业说了算当然增加利润,工人有力量就增加工资。2010年以来的工人罢工等集体行动,直接促进了最低工资的提高。而这些是通过政府平衡劳资关系的劳工政策具体实现的。

四、《劳动合同法》可做技术性修改

记者:您如何评价楼继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言论?

常凯:经济下行,政府有压力,原料、运输成本降不了,腐败成本降不了,最后就降用工成本,这种把板子打到工人身上、打到《劳动合同法上》的思路就有问题。现在不是废除《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而是如何坚决执行的问题。越经济下行越要保护劳工利益。打压劳工,不但省不了成本,反而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大批工人面临下岗失业的情况下,你要更加灵活解雇他们,要取消他们的补偿金,会是一个怎样的后果?会不会引发社会动荡,这涉及劳动规制和经济发展的问题。美国重要的劳工立法,正是在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时出台,正是这个道理,即越是经济下行越是要加强劳动法治,保护劳工利益。

影响企业成本的并不是两倍工资和补偿金,而是另外两个原因,一个是过重的税收和各种收费,再一个是企业社保缴费。降低企业成本主要是减轻这两个负担。这个负担政府应该更多承担。我觉得楼部长更应该回应一下财政部如何给企业减负。

至于培训问题,工人如果要参加培训是无法随便辞职的,因为有服务期的规定。企业不培训不是因为工人离职率高,而是企业缺少培训工人离职率才高的。责任在企业不在《劳动合同法》。另外,工人培训也是政府责任,但我们国家的工人培训费用非常有限,这也是需要财政部解决的。

劳资关系双方主张各自的利益诉求是完全合理的。但在中央没有调整政策之前,政府官员发言应该谨慎,如果完全站在企业一边,有违身份的要求。

记者:您认为《劳动合同法》需要修改吗?如果需要该如何修改?

常凯:我并不认为该法完美,也认为《劳动合同法》需要修改、但主要是在如何执行的技术层面。如《劳动合同法》过于粗,在调整对象上层次、类型区分不够等。在法律适用对象上,微小企业可以考虑特殊的豁免权,比如三五人的小饭馆、理发店等。另外企业高管不应适用劳动者保护。劳动立法保护的应是底层普通劳动者。现在劳动争议纠纷,很多都是高管在打官司,一下子补偿几十万。这类人是需要排除的。工人辞职的规定可以更严格,加一些程序让企业可以有更多的准备,这是技术可以调整的问题,可以做法律实施细则上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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