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在新一轮改革战略和路径当中,《决定》将“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提到了与“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议程得以全面开启。行业协会是我国目前发展较为充分的社会组织之一,在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民政部数据,2014年末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6.1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9.4万个,行业协会商会7.1万个。
近年来,中央对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非常关注,十八大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中更是明确了时间表,逐步推进行业协会承接职能、与行政机关脱钩等多项改革,在2017年基本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2015年7月《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出台,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在机构、职能、资产、人员、党建、外事等方面上全面“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地方行业协会的第一批试点工作要求在2016年完成,2017年完善试点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审慎推开。
乘着政策之东风,我国行业协会必将迎来新一波的改革与发展。这种自上而下的行业协会治理变革,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尚没有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在职能转移、行业协会监管治理等问题上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范和能力,这种制度上的空白亟需引起我们的重视。探索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行业协会的治理模式,进而在行业协会治理上,形成系统的制度应对,使行业协会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当前社会组织治理中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我国走向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根据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课题组的调研结果,我国行业协会的生成模式中,政府推动或政府机构重组改制设立的占64.1%,市场自发设立的仅占29.7%。[1]行业协会尤其是体制内行业协会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面临的种种变革,对政府治理而言,也将是一个逐步调适的过程。当前对行业协会的治理困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行业协会准入仍然存在隐性约束,限制了其竞争活力和资源吸纳能力。直接登记制的推广落实,行业协会的准入门槛正在逐步降低。但是在现行的登记管理制度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除了部分发达省份进行了“一业多会”探索之外,就全国性和地方性行业协会的登记规定来看,同一行政区内同一行业设立一家行业协会,还是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同时,政府在行业协会的设立登记审查中,登记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处于维稳产生的“戒备之心”、产业发展规划甚至是部门利益等诸多考量,对于市场驱动的新生行业组织设立需求而言,隐性的藩篱依然是设立准入的主要障碍。传统的行业协会仅凭历史地位和垄断地位,缺乏竞争活力,不能及时、充分地吸纳行业发展中的新生资源,行业代表性不足,行业地位和行业影响力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第二,依附行政资源的“路径依赖”,使政会分开面临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双重阻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行业协会中官办或半官办行业协会数量众多,政府部门改革生成的行业协会占据多数,往往代为行使政府部门的部分行业管理职能,被称为“二政府”。体制内生成型行业协会,先天具有职能“继承”和“依靠”的秉性;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因其自主性、独立性和法律地位上受制于主管单位,为获得更多的政府资源和支持,也往往成为主管部门的附庸。行业协会缺乏明确的职能范围和定位,破除依附行政资源的“路径依赖”并非易事。从目前某些地方先行先试的试点经验来看,政会分开、行政“脱钩”,一方面,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在厘清政会职权问题上,倾向于多揽一些,重分家轻赋权,可能形成“脱钩”不彻底;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依法履行的职能欠明晰,脱离主管单位后的协会运转,担心没了政府依靠,社会地位缺乏保障,也尽力通过多种手段,谋得与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瓜葛。新型行业协会治理,必须要直面并破解“脱钩”改革中的双重阻力。
第三,行业协会自治能力不强,脱钩后的运行困难重重。不少行业协会存在先天不足的情况,现在即将完全脱钩,行业协会直接面对企业与社会,自身的问题更加凸显出来。资金来源渠道少、会费收入低、企业赞助不稳定、运行经费短缺,收难抵支;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机构、民主选举及代表大会、理事会机制不健全;行业协会人才匮乏,身兼领导职务的人员逐步剥离,离退休人员占比较大,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失衡,缺少业务骨干人员;工作人员社会保障不配套,改革后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在户口、档案管理、职称、工资福利及流动方面都面临着系列困难。尤其是资金和人才方面的剧烈变化,很有可能导致部分行业协会难以适应新环境而丧失生存发展能力,甚至消亡。
第四,监管力量和手段不足,出现管理真空和行业协会“失灵”。改革的重心主要在于去行政化,在机构、职能、资产、人员、党建、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相分离。脱钩后业务主管单位不复存在,其登记变更、年检、业务活动、经费筹措、领导人选举等事务再无主管单位背书,民政部门的审核、监管业务工作量大增、任务加重,现有力量和监管手段的不足,非常容易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行业协会在深化改革中,脱离行政资源供给后被直接推向市场,极易背离非营利的原则,为满足协会自身利益而走向“会员逻辑”的另一端,被少数大企业所“俘获”,为满足少数会员企业利益而违背行业公共利益、扰乱正常行业秩序,丢掉了行业公共责任的使命。刚刚获得社会和市场主体地位的行业协会,极易因监管不足而出现权力寻租,滋生新形式的腐败,导致行业协会失灵。[2]
三、嵌入型治理:理论阐释与基本框架
(一)嵌入性分析的理论观点
20世纪著名的经济史学家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一书中首次提出“嵌入性”概念。[3]他认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括在内是极其重要的”,“经济作为一个制度过程,是嵌入在经济和非经济制度之中的”。[4]真正对现代社会中嵌入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的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5]他在《镶嵌:社会网与经济行动》中提出,经济活动是在社会网络(制度)内的互动过程中做出决定的。[6]彼得·埃文斯(Peter Evans)使用嵌入性分析国家与社会间的动态关系,在其著作《嵌入性自主:国家与工业转型》中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一个深深嵌入社会的官僚体制;[7]在《国家与社会共治:发展中的政府与社会资本》中提出,国家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国家嵌入社会或者让公众参与公共服务,实现国家与社会共治。[8]沙龙·祖金(S·Zukin)关注政治因素对组织经济行为的作用机理,以及影响和激励组织经济行为的某些制度特征(障碍或缺失),称之为政治嵌入性。类似于提出的政治嵌入性,阿波拉法(Abolafia)提出了制度嵌入性(Insititutional Embeddedness),指的是组织与制度环境的关系,组织的行为和对外部资源的获取,受制于嵌入的制度因素,于是形成了大量较为相似的一类组织。[9]
嵌入性分析对社会科学研究而言,无疑是一种思想方法的革新。要素分解和解析方法一直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传统,嵌入性分析抛弃了这种套路,将社会领域与经济、政治领域联结起来,并指出它们相互影响的机理和事实。嵌入性分析承认并重视嵌入的制度因素对社会中各个组织的影响,每个主体的行为都影响和连接多个领域,相互缠结嵌入,构成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近年来,越来越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发展了嵌入性理论。经济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社会资本、网络与组织、组织适应与战略等领域对嵌入性理论进行了解析和研究。
从嵌入性理论的发展演化过程来看,其虽然发源于经济社会学领域,但主要聚焦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资本、组织关系等环境因素对经济组织运行过程及其发展态势的植入性影响。当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关注到中国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新变化,将嵌入性概念引入到政府——社会关系的诠释当中,在宏观层面分析了基本的机理,理论上也有了一定的突破。但是,总体而言,嵌入性对于当前中国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政府对社会组织治理的模式探索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深化阐释、研究与应用。
1.嵌入型治理的动力分析
首先,从社会治理变革的规律和经验上来看,嵌入型治理是一种应然选择。我国对行业协会的传统管理是一种“分类控制”的模式,[10] “不敢放手、不愿放手”的威权理念造就了“行政吸纳社会”政社关系格局。[11]依照菲利普·C·史密特(Philippe C.Schmitter) 的法团主义理论,我国的政社关系具有很强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市场化改革和行业协会的多元发展,正推动我国走向行业协会与政府共同合作共存的社会法团主义阶段。[12]主要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治理模式中,美国、英国属于市场驱动型的“水平模式”,德国、日本则偏向于政府主导的“垂直模式”,而我国不能简单照搬任一模式,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特色道路才是当务之急。政府通过多种治理因素进行制度嵌入、行业协会独立运行,是目前可行、科学的治理范式。
其次,深化改革下的政府职能转移是嵌入型治理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推动力量。全面深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政社分开是基本要求,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并发挥应有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减负,使政府回归基本职能履行,也能够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减少行政成本,提升现代化治理的水平。
再次,行业协会自身的发展,为嵌入型治理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浙江、广东、上海等地市场推动型行业协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新的行业治理力量,从它们的产生基础而言,建立一个较为自由宽松的制度,有利于激发行业协会的活力,也是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和保障。
基于嵌入性理论的发展应用和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改革实践,我们认为可以将嵌入性理论的研究对象从经济型组织扩展到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将影响行业协会运行发展的多种因素聚焦于治理及政策因素,即重点分析政府如何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和制度因素进行干预、调整、引导行业协会,形成特定的机制和制度,使自身的政治偏好“嵌入”行业协会的运行和发展当中,从而达到对行业协会的运转进行干预和引导的目的。基于嵌入性理论的基本思想形成对行业协会的治理模式,我们可以称之为“嵌入型治理”。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行业协会治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就是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脱钩,政府失去了与行业协会之间传统的、直接的管控关系,而转向寻求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自上而下的构筑一种新的现代化的治理关系。
从过程上来看,嵌入型治理包括准备、嵌入、受嵌、完成四个阶段(见图1)。而我国目前的改革实践和当前阶段,仍处于准备阶段,某种程度上而言,属于“休克”疗法。即全国和各地政府纷纷实施脱钩方案,行业协会从地位上要重新谋取职能分工、办公场所、资金、独立的财务和人员管理等资源。从准备、嵌入到受嵌完成,也是我们行业协会治理改革的整个过程。
从逻辑关系层面分析,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治理涉及两个层次的因素:治理意愿与治理能力,前者是指政府对行业协会治理和控制意念的强弱程度,反映出政府主观治理意志程度的大小;后者是指政府对行业协会治理的具体策略和实际状况,是政府实现治理意志的手段和工具。当前我国政府的治理意愿方面,一方面政府对行业协会尤其是市场型行业协会的吸纳意愿增加,希望通过行业协会扩大增强对行业的治理;另一方面基于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律,政府在形式上要赋予行业协会较为独立的运转空间,不能直接管控,治理意愿有着现实边界和有形的约束。在政府的治理能力方面,嵌入型治理体现在以下两个维度:一是政府对行业协会管理的制度化水平提升,传统的登记、备案、名称管理、年检等管理业务将进行规范;二是政府对行业协会治理手段的多元化,表现为除了原有的行政手段之外,更为大量的使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
上述四个方面构成了嵌入型治理的基本内容(见图2),即较强的吸纳意愿、有边界的治理、较高的制度化水平、多元化的管理手段。这些内容构成了嵌入型治理的主体思想,但是从现实的治理工具和手段来讲,这些自上而下的设计,必然通过国家的法律、政策、规范等系统制度供给,来作用于治理对象——行业协会。加大行业协会治理的供给侧改革,形成系统的制度供给,是解决当前行业协会治理困境的重要路径之一。
(一)建立开放性准入制度,以增量改革促进存量改革
“脱钩”主要针对传统的官办行业协会,属于存量改革,阻力和困难不可避免;而不断增加市场型行业协会,属于改革中的“增量”,能够产生良好、持续的“鲶鱼”效应,激活现有行业协会的竞争活力,增强行业协会的资源吸纳能力。因此,秉承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打破行业协会准入的种种障碍,探索建立开放性的行业协会准入制度,敞开“入口”,是深化行业协会改革的基石所在。
尽快实行全国范围内“一业多会”,明确直接登记的实施细则。在登记管理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是此轮行业协会改革的方向之一。经过部分地区的先试先行经验表明,“一业多会”不会造成行业协会登记数量的井喷,推广到全国性行业协会、中西部地区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其时机和基本条件是成熟的。同时,对于目前直接登记过程中的各种隐性约束,需要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实施细则,明确予以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具体条件和执行标准,规范登记审查的具体行为,压缩登记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营造科学、公正、开放的准入环境。
适应社会和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建立更具包容性、开放性的新型设立制度。逐步跨区域登记、异地登记、联盟登记、国际化准入等更具包容性的设立制度。市场经济发展推动了全国经济一盘棋的大格局,服务于行业发展的行业协会应当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只要政府系统内部设置好合适的登记管辖权限,完全可以实现跨行政区域进行登记、异地登记;行业领域正发生着深刻变化,生产、销售、流通的领域交叉,上中下游之间的产业融合再造,互联网+、休闲文化、新能源、新材料、新科技等打破了行业界限,联盟登记、“跨界”行业协会的登记亟需探索;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也对政府的行业登记制度提出了新课题,如何尽快解决国际性行业协会的准入和国内行业协会的国际业务登记问题,需要我们构筑更加开放和更具包容性的登记制度。
(二)厘清政会职能界限,推行行业协会职能清单制度
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职能界限不清,脱钩后行业协会的职能如何定位,到底该做些什么,是深化改革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顽石。这需要在制度供给体系当中,尽快厘清两者职能,尤其要明确行业协会职责范围,将行业协会应该承担的职能通过各种制度嵌入其运行当中,提供给行业协会应有的独立舞台空间。
尽快剥离行业协会承担的政府行政职能。行业协会是独立于政府的一种社会中介组织,自身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而不是行政单位的办事机构、附属机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能,要尽快剥离行业协会承担的行政职能,给行业协会“摘帽”、“解绑”,让行业协会寻求自身职能而不是追求行政资源的庇护。对于特定情况依法进行委托的行政职能,行业协会必须要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开,并在职能委托结束后停止相关活动。
明确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和责任范围,推行行业协会职能清单制度。就现代社会组织的理论使命而言,行业协会扮演着特殊的社会角色,一方面它本质上是互益性社会组织,其基础的职能是服务会员,维护行业秩序,表达行业利益诉求,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服务行业发展;另一方面则联结着政府与企业,沟通信息,承担法律授权、政府委托和企业委托事务,使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三者之间的整体效用最大化。[13]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了行业协会的职能体系,如张建民提出的5大类21项的职能体系设计,[14]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提出的16项职能体系。[15]就我国当前的改革实践而言,需要通过广泛的调研,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全国及地方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体系规范,形成职能清单,引领行业协会发挥应用职能,也有利于敦促政府尽快还权于行业协会,避免行政部门越俎代庖。
(三)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形成全方位的配套扶持制度
限于我国的具体国情,较长时期的计划经济思维、政府主导社会格局以及行业协会自身的产生发展历程,当前对行业协会的脱钩改革,决不能一“脱”了之,任其自生自灭。尤其在近几年的过渡时期内,政府通过系统的配套制度帮扶,帮助行业协会摆脱积弊,培育行业协会自食其力、强身健体,提高自治能力和行业治理能力,对未来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大有裨益。
明确过渡期行业协会基本运转的配套制度。人、财、物是一个组织赖以正常运行的最基本条件。脱钩后的行业协会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生存问题。在人力资源的使用和调配上,要赋予行业协会独立的人事自主权,建立符合章程的规范化用人制度,行业协会原有主管、主办、挂靠单位不得插手人事事宜;优化人才结构,提高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比例,通过给予一定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到行业协会工作;行业协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基本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针对脱钩后普遍存在的经费问题,要尽快明确鼓励行业协会合法拓展经费来源,引导行业协会通过合理的业务活动,获得会费以外的更多企业捐赠收入、咨询收入、有偿服务收入等;同时国家财税部门尽快出台关于行业协会的缴税细则,制定优惠税率,减轻税收负担,避免“营改增”后按照企业标准缴税。对于目前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财产和办公用房,要给予一定的缓冲期,厘清财产归属,制定专门管理方法。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直接扶持行业协会成长。对于原属财政预算支持的行业协会,脱钩后其财政直接拨款将逐步减少至取消,政府购买服务将成为其收入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纯市场型行业协会,在提供某些具有竞争力的服务同时,政府也需要通过支付购买服务的对价。政府购买服务是对行业协会发展的最直接和有力的扶持,既有经费的支持,也有业务和职能事项的委托承担,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治理功能。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民政部已经在国家层面已经印发了政府购买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下一步亟待明确执行细则,地方政府也须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配套提供长期或短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给予行业协会有力的支持。
敦促行业协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其练好“内功”。行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尽管属于内部、个别的事务,但是就行业协会的整体治理而言,改革时期的政府有义务提供一个基本要求和章程规范,促使行业协会逐步成为独立、健全、有所作为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要按照现代社会组织的一般要求,形成一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科学运转、制衡有方的法人治理结构。其章程要符合规范,内部管理依照章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重大事项落实民主选举制度,鼓励选举行业内有代表性的优秀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推动行业协会工作规范化、常规化,提高其自身在行业和社会的影响力。
(四)理顺监管关系,塑造科学合理的综合监管制度
行业协会脱钩之后,回归市场、行业和社会当中,政府监管责任并非因为脱钩而责任减少,反而由于行业协会成为独立社会主体后,其业务活动涉及面更为广泛,需要更多部门履行相应监管责任和设立相应制度。
首先,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体系。作为社会组织的主要管理者,民政部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登记审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审查协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规范程序;财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使用国用资产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支付;税务部门针对行业协会尽快明确扶持性的合适税负、税率及减免政策;价格监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收费项目和服务价格进行监管;其他部门在涉及职能范围内的行业协会活动或业务,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制定规范。各个行政部门联合监管,真正做到脱钩不脱责,给行业协会打造安全、合法、正确的“跑道”,形成一个健全的行业协会综合监管机制。
其次,建立行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体系,引入社会监督。与政府信息公开类似,行业协会的运行信息公开,能够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获得政府、行业、社会的认可,也便于社会监督。全国性行业协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已经在筹建当中,将成为协会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和平台,地方政府也应尽快因地制宜,建设地方性行业协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同时,行业协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行业协会信用制度建设,是提高协会组织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之一。积极探索建立行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诚信制度、业务活动信用承诺制度、“黑名单”制度,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报告,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再次,探索行业协会绩效评估制度,完善退出机制。行业协会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发挥作用有大有小,其运转成效,需要进行系统的评估。目前美国等国家建立了行业协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发布评估报告;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市的行业协会评估也采取了委托第三方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鼓励非政府的第三方机构从事定期的行业协会评估,对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财政经费使用、具体活动、工作业绩、行业作用、社会责任履行等内容进行制度化评估,评估报告和结果向政府、社会公开。尽快建立健全明确而具体的退出机制,实行“宽进严管”的治理理念。对于脱钩后难以完成转型、基本停止运转的协会予以注销;对于部分行业协会违反章程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的,甚至违法乱纪不当牟利,经监管部门惩戒后仍不改正的,依法责令退出;而对于多次评估结果欠佳、行业代表性低、社会认可度差,不宜继续运转的协会,也应该予以限期退出。
(五)重视优化升级,探索特色的政会互动、合作共治制度
完善行业协会党建工作新制度,引领良性的政会互动关系。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行业协会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障行业协会工作的正确方向,服务于企业会员和行业发展,当好政府联系行业的助手和桥梁。新型党建工作制度,要坚持党的领导与行业协会依法自治相统一、强化政治功能与凸显服务功能相统一,团结凝聚群众、助推事业发展、塑造行业先进文化相结合,成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倡导者和可靠治理力量。
积极建立行业协会公共参与机制,与政府合作共治。行业协会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当中,是合法的社会治理主体之一,有着重要的公共参与功能。行业协会的公共参与主要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政府委托的公共事项,二是行业内的公共性问题,如行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制定等等,三是公共政策制定中的有效参与。建立行业协会公共参与机制,与职能清单制度遥相呼应,对于行业内的公共参与,要形成日常的工作规范,使其成为行业协会立身的根基;对于政府公共政策的参与,要利用自身作为政策倡导者的地位,通过游说、私人接触、行业呼吁等政府认可的方式,与公共政策制定者直接接触沟通,反应行业合理诉求,从而影响公共政策议程、内容和执行方式;还可以通过派代表参加各种听证会、座谈会,以及整合会员企业的力量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
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以法治助推改革,促进改革成果制度化。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就行业协会治理而言,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目前相关工作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脱钩改革及一系列的改革配套制度完善起来,政府自上而下的各种治理因素嵌入到行业协会发展当中,使得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急需将相关制度通过法治化途径明确下来。未来的《行业协会法》应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设立条件、基本职能、法律权利义务等问题予以明确,对管理体制、财税政策、价格政策、登记设立、退出机制、产权厘清、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行业协会商会“从摇篮到坟墓”整个生命周期中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项立法的颁布实施,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将为行业协会打造良性的顶层制度设计,扫清发展障碍,推动行业协会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治理中作出更大贡献。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嵌入型治理: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行业协会的制度供给研究”(编号:2015M57096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社会管理体系转型升级研究”(编号:13&ZD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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