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经验与民主实现形式

自20世纪中叶开始,“社区”被视为解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困境的重要载体,以社区为基础的公民参与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公民参与社区治理“不仅意味着重新找回已经失去的地方团结形式,它还是一种促进街道、城镇和更大规模的地方区域的社会和物质复苏的可行办法”[1]。具体到中国现实,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和利益主体的不断分层,城市社区居民的诉求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单元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和社会创新的关键所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一、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一般理论性分析

社区参与可以看作参与概念在社区中的应用。“参与”通常被看作“对于能够产生利益的活动进行的行动介入和过程选择”,具体地说,就是“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对于目标确立、计划制订、政策实施、评价体系的自愿的民主的介入,在此过程中做出贡献并共享发展利益”。[2]关于社区参与,从广义上来理解,就是指社区居民及政府、自治组织等社区建设参与主体,对于社区发展的参与过程与参与行为。[3]从狭义上来理解,就是指社区居民自愿、自主、自觉地参与社区各项事务管理的行为,[4]是一种以社区发展为目标的具有公共参与精神的参与行动。

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20世纪90年代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国家复兴以来比较活跃的研究领域之一,在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理论、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协商民主理论。这些理论彻底批判了国家中心理论,以及新自由主义国家最小理论中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的理念,强调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奥泽尔、哈贝马斯等学者主张将非国家性质的私人经济关系从公民社会中剥离出来,将公民社会理解为独立于国家和市场之外的公共领域。约尔·S.米格达尔提出“国家在社会中”的新思路,指出某些时候国家与社会可以达成相互增权的格局,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能够增加双方的能力。彼得·埃文思创立国家与社会协同论,提出“嵌入式自主性”新理念,指出有效的政府干预与高度发达的社区组织之间的积极互动,是经济社会发展成功的重要因素。协商民主理论强调“正当妥协”,指出权力并非国家所独有,甚至不局限于合法社团之域;权力可以扩大到一切同行使权力有关的形式,人们只有通过对社会互动体系的描述,才能揭示其中存在的影响、力量和权威,在有限度分歧的基础上,通过交往理性和协商民主才能重构社会和谐。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关注国家与民间组织何以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集合,强调在对话协商中将工具理性转向交往理性,最终实现国家权威与民间力量在妥协中和谐相处。

在国内,学者以极大热情关注上述学术理论的发展,结合中国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调查,做出试图超越的努力,形成了一些具有特色的分析框架,如贺雪峰的“村庄记忆框架和半熟人社会”、毛丹的“村庄单位化”,萧楼、王小军的“互构村庄”、仝志辉、贺雪峰的“三重权力结构”,顾昕的“相互增权”,林南的“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等。一些学者还尝试以治理和善治理论为理论资源,演绎新的分析框架,并对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前景及具体制度做出分析。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超越或摒弃国家中心论模式,更多从互动演化的理论模式来理解今天中国的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学者们大都对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有着较为执着的理论偏好,承认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对实现中国政治现代化的有效性,但对中国推进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具体路径存在明显的分歧。

二、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模式分析

目前,中国城市社区几乎都是在房地产开发与维护过程中由居住形态变化逐步形成与完善起来的,居民是否愿意或者是否能够参与社区治理,不仅取决于其生活状态、利益诉求、公共意识等个人因素,更取决于政府动员与支持、社区治理策略等因素,由此导致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形式的分化,大致可以划分为居民自主参与、政府动员参与和居民维权参与几种类型。下面从实证案例出发剖析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行动逻辑与实践路径。

1.自主参与模式

居民自主参与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社区治理模式,一般是在针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进入社区后,公民对其运行的公平性经过辨识、磨合、认同,形成自我认同、自我管理、自我参与社区自治模式。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政府提供特惠的福利制度,而公民的认同与否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政策的走向。在最初阶段,一般表现为群众不理解,不配合,但一旦看到制度实施的效果,公民又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欲望。在参与过程中,居民逐步学会从个人物质生活的追求向公共精神生活的转变,成为真正有主体性的行动者。在这种社会参与方式中精英的引导十分重要,他们的共性特点是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意识,善于发动群众做有利于全体的善事好事,且不计较个人的得失。在参与治理过程中他们不是采取直接命令式,而是善于抓住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点对点的服务,诱导群众亲自参与,从法理上奠定参与的社会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集体行动的“搭便车”行为。

这种参与模式在老旧散小区建设改造中表现得最为突出。老旧散小区一般集中在工矿企业集中区域,通常是由单位住宅小区演变而来。居住区内人员构成简单,一般为企业退休员工;但也有一些居住区由于原住人口大量迁出,成为流动人口集中之地。

C市团山街道长山花园社区前身是J省一家国企的宿舍区,居民多为原国企职工。为帮助企业职工摆脱生活压力,2003年C市政府启动下岗职工生活援助工程,由厂里对困难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补贴,但由于厂领导对职工生活状况缺乏了解,生活补贴发放效果不佳,职工认为不公平,建议由社区组织发放。社区与厂领导就发放生活补助问题进行了沟通,结果遭到误解。在职工集体抵制厂领导、不向单位报申请的情况下,厂领导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可以由社区代发生活补贴。社区在获得授权后组织退休共产党员,对居民逐一进行摸查,并组织居民代表对群众困难情况进行逐一评议,最终确定按照家庭进行差别化发放的方案,厂领导批准后将方案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政府补贴款到位后按照新方案发放给职工,做到了透明、知情,取得了良好效果,杜绝了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通过这次参与行动,居民对于依靠自身力量争取公平正义有了新认识,也促成了小区内居民的深度合作。社区居民体会到当涉及关乎个人利益的事件,不能采取对抗等不理性做法,只有合作,才能做到个人利益最大化,从此更加自觉地走上自主参与社区治理之路。此后,在小区健身路径建设和居民楼屋顶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设中,居民要求全过程参与社区积极回应,将健身路道铺装和居民住宅屋顶改造向居民开放,施工队伍由居民自主选择,施工过程由居民全程监督。在帮助居民解决实际困难的过程中,社区高度重视居民的合理化建议,并运用社区议事委员会这一组织使之成为居民认可的社会行动。一些原来在厂子里有威望、敢于担当的党员被选为议事委员会成员。在议事实践中,居民自治理念得到充分彰显,协商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居民在参与实践中逐步改变以自我为中心、斤斤计较的心态,形成了平等对话、理性协商的品格和技能。通过不断总结经验,社区自创了“四步议事工作法”,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四步议事工作法”最大的优势在于充分信赖群众,紧紧依靠小区居民,不仅做到了在集中民智中了解民意,解决民忧,而且还更加有效地促进了社区党组织与居民之间的融合互动。

2.维权参与模式

社区维权参与模式,是指具有一定威望、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动员能力的民间人士动员本社区居民以对抗的方式参与社区各种活动和事务的社区参与模式。这种参与模式主要是基于争取和维护居民合法利益,具有典型的利益导向特点。社区维权参与主要集中在商品房小区。由于居民消费意识的觉醒和产权意识的深化,不再对开发商销售宣传和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默许态度,开始以各种方式进行抗争。在维权行动中,社区私人生活空间逐步向公共性转化,在斗争中业主通常会启用集体话语,影响社会舆论和政府决策,最终实现从业主向公民的转变。

C市安华美域小区与物业长达四年的争夺就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安华美域小区是典型的商品房与公用房混搭的小区,2007年10月建成。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始于延期交房。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交房延期,业主多次向开发商反映诉求无果。部分业主开始利用业主论坛进行动员,在房屋开盘时聚众向开发商施压,要求开发商补偿因延期交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结果不仅该小区公众形象严重受损,而且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督促开发商做出让步,斗争取得初步胜利。这使业主初步体会到了集体力量的重要性,传统社区的信任网络在小区中逐步建立起来,初步形成了一个互信互惠的“公共空间”。

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第二次冲突是业主发现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差距很大,存在17项不达标问题,要求物业公司限期进行整改,结果意见没有被采纳。该市经开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听取业主反映情况后,表示将尽快责成物业公司提升管理水平,但半年过去后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两次维权后,居民发现由于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政府部门对于小区活动给予的支持有限,一些基本要求得不到有效回应。在居民倡议和昆山路社区的支持下,2009年8月安华美域小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先后到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摸清了安华物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就物业服务、绿地、供暖等问题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对于绿地问题,物业公司强调现在绿地位置是公司通过立项从政府那里争取来的资源,其处置权属于开发商。对于供暖换热站问题,因涉及建委、热力、规划等部门,开发商需要协调解决。对这两个说法业主方面并不完全认同,认为这些问题应当由开发商在居民入住前予以解决,拖到现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2010年夏,开发商在绿地位置启动室内停车场和物业用房建设。业主委员会进行制止,但施工方不予理睬。在这种情况下,居民设置人体障碍阻止施工,业主委员会还致函政府和执法部门,要求进行干预。执法部门到场后认定该工程缺少报批手续施工违法,要求开发商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现场建筑实行了破拆。这一次对抗,激化了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开发商先前承诺在完成车库开发的同时启动会馆建设的计划搁置。

为此,业主开始上访,要求开发商立即倒出非法侵占的物业用房交业主委员会使用;认真履行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立即清理被依法推倒的违章车库现场恢复绿地;彻底解决房屋开发中遗留的所有问题。政府指示行政执法局就拆除违章车库和落实物业用房对开发商进行督促。这彻底激怒了开发商,2010年10月初,指使物业公司以业主大量欠缴物业费为由,停用所有电梯,停止运送生活垃圾。愤怒的业主集结到市政府反映情况,市维稳办、经开区政府等紧急出动,与物业、业主代表进行对话。业主委员会在据理力争的情况下做出了适度让步,物业公司迫于压力打开电梯,恢复运营。这次斗争虽无胜利者,但促使物业公司转换策略,在居民中推行一户一卡的电梯使用方式,用技术手段胁迫居民缴费,大部分业主为了出行方便开始缴费。

2011年初,应安华美域业主委员会要求,在开发区建设局以及昆山社区的协调下安华美域业主委员会、安华地产、安华物业三方进行了一次沟通,就小区目前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了商讨。协商虽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在重大问题上仍旧没有实质性突破。居民由此产生失望情绪,认为政府对物业公司行为治理偏软,不愿再参加类似的维权活动。个别业主甚至对业主委员会提出质疑。此后业主委员会顶住压力,与政府合作,敦促物业公司落实承诺,通过实际行动进一步赢得业主的支持与信赖。

为了破局,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转变策略,不再与业主委员会硬性对话,而是通过经济手段软化业主委员会成员。如在收费方面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办法,对于业主委员会骨干和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住户,一家一户进行协商,并给予了一定幅度的减免优惠,此举赢得了一部分业主的信任,长期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越来越少,群众对抗情绪渐消。在内外压力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虽有沟通,但难有更大进展,仅在物业用房和换热站问题上有了一些突破,业主委员会中的一些成员开始心灰意冷,业主委员会主任愤然辞职,维权活动积极分子L先生被业主委员会推举为新的主任。此后,业主委员会放弃“寸土必争”的理念,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公司在保证服务的同时,建议通过市场化手段争取资源,尽快破解居民面临的难题。

2011年初,新任物业经理W上任以后,调整策略,放弃建设封闭车库的做法,向开发区规划局申请利用社区绿地以及闲置用地建设地面停车场,建议得到了政府认同。急于进小区停车的业主也表示支持。业主委员会最终从缓解小区停车压力出发支持了建设。为减少进一步冲突,开发区政府还规定物业在收回开发成本后,由业主与物业协调收益分成的问题。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都表示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进行分配,发号时场面非常热闹,甚至出现一位难求的局面。

2011年冬,开发商将中加国际双语幼儿园引入小区会馆,因为此举改变了最初建设综合服务设施的承诺,又出现一些反对声音,但业主委员会考虑幼儿园属国家支持的社区发展项目,又可惠及部分业主,做出了与开发商合作的姿态。会馆顺利建设,2012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小区内50多个家庭的孩子入园,物业兑现了对小区儿童优惠入学的承诺。近5000平方米的会馆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全部利用起来,实现了双赢,运行两年多来业主一直比较满意。

3.政府动员参与模式

政府动员式参与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引领,社区非正式组织协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与社区活动的社区治理模式。政府动员式参与的空间比较广泛,开始主要是基于对政府实施的公共服务行为的支持,包括政府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文化、社区公共事务等。近期随着社区内部社会关系的调整,已在解决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方面做出更多探索。动员式参与过程中政府以各种形式在场,绝大多数参与活动实际就是在完成政府委托任务的过程中实现的。政府动员式参与并不完全拒斥市场的进入,甚至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迎接市场力量。在动员式参与中新兴社会力量的作用不容忽视,社会组织具有创造性的活动,使得参与活动更贴近社区。在活动过程中居民的公共意识得到了提升和发展,为向公民转变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必须承认,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始终是中国社会治理的主导性力量。社区的制度供给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国家的制度引导。[5]虽说社区中业主真正关心的是与自身生存状态直接相关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与服务主体的利益高度相关。业主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去直接面对这些问题困难重重。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作为民生工作的核心力量,在重大民生工作表达与解决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社区遭遇水、电、气等重大维修事项时,更需要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代表业主出面与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资源,完善服务,在这方面C市某汽车集团公司自立社区比较典型。

自立社区是C市最早由某汽车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开发、带有部分福利性质的商品房小区,居民主要为该汽车集团公司职工和回迁农民。开发商通过征地方式取得开发权,失地农民作为拆迁户被安置在社区中。由于当时缺乏规范,回迁房建设标准不高,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管网质量差。2008年8月,社区组织居民多次找到管网负责单位反映社区供暖管道外网漏水问题。经过反复协商,管网负责单位投入40余万元,维修了30余处漏点,但在加压运行时,供暖管道整体爆裂。经过权衡负责单位决定放弃当年供暖。此举在业主中产生强烈反响,私下谋划万人到该汽车集团公司静坐上访。面对突发情况,社区党委连夜组织居民骨干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应对办法,决定由社区S书记出面把管网负责单位的领导邀请到社区参加居民议事会,与居民面对面沟通。S书记以区人大代表身份约见了管网负责单位的领导,与14个居民代表进行了坦诚交流,S书记展示高超沟通技巧,软硬兼施,最终管网负责单位领导决定再投资300余万元将小区外网管道全部更新,保障小区顺畅供热。问题解决后,居民将电视台请到社区,高度评价管网负责单位的行为,两家单位随即结成帮扶对子。

在这次合作行动后,居民对社区党委和居委会的信任度大增,开始积极配合社区组织动员的各项和谐社区建设行动。社区党委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制度化社会治理新方式。一方面,通过组建居民议事会为小区居民提供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将无序的个体“怨愤”纳入到有序的制度表达渠道。先后建立了社区居民公约、社区居民议事规则、重大事件处理机制等制度。另一方面,探索将与该汽车集团工资、物业公司和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危机治理行为规范化。“因为危机治理是一个有机整体,不仅包括社会强制、公民参与、利益协调和创伤抚平,还包括日常治理中为了规避危机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措施和准备。”[6]着手完善社区党委领导,社区居委会主导,社会组织、驻辖区单位广泛参与,责任田党支部、社会管理创新网格及其他社会资源共同助力的社区组织格局,建立了重大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业主守则和小区服务单位管理办法,促进社区治理由应急的、运动式治理向日常的常态化治理转变。

对于社区内回迁户居住区弃管问题,社区采取了灵活、自主、能动、多样化的组织方式。回迁房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对于旧的福利制度强烈依赖,经历一次物业弃管后,对商业化物业管理不再信任。社区党员和上访专业户相继提出自我经营、自我管理小区的建议。社区党委认为可以进行尝试,召集小区居民商议自管办法,通过表决由发起倡议的党员和上访户分别在作为试点的所在楼栋收取管理费,两人尽职尽责,当月的收缴率达到98%,经费使用透明有序,得到广大居民的拥护。取得经验后,在社区党委的监管下,7座回迁弃管楼全面实行自我收费、自我管理模式。经过2个月的尝试,社区党委认为时机成熟,动员7栋回迁弃管楼中的精英成立自治组织,自治组织成员体现出代表的广泛性,长期上访的回迁户也有代表在其中,真正形成了多元化治理主体。居民自治机构不定期召开专题议事会,发动居民各抒己见,群策群议,做到社区矛盾内部解决,最大限度减少群众上访、集会游行事件的发生,确保社区居民维护权益行为的有序进行。自治组织成立后,社区党委进一步发挥社会引领机制,发动居民,采取自己维护一部分,向社会争取一部分,企业扶持一部分的方式进行居住小区的改造升级,进一步赢得了民心。

三、反思与建议

从上述三个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新建社区还是老旧散小区,公民参与行动始终要求政府、社区组织、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场。公民参与的目的从外部讲就是要消除冲突,争取合法利益;从内部讲就是要创造一种团结互惠的社会规范,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改善居民生活质量。要实现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目的,必须不断克服公民参与的制度、组织、文化和个人素质的障碍,这离不开政策范式的调整。

自主性参与能够被居民认同,关键是尊重公民“永恒的自利性”。社区对居民所反映的共性问题采取的态度应当是积极回应,对公民自主参与行为给予充分信任,对居民中的一些情绪化举动不进行硬性阻拦,以适度的张力获取必要的活力。社区在一定程度上更愿意看到居民自主与基层政府抗争,以解决居民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对于涉及社区改造完善等事项,注意听取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通常是先争取全体业主的意见,最后由有影响力的议事机构成员决议,体现出全面性与权威性相结合的特点。为避免社区自主参与出现的小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倾向,社区力争做到事事公开,主动展现社区居民参与活动的合法性,用实际行动消除政府的顾虑,在社区建设中逐步形成明确的监督机制。

在维权式参与模式中,商品房小区产权的性质不断被模糊,又不断被清晰,各方利益主体依靠自身的力量、资源和策略进行博弈。在这场博弈中,业主基于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追求更高服务质量的物权;开发商、物业公司则主要维护既有和潜在物权利益;政府更多承担的是规范和维稳责任。在公民维权式参与过程中,如何有效使用法律维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上述案例中小区业主始终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使得维权的法律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有了充分保障。部分业主为达目的采取不交物业费方式进行对抗,并不是理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最终在政府的协调下,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重新坐下来协商,给问题的依法解决提供了可能。维权组织化是维权式参与模式为我们提供的一个重要启示。在最初阶段业主委员会很好把握了居民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愿望,通过利益联盟体成功维权。在多次博弈过程中小区居民逐渐认识并习惯通过组织化形式行使权力,履行责任、参与公共生活,并形成了一批维权力量。从学理层面看,业主维权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以建筑物及附带区域区分的所有权(物权)、社区自治权(治权)和公民权(人权)。这三个层次不仅代表了业主维权的三种形态,而且也体现出业主维权的三个发展阶段,这是一个逐步成长和升华的过程。目前的社区维权行动大都停留在第一个阶段,对于公民权究竟应当如何维护,很多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还缺乏充分的认识。

政府动员参与模式成功的条件首先是努力做到社区的“幸福需求”与居民的“社会需求”上下呼应,高度一致。从案例看,虽然动员方式比较传统,但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很好地利用重大利益事件,按照“目标同向、资源共享、工作齐商”的原则,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尤其注重引导居民在自管中发挥正能量,在服务居民中加强配合,共享资源,提升创建幸福社区的水平。案例显示公民要在新社区参与社区治理需要适度社会动员。在商品房小区中由于居民来自不同地域,成员构成趋于复杂化,人际关系淡化,凝聚力和归属感减弱明显,要团结起来干大事,必须经历一个社会动员的过程。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所说,“人们必须参与都市运动,并在其过程中发现彼此的利益,人们以各种方式分享彼此的生活,新意义就有可能发生,新的社区文化认同也才能实现”[7]。事实上,要使动员有实效首先要坚持为民务实,虽然许多公民参与文献无不假设公民参与会自动衍生出更多的利他性行为,但案例经验表明,公民参与只不过提供了个人私利影响决策的宝贵机会,漠视自利行为的持久性是不利于问题解决的。其次,要激发和制造居民对基层治理创新的愿望,建立与社区治理共进退的工作机制。案例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没有采取强制的办法,而是充分利用成功游说相关部门全面改造暖气管道这一重大利益事件,将大多数社区居民的关注点由个体引向社区,由社区转向企业,激发居民团结意识,促进全体居民增进社区认同感,居民自发组织起来建立自管组织,在社区出现一种强大而活跃的社会力量,为共建共享和共同治理积极想办法,不仅很好地疏解了内部矛盾,建立了和谐的居民关系,改善了居住环境,而且在与开发商的矛盾冲突中团结一致,积极维护社区利益,做到了有力有节。再次,把动员式参与作为居民走向现代化的过程对待。动员式参与要持续需要把提升居民现代意识作为社区治理的一个制度来坚持。英格尔斯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珍视生命力的广泛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8]最后,兼顾相关单位的利益诉求,做到争取与扶持相结合。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是经营性单位,不能单纯强调服务意识,还需要高度重视其发展中出现的经营风险问题,对提供相关服务的非公企业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避免出现再次弃管问题的发生,形成供需合作共建的合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发现作为以宏观政体结构稳定为基础的地方性治理变革——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来源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尤其在公民普遍缺乏参与公共事务治理习惯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在位。政府应当顺应公民对于公平、正义、尊严和安全的要求,努力实现对市场力量的约束。由于中国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具体路径及形态模式呈现出明显的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路径依赖,以社会公正为起点的制度建设和“公共精神”品质的化育与养成显得同样重要。非制度性参与行为的扩张、群体参与行为的大幅增加,是社区决策中公民参与方式失效的外在表现。长期以来国家一直把社会治理政策锁定在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范畴之内,试图通过推行以发展社会资本为本的社会政策,激发社区内生要素与动力源泉,进而推动城市基层社会的再整合,提升公民参与的有效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对于城市社区市场化转型中出现的利益分化、支付维护成本困难、社区调整财力有限等问题关注不够,致使社区治理中的利益纠纷不断,甚至成为维权的重心,政府过度承担与政府被市场绑架并存。因此,单纯强调激活活力的社会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更宽的领域、更广的范围内,推出更多的混合型政策。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绩效是城市公共生活领域诸多相互依赖的权力累积的函数,核心决策层的利益偏好、社区利益相关者力量的对比与博弈、社区决策的形式、社区“公共精神”品质等因素,直接影响公民参与质量。在现阶段,落实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有赖于利益相容的微观基础塑造,有赖于利益博弈框架下发展起来的社区组织,有赖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具型契约关系的确定和制度规范的有效建立,公民参与政策手段的调整也应以此为据。最终建构起一个更加开放的,融社会、经济、政治政策为一体的包容性政策范式体系。

注释:

[1]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3页。

[2]转引自王时浩:《论社区参与》,《中国民政》2007年第1期。

[3]王骥洲:《社区参与主客体界说》,《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4]王刚、汪丽萍:《社区参与简论》,《城市研究》1998年第5期。

[5]孙璐:《利益、认同、制度安排——论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影响因素》,《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6]蔡志强:《危机治理与社会和谐》,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7页。

[7]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夏铸九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69页。

[8]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殷陆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页。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公民  公民词条  治理  治理词条  民主  民主词条  形式  形式词条  参与  参与词条  
智库

 后备干部与当代中国的精英转换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该论断深刻反映了干部在党和国家建设过程中是发挥着轴心作用的。基于干部在党和国家的关键地位,曾有国内学者...(展开)

智库

 新《食品安全法》落地需配套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不会自动转化为生活事实。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修正案,急需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制度安排,以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实现良法善治。201...(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