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社会多元治理方式,赋予了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公民个体以强烈的公共责任,以多元管理主体间内生的相互批判性确保了自我发展的动态均衡性,适应了从简单线性行政管理到复杂多元综合治理的发展趋势。公共管理的内在批判性是在从传统公共行政到新公共管理范式转换的过程中不断呈现出来的,是参与公共管理的诸主体之间基于自我之公共实现的需求而实现的相互激励性监督,是确保现代公共管理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公共环境并提供积极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表现,是现代公共管理实现自我超越性发展的动力所在。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考察公共管理的内在批判性,将立基于现代公共管理实践现状的实然状态,以问题意识关注公共管理发展的应然走向,是在实践旨趣和理论规范相统一的层面上对公共管理的未来发展问题进行的积极探讨。
一、从传统公共行政到新公共管理的范式转换:基于批判性增强的考察
传统公共行政基于科层制而展开,重视的是科层组织设置和日常运行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强调上层组织对下层组织直接的指导和命令,突出了层级组织之间执行的重要性。在行政从政治领域中脱离出来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种行政模式展现出了很高的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规治了“政党分肥”的政治腐败问题,代表了一种高度现代化的“政治—行政”运行模式。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这种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遭到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巨大挑战,专注垂直管理的科层组织不断在公共职能的整合中实现扁平化,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出现了民营化、市场化的趋势,政府强大的“利维坦”地位正在改变成为社会多元治理中的一元,新公共管理代表了一种打破权威集权、实现社会分权的公共行政的后现代状态。特里·L.库珀将这种状态描述为:“民主管理过程中,不可以有任何具有体系性质的普遍的或最终的基本规则,但它们起着替代的或临时权宜的作用,它们会因时变化以适应我们变动不居的社会契约。历史就是对这种契约演化过程的记录。”[1]欧文·E.休斯将之描述为一种与传统公共行政完全不同的新的典范:“建立在行政概念基础上的公共服务与建立在管理概念基础上的公共服务是不同的,并且在这两种公共服务观之间一直存在着悬而未决的紧张关系。然而,目前所发生的一切绝不仅仅是名称的概念,它涉及的内容更为广泛。一旦采用了管理的概念,紧接着就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对变革的责任、外部关系、内部体制和政府概念本身。”[2]从传统公共行政到新公共管理是一种公共事务管理的范式转换,代表了一种去中心化和消解威权的民主化趋势,在公共物品的多样化供给中实现了公共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渐增强的公共批判性贯穿其中。理性批判能力的增强是公民个体与公共组织从成长走向成熟的表现,体现了公共职能的优化整合不断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转变。
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政治与行政的二元模式区分明显:“政治”展现了决策主体的判断力、掌控力和决断力,是一种领导决策层面的自由实现,而“行政”则仅仅考量了执行者的贯彻理解力和行为执行力,基本上是作为严密科层组织的静态部分而较为机械地展开。长期以来,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之政治—行政二分法的质疑与批判从未停止过,“政治—行政二分法容易误导人们过分各自孤立地分析政治与行政问题,主张行政学必须摆脱政治学的价值观,坚持所谓‘价值中立’原则,忽视了价值的问题。因此导致了对政治与行政相分离的盲目推崇,忽视了二分法关于政治与行政应当协调的一面。”[3]对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而言,作为行政主体的科层组织以及作为直接行政执行的科层人,更多的是在操作行为方面消极地贯彻政治意图和政治决策,对政治决策的作出基本上没有任何的影响力,所谓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由裁量权得不到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就谈不上什么批判性了。也就是说,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所能容纳的批判空间非常有限,所能激发的协同互动的公共行动力微乎其微。传统公共行政靠的是规范科学的科层组织设置、严密严格的科层管理体系和紧张有序的科层管理制度,在常规化的公共事务管理中展现出了很高的行政效率和管理效能。
然而,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加快,社会交往的普遍化趋势日益增强,公共生活中面临的突发性事件在不断增多,社会发展中的不可控力量在增强,常规性的公共事务管理越来越难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塑造的政府管理模式出现了政府部门效率低下,行政管理人员固守陈规,政府运行成本过高,公共服务质量低劣,缺乏创新精神。”[4]20世纪70年代末新公共管理的应运而生,针对了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固有缺陷,适应了新的发展趋势的需要。“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与实践模式,是公共行政理论基础变迁的结果,同时也是公共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改革的必然产物,反映了人类进入全球化、信息化与知识经济时代对政府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新公共管理对传统公共行政学构成了严峻挑战,它改变了传统公共行政学的理论基础、研究范围、研究主题与方法,日益成为当代西方公共行政尤其是政府管理研究领域的主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5]
新公共管理运动将公共事务的管理理解为一种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动员、整合和协作,把公共问题的解决视为一个在社会不同力量的相互批判中所实现的协同推进的动态过程。“新公共管理不像‘旧有的’公共管理那样,在公共行政内部实行技术的专业化,其目标在于完全地取代传统的行政模式。新公共管理并不只是对公共部门进行改革,它代表了公共部门以及公共部门与政府和社会关系的某种转变。”[6]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政府机构、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普通的公民个体都可以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而存在,公共政策是社会利益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果,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在这个过程中,围绕公共议题所展开的相互质疑、相互批判是不可避免的,公共行动不再是简单的政治长官意志的行政执行,而是社会民主决策的审慎结果。新公共管理充分调动了社会各方的积极力量,探索了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灵活而有效率的提供方式,使公共管理呈现生机勃勃、富有活力的局面。我们在此探讨的公共管理就是基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诸多理论与实践探索而得到界定的,体现了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之政治与行政二元对立格局的扬弃与超越,是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全新的公共事务管理范式。
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时,新公共管理具有“宁要小规模机构不要大规模机构的倾向;宁要劳务承包而不要通过没有终结的职业承包而直接劳动的倾向;宁要公共服务的多元结构(宁可出现多种提供者的竞争,并存在使用者对供给者运用控制手段,如美国选举产生的学校董事会制度)而不要单一的无所不包的供给方式结构的倾向;宁可向使用者收费(或至少是指定了用途的税收),而不是把普通税金作为资助不具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业基础的倾向;宁要私人企业或独立企业而不是官僚制作为提供服务工具的倾向。”[7]新公共管理打破了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提供的垄断性模式,将市场化竞争、法治化契约注入了现代公共管理之中。新公共管理的多样化模式和生动而有活力的运作方式,源自于其泛主体化特征及其蕴涵的能够保持其积极有效的批判性动力机制。这种公共管理的批判性是内在的,是因为它将社会各方力量都动员成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每一方都把参与公共管理作为积极自我行动的政治实现而非单纯的消极行政应付,各方之间的相互批判来自于公共行动内部而非外部组织的简单强加。公共管理的诸主体之间能够围绕公共议题相互监督、尽职履责,很好地避免了个人意志的独断专行和肆意妄为。这种公共管理的内在性批判易于达成求同存异和利益共识,能够保证公共管理的普遍参与性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现代公共管理的展开空间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发展要求的批判性社会空间,是保证现代公共管理在竞争有序的社会氛围中顺利实现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基本场域。公共管理和公共领域共有的“公共(public)”概念,按照德国著名政治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词源学考察,本身就蕴涵了社会公众在“公众舆论”中的批判性表达。哈贝马斯在其著名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讨论了公共领域的发生学,指出非政治形式的文学公共领域是具有政治功能的现代公共领域的前身,文学公共领域“是公开批判的联系场所,这种公开批判基本上还集中在自己内部——这是一个私人对新的私人性的天生经验的自我启蒙过程”[8]。也就是说,现代公共领域从其产生之日就与批判性如影随形,而且这种批判性基于自我认知提高和自我实现达成而展现了现代政治主体性的确立。公共领域不是人员的简单聚合与机械叠加,而是一种批判性的文化整合,自我在公共领域中感受到的不是约束与压迫,而是公共性的自由与成长。应该说,公共领域的基本特质就是其批判性,这种批判性意味着社会民众政治主体意识的普遍觉醒,意味着理性自觉的现代普遍结社具备了可能,意味着社会规范治理拥有了基本的社会文化条件。
那么,公共领域的批判性是如何展现的呢?我们需要首先从公共领域的概念分析入手。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家的商谈理论》中,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公共领域当然像行动、行动者、团体或集体一样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现象,但它是无法用表示社会秩序的那些常用概念来把握的。公共领域不能被理解为建制,当然也不能理解为组织;它甚至也不是具有权能分化、角色分化、成员身份规则等等的规范结构。它同样也不表现为一个系统;虽然它是可以划出内部边界的,对外它却是以开放、可渗透的、移动着的视域为特征的。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9]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并非人为建构的结果而是在社会文化的历史变迁中慢慢孕育形成的一种开放包容的社会交往网络,集中体现为围绕公共议题而形成的公众舆论。
公众舆论远非大众流俗的文化信息传播,而是一种积极的致力于形成共识的批判性的公共省思。“‘大众舆论’是未经反思的和未经讨论和批判加以调和的,只是在代际之间消极地传输,主要通过大量不相关的、局部的传递行为而得自父母和长者。大众舆论因我们形成于相同的社会化过程之中,而可能以完全同一的形式为你我所拥有。与之相对,公众舆论是产生于讨论之中的经过反思的产物,反映了一种积极形成的共识。这不是一种消极接受的评价,而是一种批判性的思考。”[10]在公众舆论中,社会民众围绕某一公共议题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交流,各种不同的声音和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形成了相互应和的公共话语体系,这既对利维坦式的国家的强大政治权力形成了监督和约束,又促成了生动活泼而积极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而且社会民众在普遍的政治主体性意识增强中得到了更为充分的自我政治实现。由此形成的公共领域允许差异与争论的存在,并将外在于政治强权的理性话语论争作为民主社会达成自我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哈贝马斯所说的“权力为理性所驯化”观点就体现了公共领域之于政治权力的规治作用。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公共领域实体化地体现为大量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比如各种各样的主题性社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为广泛的社会民众的公共参与行动提供了组织化载体。借助于这些非政府公共组织,公民在政治行动之外获得了更为充分的公共性自我实现,和谐有序、公正无私的公共文化也由此而得到孕育和形成,现代公民的培育与养成在此获得了很大程度上的体现,社会自主管理意识和理性监督政府的意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增强。“一方面,这些独立自主的社团组织通过制定组织活动的章程、规则并要求成员自觉遵守以及对其成员的动员、组织、参与和组织之间的相互交流、合作、协商等活动,培养了社会成员的自律意识、自治观念和自治能力,从而成为一种自律性很强的社会力量。……另一方面,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织为人们的自由结社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从而为社会成员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以及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集聚了社会力量,提供了活动舞台,进而能够实现对国家政治权力的监约。”[11]现代公共领域及其具体化为的大量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与壮大,为公民个体多样化的社会参与提供了条件与载体,而且,既形成了对可能自然膨胀的政府行政权力的约束,又为现代政府可能存在的效能不足问题给予弥补与完善,充分展现了现代民主政治所具有的巨大优势和所蕴涵的无限创造力,也为现代公共管理的完善与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
我们看到,在公众舆论的自由理性表达中,在现代公共领域的批判性社会交往网络中,被充分激发的民意、民智和民力能够弥补政府有限决策和有限公共行动的缺陷与不足,以超政治的力量形成强大的公共合力,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我们在现代公共管理中看到,越来越多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非政府组织以组织化实体的形式展现了现代公共领域所具有的巨大的批判性整合效能和创造性力量。“在现实政治生活中,非政府组织在与国家的关系方面,除了面向一定范围的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还有面向政府的利益表达活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发展不仅涉及财富的创造和企业的发展,而且还涉及制度文明和公民个体的全面发展。因此,市场、国家和社会是相互影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已有的各种渠道并努力创造出新的渠道来对政府施加影响,在社会发展当中与政府承担起不同的但又相互补充的功能。”[12]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大量公共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分权化、扁平化、主题性、边界模糊性、包容开放性的特点,是对公共领域在现代民主化公共生活中之积极表现的最好诠释,也是现代公共领域能够与政治领域形成良性互动、协作补充的最真实表现。
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协同互动形成的是一种全新的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治理,组织形式上的相互独立、责任机制上的相互监督、公共功能上的相互补充使多元合作治理成为现代公共管理发展的基本趋势。“就多元化的合作治理主体的出现而言,它所代表的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决不会像任何一种单一治理主体的统治或管理那样忽视差异、否认差异和歧视差异。同时,合作治理又是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共治,这种共治对差异的承认又是决不允许差异成为隔离治理主体、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关系的因素,反而会提出把差异看作为合作之前提和基础的要求。”[13]多元合作治理的出现体现了在公共领域的发展中培育出的大量新型的公共管理主体的积极社会效能,而且,这些公共管理主体能够在相互的监督、激励和协作中不断成长与发展,并在日益复杂化的现代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现代公共管理在作为批判性社会空间的公共领域中展开,通过公共管理诸主体之间的相互问责而保持廉洁高效的运作模式,最终促成能够自我纠偏的公共组织系统。公共管理的内生批判性在实际的公共行动中直接地体现为一种科学、合理、有效的现代问责机制。从字面意思来看,问责是对公共管理中责任及其担当、失误及其原因的质询,被问责者有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对之进行解释和说明,问责所涉及的事件一般都为事关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问责的结果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公共效应和社会影响力。从实质来看,问责是一种基于对人性和组织自利倾向的不信任而形成的批判性的监督关系,是形成负责任的现代公共管理组织系统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公共组织系统能够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由于现代公共管理所具有的多元主体治理的特点,诸主体之间的相互问责以法治化的形式明确厘定了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了公共管理从整体上的动态平衡,增强了现代公共组织系统的自我纠偏能力。
一般而言,现代公共管理中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因为它们是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供给者;而问责的主体则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还可以是个体公民。政府作为问责的对象,是非常容易理解的。按照西方政治学的基本观点,政府是不被信任的,必须要将政府的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中,广泛接受公众的监督,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防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权力的有限性与权力扩张性是相互对立的,它们所体现的是公共委托与私人使用的对立,公众对权力进行公共委托的时候所赋予的权力的性质公共性和有限性,并且委托人期望权力运作具有规范性和公开性以服务于民众。”[14]所以,“小政府,大社会”,对于强调公共权力制衡和公民权利保障的现代公共管理而言,是必需的。这里的“小”不仅仅是指政府的组织规模和人员构成,更是指政府在社会管控和行政管理的权限方面。发达的公民社会,能够防止政治权力的膨胀与越位,使有限的政府组织置于普遍的社会问责之中,恪守权限,并在公意的指引下积极作为。
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问责,同样是必需的。随着非政府组织在现代公共生活和公共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们对非政府组织进行问责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方面,确实存在如有些人所认为的,“非政府组织由于相对较少的监管以及竞争和内部机制,所以,在根本上就是一个不断充斥丑闻的组织,即使由于非政府组织具有慈善的导向和互助的思想,而想实现捐赠的公共性,却还总是被人们猜疑。”[15]另一方面,在社会多元合作治理的大背景下,非政府组织也确实需要对如下问题做出回应:“NGOs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有效的?作为这些角色的一部分,哪些责任应该明晰?NGOs应该对谁负责?与此相关的问题有,NGOs在哪些方面,如何适应本地、本国和国际治理结构。”[16]也就是说,不管是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公共组织,都是由马克思所说的处于复杂社会关系之中的“现实的个人”构成的,西方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尽管残酷但却恰恰印证了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现实性”,所以要保持公共资源的掌控和私人利益的满足之间的平衡,就必须要从消极约束的方面构建起严密的公共问责机制。概而言之,在公共资源的配置方面拥有权限的公共组织,都应该成为公共问责的对象。让公共问责成为一种常态,是确保现代公共管理健康合理运行的基本要求。
对于现代公共管理而言,每一个组织、每一个公民个体都应该成为公共问责的主体,都应该将问责作为自身公共实现的重要方面。对于问责主体而言,明确而积极主动的问责意识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问责主体要将问责作为一种自觉自愿的公共行动,不是“要我问责”,而是“我要问责”。现实公共环境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将问责作为积极的自我意识和个体的公共伦理自主性的体现,这是理顺日益复杂纠缠的公共关系和处置日益严峻繁重的公共事务所必需的,也是外在客观化的公共规范与制度能够内化并真正发生作用的重要前提。“人类的社会化过程,持续地要求我们认同集体的目标和价值观的组织压力,以及法律和制度缺乏或无力支持个人伦理自主性,这些都使我们周围的环境变得混沌不堪,在如此混沌的环境中,我们无法辨认清楚自己的义务范围。新的立法、新的制度安排以及对组织控制进行限定,这些都是有用的方法。但是,如果缺乏有意识的持续努力,以培养一种关于自我利益和角色要求之间的动态关系的自我意识,那么法律和组织的预防措施都将是无效的。”[17]要对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共问题的解决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力,在责任主体的确认、责任事故的追究、责任行为的界定和责任后果的担当等方面保持清醒的头脑,将真正的责任感注入现代公共管理之中,以问责意识引领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共物品的规范供给,使公共管理的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协调一致,真正构建起负责任的现代公共管理运行模式。
现代公共管理将相互问责作为自身超越性发展的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由此形成的是公共管理诸主体之间的协调与互动,整个公共管理过程在动态平衡中能够保持源源不断的发展活力,并形成一个能够自我纠偏的有机社会系统。我们无法避免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危机的应对中出现失误和漏洞,关键是我们能否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割裂、静止、孤立、片面的应对状态,并形成能够通过不断强化自我学习而实现自我化解、自我校正、自我规范的公共组织系统。套用彼得·圣吉的话来讲,就是使整个公共管理的组织系统具有一种“创造性张力”:“当整个组织精熟于运用创造性张力,对于真实情况的看法将大为不同。大家会开始看到真实情况的各种面貌,而将现况看作在他们通例合作下能够加以影响的事情;这不是指设法相信自己很有力量的那种空泛的‘信念’,它是一种领悟——根源于体认现况的每一个面向,包括事件、变化的形态,甚至于系统结构本身,都可以透过创造性张力予以影响。”[18]这是一种适应了现代公共管理发展趋势和要求的学习型公共组织系统,这种组织系统借助于内部的动态平衡和创造性张力对外部环境保持了持续的敏感性和适应性,在组织系统内部出现紊乱和失调时能够自我调整,在周围环境出现危机时能够保持足够的组织弹性加以灵活应对和处置。现代公共管理的健康运行依赖于这种对自身发展机遇、面临挑战、组织优势和组织缺陷有明确认知的学习型公共组织系统,在积极主动的相互问责中,这种公共组织系统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能够妥善化解自身的发展危机,源源不断地将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四、公共管理内在批判性的善治旨归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共管理以其内在的批判性实现了社会治理的自我超越,这种超越不是靠外在行政力量推动的,而是源自于公共管理内在诸主体之间相互监督与相互激励所形成的多元综合治理。“只有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到管理过程之中,才能了解社会结构、形态的变动信息,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发展。”[19]这种社会治理的自我超越优越于以往行政色彩浓厚的管理模式的最明显之处,就在于更为直接、更为经验性地介入了真实的社会生活世界,所确立的政策与制度更有现实针对性且更符合社会循序渐进发展的连续性要求,避免了由于某些个人或某些组织的因素而造成公共管理出现戛然而止的断裂状况,推进了公民政治主体性意识的增强和社会自治程度的提高,实现了渐进式的公共政策替代和社会进程的和谐发展。时下我们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中所提出的善治目标,就集中体现了这种公共管理的内在批判性及其所要达成的社会多元综合治理状态。
“善治”理念古已有之,但在现代民主政治日益深化的当今社会治理创新性发展中才真正获得充分的表达和肯定。“善治是民主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民主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政治特征,也是人类社会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民主化的基本意义之一,是政治权力日益从政治国家返还公民社会。”[20]从字面上来看,善治突出了公共管理的伦理性特点,伦理性代表了基于道德良心和规则理解的自由创造,也就是说,公共管理不应该是一个简单的公共政策制订和执行的过程,而是一种充满了伦理自主性的创造性公共行动。这种伦理自主性体现了一种积极的合作意愿和强烈的公共认同感,标志着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和善治得以实现的社会心理基础。善治突出了民主时代公共文化对政治主体性的培育与滋养,将公共管理纳入更高的文化建设层面来进行思考,彰显了制度、政策、规则之外的公共舆论导向、社会价值体系、生活共同体的文化氛围对于达成优良公共管理效果的重要性。
在基于这种公民社会的善治中,公民不再是作为被管理者而消极被动地存在,而是开始以良好的道德教养和规范意识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扮演自主的公共角色;非政府公共组织不再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装饰品,而是作为桥梁与纽带在政府与公民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并勇于承担公共责任和公共义务;政府不再是强大而令人生畏的“利维坦”,而是有效实现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的积极调控者。在善治中,不管是公民个人,还是非政府公共组织,抑或是政府机构,都在富有建设性的相互批判中不断成长,都在积极的公共行动中达成了自我价值实现。善治以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趋势和公共事务管理复杂化现状的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公民个体、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政府机构进行了充分而积极地调动,从而实现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多元治理格局。善治“是一种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具有不同于传统社会管理方式特性的、全新的社会治理方式”[21]。善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注重发挥公共管理诸主体的公共自主性,激发了公共管理组织系统内生的批判性,并以之真正地推进了现代社会管理的创新,体现了现代公共管理自我超越的创造性发展要求。
五、结语
公共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范式的优势,就在于其前所未有的包容性以及由此激发的批判性激励机制。从政治哲学的视角考察现代公共管理的这种内在批判性,是在实然状态与应然走向的张力中对公共管理的未来发展问题进行的深入探究。这种探究扎根于现实的公共生活世界之中,对公共管理领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状况做出积极回应,致力于探索适应公共管理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动力机制问题。这种探究遵循公共管理实践自身发展的基本规律,尊重公共管理理论演进的基本进程,力求将理论建构与实践指向加以很好的结合,真正服务于公共管理的未来发展。
注释:
[1][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5页。
[2][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张成福、王学栋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9页。
[3]谭功荣:《西方公共行政学思想与流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9页。
[4]何颖:《行政哲学研究》,学习出版社,2011年,第296-297页。
[5]何颖:《行政哲学研究》,学习出版社,2011年,第307-308页。
[6][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张成福、王学栋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0页。
[7]《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60页。
[8][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4页。
[9][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445-446页。
[10]韩升:《生活于共同体之中——查尔斯·泰勒的政治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98-199页。
[11]杨仁忠:《公共领域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57页。
[12]褚松燕:《中外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第48页。
[13]张康之、张乾友:《共同体的进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191页。
[14]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80页。
[15][德]康保锐:《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发展政策:公民社会组织的可能性与界限》,隋学礼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35页。
[16][美]丽莎·乔丹、[荷兰]彼得·范·图埃尔:《非政府组织问责:政治、原则与创新》,康晓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页。
[17][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23页。
[18][美]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郭进隆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413页。
[19]李建华、周谨平:《创新社会管理的政治哲学基础》,《新华文摘》2012年第18期。
[20]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评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22页。
[21]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