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及其能力都离不开诚信底线。诚信底线则在伦理生态、诚信生态中,须生态化保障。伦理,在中国一脉千年,一如天伦、人伦、五伦、常伦、彝伦等范畴所蕴涵,是“正常永久……有宗教意味”[1]53,60的本体性关系,“千万年磨灭不得”[2]597;内生伦理永恒。因此,敦睦[1]天伦和整个伦理,就是本体性的、神圣的伦理责任,分属、共属社会各界。落到国家,就是更重、更大、更关键的国家伦理责任:植根于伦理本体,以公道而系统化的正式制度,保障人们在常态中,悉心敦睦伦理;伦理和法律关系之类两难中,行使优先权而敦睦伦理,从而从本根解两难达两全甚至多全;始终护持诚信底线,保障伦理永恒和中华文明可久而可大。
国家伦理责任是神圣的本体性责任。其主体是国家,比政府更大、更稳定,不因政府更迭而变,对应着个人及其家庭、组织、社会;对象是伦理,对应经济关系、政治行政关系、法律关系等社会关系;内容是本体性责任,不同于德性、规范、应该等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包括名曰伦理责任实乃道德责任者,不同于马克斯·韦伯在准则意义上的责任伦理;范围是国内,对应国际,不是国际法针对国家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
诚信及其近义范畴信任、信用研究很多,没细化、深化到亲属容隐、大义灭亲。亲属容隐研究中,分歧在弥合,共识在发育,和大义灭亲有比较;没揭示彼此对立、利弊、取去,没细化、深化到诚信。国家责任研究没细化、深化到国家伦理责任,没涉及诚信或亲属容隐、大义灭亲。针对这些薄弱点,将其中的问题细分,本文从诚信的伦理本体尤其天伦源头,凸显亲属容隐、大义灭亲的对立、利弊、取去,聚焦并初探国家伦理责任,以期为细化、深化有关研究做准备,促进有关实践。
一、亲属容隐彰显国家伦理责任
诚信底线从伦理本体中,发自天伦。伦理从发生二分为:1)天伦,是天生的伦理,基于血缘因本能而天然生成、本然存在、自然演化,如亲子、兄弟、姐妹,同气分形,无穷绵亘;2)人伦,是人为建构的伦理,从血缘和天伦向外,为不同目的、视需要和可能,随时分形同气而建构甚至重构,从夫妻、收养、朋友到其他各种伦理。从中,天伦生诚信,是诚信源头,有天伦,才有、就有、必有诚信;诚信是天伦之果。诚信源于天伦,才广结各种人伦即所有正常社会关系,是人伦之因,有诚信,才有、就有、必有人伦;人伦是诚信之果——诚信兼为天伦之果、人伦之因,天伦、诚信、人伦天生、内生、自生、共生伦理生态、诚信生态;从中敦睦天伦,就自生诚信底线,才可能从根本上有人伦,有各种伦理[3]26。这是事实、常识、常态。中国史上从尾生抱柱、季札挂剑、孟母三迁、曾子杀猪到晋商徽商护持诚信而义不避死,此伦理生态、诚信生态生生不息。体现在现实中,恋爱、结婚、生育植根于伦理本体,则须有关各方天伦健全、家庭和睦;经济生活尤其现代市场基于诚信,其重要主体企业就始于诚信,成长于诚信,长青于诚信[4]86~87;传统国家若“深诚”(《贞观政要·卷2》《纳谏》)如一则长治久安,现代国家团结基于对“国王或政治上强有力者的忠诚”[5]28;法治国家“总统有权出于自己的信仰(persuasion)任命法官,前提是他们诚实、能干”[6]185。
亲属容隐从天伦、诚信、人伦的生态中,针对并解决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悉心敦睦天伦和亲密型人伦,坚守诚信底线。
亲属容隐针对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任何人违法犯罪则必究无疑,但其亲属(以下简称“该亲属”)若知情,法律上,固然有举证义务,但能否甚至应否履行?若强迫履行则后果如何?伦理上,应否履行、其后果更如何?会通伦理乃至社会,该亲属及其实体态伦理该如何对待,会如何对待?公权力和公众又该如何对待,会如何对待?进一步,该亲属对特定违法犯罪事实若不知情,法律上没举证义务;伦理上,对保护违法犯罪的亲人,有无义务(在其实体态伦理内),有无权利(从其实体态伦理向外,针对他人和社会国家)?若有,是什么权利?甚至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必依法追究;伦理中,还是否享有其伦理身份,此身份能否改变,能否剥夺?是否内生伦理权利?这些伦理义务和伦理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彼此是什么关系?凡此都凸显为尖锐问题,在该亲属,伦理和法律关系交集,须同时维护而两难,其本人其伦理都陷入危境。从更大范围,因伦理作为社会本体普遍存在和起作用,并牵累有关当事人甚至社会、国家陷入两难,危及伦理、法律关系、公序良俗美德。
亲属容隐正视上述交集及其两难:上述交集中主体若不同,则各自履行其有关义务,承担有关责任。可问题是,一定伦理义务、法律义务同时逼临同一主体,须同时履行,但限于行为能力,不可能同时履行:若履行法律义务则势必牺牲伦理义务、破坏伦理;反之亦然。而如果牺牲伦理义务、破坏伦理,则其代价将无法以经济的或法律的尺度估量,更无法弥补。
亲属容隐求解该两难:对该亲属究竟有无该举证义务?若强求履行该举证义务,则对一定伦理和法律关系利弊如何?若不履行则后果如何?包括追究一定违法犯罪行为对一定伦理、法律关系甚至公序良俗美德有何复杂影响?对这些复杂问题仔细考量、慎重权衡孰重孰轻、孰优孰劣、利弊得失,既查清法律事实,依法惩治加害人及其违法犯罪(同时敦睦其实体态伦理,这一点在法律意义上同等重要,在伦理意义上则更重要),绝不默许更不助长犯罪;救济和补偿受害人权益,保护受害人及其实体态伦理,乃至整个伦理包括该亲属的实体态伦理,以尽可能减轻其因惩治加害人而受的不利影响,维护法律关系,保护法益,维护公共秩序;对该亲属豁免举证义务,保证其行使特殊优先权,悉心敦睦伦理,尽可能少损害甚至不损害伦理。其关键是,依法追究违法犯罪的同时,对该亲属,消极地,以正式制度豁免举证义务,不再有责任或服从义务,不举证甚至拒证没违法犯罪,不受法律惩戒;被豁免的举证义务责成公权力和有关知情人履行,以保证追究有关违法犯罪,从根本上维护法律关系,保证司法效率。积极地,有特殊优先权,全身心保护亲人、悉心敦睦伦理,包括保护涉嫌违法犯罪的亲属。
亲属容隐解难达全:会通并顾全伦理和法律关系乃至公序良俗美德,保证该亲属行使敦睦伦理的特殊优先权,使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向伦理及其权利义务让步。于是,既因敦睦伦理而从本根维护法律关系,又在此前提下具体维护法律关系,合法更合情合理地解决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和有关两难,从而顾全伦理和法律关系及有关社会关系,防止牺牲伦理而维护法律关系,或强行维护法律关系却破坏伦理,或简单化地牺牲法律关系而敦睦伦理这一类极端倾向;顾全有关当事人及其私权利、国家及其公权力、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该亲属及其私权利、公众及其公权利等有关各方。
亲属容隐悉心敦睦伦理,从而护持诚信底线。诚信底线植根于伦理本体,源于天伦,存在于伦理生态、诚信生态,须有关必要条件甚至充分条件。该条件的满足须公道制度本乎伦理、出于人性、顺乎人之常情、保障人权。这是法律的重要使命。亲属容隐在中国历史上就以正式制度始于敦睦天伦,从本根、源头护持诚信;扩及从人伦中敦睦夫妻、朋友这一类亲密型人伦,制度化为法律规定,护持诚信,千年一脉。其中,发生中、本体上,敦睦天伦更本真、更本根。正如往圣先贤早就洞悉的,“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论语·泰伯》),“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抚恤孤而民不倍”(《大学》章十),“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论语·学而》)。
亲属容隐虽增大司法成本,却悉心敦睦伦理,护持诚信底线,保长治久安,葆文明可久而可大,而利大于弊,须维护和重建。其中有国家伦理责任:健全和完善有关正式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制度,如回避制度、容隐制度、拒证权制度等,以保障人们在常态中,行使言论自由、行为自由,悉心敦睦伦理,避开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从而内生诚信底线;两难中,行使特殊优先权,以敦睦伦理,以特殊方式从本根维护法律关系,辅之以有关各方同时维护法律关系,从而解决两难,达到两全甚至多全,护持诚信底线。
二、大义灭亲反衬国家伦理责任
任何违法犯罪固须惩罚。若在伦理中,惩罚者若是亲人,则彼此举证更遑论攻讦出卖,不论被迫还是自愿,即便举证属实、惩罚公道,都自我背叛甚至毁灭其婚姻、家庭、友谊,直接伤害一定实体态伦理,深层危及渗透态伦理乃至社会伦理,激化伦理和法律关系乃至社会秩序的两难,破坏诚信底线。若因拒证、保护违法犯罪的亲友而受罚,则加倍破坏一定实体态伦理及其至亲真情。凡此都或从源头破坏诚信,或直接击穿诚信底线,无论从伦理及其道德、法律关系及其法律、习俗、宗教上,其恶果比一般案件中因容隐而放过的犯罪更严重。惟其如此,“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尚书·康诰》):敦睦伦理尤其天伦,就有诚信底线,个人就从伦理中护持诚信,甚至一般性守法;破坏伦理本身就是大罪重罪,个人轻则为维护伦理而“违法犯罪”,重则陷入更大罪恶。
大义灭亲破坏伦理,而对诚信底线或从本体和源头破坏,或直接破坏。其一,天伦中,彼此举证,就从本体、源头破坏诚信底线,酿出诚信危机。孔子反对叶公主张的证父攘羊则直,实因那是破坏天伦,从源、从本破坏诚信底线;而诚信作为治国要件,“信则民任”(《论语·尧曰》),“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不容破坏。其二,人伦中,尤其夫妻、朋友这一类亲密型人伦中,若彼此举证,则直接破坏诚信底线,酿成诚信危机,破坏正常社会关系。其三,有人被强迫、被利诱,为私欲甚至罪恶目的出卖亲人,破坏诚信底线,违法犯罪。无论天伦、人伦中,言论自由,保障人们出于人性、本着良心,坦陈真实意思并自主担责,才有诚信底线。然而大义灭亲强制下,有人竟违背人性、昧着良心而投机、谋利(经济利益、加官晋爵或某种“荣誉”),助长虚伪、冷漠、残忍,甚至“忘亲遗义”(《后汉书》(卷42)《光武十王列传》),“以直伤义”(《左传·昭公十四年》),而无异于“倡导背叛……不是在预防犯罪,相反,倒是在增加犯罪”[7]63,或蚕食或鲸吞伦理本体、诚信底线——对至亲都没诚信甚至出卖,会对谁有诚信而不出卖?甚至有人作恶,“杀亲益荣”(《左传·昭公十四年》)、卖友求荣,迫害无辜,为虎作伥,沦为工具、打手,“灭亲害义”[2]。其四,击穿罪犯对其亲属、司法机关甚至全社会的特殊的诚信底线。那是改造罪犯的特殊的积极力量。罪犯如认为竟被至亲出卖甚至背叛,则其诚信底线、心理底线都被击穿,陷入绝望,改造减效,甚至铤而走险,重新犯罪甚至恶性犯罪。简言之,“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孝经·五刑》)。
大义灭亲违背人性,而破坏诚信底线。亲人在常态中彼此呵护;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中,彼此容隐,哪怕众叛,也不亲离。这都是人性的伦理层面。“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汉书》(卷8)《宣帝纪》)“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公羊传·文公十五年》),“父不可弃”(《左传·昭公二十年》)。对人性的这一类侧面,法律只有承认、尊重、保护,而面对常人及其行为能力,为常人立法,保护权利,设定义务,才有实效。“法律有关夫妻不得互相作证的规定,似乎就是对家庭完整性和例外性的最后的正式承认的情形之一。”[8]325如果违背人性、脱离现实、对公民拔高要求,甚至超现实超人性地硬框现实的人及其行为,强求亲属举证、参与亲自惩罚亲人,则一方面,从根本上、社会结构中,从人性深处,破坏力图维护的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强制人人须不利于亲属,从而须不利于自己。果若如此,则怎能成为法律!“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行为。……这真是一项罪恶的法律。它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却是风纪的泉源。”[9]176
大义灭亲强人所难,而破坏诚信底线。其要求超出行为能力,常人做不到,会尽可能规避。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甚至逃避作证的比较普遍,就是在抵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亲属作证义务。高压下,被迫牺牲亲人亲情,消解诚信,也势必普遍违反,须大面积惩罚。但违者众多,罚不胜罚。于是,或者,有关要求自我否定,沦为废纸,毫无严肃性,更没尊严。或者“加大力度”甚至严刑峻法,强制遵守,则管理成本奇高,而被压垮;破坏伦理、破坏公共秩序、破坏诚信底线,这一类代价更难以估量,难以弥补。“驱之以法令者,法律积而民风哀。”(《汉书》(卷48)《贾谊传》)此风所至,“矜伪不长,盖虚不久”(《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7]30。此时要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国家安宁,则没基础,亦不可能。
大义灭亲虽会提高行政效率、司法效率,却破坏伦理本体,破坏诚信底线,丧失合法性合理性,凸显国家伦理责任:不能让其成为法律命题,甚至不能成为政策规定,充其量只是行政上偶尔应急以解特殊危机的权宜之计或特殊要求,不能制度化。若陷入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义无疑须坚决维护,但须始终围绕常人,基于常态,以常人之制规制有关行为,尽可能解难达全。对有关危机,须靠建立健全危机管理体制及其预警机制、应急机制,而不能靠强求有关当事人“大义灭亲”。即便有人自愿自决,无疑出于自由意志、崇高理想,是高尚行为,须肯定和保护,深层上却因破坏伦理、危及诚信底线,仍须审慎对待。
亲属容隐敦睦伦理,护持诚信底线,合法性、合理性充足;大义灭亲则反之。正视此对立,以公道的正式制度,激活亲属容隐;慎对大义灭亲,至少不支持、不鼓励。从而悉心敦睦伦理、护持诚信底线,这是国家伦理责任,发自中国传统、满足现实需要。
最晚从春秋始,往圣先贤就疑大义灭亲、立亲属容隐[10],并逐渐培育出伦理豁免等制度,以保伦理本体、伦理永恒,从容应对各种考验,葆文明“恒于中国”(《穀梁传·哀公十四年》),千年一脉,独一无二,内生传统中式信仰。此进程中,周制礼作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义以相分,而国家之基定,争夺之祸泯焉”[11]475,兴盛700多年,并影响以后各主要朝代;秦等王朝强行大义灭亲,“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慎子》逸文),强大一时,却迅速覆没。其鲜明对比以宝贵经验、沉重代价一再昭示,悉心敦睦伦理,攸关长治久安,攸关文明常青。百年来,否定从亲属容隐到伦理豁免等传统,却肯定大义灭亲,于今尤烈。一沉一浮,形成破坏性合力,破坏伦理本体和彼此亲情,或间接或直接破坏诚信底线,破坏公共秩序,酿出伦理危机、诚信危机。要克服诚信危机,就须悉心敦睦伦理、培元固本;要克服伦理危机,就须完善有利于此的制度包括正式制度,清除不利于此的制度和做法。惟其如此,慎对亲属容隐、大义灭亲及其对立,就从本体、源头上护持诚信底线,进而敦睦伦理、保护伦理永恒,因革传统中式信仰。国家于此有神圣的本体性责任。
现实中,发扬光大伟大传统,总结经验、汲取殷鉴,从影响甚至决定国家盛衰兴亡的生态化条件中,悉心敦睦伦理、出于人性、顺乎人之常情、受伦理制约,根治百年来战争、政治运动激化斗争之弊,根治近几十年来伦理分化、市场片面化发育之弊,根治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违法犯罪,根治对伦理本体的侵害甚至威胁,清除其危及国家稳定、破坏社会秩序、损害文明演进之害,因敦睦伦理、护持诚信底线而保障长治久安、社会良序、文明常青。凡此都攸关社会的、文明的、国家的命脉。国家于此有神圣的本体性责任。
国家伦理责任多是“消极”责任,常态中,受伦理制约,须维护伦理自治,而不能直入,更不能楔入或嵌入;伦理和法律关系两难中,须积极作为,但不能轻易介入,同样宜从外部而须从外部提供制度保障。当且仅当伦理内讧且持续加剧、陷入危机,无力自调节时,需国家积极介入,但同样受伦理制约,须尊重伦理特点和伦理主体的意愿[3]29。这是伦理责任,也涉及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甚至经济责任;其圆满履行,个人有责,有关组织有责,全社会有责,国家更有责,并且如上所说是神圣的本体性责任。这是亲属容隐的意蕴所在,也是须慎对大义灭亲的意蕴所在。至于其他维度上,亲属容隐、大义灭亲是什么关系?和本文是否兼容?若是,怎么兼容?若否,则如何竞合或选择?凡此须另行细究、深研。
注释:
[1]敦睦,即制度安排和个人行为共生共荣,努力使伦理亲厚和睦。典出“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九族敦睦,百姓显明,万邦和睦,是安天下之当安者也。”(《尚书·尧典》
[2]欧阳修语。欧阳修被贬夷陵,“方壮年,未厌学,欲求《史》《汉》一观,公私无有也。无以遣日,因取架阁陈年公案反复观之,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以无为有,以枉为直,违法徇情,灭亲害义,无所不有。且夷陵荒远褊小,尚如此,天下固可知也。当时仰天誓心曰:自尔遇事不敢忽也。”见朱熹编《三朝名臣言行录》(卷二之二),载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425页。
参考文献:
[1]贺麟:《五伦观念的新检讨》,载《文化与人生》,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2]《朱子语类》(卷24),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
[3]张国钧:《敦睦伦理以坚守诚信底线的国家责任——国家治理须应对伦理分化深层的天伦分化及其冲击》,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4]张国钧:《诚信是企业生命力的必要因子——兼论晋商徽商诚信断裂的教训》,载《伦理学研究》2012年第4期。
[5](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6]Ronald Dwo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1977.
[7](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8](美)约翰·J.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10]张国钧:《〈春秋〉怀疑大义灭亲而发育亲属容隐——从〈春秋〉记诛庆父及其微言大义切入》,载《孔子研究》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