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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发展趋势理论评述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环境,“十三五规划”将我国区域协同发展概括为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为引领,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①面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公安机关亟待顺势完善区域安全与公共服务的职能,提升区域安全治理能力。

警务合作可以理解为区域警务协同治理。自2010年9月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签署七个区域警务合作协议,初步形成区域警务合作框架。现已建成的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对于有效整合资源,打击犯罪和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成效显著,意义深远。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强化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精确度和力度,同时整合了警务资源,形成团队作战合力。但在取得成效和进展的同时,这一合作机制也存在着来自外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区域协同发展的新趋势和公安改革过程中组织机制变革带来的挑战。因此,在新的“十三五”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亟待对区域警务合作机制的发展趋势进行理论梳理和分析。

关于区域警务合作的产生与发展

区域合作的概念早期是在区域经济和区域公共管理领域中提出的,是在全球化过程中形成的。早期的区域警务合作研究,更多涉及的是国际警务合作。打破警务管理区划的局限,建立区域间的警务合作,是一种发挥资源共享、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并实现合作双赢的良性机制。该机制不仅简单易行节约资源,而且很好的体现整体性治理理念。就区域警务合作演化进程和方式而言,可分为区际警务合作、跨区域警务合作以及区域警务合作等方式。早在20世纪70年代,区际警务合作就已启动,所谓区际警务合作是指在“一国两制”条件下,根据中国大陆同港澳台地区不同的法域规则,为共同打击犯罪而进行的相互合作与协助的警务活动。自20世纪80年代,香港与广东就启动了警务合作。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入,2000年以来建立了定期会晤工作机制、联合行动机制、情报交流工作机制等。在两岸四地区际警务合作不断加强办案执法等领域合作的过程中,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的成效显著,有效提升了警务战斗力。

相较于区际警务合作,跨区域警务合作经历了从静态打击犯罪的警务模式向动态打击犯罪警务模式的转变。早期的跨区域警务合作体现为个案合作的方式,以1983年“二王”案、2000年张君案为例都采取了个案合作的方式。随着经济社会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推进,跨区域犯罪的激增,随之带来了区域间多领域协作模式的丰富。以长三角地区警务合作机制为例,早期的长三角地区警务合作只限于单一警种,即江浙沪刑侦警务协作机制,该合作被认为是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开端。随着社会管理创新的不断深入,现行的苏浙皖沪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刑事侦查单一警种的合作,而是在合作共赢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应急联勤指挥合作、情报合作等多维度深入合作。可见,现行的跨区域警务合作是回应警务实践需求,以合作为基调的区域警务战略。

所谓跨区域警务合作是一种横向协作模式,以各自的行政区划为准,依据区域安全问题的性质,分层次和等级的不同行政隶属的公安机关或者内部不同警种和部门之间协同行动,即通过警务合作机制的方式达成区域共同体。由于跨区域警务合作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复杂性,区域警务合作机制逐步形成。在打破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基于区域协同发展大战略背景下,公安机关之间根据特殊地域联系、犯罪同源关系、犯罪发展态势关系、区域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关系等社会治理任务需求,在自愿合作、互利共赢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以维护区域安全、打击区域犯罪、创新社会区域治安治理为共同目标,合作各方、整合资源、协同行动的一种稳定而可持续的警务战略合作关系。从当前我国区域警务合作发展的情况来看,主要的合作类型种类多元,形式多样。②区域警务合作机制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不断关注和发展区域协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该机制在区域整合的多变性和行政区划非从属性的前提下形成了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协作体系。

关于区域警务合作的路径

从区域警务合作机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该机制经历了从静态合作到跨区域协议互助再到区域警务共同合作的过程。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建立的七个区域警务合作都是建立在警务协议的制度基础上,通过契约的方式使合作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路径通常有两种选择,一是制度化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即在上级政策指导下,以区域协同发展为出发点,根据区域内公安机关间区域整体利益所达成的共识,在制度和组织资源的基础上推动区域警务合作,进而整合区域资源整体,发挥合作优势。二是非制度化区域警务合作,即在传统警务模式下,办理跨区域案件,基于双方或多方合作,所传承下来的警务合作传统。该传统一部分转化为制度化合作机制,另一部分为传统协助模式,至今在打击区域犯罪、应急处突等区域危机合作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区域警务合作机制的路径来看,该机制发展趋势的理论研究正是应现实的各区域警务合作实践需要而展开的。早期的区域警务合作理论研究多是基于该机制的警务实践进行梳理,而对国内警务合作已有模式进行理论梳理与发展趋势判断的相关研究还较为薄弱,亟待在理论上分析我国公安机关面临社会动态治理问题以及对不同的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发展进行必要性分析和理论分析,科学阐述这一机制的发展趋势,推动区域警务合作向前迈进。

关于区域警务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区域警务合作是时代大背景的产物。早在20世纪50年代,国际区域警务合作就伴随地理区位邻近国家频繁的经济往来而产生了,就区域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展开探索。早期的区域警务合作是基于两国或多国间相同的文化背景下展开的,这类合作通常采取签署警务合作协议的方式,形成区域一致警务管理对策和方略,共同完成区域治安治理。就警务合作这一事务来看,无论国际警务合作、区际警务合作还是我国区域警务合作,都是由长期以来公安实践不断探索的成功范例发展起来的。目前构建的国内区域警务合作,是一种组织横向架构间的合作伙伴式社会治安治理。因此,区域警务合作机制的高效运行,一方面在于通过区域防范体系的构建,维护了区域社会安全稳定;另一方面在于不断完善合作的过程中,将区域系统稳定和安全放在突出位置。

社会治安“新常态”要求加强警务合作。区域社会开放程度、经济发展速度、人口流动程度、治安控制强度等因素都是影响治安形势的晴雨表。因此,面对社会治安呈现地缘犯罪同域化动态化的新常态,同样要求进一步务实警务合作。地缘犯罪同域化是指在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加速发展的同时,要面对犯罪以同样速度增长的严峻考验。区域违法犯罪日益突出组织职业化和暴力智能化的特点,流窜作案加剧且时空转换加剧、频率递增。传统警务是在行政区划的框架内开展的,当地缘犯罪同域化发展时,警务工作就会在打防控治安时面临犯罪同域化而警务行政区划之间的矛盾,难以突破行政区怪圈。区域警务合作的大力推进,有助于应对地缘犯罪同域化和动态化发展趋势,将警务便利原则发挥淋漓尽致,全方位打击清查区域内各类犯罪,尤其是跨区域违法犯罪。通过合作打破行政区警务下的孤立和各自为政,将警务活动的整体作战能力有效提升,警务的真空地带不再出现。

公安信息化与规范化促进区域警务合作。新时期的公安信息化是基于大数据、“互联网+”背景下的智慧警务,科技的进步为现代警务机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基础。如何真正实现信息情报的生命力和价值,就在于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情报使用,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区域警务合作正是顺应这一趋势的。同时,公安的规范化建设是基于科学管理基础的标准化与流程化运行,也为区域警务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满足我国区域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一体化发展,构建多层级、多动力、多维向的区域警务合作,既是公安信息化的要求,又是规范化建设的题中之义,从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公安安全产品的需求变化。

区域警务合作发展趋势的理论分析

当前,公安工作站在公安改革的历史起点上,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建立与我国第五个现代化③相适应的现代警务机制,区域警务合作机制是现代警务机制中重要的一项社会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了我国的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我国区域警务合作、警种合作机制以及部门合作机制的完善,逐步形成社会治理的整体合力,以区域治安治理为目标的警务合作有效提升了我国公安机关区域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区域警务合作机制顺应警务实战化发展趋势。我国区域警务合作框架形成以来,各区域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呈现良好态势,有效提升了警务战斗力。同时进一步深入推进区域警务合作,提升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以及打防管控的实战能力,进而全面提升社会治安治理能力。在合作层级方面,向一线基层延伸,在各区域交界及次区域地带,尤其是派出所、业务警种和巡特警等基层警种,深入推动小区域合作,凸显小、快、灵的特点,使基层一线整体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整体提升;在合作对象方面,加强同政府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进一步推动区域协同警务合作,优化常态合作机制,从四维空间继续拓展警务合作。在合作内容方面,向公安业务横向和纵向延伸,努力拓展到公安机关社会治理、打击犯罪和公共服务诸方面。

区域警务合作机制顺应社会治理理论的发展趋势。治理理论主张治理多中心化,即治理理论中政府权力的特性为主体之间责任界限的模糊。这种多中心化的直接表现就在于社会力量的日渐强大,区域协同的日渐丰富,使得权力合作伙伴关系和依赖关系的多元化治理主体间协作共赢。权力中心多元化,NGO组织、第三部门及私营组织等行使的权力在得到公众认可的前提下,同样可能成为不同社会层面上的权力中心。多元治理主体在这样的网络中,基于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确立共同目标,并依据和整合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在合作与对话当中持续增进相互理解与认同,相互鼓励来共同承担风险,最终使公共事务的联合管理得到确立。

社会治理的多样化治理模式特点和优点表现在:一是社会治理主体多元是一个交流、互商以及参与的过程。现代社会逐步走向多中心化,权力和社会利益逐渐分化,政府服务要获得市民的支持,必须选择合作模式。区域警务合作致力于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提升治安治理能力作为关键因素。首先,该机制坚持以公安政策为原则,考虑地区利益的多样性,考虑不同利益主体在该地区的利益需求,实行不同措施。其次,区域警务合作使权力实现途径多元化,区域治安治理主体间因区域共同的社会安全需求而相互依赖,基于区域治安治理进行协商,解决区域面对共同社会安全治理难题,形成共识,整合共同的利益诉求反映到区域安全治理策略中,各自目的的实现是以共同目标实现为基础。再次,交流、互商及参与机制是重要基础,能够保证区域警务合作的健康发展。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是一个相互合作的关系,实现公共责任的平衡。区域在公安机关的协作关系,本着对公众负责的核心理念进行社会治理,不乏为创新之举。

我国区域警务合作机制顺应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发展趋势。21世纪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式微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整体性治理日渐取代强调碎片化和分散化竞争的新公共管理。整体性治理在西方政府改革的潮流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有效解决了新公共管理中分散化带来的效率低下等问题。整体性治理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改革模式,主张从管理走向治理,从部分走向整体,更多地着眼于政府内部机构和部门的整体性运作,强调集中与整合。

重新整合是整体性治理的重要思想之一。这一思想也是对新公共管理碎片化的有力回击,即逆碎片化和部门化。以美国国土安全部为例,在应对“9·11”恐怖袭击时期,美国的警务运行模式呈现出极度分散化,也因此在情报研判和应急处置的过程中产生了低效甚至无效,其实质在于警察组织内部跨部门内部协同的工作机制出现了整合效能不足的问题。从整体性治理重新整合思想出发,要求我国区域警务合作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应为整体公安改革战略服务,必须始终服务于我国公安改革的整体战略,基于公安改革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实现区域警务协同整合与单个地区警务发展之间的统一,适应整个警务系统运行与环境之间的交互与改进,实现区域协同作战与跨部门协同作战,从整体把握区域警务合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追求整体并多元整合的组织结构是整体性治理的又一重要思想。以行政区划为划分基础建立的各级公安机关,都是以科层制为组织架构的,同样面对科层制带来的分工弊端。面对警察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整体性组织理念无疑能够带来区域警务合作的可持续性。我国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向纵深发展同样要符合这一发展大势,整体合作框架具体表现为各大区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突破行政区划的单打独斗,从网络结构中为整体处理各种综合性社会突发事件反应滞后等社会治理瓶颈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形成共同领导多个部门,区域整体绩效评估,区域共享工作成果、风险及责任的工作机制。

我国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在顺应治理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区域治理的特点和规律创造并管理新的警务合作系统,并不断创新。所以,我国区域警务合作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在于统筹机制中的整体要素关系,完善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优化多方整合的组织结构,从而为区域警务合作机制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整体性治理策略。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新华网,http://www.china.com.cn/,2016-03-18。

②李侠:“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现状与思考”,《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7期。

③李景鹏:“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天津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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