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党的执政方式的学理阐释与现实转向

一、政党执政方式的学理阐释:三种释义

2001年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首次将“执政方式”引入党的政治语境。十余年间学界广泛展开“执政方式”的学理述议,迄今未艾,屡有创见,所呈现的观点略分为三类:一是以政党与权力的关系为内容的执政方式“权力论”。该类关于“执政方式”概念内涵的学理辨析,偏重于突出政党执政的权力属性,视“执政方式”为政治过程中政党运用权力的方式。其代表观点有两种:从狭义上将行政权作为政党政治权力形态的核心,“政党执政方式,主要涉及政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指政党从政治共同体中获取和运用最高行政权力的过程、方法和形式。它大致包括权力的取得、运用及制约三个环节”[4];从广义上将公共权力作为政党政治权力形态的全部,“所谓党的执政方式,指的就是政党控制公共权力的途径、手段和方法。” [5]上述两种观点虽在权力的表征上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别,但实质上均以政党执掌政权的统治性为要义。二是以政党与制度的关系为基点的执政方式“制度论”。此观点尤为强调“执政方式”的制度属性,将“执政方式”的内涵与外延归于政党政治运行中的程序规则,“执政方式是一定的政党制度条件下政党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的制度性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形式。” [6]与之相似的观点认为,“执政方式还包括政党控制公共权力的体制与机制,因为说到底,体制和机制是这些途径、手段和方法的系统化、稳定化。” [7]可见,以制度界定执政方式,其价值取向为政党与政权关系的稳定性,而二者之间发生联系的关键则在于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的提炼与实践。三是以政党与宪法的关系为媒介的执政方式“法律论”。认为执政方式“系指执政的法定方式,即宪法和国家法律予以确认的方式,它是国家政党制度和国家国体模式”[8]。作为“法理正义”与“形式正义”在政党政治过程中的承载,执政方式的正当性建基于国家法律的正当性之上,其中,尤以执政方式与国家宪法的关系最为紧要。一般而言,宪法是规范现代国家共同体的最高尺度,通过限制政治权力的实施和保障政治权力的实现以张扬其精神与原则,而“宪法正是为在权力与权利之间进行恰当的划界,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 [9]由此,在政党政治的意义上,执政方式与国家宪法的关系之辨证在确认执政执政权力的有限性。

前述从权力、制度和法律的维度论及政党执政方式的统治性、稳定性和有限性,三者立论不同,则结论必然不一,而学理逻辑也颇有差异。

我们认为,政党执政方式既有无产阶级政党从作为掌握地方政权的执政党到作为统掌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执政党的革命序列,也有资产阶级政党作为地方政权的执政党和作为中央政权的执政党共享国家政权的分权结构。因此,广义的政党执政方式泛指政党获取、运作和监督国家政权的基本方式,其中,国家政权涵盖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两类;狭义的政党执政方式专指政党获取、运作和监督中央政权的基本方式,一般意义上的政党执政方式即是作此解。

二、党的执政方式的实践模式:结构与机理

当代政党执政模式存在社会主义执政模式和资本主义执政模式的分野:前者践行“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政治生活的领导”的“体制内运行模式”;后者奉行“执政党决策、政府执行,国家政权机构成为执政党领导的机构”的“体制外运行模式” [10]。以下从实践内容和实践机理的角度分析中共执政方式的实践模式及其结构和功能。

(一)从实践内容来说,党的执政方式是执政主体、执政客体及二者的连结共同构成的有机体系,呈现出特定的结构。

第一,党的执政方式的主体是整体与部分相统一的执政党。以执政党成员是否进入正式的政治体系、因循法定的政治规则和兼具政府成员角色为参照,执政党的组织形态可分为“政权内政党组织”与“政权外政党组织”。党的执政方式既是政权内和政权外政党组织整体意志的统筹,又是政权内政党组织的一般成员与领袖意志的部分凸显。其一,执政党是政权内政党组织与政权外政党组织的统合,其执政方式凸显党的整体性。政权外政党组织是政权内党组织在社会领域的根基,遵循政党与社会的运行规则,通过党的中央组织与地方组织实现党的政治策略,增进党的社会认同,扩展党的社会基础;政权内政党组织是党在政治领域的延展,遵循政党政治的运行规则,通过承担正式政府成员角色的党员运用国家政权,履行执政职能,实现政党利益。因此,政权内政党组织与政权外政党组织在结构与功能上的统合构成整体的执政党,党在执政过程中提出执政纲领和政策,通过立法权将执政纲领和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并借助行政权与司法权推行和保障。其二,政权内政党组织的一般成员与领袖是党的执政代表,其执政方式凸显党的部分性。政权内政党组织的一般成员与领袖之间的相互协作,主要体现在人大的政治过程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 “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11],实质为民主制与集中制的有机统一。

第二,党的执政方式的客体是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的政权。党的全面执政涵括党在地方层面和中央层面执政权的掌握与运用,尤其以执政党在中央层面的执政地位的确立为重点。党在中央层面的全面执政又分为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控制与支配,尤其以党在行政系统的执政地位的确立为重点。从党获取国家行政权的基本路径看,在议行合一的原则之下,人大具有形式上和事实上的最高性,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最高意志,政府与司法都从人大中派生出来,受制于人大,党通过领导人大进而领导国家政权;从党控制国家行政权的主要渠道看,执政党深植于政府体系之中,不仅监督政府行政行为,而且通过建立党组和党管干部、党管决策等方式直接领导政府贯彻党的意志。

第三,主体与客体的连结之处是执政党与政权之间关系的调适。“执政是一个政党进入国家的政权机构并以该党为主体、以国家权力的名义从事对整个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12],而执政党介入和控制政权的执政行为实质上反映出执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从执政党与政权之间执政关系的静态内涵来看,向内可细化为执政党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向外又因政权的公共性与独占性,演化为执政党与其他政党、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关系。执政党介入政权形成的执政关系基于各自要素与机制的集合表现为,党居于公共权力之内,实际上作为公共权力的一部分,推动并参与公共权力的运作。从执政党与政权之间执政关系的动态表现来看,具体可划分为党执政行为的不同类属。执政行为是执政关系的形式表达,执政关系是执政行为的本质核心,在执政党与政权的动态关系框架下,党的执政方式以执政行为为参照系,表现为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活动方式与活动边界控制国家政权。

(二)从实践机理来说,党的执政方式是党执政本质、执政职能与执政环境等要素构成的政治系统,三者规定着党执政方式的方向、作用与特征。

第一,党的执政本质是执政方式的目的规定性。从目的意义看,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旨在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纲的政治组织。” [13]政党是具有特定利益诉求和利益结构的政治组织,由此规定着政党执政本质的基础;政党执政本质是政党利益在政党执政过程中的中枢,集中解答政党执政方式的方向问题。首先,政党利益的最高目标在于实现政党所代表的阶级与社会的利益。政党政治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双重耦合,政党既是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组织形式,又以社会公众的代表介入和控制国家政权,所以,党的执政方式不仅要优先实现统治阶级的主要利益,而且须有效回应党置身其中的社会的一般利益,实现二者的统一。其次,政党利益的现实目标在于实现党的执政资格。党的执政资格是政党合法的执政身份的获得与存续,也是党区别于一般政治组织的核心特征,其关键为对国家政权的支配。国家政权是实质上的政治强制与形式上的政治机关的结合,统一此中介可有效实现党的利益诉求,因此成为政党利益结构的现实目标。再次,政党利益的合理目标在于实现党员利益。政党是党员之间相互联结的集合,而党员利益是具有党员属性的需要,直接协调离散的党员合为整体的统一行动。党员利益必然涵盖党员作为自然人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又以满足党员作为政治人参与党执政的需要为实现党员利益的充分条件。

第二,党的执政职能是执政方式的工具规定性。从工具意义看,政党是“民众参与政治的工具”、“沟通民众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和“人民控制政府之手的延伸” [14]。党介于社会与政府之间,既是社会在政治上的延伸,也是政治机体的组成,在执政过程中履行和发挥特定政治结构的职责与功能。党的执政职能是党执政本质在执政过程中的展开,由此规定着党执政职能的内容;党执政职能的内容在不同层面上的权重又有所损益,具体引导党执政方式的作用路径。其一,增进民主是党执政的根本职能。“民主性是政党最主要的特性。” [15]从历史范畴来说,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因民主的发展而产生,为民主的发展而存在,其最终也将因民主的发展而消亡” [16];从理论视域而言,党是一定阶级与社会的利益在政治上的集中代表,必须统一以阶级利益为实、以社会利益为名的执政方式,汲取民意。其中,党增进民主的关键在于利益综合、利益表达、组织动员等方面,并与执政方式配套和衔接。其二,执掌政权是党执政的主要职能。执政党与一般团体、一般政党的区别正在于执政权的谋取及实现,而执掌政权也是党实现其执政资格的必由之路。党既是国家政治体系的幕后之手,主导政治过程,制定施政方针,又是社会政治参与的台前代言,监督政治运作,维持系统稳定。其三,政治录用与政治社会化是党执政的保障职能。党执政的保障职能与政府职能存在交叉与重叠,政治录用是党回应其党员利益的重要途径,“通过某种方式选用人员在政治结构中担当各种角色”[17],从而兼具录用党员参与政权、维持政权新陈代谢的双重功能;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形成、维持和改变的过程”[18],党的执政方式因联结政党、政府和公民,则或明显或潜在地影响政治文化关于国家、政府与政党的解读方式。

第三,党的执政环境是执政方式的客观规定性。执政环境是处于中心的执政党与相对独立的执政要素的位置之间客观关系构成的场域。场域之内,既存在基于执政党主体性的执政意志与执政行为,也涵括诸种执政要素的客观制约与有限边界,二者交互所形成的关系空间塑造了党执政方式的现代特征。一是宏观上以人的主体性为底蕴、以民主的恰适性为表征的时代精神构筑执政方式的民主内核。时代精神“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 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19],民主作为今日时代精神之一端,是推进与衡量当代政治的价值之维,并延伸到党的执政行为中,构筑执政方式的民主内核。二是中观上以市场经济的内驱性为基础、以政治关系的法权化为提挈的社会转型凝聚执政方式的法治形态。市场经济的深刻意义在于引致社会成员强烈的利益动机与私属的利益范畴,促使其利益的实现空间深入到政治领域,形成建立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 [20]理念之上的法权化政治关系。三是微观上以保护权利为目标、以规范权力为路径的政治变迁引致执政方式的制衡倾向。当代政治变迁的实质是由关注于权力何以扩大的“权力政治”转向到关注于权利何以保护的“权利政治”,而保护权利的应有之义即是对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可靠路径即是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从而映射为执政方式的制衡倾向。

三、党的执政方式的现实转向:理念、路径、关系、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执政方式处于持续的发展之中,难免在理念与实践上困囿于传统政治惯性的牵掣和未来政治改革路径的抉择,但态势渐明,总体呈现进步的趋势。近年来党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党的执政方式的基本框架、价值取向和制度路径等做出了全局性、系统性和渐进性的计划和部署。因此,党的执政方式的现实转向可以从执政理念、执政路径、执政关系与执政机制等角度予以考察。

(一)执政理念层面明确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的价值取向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21]从党的执政理念的理论进步来说,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作为一个整体与执政联系起来,并且作为执政党建设的目标之一鲜明地提出来,这还是第一次”[22]。从党的执政理念的理论逻辑来说,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框架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是有机统一的整体。首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成功的前提条件、本质要求与基本方式。科学执政强调党的执政的有效性,即“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式组织和带领人民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执政强调党的执政的合法性,即“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执政强调党的执政的规范性,即“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23]。其次,“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核心是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24]。在科学执政中体现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就是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在民主执政中体现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在依法执政中体现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二)执政路径层面构建依宪执政的制度架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下,依宪执政被层层嵌入到党的执政方式改革进程之中。首先,规范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明确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胡锦涛指出:“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25]其次,规范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关系,明确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切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6]2014年,习近平进一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7]再次,构建依宪执政在党的执政方式改革中的制度路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实现党的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制度路径做出具体安排:一是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二是在立法体制上,在加强党的领导下,横向上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纵向上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三是在立法程序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制度,健全立法参与途径;四是在立法范围上,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法律制度,保护公民权利;五是在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上,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三)执政关系层面重点规范党政关系

政党执政关系的应然状态是执政党与政权机关在职能之间、权力之间和组织之间既界限分明,不致逾越,又以宪法为依归,和合依存,职能互无重合,权力互无僭越,组织互无替代,衔接紧密,配合默契。从实然状态来看,时至今日,在党的执政方式改革中民主化、法治化的内在取向逐渐稳固,党政关系出现了三次根本性突破。

第一,规范党政关系的基本框架。“中国的党政关系不是对等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党在国家治理格局中对政府权力的安排和规范方式问题”[28],二者之间的调适是一个内在嬗变的适应性过程。首先,在根本否定“党政合一”的基础上,邓小平首倡“党政分开”。1986 年邓小平正式提出:“党管政府怎么管法, 也需要总结经验。党政分开,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提出了这个问题。” [29]党的十三大提出: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实行政治领导的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其次,在深刻反思“党政分开”的基础上,党中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0]。“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989年江泽民也曾具体提出:“党的领导作用只提政治领导不够,还应该有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31]因此,“党政关系的前提是党对国家政权实行统一领导,在统一领导下国家政权各司其职。” [32]

第二,厘清党政职权。“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体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起着政治主导作用。” [33]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理顺党政关系,实现党政职能分开。以党政性质的殊异为起点,前者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后者是国家机器组成部分,因而从党政性质衍生出来的党政职能不同。在党政职能上,前者为汲取民意,凝聚民心,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后者为构建国家法律制度,组织实施,具体管理,从党政职能引致出来的党政权力也不同;在党政权力上,前者为决策安排、价值引领和人事任命的权力,后者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就要求党的组织运行需与其职能、权力相宜。十三大后,党政职权分开日渐明朗:其一,作为现代国家建构的主导力量,党代表和领导人民,通过人事任命、决策安排和价值引领等权力,将党和人民的意志输入到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法院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其二,作为现代国家建构的主要形式,立法、行政、司法等政权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序安排,建构议行合一的现代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决定和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政权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政权机关向人大负责。其三,党从宏观上领导政权机关的制度中介是人大,通过领导人大将政党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控制行政和司法;党从微观上领导政权机关的机制中介是党组,通过党委领导党组将各级人大、政府、法院等统一于党的领导之下。人大地位的上升,是党的执政方式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第三,确定党政关系法治化。民主政治是法治国家的内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延伸。法治的首义是宪治,即宪法之治。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政治意蕴之一就是党政关系的宪法化。其一,党的领导处于宪法的规范之中。总体而言,一切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享有宪法之外的特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具体来说,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34]。表现为党的决策必须依宪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党以人大党组为中介促使党的主张转化为法律;党必须尊重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定权。其二,政权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处于宪法的规范之中。在立法上,人大必须依宪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监督宪法实施;在行政上,政府必须依宪行政,接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宪法实施;在司法上,法院、检察院必须依宪司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保障宪法实施。其三,党政之间的协调处于宪法的规范之中。“党的领导是一种宏观上的最高层次的政治领导” [35],政权机关则是具有明确宪法地位与宪法权力的政权载体,党的领导必须与国家的宪法程序相续接,以人大为接口,通过组织结构上的“一个党委,五个党组”和组织原则上的民主集中制,领导政权机关。宪法权威的凸显,是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四)执政机制层面注重改善党的权力实现方式

党的执政机制的基本内容是政党严格遵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依规介入和控制相应的国家政权机关,支持和保障国家政权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能与运作权力。在执政机制上,党的执政方式的民主性、法治性的外在特征逐渐鲜明。但是,党的执政机制尚未能彻底从传统与改革之间的张力中脱身而出,以至于新旧交互,渐次过渡。

第一,在党的权力授予机制中民主的基础正不断巩固。“目前通行的是党政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选拔任用制度,它实际上是一种任命制。在干部任命体制下,权力授予主体是上级党委,党政领导干部保持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内在动力严重不足。” [36]然而,党委委任的民主基础正不断得到夯实,逐渐通过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联动将党的领导干部推荐并录入到国家政权机关之中,领导政权机关的民主运作。其一,党内民主的扩大。这种扩大主要呈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党的各级常委会内强调贯彻集体领导原则,促进“少数关键”的民主;二是在党组织内注重保障党员个体权利,带动“多数整体”的民主。“在党内民主与国家政权之间有一条十分重要的政治逻辑:人民民主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党要有效领导人民民主,就必须充分发展党内民主,这是人民民主对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的内在要求。” [37]其二,人民民主的壮大。人民民主可真正赋予党的权力授予机制以最广泛的民意支持,是对党的领导合法性的最坚实的注脚。其壮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政权机关的领导人的任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确认;二是增加授权主体的代表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展到县级,县以上实行间接选举;三是增加授权程序的竞争性。差额选举引入政权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中,逐渐成为促进未来政治发展的共识性举措。

第二,在党的权力运行机制中法治的程序正不断完善。从总体上看,党的权力运行机制正不断向法治的轨道上靠拢,除前述扩大人民民主、提升人大地位的根本举措之外,还有两次有益尝试:一是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切实解决分工重叠问题。” [38]交叉任职的重大突破在于弥合行政权在党政之间的分割,既将党委决策与政府行政相统一,也将简化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的设置,有助于遏制党政二元权力体系固化的倾向,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程序;二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至今,党的执政方式始终处于渐进的改革过程之中,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改革完全紧扣了党的执政本质,明确了党的执政职能,改善了党的执政机制,适应了党的执政环境,其前途不可谓不光明,意义不可谓不重大,任重而道远。

注释:

[1]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1年7月2日。

[2][3]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4]林勋健:《西方政党是如何执政的》,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5][7]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方式比较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11页。

[6]冯秋婷:《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探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年版,第 14 页。

[8]秦德君:《“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一种政治学的规范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 年第 2 期。

[9]吴家清:《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10]闫东:《对中共执政方式研究的综述》,《探索》2003年第4期。

[11]《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

[12]石泰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13]高放:《政治学与政治体制改革》,中国书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14]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4页。

[15]高放:《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马恩是怎样按照民主制原则创建共产党的》,《学习时报》2004年7月19日。

[16]王韶兴:《政党职能问题探讨》,《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17][18]【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28页;第91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

[20]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21][34][38]《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日报》2004年9月27日。

[22]曾庆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人民日报》2004年10月8日。

[23][24]胡锦涛:《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扎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人民日报》2006年7月4日。

[25]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9月17日。

[26]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27]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

[28]刘杰:《党政关系的历史变迁与国家治理逻辑的变革》,《社会科学》2011年第12期。

[2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164页。

[30]《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31]《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23页。

[32]陈红太:《从党政关系的历史变迁看中国政治体制变革的阶段特征》,《浙江学刊》2003年第6期。

[33]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

[35]林怀艺:《论建构法治化的党政关系》,《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9期。

[36]何增科:《关于推进党的执政方式改革的若干思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6期。

[37]林尚立:《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 246 页。

[3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注:

本文为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地方治理中党的执政方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4AZZ002)的阶段性成果。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学理  学理词条  阐释  阐释词条  执政  执政词条  转向  转向词条  现实  现实词条  
智库

 普京的引爆点?

当克里姆林宫的无能演变为谋杀时,其主人已开始颤抖。当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17航班坠毁消息传到俄罗斯时,人们想起了31年前的9月苏联对大韩航空007航班的攻击及其...(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