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密尔(John Stuart Mill)曾说:“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2]一定程度上,民主意味着代议制。在这种民主形态下,民众选择官员做代表替他们行使权利。这些代表则是通过选举制度来完成的。因此,“没有自由的选举就没有真正的民主。”[3]拥有好的选举制度是创建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石。
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向候选人和政党分派公职、把选票转换成为席位的一种方法。”[4]广义的选举制度除此以外,还包括选举的政治原则、选民资格规定、候选人产生方式、选区划分、竞选、投票等。李帕特(Arend Liphart)把选举公式、选取规模、当选门槛和议会规模看作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向度,将选票结构、选取名额配置不当、议会制政体与总统制政体之间的立法选举差别以及关联式政党名单的可能性看成四个次要向度。[5]其中选举制度专家们普遍认为最重要的两个向度是选举公式和选区规模。[6]本文就选举公式、当选门槛和议会中的政党数量三个角度对2000后联邦议院和国家杜马选举进行分析比较。
一、选举制度:选举公式、当选门槛和议会中的政党数目
列宁曾指出:“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一切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在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7]
选举公式的三个主要类型通常被区分为:多数决定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选举制三种类型。
多数决定制是指在议会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党派获胜。多数决定制的典型形态是相对多数决定制(包括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复数选区相对多数决制)和绝对多数决定制(包括二轮投票制、选择性投票制)。[8]德国实行的一半选举制度就是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他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一是每个选区只产生一个代表。二是选民在投票时只能选自己最中意的一名候选人。三是赢得选举的候选人所获得的选票,只需要在众多候选人中排最多,而不需要过半的选票数。[9]
比例代表制的定义相当复杂。常用的比例代表制通常是由各个参选的政党已选取的代表名额为基础,在每一选区都列出数名候选人;选民无论投票给政党的哪一位候选人,最后都计入政党得票;各参选政党根据在选区所获的得票比例而分享该选区的议席。它会因政党名单的开放和封闭程度,当选基数,选举门槛、选票结构和记票公式差异等形成不同的具体制度。计算方法分为最大余数法,即黑尔基数(Hare Quota)、哈根巴赫-比绍夫基数(Hagenbach-Bischoff Quota)、特洛普基数(Droop Quota)、因皮里亚基数(Imperiali Quota)和最高平均数法(顿特公式、圣拉葛公式)。
混合选举制则是多数决定制和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形式。马西科特(Louis Massicotte)和布莱斯(Andre Blais)将混合选举制细分为并立制和联立制两大类。共存制(Coexistence)、重叠制(Superposition)和熔合制(Fusion)三类属于并立制的子类。校正制(Correction)和条件制(Conditional)属于联立制的子类。
当选门槛的设置主要是将小党及不成熟的政党排除在外,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只在全国性层面上设置门槛,如希腊、荷兰等国;第二种只在地区层面,如巴西、阿根廷等国;第三同时设地区和全国门槛,如瑞典。[10]当然,影响当选门槛有效性也涉及三个问题。首先,隐含与选区规模内的门槛并不是明确的百分比。[11]实事上,它涉及一个地位门槛和高位门槛:“如果一个政党通过地位门槛,就有可能赢得一个议席;如果它通过高位门槛,就确保一个议席。”[12]其次,它在一定程度上受选举公式和参选政党数目的影响。最后,各选区在选区规模和参选政党上的差距不容忽视。
政党被认为是“一个交流网络,其专门的功能在于为一个政治实体汇集政治交流。”[13]政党进行交流、利益表达并充分行使政治权力的途径是选举、地点是议会。政党进入议会的数目一方面反映一国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开放性,另一方面也映射出国家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文化。政党带着不同的党派阶级利益进入议会议政,数量多或分歧大,一国议会越不稳定。相反,如果在议会中的政党数量有限且利益趋同,则议会越稳定。
二、21世纪德、俄两国议会选举制度
(一)21世纪德国联邦议会选举制度
1949年9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到1990年两德统一以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14]一直是德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规定,德国是一个由16个州联合组成的联邦制共和国。“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们,由人民通过选举和公民投票的方式,以及通过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门机构行使。”[15]德国是代议制民主政体。虽然《基本法》规定德国议会为两院制,由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院构成,但只有联邦议院直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具有联系功能、选举功能、监督功能和立法功能。联邦参议院则是各州选民要先选出各州的议会,由议会产生政府,政府进入联邦参议院。它的利益代表来自各个州的利益。联邦政府由联邦议院多数党组成,联邦总理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联邦总统被完全取消了发布行政命令的实际权力,只起到象征性作用。
根据《联邦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德国联邦议院由598名议院组成。根据与直接选举相结合的比例选举制原则,议员由有选举权的德国人经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选举产生。其中,299名议员根据选区候选人提名在各选区选举产生,其余议员则根据州候选人提名选举产生。”[16]该法规定联邦议院选举实行多数选举制与比例制相结合的缓和选举制,又称“二票制”。同时,政党要符合“5%限制条款”,即只有获得全国总票数的5%或在直接选举中获得3个直接议席情况下的政党,才有资格进入来那边那个议员分配议席。
实事上,尽管德国实行特殊的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混合的选举制度,但是这种比例代表制并不是简单的分配剩下另一半法定议员席位,它仍然要对全部法定的议员席位按第二次投票时各个政党占全部有效票数的百分比进行分配。也就是说,选民们在第一次投票直接选出的议会候选人时,虽然获得票数过半者可以当选,但他并没有分配到席位。只有选民在第二次投票时,以州为单位将选票投给某个竞选政党,各个政党才能根据第二次投票结果按比例分配议席。“例如,某个政党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一半的议席,即获得总席位的1/4个法定一席,在第二次投票中获得50%的选票。按照比例代表制,该政党仍然只能获得联邦法定议席的一般,其中1/4席位通过第一次投票已明确的议员人选,另外1/4则由该政党根据政党政治特殊需要匹配调配。”[17]因此,许多学者称德国选举制度是以比例制为主,多数选举制为辅,以第二票为政党议席数目的基础。
德国的选票计算制度也有两种,在小选区使用单名选区相对多数代表制,在本选区获得票数最多即可获胜,不需票数过半;在投给各州提名的政党时,德国在二战后曾使用“顿特公式”最高平均数法,以除数1、2、3/4等按除后的大小分配议席,复杂缓慢。目前计数用“黑尔基数”公式。首先确定黑尔基数,即将一个选区应选的议席除以总有小票数所得的商。再以基础除以每一个政党的得票数,这样的得出每一个政党赢得的基础。每获得一个完整基数的政党便得到一席,剩余看按顺序给拥有最大分数基数的政党。[18]
1949年5月24日实行的《基本法》将政党写进宪法里。1967年7月24日又制定了《政党法》,更全面、更完整地规定了德国政党的性质、党员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德国联邦议会每四年选举一次,2000年后德国举行了四届联邦议会选举。进入联邦议会的政党主要是: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CDU)和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CSU)组成的联盟党、社会民主党(简称SPD)、自由民主党(简称FDP)、左翼党和绿党(GRUENE)。以联盟党和社会民主党为主的两大党通过与小党的结盟轮流执政,且两大党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2000以后,德国主要政党的政策纲领开始向中间派靠拢,使的德国联邦议会稳定发展。
(二)21世纪俄罗斯国家杜马选举制度
1991年12月俄罗斯随着苏联的解体正式独立。俄罗斯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宪法》[19]是1993年12月12日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承认政治多远化和多党制,实行总统制。《宪法》规定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国家,按照民族-地区特征建立,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联邦直辖市、自制专区等平等的联邦主体组成,共有89个联邦主体。俄罗斯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的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联邦政府形式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联邦总统凌驾于议会、政府和法院之上,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武装力量统帅,与联邦政府和联邦法院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由于叶利钦时期政党混乱,普京总统自2001年7月颁布经议会通过《俄罗斯联邦政党法》、2001年6月颁布新《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和参加全民公决全基本保障法》、2002年12月颁布了新《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对政党的组件及其活动范围、政党等级制度、政党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选举权利、国家杜马选举的基本原则和选举程序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说明,是今后国家杜马选举的主要法律依据。
基于俄罗斯“强总统、弱议会”的国家性质,“有关选举的法律肯定会不停地修改,因为现在台上的统治集团纵向通过对选举权的操纵来达到继续掌权的目的。”[20]2000年后举行的第四届国家杜马选举(2003-2007)、第五届国家杜马选举(2007-2011)、第六届国家杜马选举(2011-2016)选举之前,国家杜马都会再次修改通过《俄罗斯联邦杜马选举法》和《俄罗斯联邦政党法》的修改。
根据2002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三部《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法》[21]规定,国家杜马由450名代表组成,其中225名按单席位选区选举产生一个代表;另外225名按联邦选区根据各政党和竞选联盟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中所得选票比例产生。本届设5%门槛,得票率达到或超过这个界限的政党,除有权参加国家杜马席位分配以外,还可以在联邦、地区和地方范围的选举中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同时,参加国家杜马选举的政党必须符合2001年7月新的《俄罗斯联邦政党法》要求才能参加竞选。随后,2005年4月22日通过第四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22]与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政党法》(2004)共同成为第五届国家杜马选举的法律基础。国家杜马首次全部按照政党比例代表制原则由全联邦选区选举产生。新修订的选举法将原先的混合选举制改为比例选举制,取消单名制选区选举、取消全局联盟提名资格,只允许符合《政党法》要求的政党参加选举且在国家杜马中的得票率门槛设为7%,并提高组建政党的门槛。在第六届国家杜马选举前,总统梅德韦杰夫对《选举法》(2008)进行小幅度修改:将全额按比例制度选举产生的基础上,国家杜马的任期首次由俄罗斯独立以来前五届的4年延长至5年,第一次实行7%门槛得票率的同时采取“浮动门槛”,即获得5%选票的政党将得到1个席位,获6%得票率的政党可获得两个席位。
俄罗斯的选票计算公式最大余数法的黑尔基数,即:
若还有没分配的席位,则进行第二次分配。
2000年后根据2001年《俄罗斯联邦政党法》进入国家杜马的党派为“统一俄罗斯党”、“俄罗斯共产党”、“俄罗斯自由民主党”和“公正俄罗斯党”。俄罗斯政党体制形式上虽存在多党,宪法也明确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和多党制,但是指走上了典型的政府党派轨道,实际操控权仍在总统手中。目前,“统一俄罗斯党”作为国家杜马的第一大党,保持中间派的政治走向,听从于总统,控制着国家杜马,形成了特殊的“政权党”[23]现象。
三、21世纪德、俄两国议会选举制度比较分析
(一)21世纪德、俄两国议会选举制度相同之处
第一,德、俄两国的选举都有严格的法律保障,且都由拥有长期历史积淀。
德国自1919年魏玛共和国时期就已经有了《魏玛宪法》。当代德国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强调德国代议制民主政体。规定“只有联邦议院直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有最高合法性。”[24]联邦德国议会民主政体的运行主要取决于政党体制的运行,政党在德国政治体制中居于中心地位。此外,《联邦选举法》对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也进行了法律规定。
1905年俄国沙皇时期就批准实行了《国家杜马章程》和《国家杜马选举条例》。苏联解体后,《1993年俄罗斯宪法》生效,俄罗斯由人民代表大会向俄罗斯议会制过渡;《1995年俄罗斯联邦议会选举法》通过后,形成了现行的俄罗斯议会选举体制,目前最新的《俄罗斯联邦议会选举法》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目前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和参加全民公决全基本保障法》(2011)、《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等都为国家杜马的选举制度做规范和法律保障。
第二,德、俄两国的选举公式都用比例代表制,并设立“5%门槛”拦截小党。
德国《基本法》和《德国联邦选举法》规定,选民拥有二轮投票权。第二次投票的结果按比例代表制原则分配产生248名议员,且按比例分配的议席不是248个,而是全部议席。比例制得票实际上决定了政党获得的议席数量。德国曾使用“顿特公式”最高平均数法分配政党的议席,2000年使用最大余数法“黑尔基数”分配政党议席。同时。《联邦选举法》第六条规定“5%条款”,即所有参选政党的有效票必须超过所有票的5%才能进入联邦议院。
2001年普京对《政党法》、《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进行了重新修改,规定参加国家杜马选举的政党必须符合修改后的《联邦政党法》,根据每届杜马选举前最新《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条例参加选举。其中,225名按联邦选区根据各政党和竞选联盟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在选举中所得的选票比例产生,选举公式也采用“黑尔基数”最大余数法。此外,有权参加国家杜马席位分配的政党在选举中得票率线在2002年第三部《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中也规定为5%。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德国成熟的选举制度影响,两国具有相似之处。
第三,进入联邦议院和国家杜马政党数目稳定,存在“大党”现象。
2000年后,进入德国联邦议院主要由以德国“联盟党”、“社民党”、“左翼党”、“绿党”、“自民党”构成,其余小党无法通过5%门槛进入议政。“联盟党”一直处于优势地位,“社民党”紧随其后,两个政党竞争激烈。
2001年《俄罗斯联邦政党法》颁布后,进入国家杜马的政党以“统一俄罗斯党”、“俄罗斯共产党”、“俄罗斯自由民主党”和“公正俄罗斯党”为主,“统一俄罗斯党”一直处于领先的“政权党”位置。其余的小党如“亚博卢联合民主党”、“俄罗斯爱国党”等因5%或7%的门槛规定无法进入国家杜马议政。
(二)21世纪德、俄两国议会选举制度不同之处
首先,两国不同的政体决定了两国议会在国家的不同地位。
德国议会共和制政体决定了它的“强议会、弱总统、大政府”性质。每4年一度的联邦议会选举对政党意味着能够推选本党领导人组阁政府的权力。2000年后,“联盟党”通过与其他小党组阁成为执政党。执政党不仅控制政府,而且还操纵议会,并推选本党候选人安格拉·多洛特亚·默克尔(Angela Dorothea Merkel)作为政府总理,掌握实权。因此,联邦议院作为德国唯一直接选举的机关,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立法机关、是代表德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机构,具有独一无二的国家权力。
俄罗斯是总统制国家,属于典型的“强总统、弱议会、小政府”。总统拥有宪法赋予的巨大权力,甚至凌驾于宪法之上,而议会对总统的制约却十分有限。比如“议会行使立法,但总统可以用政令来统治那些法律无法顾及的领域;虽然任命总理要取得国家杜马的同意,但在与杜马产生分歧时决定权属于总统;杜马可以对政府不信任,但总统有权宣布不同意甚至解散杜马。”[25]由于宪法赋予国家杜马的法律十分有限,进入议会的分党派也就没有什么实权。俄罗斯总统候选人不需要像德国一样首先在议会中通过政党,选出执政党,而是在获得一定数量的选民支持签名后即可获得。
其次,德国的选举制度比俄罗斯更加成熟稳定。
自1991年魏玛共和国时期,《魏玛宪法》中对选举制度就有了相应的规定。随着二战后西德1949年的《基本法》通过,为两德统一打下坚实基础。现行《基本法》在原有基础上,实行两票制。规定现代德国选票一半由选区按多数代表制直接产生,另一半由比例代表制产生。最为特别的是,现行德国选举制度以比例代表制为主,多数代表制为辅的选举制度,选票的计算和各政党的议席数以第二票为基础。同时,选票计算方式由“最高平均数——顿特公式法”改为“黑尔基数”法计算比例制。这就意味着受害的是小党。由于德国存在补席,因此大党所享有的议席比例倾向于系统地高于它们的得票数比例,而小党取得的议席比例则倾向于系统地低于它们的得票数的比例。对于小党而言,最大的不利发生在没有任何剩余议席可供分配的时候。经过学者们的证明,鉴于当代德国规范议会中的政党和排除部分小党的需要,“黑尔基数”法有利于给大党增加补席,减少小党的出席比率。
俄罗斯从1991年独立后,有关总统和议会的争论纠纷不断,甚至发生“炮打白宫”事件。2000年前,小党滋生不断,党派参选混乱。直到普京上台后于2001年颁布新《政党法》,规范了大党的参选情况,将小党挡在门外。从第三部《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2002)实行混合选举制度。单席位选区分配225个席位进行简单多数制选举,联邦选区进行“黑尔基数”比例制选举,并设定5%门槛。到2005年4月22日通过第四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与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政党法》(2004)首次全部按照政党比例代表制原则由全联邦选区选举产生,并提高得票率门槛至7%;再到今年第六届国家杜马选举前,总统梅德韦杰夫对《选举法》(2008)进行小幅度修改:将全额按比例制度选举产生的基础上,国家杜马的任期首次由俄罗斯独立以来前五届的4年延长至5年,第一次实行7%门槛得票率的同时采取“浮动门槛”,即获得5%选票的政党将得到1个席位,获6%得票率的政党可获得两个席位,降低组建新党党员门槛的同时,实行全联邦选区比例制“黑尔基数”。总之,在每届俄罗斯国家杜马选举前,总统都会颁布法令对《选举制度》、《政党法》进行调整,根据大党预估得票率情况限制或放宽对小党的选票,借助小党保证以“统一俄罗斯党”为主体的大党对议会的控制力。这些都体现了俄罗斯总统制政体下国家杜马弱议会的性质,以及俄罗斯国家杜马选举的缺乏稳定性。
最后,德国联邦议会存在相互竞争的两个大党,俄罗斯国家杜马只有一个“政权党”。
各国不同的政治体制决定议会舞台上不一样的政党形式。在强议会的德国政体下,占据议席一半以上的席位就意味着拥有组阁政府的权力,可以引导国家政策走向。因此,争取在联邦议会中的一席之地就是德国政党竞选目标。2000年后,德国联邦议会以“联盟党”和“社民党”为主要竞争的两个大党。其中,“联盟党”一直处于小胜或险胜状态,并需要与“自由民主党”的得票率一起联合,获得执政党之位。有意思的是,“社会民主党”和“联盟党”的政策理念逐渐向中间派靠拢,使得德国联邦议会愈发稳定牢固。
俄罗斯虽然实行多党制,但在总统制政体下,符合总统所在党派利益的政党才可得到生存。“统一俄罗斯党”正是支持俄罗斯总统坚实的后盾。2000年后的国家杜马席位基本被“统一俄罗斯党”占据了半壁江山,而左翼的“俄罗斯共产党”得票率逐年下降。同时,由于俄罗斯只要得票率最高的政党获得执政党席位,因此不需要同小党组阁。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小党进入国家杜马都会受到限制。然而,根据每年竞选前专家们的预测,对小党设限的门槛会随着“统俄党”在国家杜马中预估的席位多少来进行划分。也就是说,一旦“统俄党”获得的席位会比上一届国家杜马中的席位有所下滑,那么《选举法》的修改必定会放一些小党进入,分摊“俄罗斯共产党”的席位。不难看出,在普京总统的领导下,国家杜马中的“统一俄罗斯党”就是属于俄罗斯总统的“政权党”。
四、总结
议会是各国政治力量博弈的舞台,选举则是各国政治力量获得进入舞台的“门票”。然而,一切都是以各国不同的国情和政体,为本国多数为代表的利益集团服务。2000年后的德国联邦议院选举基本趋于稳定,而俄罗斯国家杜马选举尚不成熟。选票计算过程、最低得票率门槛的调整,都为支持总统的“统一俄罗斯党”在国家杜马中获得半壁江山做准备。在前几天的俄罗斯第七届国家杜马的选举中,“统一俄罗斯”党依旧大获全胜。这也就体现出俄罗斯选民对普京总统持普遍支持的态度。
参考文献:
[1]作者简介:程海烨,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2010级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外主要国家议会与政党。
[2][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第40页。
[3]Austin Ranny,Governing: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Prentice Hall,1990,p.174.
[4]《布莱克韦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219页。
[5]【美】阿伦·李帕特著,谢岳译,《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1945-1990年27个国家的实证研究》,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第10-14页。
[6]关于学者曾经提出的选举制度各个向度以及这些向度为基础的各种不同的选举制度分类方法,参见Andre Blaise,“The Classification ofElectoral System”,European Journal ofPolitical Research,16(1988),99-110.“The Debate over Electoral Systems”,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2(1991),239-260.王亚立著,《比较选举制度》,台北:五南图书有限公司,2003。
[7]【苏】列宁:《社会革命党人怎样总结革命,革命又怎样给社会革命当人作了总结》,《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
[8]何俊志著,《选举政治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第52页。
[9]David M.Farrell,Electoral System,A Comparative Introduction,New York: Palgrave,2001,p.21-23.
[10]何俊志著,《选举政治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第77页。
[11]【美】阿伦·李帕特著,谢岳译,《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1945-1990年27个国家的实证研究》,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第24-29页。
[12]同上,第25页。
[13]Samuel H.Barnes,Party Democracy: TheInternal Politics of an Italian Socialist Federati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7,p.241
[1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网站: 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
[15]Grundgeseta für dieBundesrepublik Deutshland,II.Der Bund Und die Länder,Art.20(2),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bundesrcht/gg/geseamt
[16]参见联邦德国《联邦选举法》: http://China.findlaw.cn/info/guojiafa/xffl/271791.html
[17]甘超英著,《德国议会》,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第78页。
[18]DieterNohlen,Wahlrecht und Parteiensystem: Uber diepolitischen Auswirkungen von Wahlsustemen,Opladen: Leske,1990,p.84-87.
[19]参见《俄罗斯联邦宪法》:http://wenku.baidu.com/link?url=9AX8unXEdxwHzsL2Vq-dlDJQ2zNjynI34IAr844fHOecGrAC5k_5H6e0qZjxlup9XfNaKgFso7usR9Zu9g_AO74zDQDblBwCduzLJyadphi
[20] Gustav W.Heinemann,Unser Grundgesetz ist ein großes Angebot,Berlin,1989,p.107.
[21]СМ.:Российскаягазета.2002г,25 декабря
[22]СМ.:Российскаягазета.2005г,24 мая
[23]有关俄罗斯“政权党”现象的解释,参见:王秋文,《浅析俄罗斯的“政权党”现象》,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年第3期,第89-91页。范纯,《论当代俄罗斯政党体制特征》,载《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4年第3期,第1-8页。那传林,《当代俄罗斯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政权党”现象探析》,载《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5期,第88-95页。
[2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网站: 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
[25]参见《俄罗斯联邦宪法》:http://wenku.baidu.com/link?url=9AX8unXEdxwHzsL2Vq-dlDJQ2zNjynI34IAr844fHOecGrAC5k_5H6e0qZjxlup9XfNaKgFso7usR9Zu9g_AO74zDQDblBwCduzLJyadp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