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亚五国独立二十多年以来,中国与中亚的传统友好关系体现在政治、经济、人文等各个方面,其中,政治互信是发展双边关系的基础,经济合作是深化双边关系的重点人文交流是沟通双边关系的桥梁。具体来说,首先,政治关系日益密切,双方高层互访频繁,增强了团结互信与平等。2013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中亚四国,这是中国国家元首首次访问多个中亚国家,且宣示了中国的中亚政策,将中国与中亚关系进一步推向全面合作高度。其次,经济合作不断升级,增加了经济互利与共赢。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1992年,中国与中亚五国的贸易额仅为4.6亿美元;到2012年,贸易额已达460亿美元,同比增长13.7%,是建交之初的大约100倍。2013年前8个月,中国与中亚五国双边贸易额为324亿美元,增长16.7%。中国已成为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最大贸易伙伴,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塔吉克斯坦的第三大贸易伙伴。此外,直接投资也日益扩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底,中国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存量为78.2亿美元,中亚五国对中国直接投资约5.2亿美元;哈萨克斯坦已成为中国第三大投资目的国,中国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第一大投资来源国。最后,人文交流逐渐扩大,双方民间互动增多增进了相互了解和友谊。以孔子学院为例,截至2013年底,哈萨克斯坦设有孔子学院5所,吉尔吉斯斯坦设有孔子学院3所、孔子课堂12个,乌兹别克斯坦设有孔子学院2所,塔吉克斯坦设有孔子学院1所。这些孔子学院既是中亚了解中国文化的窗口,也是中国吸引中亚的文化风景。总之,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合作日益广泛,关系不断加深,影响日渐扩大。
目前理解中国与中亚之间关系涉及国家博弈、能源资源、国际组织等多个维度和多方视角。
“博弈论”主要分析了国家之间在中亚地区的战略博弈。高飞以大三角关系的模型和理论来理解中美俄在反恐、经济和能源领域的中亚博弈,指出“冷战后,中美俄战略博弈在中亚体现得尤为突出”,中美俄三国都非常重视中亚的战略地位,为实现各自的战略目标,在中亚展开多方博弈,“美国希望获得中亚事务的主导权,俄罗斯一直将该地区视为自己的后院,俄美角力使中国在战略三角关系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潘志平认为,除了强调大国因素的“大博弈”之外,还应重视小国作用的“小博弈”。“中亚舞台上的‘大博弈’与‘小博弈’的交织、汇演,地缘政治形势将愈来愈复杂。”可见,“博弈论”强调国家间的“大博弈”造就的机会结构和“小博弈”提供的现实空间促使中国在中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但是它过多强调中国参与的被动角色和实力因素,忽视了中国参与的首创性和中亚地区规范因素的约束作用。
“能源资源论”着重强调了世界大国在中亚能源格局中的竞争、合作与冲突。耶斯尔认为:“多元角力、内外博弈是当前中亚能源地缘政治格局的新特征”,在中亚能源竞争中,中国积极开展能源合作摘得硕果、欧盟积极参与但前景不明、美国雄心壮志但寸步难行、俄罗斯以攻为守但影响削弱;世界主要力量对中亚能源资源的竞相追逐,隐藏着不同“玩家”的地缘政治目标。对此,孙霞指出,美国中亚战略的出发点是“扩大并且最大限度地控制中亚能源供应基地,实现能源来源多元化”,并且挤压中俄的地区优势和战略空间;对俄罗斯而言,“最重要的是确保其在石油和天然气开发与运输上的地位,并防止任何外在大国在其中取得战略地位”;“中国追求的是与中亚国家在安全和能源方面的密切合作,借此维持稳定的地区发展环境”。“能源资源论”强调基于优势互补的能源合作使中国与中亚双方受益,从而提升了中国在该地区的影响力。
“国际组织论”重点阐释了上海合作组织作为中亚区域性国际组织的重要作用。高飞探讨了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中国在安全合作、经贸发展和国际秩序建设等方面的外交成就,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实践平台,它的发展和中国新外交的完善将继续同步前进”。陈欢云、刘再起的研究指出:“中国是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和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倡导者和推动者,中国通过上海合作组织平台扩大了自身在中亚的影响。”“国际组织论”强调制度化合作提升中国在中亚影响力作用的实质还是强调安全与经济合作的重要性,而不是制度规范本身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理解中国与中亚关系的问题上,既有的研究可以大概划归为基于现实主义或理想主义的视角,且都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有限性,问题仍然需要从建构主义视角来看中国在中亚的角色和利益如何被社会性地建构,而“规范性力量概念本身是很有价值的,因为它的确符合某种看待世界的视角。而这种视角正是从一个称为‘建构主义’的学派中攫取了灵感”。但需要指出的是,规范性权力在这里是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解释,而非替代性选择。
冷战后中国在中亚的历程,虽短短二十余年,却获得迅速发展,中国与中亚的关系实现了从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到加强能源、经贸和安全领域的合作,再到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全方位合作的关系转变,中国在中亚的角色实现了从一个“没有区域政策的邻国”成长为一个“具有中亚政策的大国”,进而迈向“重要的地缘战略旗手”的角色转变。因而,规范性力量为评估与阐释中国在中亚地区互动行为的基础和意义提供了有益的分析框架,规范性权力能够成为理解中国在中亚地区影响力崛起的一种有益尝试。
(一)规范性权力:概念与分析框架
所谓“规范性力量”,指的是“塑造国际政治中‘正常’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体能够界定什么是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行为,而且可以塑造能够提供行为预期、建构角色认同的行为准则或规范。用于分析中国在中亚的国际互动行为,规范性权力意味着“一种特殊的行为体;及其对外关系的一种框架;和影响他国或与他国互动的一种方式”,其具体体现可以是但不局限于文化观念、制度模式、外交政策和经济吸引力等。那么,如何分析国际行为体的规范性力量呢?伊恩·曼纳斯认为:“规范性力量有三个层面的分析框架:国际行为体所推广的规范准则;国际行为体为了推广、促进这些规范所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所产生的结果。”简而言之,即“原则”“行动”与“结果”。如果行为体倡导的价值准则更符合通行的国际规范,那么规范性权力会更有效;如果行为体依照价值准则对话、说服、劝导,那么规范性权力会更有效;如果行为体遵循价值准则能够带来可预见的互惠互利,那么规范性权力会更有效。
中国在中亚的规范性权力可以简单概括为三条准则:一是和平共处的独立主权;二是互利共赢的和平发展;三是求同存异的和谐世界。
就规范性权力而言,比较各自的中亚政策可以发现,中国与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存在的不同之处体现在规范性权力的前提基础、行使方式和根本目的三个方面。首先是前提基础,西方的规范性权力源于根深蒂固的先验的“西方中心主义”,认为自己的规范是“合适的”,继而认为他人也应该遵循这个“合适的规范”,并当且仅当遵循这个“合适的规范”才能获得进步与发展;中国已经从“夷夏之辩”的天下体系中走出,注重实事求是和务实求真,认为“合适”的规范并非先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其次是行使方式,西方是“爱邻舍如爱己”,主动推销,往往以附加政治条件的方式加以规定;中国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最后是根本目的,不可否认,权力背后隐含利益,中国的规范性权力也是以中国的国家利益为重,但是中国追求的是“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共享和平,共同发展”,“不谋求地区事务主导权,不经营势力范围”。
三、“上海精神”:中国规范性权力的谱系
中国是最依赖也是最重视上海合作组织的国家,在中亚的规范性权力也主要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得以发挥。从发展成熟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成功实践中的“上海精神”,再到正在形成的“丝绸之路精神”,集中体现并构成了中国在中亚地区发挥影响力的规范性权力谱系。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规范性权力的铺垫
上海合作组织是中国倡导成立的第一个国际组织,也是迄今唯一在中国境内成立以中国城市命名、总部设在中国境内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因此,中国把上合组织看作是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实践,试图摆脱由西方主导的原有国际关系理念和模式,创造一种新的价值观念体系和国际关系模式。在这个意义上,上合组织是地区合作的新模式,是国家关系的新典范,强调成员国之间的友好合作,结伴而不结盟、不对抗,对外开放且不针对第三国;上合组织是国际关系的新实践,致力于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中亚地区是上合组织的核心区,而“上海精神”是上合组织的灵魂。“上海精神”是在上合组织的前身“上海五国机制”的发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对“上海五国机制”处理各成员国相互关系的经验总结。1996年4月,由中俄哈吉塔五国元首在上海举行第一次会晤,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7年4月,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五国首先在安全领域以军事互信为主轴解决边境争端、以友好协商解决国家间的分歧、以相互信任求得安全、以相互合作获得安全;1998年的第三次会晤意义重大,“上海五国”合作的侧重点也从军事领域扩大到政治、经济等领域,各成员国本着互利互惠、讲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密切五国间的经济关系,并且显现中国开始以倡导共享和平发展的经济成果发挥影响力;1999年的第四次会晤在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共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上达成共识,这是中国最早提出的“三股势力”概念,获得各成员国一致认同并最终成为《上海公约》的核心主题;2000年第五次会晤签署的《杜尚别声明》促使2001年顺利实现由边界协商的“上海五国”向全面合作的“上海合作组织”的历史性跨越。正是在上述“上海五国机制”的发展历程中,成员国在共同解决内部矛盾冲突、加强安全和经济合作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核心内容的“上海精神”。
(二)“上海精神”是中国规范性权力的成功实践
“上海精神”源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但又超越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开始就写入2001年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2002年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成为上合组织的精神内核。
首先,“上海精神”使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倡导的理念在遵循国际规范、契合成员利益和体现中国价值方面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上合组织成员国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各成员国无论大小一律平等,“上海精神”尊重各成员国的文明多样性,尊重各成员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信奉不同文明的权利,各成员国互不干涉内政,这与西方国家附加政治条件的做法截然不同。欧美的中亚政策向来以传播民主、自由、人权为基准,并意图将中亚国家纳入民主体系,这样的政治条件使中亚国家心生疑虑;而尽管“中亚国家对中国的警惕仍存,只是偏见已居次要地位”,中国倡导的上述原则和理念符合中亚的现实情况,得到了中亚国家的广泛认可。
其次,“上海精神”指导了各成员国的合作行动,而后者取得的成效又进一步强化了对前者的信念和坚持。在安全领域,上合组织首先是一个安全组织,维持西部安全与稳定是中国在中亚的战略利益,因而,在中国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上合组织通过了打击“三股势力”的《上海公约》,建立起地区反恐机构,维护地区非传统安全、稳定与和平。2004~2011年间,得益于地区反恐机构的有效工作,上合组织成功防止了500余起恐怖活动的发生。在经济合作领域,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模式对中亚国家无疑充满巨大的经济吸引力,中国第一个倡导和推动建立自由贸易区,尽管目前进展缓慢,但作为一种首创性工作,也同样体现了中国在中亚地区的影响力。中国重视在中亚的文化外交,借由汉语推广、汉语中心和孔子学院开展文化周和文化节,宣传和介绍中国发展的经济成就和发展理念,树立了良好的中国国家形象。以哈萨克斯坦为例自2001年起中哈就开始互办文化日和文化节,在双方友好交流的促进下,95%以上的哈萨克斯坦人视中国人为朋友,“威胁论’在哈萨克斯坦没有多大市场,仅有的声音也日渐式微”。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访问中亚四国,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说:“中国将在未来10年向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提供3万个政府奖学金名额,邀请1万名孔子学院师生赴华研修”。中国在中亚地区通过文化吸引力发挥的规范性权力不容忽视。
总之“上海精神”使中国更广泛地融入中亚地区、参与中亚地区事务,通过表达中国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传递中国声音和建构中国话语,对中亚地区事务和国际政治施加了影响。这在上合组织成员国签署的一系列条约文件和实际行动中得到体现。
(三)“丝路精神”是中国规范性权力的延展
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发扬丝路精神,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构想,指出“为了使欧亚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相互合作更加深入、发展空间更加广阔,我们可以用创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以点带面,从线到片,逐步形成区域大合作”。这是中国在经济合作领域的又一积极倡导,它不仅有利于加强中国对中亚地区的经济吸引力,而且有利于中亚国家更广泛地融入国际社会。一方面,上海合作组织6个成员国和5个观察员国都位于古丝绸之路沿线,而丝绸之路经济带将惠及30亿人;另一方面,起源于中国的古丝绸之路不仅是互通有无的商业贸易之路,而且是友好往来的文明互鉴之路。古丝绸之路的交往历史证明:只要坚持团结互信、平等互利、包容互鉴、合作同赢,不同种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完全可以共享和平、共同发展。“丝路精神”代表的不仅是经济符号,而且是文化符号,它能够凝聚中国与中亚之间的经济与人文合作。
承前启后的“上海精神”与中国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脉相承,它们集中体现了中国在中亚的规范性权力,正在形成的“丝路精神”也必将是中国发挥规范性权力的又一宝贵的外交资源,必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在中亚的外交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当然,中国在中亚的规范性权力实际上还受到很多限制。首先,俄罗斯在中亚地区具有无可替代的影响力,通过在中亚地区倡导集体安全、关税同盟发挥了很大的规范性力量,对中亚国家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而中国提倡的自由贸易区却遭受冷遇,中国在中亚地区的规范性权力有待不断被认识和重估。其次,上合组织在中亚地区的规范性权力空间受到这一地区其他国际组织的竞争性挤压,中国依托上合组织发挥规范性权力的最大成就也只停留在安全合作领域,在经济领域和人文领域的规范性权力分别受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和中亚文明多样性的挑战,这种挑战有待于“丝路精神”这一正在形成的规范性权力资源提供更多的价值支撑。
规范性权力是许多国家追求的目标,尽管由于大国博弈、地区规范和组织竞争以及自我束缚的存在,中国在中亚的规范性权力仍然空间有限,但崛起的中国势必成为一个规范性行为体。中国崛起的现实促使中国不单是既有国际规范的消费者,还应成为新的国际规范的生产者,并且要努力实现由规范遵循者向规范修订者、再向规范制定者的“身份转换”。换言之,中国不仅需要遵循规范,更要塑造规范,中国应逐渐具备重塑规范、界定利益、施加权力的国家能力,当然,也需要注重平衡规范性权力本身具有的有关身份、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内在张力。
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