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感性秩序及其缘起
从社会思想的多个脉络看,大多隐含着社会行动者是理性还是感性的预设,而且往往习惯于从理性角度分析人们的社会行动(丘海雄、张应祥,1998)。然而,理性只是解释人类社会行为的一个维度。理性和感性的博弈过程历史悠久。从总体上看,理性长期占主导地位,延至当代,对理性的反思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思想进路,理性和感性的博弈呈现出一种理性占主导、感性占主流的态势(刘少杰、胡晓红,2009)。
从“努斯”和“逻各斯”的主客对比,到“自知无知”、“可知的世界”和“质料因和形式因气再到以“水”或“火”解释万物,以“四分法”强调信念和想象,在古希腊及其之前的社会思想中,理性和感性交织发展;从人本主义、伽利略对自然科学方法的推崇和普遍的怀疑论,到唯理论传统的确立,在近代社会思想中,理性逐渐具有了凌驾于感性之上的超然性和绝对性;至启蒙运动,从伏尔泰到狄德罗,均坚持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述三个阶段正好体现了感性和理性博弈过程的正反合。
此后,这一逻辑一直体现在认识论发展过程中。法国大革命所强调的集体性、统一性和普遍性,彰显了理性的力量,并触发了唯理论和经验论旷日持久的论战。康德指出,理性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最高发展阶段,不过,他也同时肯定了以时空形式存在的感性所具有的主观的、感性形式的整合功能(斯通普夫、菲泽,1966)。19世纪中叶以后,思辨哲学逐渐衰落,出现了各种直接面对社会现实的社会理论。迪尔凯姆基于孔德创立的实证主义传统,将社会事实当作外在的、客观的物来看待,并主张用科学的方法原则发现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因果联系。此后,以帕森斯和默顿为代表的结构功能论、以米德和戈夫曼等为代表的符号互动论、以霍曼斯和科尔曼等为代表的理性选择理论,分别从各自独特的研究视角深化了实证主义社会学的理性倾向研究。与此同时,感性倾向也形成社会学研究的另一条进路。韦伯将工具理性视为“囚笼”,他所开创的解释社会学,通过对习惯、习俗、惯例和传统等行为方式或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强调感性行为或感性制度的真实性和普遍性。帕累托、格兰诺维特、加芬克尔、布迪厄、吉登斯分别从情感、社会网络、日常生活、惯习和实践意识等感性因素的角度对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研究沿袭了这一传统。
至20世纪中叶,社会思想逐步呈现出了反思理性、重新认识感性的阶段性特征,并最终在当代社会思想中形成了重新认识与评价人类的感性意识、感性行为、感性存在和感性秩序的新趋势。
中国社会变迁相比于西方社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感性特征尤为典型和普遍,乡村秩序本质上就是一种感性秩序。所谓感性秩序,是指这样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即它产生于诸多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同时其形成乃是其各种要素在应对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并且能为不同的个人实现其各自的目的提供有助益的条件(哈耶克,1997)。感性秩序具有无意识性、规则潜在性与较强的实用性的特点。在中国传统乡村,乡村社会主要通过民间自发形成的习俗、乡约、宗族文化等非制度性的规范来实现治理。首先,乡村秩序的核心内容是无意识的,即其效力的产生是基于熟人社会长期发展而自然运行的,而非刻意计算或谋划的;其次,其效力的产生又是默会的,没有明确的意向性,应环境而生,即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抑或一种游戏规则是潜移默化的;再次,其效力或者助益性是现实可见的,即它对于乡村传统社会的生产生活的运行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是普通乡民赖以生存的极重要的心理机制与行为机制。感性秩序基于自然秩序,是内生自发的,贯穿于人类社会变迁过程,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中都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形态。
感性秩序传统型塑了转型期中国乡村的秩序形态。近代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理论滥筋,一方面导致中国传统乡村的感性秩序解体,另一方面,虽然工具理性盛行,却没能形成理性秩序,导致乡村失序。因此,在当前形势下,重估感性秩序的价值以及重构乡村的感性秩序,成为鱼需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乡村的感性秩序
以往对乡村秩序的观察,多集中于乡村秩序的内生性与外生性的二分或者是着重于乡村秩序的文化特征。吴思红((2005)将“乡村秩序”概括为农村社会结构要素之间平稳有序地互动,乡村社会处在相对稳定和均衡的状态。他认为,传统乡村的运作方式是:国家赋权于乡村社会组织或乡绅,通过行政与自治的互济来实现国家的目的,而乡村民间组织尤其是乡绅则以地方共同体利益代表的身份对政府施加压力,利用国家权力体系与基层民众的分离和隔阂影响地方行政。段绪柱((2010)将这种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复杂的双轨互动关系归纳为干预程度较低的乡村自我管理,即一种内生性的秩序。赵霞((2010)则将乡村秩序的构建与发展更多地与乡村文化所具有的独特的秩序意义联系起来,包括以生态智慧建设美好家园的“生活秩序”,以道德交往维系心灵家园的“精神秩序”和以约定俗成的非制度性规范促使人们形成“自觉秩序”。她认为,乡村文化的自然、淳朴的特质,是乡民的精神原点。
乡村秩序的合法性来源也是一种重要的视角。王妍蕾(2013)认为,中国乡村秩序的发展依赖于乡村中存在的多元权威及其内在规则,他主张推进农民组织建设来实现持续发展;韩鹏云(2014)则从中国乡村社会合法性建构的角度来分析“内生型”乡村秩序的形成。在他看来,连通“家国”的信仰和文化网络是乡村内生秩序的价值支撑,不同的地方性规范是乡村内生秩序的治理规则,“双轨政治”下士绅和宗族治理是乡村内生秩序存在的现实基础,三者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的合法险来源。
针对转型期中国乡村秩序的内在运行机制,有学者提出“社会底蕴”的概念,认为村里人的生活智慧、“家本位”的文化、面子人缘等自发保存的“恒常”,不仅与新的历史条件相结合,而且由此不断生发出建设性和包容性的面貌(杨善华、孙飞宇,2015)。
总的来看,现有的观察多从传统乡村的文化内核出发,强调其秩序的内生性特点与文化伦理特质,具有一定的概括力与解释力。中国传统乡村秩序所表现出来的无意识性、彼此互动所遵循的规则的潜在性及对于普通乡民的巨大助益性,无疑正是这样一种感性秩序的缩影。因此,用感性秩序来概括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特点,更加具有说服力与可操作性。
中国传统乡村的感性秩序本质上源于自然秩序观的道德合法性,是乡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的互动中形成的,具有极强的伦理性质,并且其赖以运行的非制度性的规范是与乡村社会自身发展的经济、社会状况相契合的。在转型中国乡村秩序的确立过程中,必然也经历了不同制度与不同规范之间的博弈和选择,这种秩序的确立是经过历史考验的最适合乡村社会发展的秩序。极具感性特征的乡村秩序既符合学术思潮的感性回归主题,又是合乎转型期中国社会特征的自然选择的结果。
滕尼斯(1999)说过:“人的意志在很多方面都处于相互关系之中,任何这种关系都是一种相互的作用。这些作用的情况是这样的:肯定的作用或者否定的作用。而关系的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一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或者被理解为思想的和机械的形态一一这就是社会的概念”。滕尼斯在这里试图对共同体和社会做出区分:共同体建基于感性秩序,社会建基于理性秩序。“关系”即“惯习”,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生活场域中形成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行为规则。滕尼斯的“共同体—社会”二分法对于分析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及其秩序型构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最突出的地方就在于它是以亲情、家族、血缘和地缘为内核的社区共同体。乡村里的人在进行决策和选择时,与所谓的理性逻辑推理相比,自身周围错综复杂的联系往往更为关键。中国人以面子、关系立身,以亲情、圈子立世,而正是这些普遍的社会常态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独特的感性特征,它实质上是基于人与人之间有机的和现实的感性联系的共同体性质的生存形态。因此,中国乡村秩序本质上是一种具有行为主体互动无意识性、互动规则潜在性,并对行为主体具有助益性的感性秩序。
梁漱溟(2006)曾深入分析过中国乡土社会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和行为选择所具有的感性特征。他认为,与西方社会的契约关系相比,中国社会缺乏带有契约性质的团体生活,因而家庭的地位就得到了凸显。家庭伦理主导人伦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运行规则,即“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愈亲愈要共,以次递减”。而以情感为基础的家庭关系推及整个群体之间就构成了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人伦关系,推及社会之后逐步则形成了人与人之间广泛连接和错综复杂的社会网络。人们在伦理本位的社会网络中展现的以情感为依据的社会行为本质上正是一种基于感性的行为,从而使以家庭为根基、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具有浓厚的感性特征。
费孝通(1988)则提出了更加具有概括性的解释,他以形象的“差序格局”概念来解释中国传统社会的人伦格局。他认为,国人以家庭关系为行动基础,以家庭衍生的血缘和亲缘关系为路径,形成了以个体自身为中心呈水纹状向外扩散的亲疏远近各异的差序格局。差序格局影响下的人们的行动以传统“礼法”为准则。他认为,礼是一种对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不用逻辑推论和计算预测的传统准则,是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的符号与仪式。无需逻辑推论,只需直接作为经验模式去效仿,这哈好是感性活动的基本特征。
甘阳(2007)指出:“春秩大一统”是指在中国这个历史文明共同体内,人们具有共享的文化传统和习俗。没有这种共同的文化认同,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历史文明共同体。“春秩大一统”同时是指中国这个历史文明共同体具有高度的历史连续性。中国社会变迁本身既有断裂性也有续接性,传统文化及其表现在乡村中的根基依然存在,并以隐蔽的形式长期发挥着作用。
中国乡村秩序的感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中国传统乡村共同体的延续和发展,中国乡村感性秩序也以其血缘关系、亲情关系和地缘关系的联系塑造了乡村共同体的社会行动和社会结构,形成了独特的互动机制和运行机制。
从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来看,其社会结构已非“礼俗社会”、“乡土中国”,其社会行动也非基于“共同体”的“差序格局”。近代以来,商品经济和国家政权建设造成传统乡村社区(共同体)结构解体,导致感性秩序失去社会结构基础。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转型并没有形成西方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现代性“社会”。迫于后发展历史情境,国家政权建设成为社会转型的重中之重,通过国家政权建设建构了一个迥异于“社会”的“国家共同体”。“礼俗社会”和“乡土中国”恰恰成了“国家共同体”现代化(“理性计划”)“改造”的对象。中国乡村感性秩序陷入全面崩解的境地。
三、二元叙事结构下中国乡村感性秩序的崩解
近代以来,在理性化、商品经济以及国家政权建设的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中国乡村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变迁。传统的乡村感性秩序大多被扭曲或被异化。
理性化和个体化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两个最重要的标志,现代国家的行政化和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化两股力量所塑造的是完全不同于传统乡土社会的新社会(李远行,2013)。无论是国家行政职能的延展还是市场资本的扩张,都体现了滕尼斯所说的“社会”形态的关系。个体化社会以法治为基础建立了一套理性秩序,以确保行政效力和提高经济效率。但是,这种理性秩序的外生性(吉登斯谓之“抽离化”)同时也带来了不确定性,从而使个体处于风险之中。而在传统社会中,感性秩序所塑造的是有着鲜明界限和区隔的共同体(现实的和有机的),共同体成员拥有明确的责任与身份安排。理性化和个体化主导下的现代社会的运行逻辑无法保证这种确定性。理性化导致事实上的单一的个体,传统社会的原则、习惯和人与人之间的种种联系被隔绝和淡化了。所以,在现代性之后,人们将目光再次聚焦于感性秩序,以对冲过度理性化带来的后果,20世纪30年代在先发国家兴起的社区复兴就是具体的应对措施之一。
在中国,由于对国外思想引进和吸收过程中存在的盲目性,形成了独具中国色彩的“传统一现代”二元叙事。所谓现代化(又称社会转型),就是从自然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从伦理社会走向法理社会,从农村社会走向城市社会,从感性社会走向理性社会……,本质上就是西化论(李远行,2013)。现代性与现代化不是同一个概念。现代性基于西方社会变迁的历史过程;现代化则是理论建构,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定制的意识形态,即西方社会及其变迁是所有国家的模板。这种二元叙事由于无视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破坏了社会变迁的连续性,导致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感性秩序所具有的良性互动机制和运行机制被悬置甚至被彻底否定了。
首先,传统乡村感性秩序支撑下的共同体对个体的庇护关系趋于解体或分化,乡村逐渐失去了原来的约束力和向心力。在当下乡村,只剩下家庭是还能维持感性秩序意义上的载体,但家庭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中,个体只能独自地面对一切,这种状况的结果就是行为主体的失范和乡村社会的失序。
其次,传统乡村感性秩序能够确认的身份认同出现隐身化。身份认同对于共同体成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这种身份认同带来的约束力和成员之间的联系感对于维持乡村感性秩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现代化浪潮席卷乡村的情境中,行为主体缺乏归属感和位置感,其社会行动随波逐流,人与人的关系因理性算计产生陌生化、疏离化以及信任缺失,导致社会互动成本急剧升高。
再次,传统乡村感性秩序的精神基础崩塌。传统乡村社会的感性秩序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文化体系,包括风俗、习惯和礼仪等,它们共同形成了感性秩序持久、有效的精神基础。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滕尼斯(1999)指出,精神共同体在与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相结合的过程中,形成了真正的人和最高形式的共同体。它是心灵生活的相互关系,最终的成果是共同体的道德。而现代化理论浸染下的乡村文化无疑是缺乏这种道德或伦理元素的,更难企及精神共同体了,在村民身上的具体表现就是生活意义的缺失和日常行为的失范。
实际上,即使是在西方的个体化过程中,共同体所赖以存在的感性秩序也并没有消亡,而是作为传统资源积淀在“社会”之中。从共同体走向社会是一个连续统过程,是连续性与断裂性的统一。感性秩序(惯习)与理性秩序(法治)相辅相成构成现代社会的精神基础,这是20世纪30年代在西方何以发生社区复兴的根本原因。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构成是共同体(社区),现代社会结构的基本构成是组织。前者的社会行动遵循惯习,后者的社会行动遵循法治。组织有利于利益获取,社区(共同体)有利于意义实现。
1840年鸦片战争至新中国建国前,随着商品经济的渗透,基于自然经济的农耕文明遭到了破坏。自然经济是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经济基础,农民家庭以社区为依托通过社区内部协作和互济应对诸多生产、生活风险。商品经济则是通过整合地方性社会甚或全球性社会的生产要素来追求效益最大化,所以要求社区开放边界以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由此导致村落社区解体。社区解体的后果是传统中国官僚体制对乡村的低成本统治失去效力,导致乡村失序。所以,最紧要的任务就是国家政权建设,即试图将国家官僚机器的末梢插入社会底层以重构秩序。这种秩序凸显了“理性计划”,无疑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感性秩序的理性秩序。
清末的“戊戌变法”,维新派试图在政治上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是建立现代国家的尝试。民国时期的乡镇体制改变了“皇权不下县”传统,国家权力通过乡镇公所和保甲向乡村全面渗透。20世纪30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则是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改造,以期重构乡村秩序。但是,由于建立这样的统治成本过高,而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加之军阀割据和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等内忧外患,其结果是,一方面,乡村感性秩序趋于崩解,另一方面,国家理性秩序也没能有效建立起来。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人民公社时期,由经济活动形式的合作化运动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国家行政力量逐渐渗透至基层乡村,形成了国家行政力量全面控制乡村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共同体。国家确立的新的乡村社会权威,本质上是在外部力量的作用下得以建构和取得合法性的。生产队、大队班子成员必须由贫下中农成份的人担任,迥异于之前的乡村权威生成方式。乡村秩序就是国家秩序。虽然乡村秩序得以重建,但是,乡村经济、社会生活也因此而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初期,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生产活动的限制,激发了农民家庭的生产积极性。所谓“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所产生的刺激作用只是表现在农业生产。领域,而且是在农产品非商品化的条件下发挥作用的。此种制度设计有助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能动性,却无助于提升乡村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生产单位退缩至家庭,导致乡村原子化的后果:国家和村落社区的权威同时离场,既无“政”,也无“社”,只有“家庭”。乡村原子化不同于个体化,个体化是“社会”的产物,在西方社会变迁过程中,无论是被逐出领地的依附农还是圈起地养羊的领主,都成为了市场的主体-一要么转变为产业工人,要么转身为农场主或企业家。原子化则是基于下述情境:一方面,国家政权撤离乡村社区,乡村秩序的外部力量失能,同时造成由国家政权扶植的原有村落社区权威失去合法性;另一方面,家庭成为基本的结构单位,村落社区解体,失去形成感性秩序的结构基础,导致村落社区丛林化,弱肉强食,自生自灭。所以,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经济红利即触及天花板,止于温饱,缺乏发展,并且乡村失序问题开始凸显。
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在上述背景下推行的。中国第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产生于广西宜州一个偏远的山村即原合寨生产大队的一个生产队—果作屯。果作屯搞村民自治的最初意图非常简单,就是治安联防。随着分田到户,原生产队的约束力逐渐减弱,赌博、偷盗、乱砍滥伐集体山林等行为日益严重,所以,屯里成立了村委会,领导成员通过村民选举的办法产生,制订了“封山公约”和“村规民约”,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他村庄开始仿效,不久便在整个合寨行政村乃至更大的地域推开。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制度的设置源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村民为应对村庄公共事务缺位而自发成立的自组织形式,是对国家行政权力收缩之后权力真空导致乡村失序以及集体行动匾乏的自救行为(李远行,2013)。这种乡村社会秩序主要来自于乡村社会的内部权威,乡村作为行动主体参与了社会秩序的建构,并重新进入了乡村基层社会的互动结构。由此,乡村社会的感性秩序得以重新建立,大体上实现了乡村社会的稳定。乡村内部权威的复苏,在非市场化的条件下,与国家在乡村基层(乡、镇、行政村)的权威发生冲突是必然的,所以,国家很快将其体制化,赋予其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导致乡村社会秩序的再国家化。这种再国家化是以实现所谓乡村民主为价值偏好,结果却是不仅没有实现民主的价值,而且进一步消解了乡村尚在复苏中的感性秩序资源,导致乡村进.步原子化。
20世纪90年代后,市场经济浪潮和城市化浪潮对乡村内生的感性秩序产生了更加剧烈的冲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理性思维占据了主导地位,农民的社会行动更趋于理性化。由于冷战结束后的经济全球化,中国乡村大量的剩余且廉价的劳动力使中国工业化呈现“后发优势”,同时也形成了资本对劳动力的全面牵制。市场经济改变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同时也改变了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最终改变了乡村秩序。
从社会结构的层面看,农业实现商品化生产后,受规模化和集约化条件的制约,农户家庭农业收入微薄,大量青壮年农民选择外出务工,乡村出现人口过疏化。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成为村庄里的主力军,家庭功能被拆解。青壮年劳动力流失造成家庭生产功能失能,父母外出造成家庭教育功能缺失以及老人农业等。家庭被视为社会结构最后的堡垒,家庭功能残缺不全不仅降低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而且破坏了乡村社会的伦理秩序基础。
从社会行动的层面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农民外出务工或兼业是理性选择。外出务工带来的文化冲突以及市场导向下的利益追逐,使得乡村社会趋于陌生、疏离,人际关系的纽带渐渐松动,乡村人心涣散、文化乏味、集体感缺失、凝聚力弱化,乡村社会原有的“熟人社会”、“温情生活”支离破碎。行政一体化力量通过公共权力的运作,使私人利益交换替代了亲情关照,进而使农民个体行动在公权力被私有化的过程中丧失了有效性,导致乡土社会中的权威逐渐丧失。乡村精英对于维护乡村秩序的作用开始减弱,老年人的地位日趋下降,年轻人则将关注点置于村落之外,乡村感性秩序赖以存在的社会资源日益减少。
城市化浪潮也加重了乡村失序程度。众所周知,中国的城市化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是城市中心主义的城市化。农民外出一般是到城市打工,作为产业大军,其身份依然是农民,难以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农民进城只是出卖劳动力,这就意味着他们丧失劳动力后还是要回到户籍之所,由此造成中国大多数村庄衰而不亡。除掉在城市扩张过程中被吞并的村庄,绝大多数村庄依然存留下来,只是大多数陷入“空心”状态。一个陷入持久衰落中的乡村如何形成秩序?
四、结论与讨论
如前所述,在当前乡村社会秩序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秩序建构方式和运行逻辑。一种是基于现代化理论的理性化建构,其主导性力量是国家和市场,其秩序基础是法治,其运行机制多是宏观的、外导性的、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它本质上是理性主义指导下的产物;另一种则是对应于“共同体”的感性秩序的重构,通过对传统乡村感性秩序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家族宗族等文化资源的挖掘,来重塑乡村共同体休戚与共的精神价值和现实集体意义。两种建构方式和运行逻辑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理性小农和道义经济并非相互排斥的行动逻辑,斯科特一波普金论题在转型期中国的乡村社会都有体现。理性小农适应不断加深的市场经济和理性秩序,道义经济有利于规避现代社会风险和感性秩序建构。农村合作社就是一个例证。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考虑的是经济功能,其社会效果没有得到凸显。实际上,在乡村社区普遍发生解构的情况下,合作社还具有社会功能—互助、守望、凝聚以及形成惯习。社区解构不同于社区解体。社区解体是指社区边界开放导致社区功能渐失的过程,社区解构则是指村落社区形式上还存在,其功能却全失的状态。合作社的经济功能能够满足市场化条件下农民理性利益诉求,它搭建了一个个体小农与市场对接的平台;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则弥补了由社区解构带来的安全、团结、意义和秩序的缺失。乡村感性秩序形成的标志是集体意识和惯习,而集体意识和惯习只有在一个系统的平台上才能形成。因此,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的拓展是当前合作社建设中的应有之义。
综上,在城市化浪潮下,中国仍然存在数量庞大的村落和乡村人口以及农民工群体,似门是乡土文明和伦理本位的感性秩序的根基和载体。中国乡村独特的集体活动空间、文化仪式以及村民间的信任关系等具有感性特征的社会行为传统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存在着。这些传统并非意味着某个过去,也并非意味着落后,它参与建构“当下”,并可以成为积极有意义的将来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乡民自身的行为规范,从感性秩序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和农民行动,充分发掘乡村感性秩序资源,形成国家与乡村社会、城市与乡村的良性互动,从传统中寻找资源,结合新的元素和新的时代特征进行创造性的融合,对于重构中国乡村新秩序是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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