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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及其动力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和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我国的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3.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3.9%,是2008年底的2.9倍。流入农户的土地面积占流转总面积的62%,流入合作社和企业的面积占近30%。快速的土地流转催生了大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截至2012年底,经营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270多万户,农业合作社30多万家,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超过30万个(万宝瑞,2014)。在我国农业与农村社区高度耦合(陈锡文,2012)的情况下,快速发展的农业规模经营与农村社区呈现出何种关系并对其产生什么影响,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重要的现实和理论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业规模经营一直是我国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并积累了非常丰硕的学术成果。梳理既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有关农业规模经营的研究主要来自经济学界,而且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农业规模经营的必要性(韩俊,1998;黄季焜,马恒运,2000;王诚德,1989;普罗斯特曼等,1996)、条件(刘凤芹,2006;杨雍哲,1995)、效率(黄祖辉,陈欣欣,1998;罗必良,2000;胡初枝,黄贤金)、目标和尺度(郭剑雄,1996;林善浪,2000;郭庆海,2014)等方面,少有研究集中关注农业规模经营与农村社区的关系。随着农业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一些社会学者集中关注了农业规模经营对农村阶层结构(贺雪峰,2011;杨华,2011)、农村生产关系(黄宗智等,2012;孙新华,2015;严海蓉、陈义媛,2015)、村庄治理(王德福,2012;曾红萍,2015;焦长权,周飞舟,2016)等方面的影响。虽然这些学者的研究层面多少都与农村社区有一定关系,但仍缺少从整体视角探讨农业规模经营与农村社区的关系。

鉴于此,本文将运用波兰尼(2007)的嵌入性理论探讨农业规模经营与农村社区的关系及其动力。具体思路是,在分析长期以来农业所保持的社区嵌入性的基础上,系统探讨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农业经营与农村社区关系所发生的变化,并进而探究其产生的动力机制。

本研究是笔者基于长期调研得出的经验总结,为了便于分析和表述,本文主要选取笔者及其所在研究团队长期跟踪调查的皖南河镇作为表述对象。皖南河镇位于长江南岸的沿江平原与丘陵山区的交错地带,是江南典型的“鱼米之乡”。该镇下辖13个村委会和1个居委会,总人口约3.16万人,共9500户,其中农村人口约占95%。全镇总面积9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约5.8万亩,山地5万亩、水面 1.6万亩,属于长江沿岸典型的半山半圩地形。当地农民历来以务农为生,且主要种植水稻。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农业经营形态主要呈现出“留守农业”+“中坚农民”的样态。2007年以后,该镇的农业规模经营得以迅速发展起来。总之,该镇的农业发展状况在全国尤其是南方农村地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农业经营的社区嵌入性及其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都是一个农业社会。在这种社会,农业经营高度嵌入在农村社区之中。具体而言,农业经营是在农村社区内完成的,农业经营者大都来自社区内部,而且相互之间进行着密切的互助合作。因此,农业始终是农村社区的农业,离开农村社区农业生产很难完成。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构成了农村社区最基本的生产方式,是村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而且围绕农业生产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了维系村落共同体的基本因素。因此,农业生产对于农村社区又会产生正向的反作用。总之,我国的农业经营具有明显的社区嵌入性。

近年来,尽管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外转移,农民的务农收入在不断下降,甚至很多农户的主要收入都来自非农收入,但是农业经营与农村社区的耦合关系并没有改变,农业经营依然嵌入在农村社区之中。下面主要以皖南河镇为例来对此进行说明。

当地在1980年代便有零星的农民外出务工,到1990年代末外出务工劳动力开始大量增加,进入21世纪后,绝大部分中青年劳动力都选择外出务工。据当地政府统计,2007年河镇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为6773人,2011达11507人,占到全镇总人数的36.4%。随着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增加,农业经营形态也在逐渐发生改变。一方面,老人和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以致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者,由于大部分家庭的年轻人和主要劳动力都外出务工,农业就交给了这部分留守群体。有学者将这一经济形态称之为“留守经济”或“留守农业”( 冯小,2013)。这部分群体由于劳动力有限,往往只是耕种自家的承包田,至多兼种至亲的土地,因此规模较小,一般都在10亩以下。另一方面,外出务工经商群体将自家的承包田流转给本组的亲朋好友耕种,从而使一部分农户的经营规模得以适度扩大,他们的经营规模从10多亩到几十亩不等,其中大部分在20-30亩上下。这些经营主体大都是那些主要劳动力无法外出的中年人。由于这部分经营主体的主要收入在土地上,主要社会关系在村庄里,他们对村庄公共事务和秩序就格外关心,在村庄中起着中坚力量的作用,被有学者称为“中坚农民”(贺雪峰,2014)。根据笔者对河镇两个村三个村民小组的统计,两类农户在总农户中所占比例分别在33%-66%和16%-29%,但他们所经营土地分别占到本村民总面积的31%-73%和27%-69%(孙新华,2015)。

在此农业经营图景中,虽然农业经营形态较之于此前发生巨大变化,但是农业经营主体依然都是来自于农村社区内部,而且更准确地说基本都是来自于村民小组内部。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性对于农村社区的维系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农业为留守群体和“中坚农民”提供了主要收入来源和就业渠道。这两类群体在务工市场上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而农业经营恰好为他们提供了较好的用武之地,使他们可以从中获得收入和人生意义。这不仅使农业构成了农村社区得以存在的重要经济基础,而且保证了农村社区的生产性和活力。其次,农业经营将年富力强的中坚农民留在村庄,为村庄社会秩序的维系提供了中坚力量。在农村人财物不断城市化的背景下,“386199部队”成为农村社会的真实写照,在农村内部保有一定规模年富力强的“中坚农民”对于农村的基本秩序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正如有学者所说,这部分群体“是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最热心的倡导者,是村庄人情往来最热情的参与者,是农业新技术、耕作新方法最主动的采用者,是村庄社会秩序最有力的维护者”(贺雪峰,2012)。

正是由于这些农业经营主体都是世代生活于同一社区的成员,他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基于血缘和地缘形成的社会关系,既会在农业生产中转化为互助合作,又会在互助合作中进一步进行关系的再生产。在农业生产中,尽管很多生产环节已经实现了市场化,比如绝大部分农民在收割环节都是依靠市场上购买的服务,但是在河镇农民的农业生产中互助合作依然占据重要地位。比如村民小组的水渠维系需要他们共同出工出力,农忙时节的互助、换工更是比比皆是。即使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收割环节也需要其他农户的协作才可完成,因为地块极度细碎化的单个农户很难请到收割机手,而只有一定地块相邻的农户集中收割才便于收割机手进行收割,而且收割过程中也需要这些农户之间相互配合和协作。尤其是在“留守农业”占据主体的时代,留守群体在农业生产中的相互依赖性更强。其实,农户之间发生的自发流转,看似纯粹的市场交换关系,但在农民眼里其在很大程度上是种互助合作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外出务工农户外出只是暂时的,他们只是将土地暂时托管给流入农户,而不使其土地在此期间荒芜,而流入土地农户除了支付低廉的租金,还会在其他方面给予流出土地农户各种帮助。所以,农民的自发流转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总之,农村社区成员基于社会关系形成的互助合作以及在此过程中进行的社会关系再生产,既保障了其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又对村落共同体的维系和强化至关重要。

综上可见,我国农业经营的社区嵌入性非常明显,即使是在打工经济背景下的农民自发流转中也是如此。农业经营的社区嵌入性保障了农业经营和农村社区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而不至于出现西方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村社区迅速消亡的问题(马克思,1975;韦伯,1997)。

三、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及其影响

2007年以来,河镇的农业规模经营得到快速发展。2006年,全镇经营面积超过1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只有4户,经营总面积不过800多亩。而截至笔者结束调查的2014年7月,在短短七年时间,河镇共产生了近百个经营土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他们共流转耕地2.6万多亩,占到全镇耕地总面积的近45%。这一变化不仅改变了当地的农业经营形态,而且改变了农业经营与农村社区的关系,使之由之前的嵌入关系变为脱嵌关系,农业的社区嵌入性被不断消解。笔者将这一过程概括为“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下面,笔者主要从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生产关系三个层面的转变来呈现这一过程及其对社区的影响。之所以选择这个三个面向,是因为这三者是农业经营形态转变的最主要表现。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是农业经营形态转变的首要表现,而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也会带来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业生产关系的相应变化。一种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就对应着一定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业生产关系。因此,这三者本是三位一体的关系。

(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外来化

正如前文已述,此前河镇的耕地都是由本村民小组的村民耕种。2007年以后,随着规模经营主体的兴起,当地农业经营主体的外来化倾向逐渐加强,规模经营主体不仅主要来自村民小组之外和行政村之外,而且半数以上来自河镇之外。表1显示的是截至2014年7月在当地政府登记的规模经营主体的来源情况,从中可以看出,67个规模经营主体共流转土地26328.95亩。从规模经营主体与村庄的关系来看,本市老板、本县老板和客耕农都来自于本镇之外,他们的数量有23个,占到规模经营主体总数的34.3%,但他们经营的土地面积却高达13545.77亩,占到流转总面积的51.4%。然而,实际数字远不止如此。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河镇大概有15个规模经营主体将流转到手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转包出去,他们主要是那些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本市老板和本县老板和少部分本镇老板以及其他群体。接包土地的全部为来自其他地级市的“客耕农”,其数量大概有40户,由于转包双方是私下交易,并未反映在当地政府的统计之中。因此,河镇规模经营主体的实际数量大概在100个左右,而来自本镇之外的规模经营主体数量也在50个以上。即河镇半数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都来自该镇之外,而且他们经营着半数以上的流转土地。

此外,本镇老板、富裕村民、村干部和中坚农民虽然大都是河镇本地人,但是他们与村庄的关系则略有差异。其中,成为规模经营主体的村干部和中坚农民原本即主要生活在村庄里且经营着一定规模的土地,其生产生活都主要集中在农村社区内部。而本镇老板和富裕村民其原本都是从事非农行业,这不仅使他们的经济收入主要来自村庄之外,而且主要社会关系也不在村庄内部,因此他们与村庄的关系本来就相对薄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相对于原本经营土地的农户而言,成为规模经营主体的本镇老板和富裕村民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外来性。而且由于以上四类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面积较大,很多时候都是跨村民小组和行政村的,这意味着更多的规模经营主体相对于土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和行政村都是外来的。

资料来源:河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以下简称“农经站”)所作的“河镇土地规模经营情况统计表”(2009年-2014年7月),以及笔者对河镇农经站站长、镇村干部和各类经营主体的访谈。其中,本市老板是指原来在本市市区或其他各县从事工商业的老板;本县老板是原来在本县县城或其他乡镇从事工商业的老板;本镇老板则是原来即在河镇从事工商业的老板;富裕村民是指那些原为当地村民但因从事各类工作而比较富有的群体;客耕农是指在外地专门种田的职业农民。

农业经营主体的外来化给当地农村社区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土地利益的外流。此前,社区内的土地利益均由社区成员分享,而外来规模经营主体进入后将大量土地集中在自己手中,从而使附着在土地上的大量利益外流到这些外来的规模经营主体手中。这不仅损害了部分社区成员的利益,也破坏了村落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其次是社区成员的外流。外来规模经营主体的进入,极大地压缩了依靠流转其他农户土地扩大经营规模的“中坚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生存空间(周娟,2015),迫使这些年富力强的农民不得不外出就业。他们的大量外流使“386199部队”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村庄内中间阶层进一步萎缩,从而使农村社区的社会结构更加脆弱,村庄社会秩序堪忧。

(二)农业经营方式的短期化

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其农业经营方式较之于原来的农户也有很大变化,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即是农业经营方式的短期化。在此之前,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自然会根据长期经营的需要将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即使是流转了其他农户土地的中坚农民,由于其与流出土地农户之间的关系相对亲密,而且他们在流转中除了存在流转关系还是一种托管关系,因此中坚农民在经营中也比较注意用地与养地的结合。但是规模经营主体与流出土地农户之间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因此规模经营主体不会特别顾及流出土地农户的感受和需要,而主要是按照自己经营的需要进行农业生产。这些规模经营主体之所以大面积流转土地便是希望在短期内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他们在农业经营中就会容易产生很多短期化的行为,从而对土地的长期可持续利用产生不良影响。

农业经营方式的短期化尤其体现在对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上。当前,几乎所有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肥料都主要依赖于化肥,但是普通农户在使用化肥时还会搭配一定的有机肥和绿肥。笔者在河镇调查发现,绝大部分农户都会将人畜粪便作为肥料投入田中,而且不少农户还会在双季稻种植后播种红花草籽,待来年翻耕时充作绿肥,即使不种绿肥的农户也是选择让土地在冬季休耕。这些措施都有利于耕地地力的保持和用地养地的结合。而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他们普遍将种植模式由双季稻改为中稻和小麦,这不仅无法种植绿肥,而且使土地没有休耕的可能。更有甚者,规模经营主体在肥料上完全使用化肥,而且用量比普通农户高出许多。据该县农技推广中心技术推广站站长估算,规模经营主体每亩使用化肥的数量要比普通农户高出1/4-1/3。这对当地耕地的可持续利用十分不利,长期以往,必然导致耕地的板结化。对此,河镇农技站站长的总结比较到位:

现在的规模经营主体基本都是掠夺式经营,用地养地不相结合,大量使用化学肥料,而不使用绿肥和有机肥。他们只追求产出最大化,而不考虑以后怎么样,反正他们的流转合同就那几年,合同一到期就拍拍屁股走人了。这样就会进入恶性循环,他们为了有高产出,就大量使用化肥,必然会造成土地板结,从而影响土地产出,进而他们需要进一步追加化肥使用量,又进一步增加了土地板结程度……长此以往,我们的土地质量就会大大下降!

此外,规模经营主体在农业经营方式的短期化在农药的使用上也有所表现,主要体现在其在除草、治虫和杀菌等方面用药的剂量较之于当地农户都更大,从而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破坏,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这些都不利于当地农业的可持续性和当地村民的长期利益。

(三)农业生产关系的理性化

所谓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转移的关系(马克思,1995)。伯恩斯坦(2011)将其操作为“谁拥有什么”(产权关系)、“谁从事什么”(社会分工)和“谁得到什么”(收入分配)三个方面。具体到农业生产中,笔者将农业生产关系操作化为土地产权关系、农业生产分工和农业收入分配。而这三个方面在河镇规模经营主体兴起后都愈趋理性化。

首先来看土地产权关系。在农民自发流转和规模流转中所进行的都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因此,在这里所涉及的土地产权关系主要就是围绕土地经营权流转所产生的关系。在农业规模经营前后,土地经营权的流出方始终是当地农户,而流入方则由本小组的农户变为了外来的规模经营主体。在这种变动中流转双方所遵循的流转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农民自发流转中,流转双方大都为同一村民小组的亲朋好友,他们主要是基于熟人社会中的血缘、地缘等关系而达成了一种互惠关系,而不完全是一种理性的市场交易关系(郭亮,2010)。正因如此,流转双方主要是依赖于“口头协议”而不是正规合同。而在规模流转中,流转双方主要是陌生人关系,因此,双方在流转中不再受制于乡土逻辑的制约,而主要是按照理性的市场交易规则行事,正规的流转合同对于流转价格、期限、租金、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具体规定。由此,农村社区土地的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变成了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使外来的规模经营主体可以在流转期限内对流转土地进行相对自由的支配,从而使土地经营权日渐脱嵌于农村社区。

其次来看农业生产分工。正如前文所述,无论是留守群体还是“中坚农民”相互之间在农业生产中都会有很多互助合作,这种互助合作对于他们的农业生产和村落共同体维系都至关重要。而在外来规模经营主体进入后,由于经营规模较大,他们就需要在周边进行大量地雇工,因此在当地的农业生产分工中出现了两大群体——农业雇主和雇工。农业雇工主要来自于当地那些耕种少量土地和完全与土地分离的农民,他们需要依靠出卖劳动力来贴补家用或维持生存。在农业生产中,较之于原本自己经营土地时的绝对自主性,如今他们要听从作为雇主的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安排和支配。两者的关系是纯粹的雇佣关系,相互之间进行着理性的算计——雇主在农业生产中要对雇工进行全方位地监督,而雇工也总是在雇主不注意时进行磨洋工。正是基于这一点,雇主在选择雇工时绝不是局限于流转土地所属的社区,而是在更大范围内筛选那些能更好被管控的雇工。换言之,农业雇主在雇工的选择上绝不受制于农村社区的制约,而是反过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社区及其周边的农业劳动力进行支配。

最后来看农业收入分配。正如伯恩斯坦(2011)所说,产权关系决定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又决定了收入分配。在社区土地由当地农民耕种时,他们可以获得全部土地产出,只是那些流转别人土地的“中坚农民”需要支付少许土地租金。而外来规模经营主体进入后,流出土地的农户除了获得一定的地租外,如果要进一步分享农业收入的话,就需要充当农业雇工,而且需要接受农业雇主对自身劳动剩余价值的剥削。与此相对应的是,外来规模经营主体获得了农业收入中的更多份额。在河镇,一般而言经营100亩土地可获得5万元以上的纯收入,200亩可获得7-10万元,300亩可获得12-15万元,500亩可获得20万元左右。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本地农民和外来规模经营主体、农业雇工和雇主在农业收入的分配上本身即是一种残酷的零和博弈。

从以上三个层面来看,河镇的农业规模经营日益脱嵌于农村社区,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非常明显。在此过程中,农业经营受农村社区的支配和影响越来越小,而更多地受到社区之外的市场和资本力量的支配和影响。农村社区虽然没有出现马克思和韦伯笔下的衰亡现象,但也在不断被削弱:土地利益被吸纳、社区成员被排斥、社区农业可持续性被蚕食、社区自主性被削弱。所有这些对于村落共同体的维系都是极其不利的。即以外来资本为主体的农业规模经营,不仅给当地的农村社区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而且使外来的资本力量对农村社区的土地和劳动力等进行更大程度的支配,以使其服务于自身的资本积累。这与波兰尼笔下市场与社会的关系非常类似:在市场脱嵌于社会的过程中,市场不仅受社会的支配在减弱,而且还反过来支配社会的运行并对其造成严重侵蚀(波兰尼,2007)。

四、资本渗透与行政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去社区化的基本动力

既有理论主要是从资本积累的角度来解释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对农业社区的冲击,即他们认为只有将土地和劳动力从农村社区中剥离出来,才能更好地为资本家进行资本积累提供充分的生产资料和自由的劳动力(马克思,1975;韦伯,1997)。而在河镇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过程中,资本积累的力量固然重要,而行政推动的力量也至关重要,而且两种力量往往是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了这一过程。

(一)资本渗透

正如前文所述,河镇新兴的规模经营主体主要来自于资本群体。无论是作为城乡工商资本群体的本市老板、本县老板、本镇老板和富裕村民,还是作为农业资本群体的客耕农,都是在既有从业领域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并希望在农业规模经营中实现资本积累的资本群体。他们在河镇的规模经营主体中占据了绝对多数。资本的天性便是逐利,在农业生产领域也不例外。从河镇来看,由于各级政府出台了各项优惠政策,资本在考虑农业生产领域里的利润时,除了农业经营本身的利润,还会综合考虑政府给予的好处。从上文来看,保持在一定规模范围内农业规模经营的利润非常可观。而即使是那些由于规模过大而导致利润过低的规模经营主体也可通过转包土地获得不菲收入,一般而言,在河镇每亩每年的转包费在80元左右。除经营土地的收入外,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也非常具有吸引力。自2009年以来,流转土地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不仅每年每亩可以享受到80元的补助(其中县政府奖励60元,中央和省级补助各10元),而且在农业保险、融资、涉农项目申请等方面都可享受优惠待遇。这两方面的收益确实对城乡资本群体大规模流转土地构成了强大吸引力。

而另一方面,受我国经济大环境尤其是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影响,非农领域很多行业受到巨大冲击,从而推动了城乡资本群体进军农业生产领域。调查中,该县农委一位副主任给出的解释非常切合当地实情:

最近几年之所以有那么多老板到农村流转土地,是因为近几年整个国家的经济形势不是太好,非农行业的利润普遍不高,形成了大量过剩资本。具体到我们县,近几年关闭了很多企业,主要是一些小厂和小企业,好多老板有一些闲置资金而无处投资。加上这几年农业政策比较好,各级政府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土地流转,还出台了大量鼓励政策,因此吸引了他们进入农业领域。

正是非农领域与农业领域这一推一拉双重力量共同推动了大量过剩资本进军农业生产领域。而大量资本向农业生产领域的进军本身便对社区农业构成了一种排斥,从而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从资本经营农业的必备条件来看,首先需要大量的土地。这就需要资本将在农户之间自发流转的土地转化为一种可自由交易的商品,从而通过市场交易集中到自己手中。这个过程本身就会对原本经营土地的农户形成挤压,使其离开土地或经营规模被压缩。这反过来又为资本农业提供了比较稳定的劳动力供给,从而满足了其劳动力需求。由于资本相对于社区的外来性,其所要做的便是使社区的土地、劳动力、生产关系等最大限度地服务于自身的资本积累,而不会考虑社区本身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农业经营方式的短期化也在所难免。

(二)行政推动

正如波兰尼(2007)笔下的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并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有计划的政府行为的产物。河镇的农业规模经营及其去社区化也并不仅仅是资本渗透的结果,当地政府在此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2007年,河镇所在县乡政府开始在河镇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作为该县唯一的一个纯农业型乡镇,河镇被当地政府选作现代农业示范区以打造亮点工程。为了做出政绩,当地政府采取了各项针对性措施,直接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

首先,在打包涉农项目对当地农田基础设进行改造中,按照规模经营的需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甚至不惜将普通农户赖以维系的田间塘坝进行填埋,将小田块合并成20-50亩的大田块。这些措施在为规模经营提供基本条件的同时,却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小农生产,使不少农户被迫退出农业生产。其次,操纵土地流转市场,将有待流转的土地集中定向流转到规模经营主体手中。在土地流转中,当地政府通过虚拟确权和土地功能分区(夏柱智,2014)将各村民小组有待流转的土地进行集中连片,并规定这些土地汇集到村委会统一对外流转。此后,当地政府又规定了村委会对外流转的最低规模,并先后将此规模限定在1000亩以上和100亩以上。这一最低门槛的设定使能够通过土地流转成为规模经营主体的只能是那些拥有雄厚资金的资本群体,而将大多数原本流转土地的中坚农民群体排斥在外。因为流转100亩土地就需要至少10万元的资金准备,这是普通农户很难承受的。再次,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出台各项优惠政策招徕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并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来设计土地整理和土地流转方案。最后,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发展规模经营,县乡政府也积极动员农户将土地进行集中流转。在2007-2010年,当地政府还给村级组织下达明确的土地流转指标,从而促使村级组织采取了一系列强制半强制措施强迫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

当地政府的以上措施显然十分有利于以外来资本群体为主体的规模经营的兴起,而对原本的社区农业构成了排斥和挤压,从而直接推动了当地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进一步而言,当地政府之所以如此积极地推动这一过程,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的农业发展观及其对政绩的追求所决定的。

在当地政府看来,目前农村广泛存在的小农和正在生发的“中坚农民”都是落后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绝不可能在他们基础上发展起来;而真正的现代农业应该是实现规模经营,这种规模经营以土地的大面积经营为内核,以机械化、市场化、集约化等为表征。河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对“中坚农民”的看法集中体现了当地政府的以上认识:

这些人是我们发展规模经营中最大的绊脚石。之前他们种了很多亲朋好友的田,现在只能种自家的田了,他们肯定不高兴,因此坚决跟政府对着干,这些人都是土地流转中最难做工作的。他们在土地流转中还想继续流转几十亩田种,我们肯定不能按照他们的要求来搞,还是按照我们的设计发展规模经营。他们是开历史的倒车,拖后腿,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你看我们以前计算都用算盘,后来改用计算器,现在都用计算机了,老的东西都会被淘汰,这些人就好比“算盘”,即使存在也是文物,早晚会被淘汰。

从中可以看出,即使是规模有所扩大的“中坚农民”在当地政府眼里也如“算盘”一样必将被淘汰,更不用说规模更小的普通农户了。因此,从当地政府的农业发展方向来看,符合地方政府要求的是经营规模更大的规模经营主体,而以留守群体和“中坚农民”为经营主体的社区农业是站在政府对立面的,是亟需加以改造的对象。

除了以上农业发展观,地方政府还有更现实的考量,即对政绩的追求。随着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重视,土地流转的规模、规模经营主体的数量等成为了衡量地方政府农业工作的重要指标。在“晋升锦标赛”模式(周黎安,2007)的作用下,下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为了获得更好地晋升机会,会更加积极地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以在与同级政府的竞赛中获胜,从而使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一味地推行“单向度”农业现代化,而较少从农村社区及其成员的角度思考和推动农业发展,甚至很多时候是以牺牲农村社区及其成员的利益来推动农业现代化。在此过程中,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在所难免。

综上所述,资本群体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城乡资本群体在逐利天性的驱动下正在大举进军农业生产领域,它们基于资本积累的需要天然地排斥社区农业,也在极力地促使农业脱嵌于社区以更好地纳入自己的掌控之下。而地方政府在自身农业发展观的支配下出于追求政绩的现实考量,也在积极采取各种有利措施推动有别于社区农业以资本群体为主体的规模经营,从而也在极力地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因此,在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上,资本群体和地方政府达成了高度一致,并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两者之间各尽其力、紧密配合、相互推动、各取所需,从而对社区农业形成了强大的侵蚀力量,也对农村社区及其成员利益构成了严重侵蚀。

五、亟待构建“社区本位的农业规模经营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尽管越来越多的农民将离开村庄进入城镇,但是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农村社区仍将是广大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主要栖居之地。这也是党中央和国家从战略层次提出新农村建设任务的原因所在。而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的第一条便是“生产发展”。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指出,“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和产业基础”。从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现代农业绝不应是外在于农村社区及其成员的现代农业,现代农业应该支持和繁荣农村社区、增进和提高农民利益,而绝不应是与此相反。

近年来,在各地普遍兴起的由资本群体和地方政府共同推动的以城乡资本为主体的农业规模经营,尽管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但是外来资本群体的进入却带来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去社区化。即虽然农业更加现代化,但是它与农村社区及其成员的关系却日渐淡化,农业的发展并没有促进社区的繁荣和农民的福祉,而是更多地为城乡资本群体的资本积累和地方政府的政绩服务。这样的农业规模经营既背离了国家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义,也严重损害了农村社区及其成员的根本利益。

鉴于此,当前亟需构建和践行一种“社区本位的农业规模经营”。“社区本位的农业规模经营”应是一种以农村社区及其成员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农业规模经营。换言之,农业规模经营要服务于农村社区的发展和增进社区成员的利益,而要做到这点,农业规模经营就应该主要由社区意志而不是地方政府和资本群体的意志来主导。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更加尊重和发挥农村社区及其成员的意志。在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应该让社区的主流意志发挥主导作用,不仅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而且农业规模经营采取何种形式也要遵循农民的意志。既要保障农户耕种自家承包田的权利,又要保证土地规模流转中社区成员优先的原则,切实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社区嵌入性。

其次,节制城乡工商资本,防止其侵蚀农村社区及其成员利益。在农村社区成员完全胜任的大多数农业生产领域,应该限制其进入,并积极引导其进入农业生产的产前和产后诸服务环节和少数其更具优势的农业生产领域。鼓励其在涉农经营中探索其农村社区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其与农村社区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最后,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改变地方政府在农业规模经营中包揽一切的做法,使其主要扮演基础设施改善、制度供给和农业服务等方面的角色。纠正地方政府通过下指标和强制推动等方式发展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行为。防范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自身利益与工商资本结盟,切实保障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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