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政治哲学的核心是为美好社会构造一个合意的正义原则。在边沁和密尔提出功利主义理论之前,正义由自然主义所主导,其结果往往是对现存制度及其分配结果的无条件肯定。工业革命发生之后,旧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人们被迫开始在生人社会里生活,因此必须解决如何和平相处的问题。自然主义已经没法胜任这个任务,因为变革已然成为主题而不是特例。边沁和密尔在提出功利主义原则的时候,仍然带有很重的苏格兰经验主义的痕迹;20世纪中期以降,多数正义理论都带有强烈的建构主义色彩,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和海萨尼重构的功利主义更是直接以契约论为基础推导出来的。如同自然科学理论一样,建构主义需要从极其少量的公理出发,构建自己的正义理论。这些公理往往是人类在自然和社会进化过程中所形成的某些价值,但不可能囊括全部人类价值,原因是,不同的人类价值适用于不同的情境,因而可能是完全或部分相互冲突的。这样,不同正义理论之间的争论最终归结为它们所采纳的公理之间的争论;由于这些公理各自反映了人类所推崇的价值的一些面向,这样的争论就永远无法获得结论。
本文关注现实中的分配正义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扮演了非常重要的分配角色,社会已经不是面对要不要政府的问题,而是如何让政府的决策更好地反映民意、伸张社会价值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任何现有分配正义理论都无法单独胜任对公共分配的指导任务,现实中的分配最终只能留给政治过程来决定。尽管由此引起的意识形态争斗对社会进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也造成了不必要的破坏,割裂了社会。本文的目的,是寻找一个足以指导日常公共分配的薄版本的分配正义原则。“薄版本”的意思是,它对各种人类价值一视同仁,不在冲突的价值之间做出抉择,并尽最大可能推进各种价值。本文发现并论证如下的帕累托改进原则:如果社会在不削弱其他价值的前提下增进一项价值,则社会发生了帕累托改进。
在福利经济学里,帕累托改进指的是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前提下改善某个人的福利的资源配置变动,它的分析单位是物品(善),考察的是物品在人群中的分配。在本文里,分析单位变成了诸如平等和效率这样的价值,但不考虑它们的分配问题。作为一种分配正义原则,帕累托改进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个局部原则,关注一些、甚至单项价值的改进,而不涉及对社会的全面评价;(2)它是一个动态原则,关注社会的变化,而不是对社会的静态评价;(3)它具有可实施性,容易在各种力量之间达成平衡,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变革和稳定。它是一种务实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在抽象的政治哲学理论和现实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本文的其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二节讨论现有分配正义理论在理论构建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论述它们对人类价值的表达;第三节为帕累托改进的阐述做一些准备工作;第四节论证帕累托改进作为一种分配正义原则的可行性;第五节讨论起点和路径问题;第六节总结全文并简要探讨帕累托改进在当前中国的适用性。
二、分配正义理论与人类价值
本节将以五种分配正义理论为例,说明它们都可以回归到它们所秉持的公理,即人类价值的某个面向。这些面向都是值得追求的,但却不是完备的,因而,如果在现实中只实践一种正义理论,则一个社会就不可能完整地实现人类的价值。
(一)功利主义
直到19世纪末,英国和欧洲大陆流行自然主义的政治哲学观,许多当时知名的知识分子把无产者悲惨的处境归咎于无产者自身缺乏工作和道德热情,德行被认为是获得人类福祉的唯一保障。这种观点显然不能说服那些被市场竞争扫荡到最底层的工人、农民以及同情他们的知识分子,工人运动应运而生。功利主义试图在自然主义基础上前进一步,对资本主义分配形式和结果给出一个基于社会整体福利的评价。它将社会的终极目标(社会福利函数)定义为最大化全体民众的福利总和。从社会总体的角度来看,这个目标具有道德感召力;但是,从个体角度来看,它则容忍人与人之间分配的不平等。功利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的意义在于,最大化民众的福利总和契合了资本主义的逐利精神,同时,它要求民众在自我诉求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压抑自我诉求。但是,普通人为什么要同意这样一个理论呢?边沁和密尔没有能够为功利主义提供个体层面的理论基础。这个工作直到20世纪50年代才由海萨尼完成。
海萨尼采取了契约论的进路来论证功利主义的微观基础。他假设个体回到原初状态来选择美好社会的分配原则。原初状态和现实之间隔着无知之幕,人们不知道未来自己在现实中所要扮演的角色。他们需要决定,一旦现实降临,他们用什么样的原则来评判现实分配方案的合意性。以经济学的角度观之,这是一个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问题,个体的决策应该采纳期望效用准则来指导这个原则的制定。由于每个个体担当任意一个角色的概率都是相等的,因此,期望效用准则就要求个体最大化所有角色的福利的平均值;在角色个数固定的情况下,这也相当于最大化所有角色的福利的总和。当无知之幕被揭去、现实降落之后,这就变成了功利主义原则。
海萨尼的理论构建是成功的,但他没有解决功利主义的一个致命弱点,即要求个人之间的效用(福利)是可比的,或用森的话来说,就是要求个人使用相同的效用(福利)单位。然而,效用(福利)往往是一个心理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根本就不可能有衡量单位存在,更无从谈个人之间的比较了。另外,海萨尼也没有解决功利主义所蕴含的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和个体福利之间分配不均的冲突。
(二)差异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部恢宏巨著,影响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整个政治哲学思潮。这里只就其中有关分配正义的部分进行扼要的评论。关于分配正义,罗尔斯的主张是差异原则,即除非一个不平等分配能够同时改善受益最少者的境况,否则平等分配便更为可取。罗尔斯对此的论证也采取了契约论的进路。但是,不同于海萨尼,罗尔斯采取的无知之幕之后的决策模型不是期望效用最大化,而是后来被称为“最大最小化”(Maxmin)的原则。罗尔斯认为,人们在原初状态不知道现实降落之后各自所要担当的角色,每个人都担心自己担当的角色是境况最差的那个,因此,人们的决策原则就是要改善境况最差的角色的福利。所以,所谓最大最小原则,就是先找到境况最差的人,然后最大化他的福利。它是差异原则的核心;以差异原则构造的社会福利函数就是最大最小原则。罗尔斯的原意是想在为社会提供激励和照顾穷人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但是,森(1983)证明,在经典经济环境中,最大最小原则一定导致完全平等的分配。这是因为,在经典经济环境下,社会总会达到这样的一种状态,即人与人的互动不产生新的剩余,这样,提高境况最差的人的福利不会增加全社会的福利之和,原先第二差的人就变成最差的了,社会接着要提高他的福利,由此往复,最终社会必然达到完全平等的分配。
(三)应得理论
功利主义和差异原则都无法避免个人间效用的比较难题,这是导致它们在现实中难以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观避免了这个问题。这种权利观承接了自然主义的正义观,认为一些权利是个人生而俱来的,政府和社会不得侵害。在分配领域,诺齐克的“应得”(entitlement)理论是这种权利观的代表。所谓“应得”,指的是个人因为遗传、继承或努力获得的收益或物件以及个人占有的无主之物。一个人用比其他人更加聪明的头脑获取了更多的收入,这是正义的;一个人从父辈那里继承了大量的遗产,这是正义的;一个人在荒地里发现了石油并由此获得巨额回报,这也是正义的;一个人比其他人更加努力地工作并获得更多的收入,这当然更是正义的。如果我们不考虑个体在社会中的互动,而仅仅把社会看作是由不相关的个体(或家庭)组成的集合体(此时“社会”只不过是为方便指称而使用的一个名词而已),则我们很难拒绝诺齐克的应得理论,而且,一个运转良好的经济系统也离不开对一些基本权利的确定和尊重。但是,社会不是一袋土豆,而是充满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在现实中,要完全确定哪些东西是应得之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尔·盖茨富可敌国,他的成功无疑和他的高智商以及个人努力有关,但是,在他的700多亿美元的财富中,是否每一分钱都和他的智商及努力有关呢?这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在现代社会里,如果不和其他人合作,恐怕我们无法挣到任何收入。另一方面,为了规制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很多时候也是出于对美好社会的向往——人类社会建立了多种多样的制度,其中一些是成功的,另一些是失败的,而在成功的制度当中,我们也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得到相同的好处。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我们在考虑应得之物的时候,是否也要把结果背后的制度加入我们的考量中去呢?归根结底,要确定应得之物,我们就必须圈定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个人可以完全和社会剥离开来。诺齐克(以及其他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这样的一个领域,或私域,不仅存在,而且是天然存在的。
不幸的是,森在一篇短小但影响深远的文章里证明,在几个广泛接受的公理前提下,天然的私域是不存在的,私域的定义必须经由社会来完成。这样,应得之物也应该经由政治过程的讨论和决策来定义。这就为政府的税收、对产权的定义和再定义以及其他对个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提供了依据。在现代社会里,政府的这些活动是一个现实;我们要讨论的,不是要不要政府干预的问题,而是干预的度在哪里以及该如何干预。
(四)机会平等
诺齐克并不讳言他的理论是一种乌托邦。如果说他的应得理论是右翼乌托邦的话,则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机会平等理论就是左翼乌托邦。德沃金的出发点是,一切不通过个人努力得到的东西都是不道德的。由此,他的结论是,我们需要消除一切和个人努力无关的禀赋(包括智力)差异。就政府政策而言,他认为政府政策应该“敏于志向,钝于禀赋”,即应该激励人们实现自己的志向,尽量减少禀赋造成的约束。这是一个具有极大诱惑力的口号。每个人都有一些独特的潜质,但是,每个人又都面临这样或那样的禀赋约束,限制了潜质的发挥。比如,一个农村孩子可能是数学天才,但不幸出生的时候父亲就病逝了,他可能因此无法完成高中学业。此时,如果政府能够为他提供奖学金,供他读完大学,中国就不会失去这个数学天才。需要注意的是,德沃金在这里说的机会平等,和日常生活和大众讨论中经常提到的机会平等是有差距的。在日常生活和大众讨论中,机会平等主要指的是在权利和实际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德沃金的机会平等更多的是起点平等,即不仅要让所有人拥有同样多的权利和机会,而且还要让所有的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不受个人出身、社会环境、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制约。
机会平等在理论上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在实践中却不可避免地要被斜坡效应所左右,进入无休止的再分配。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在一夜之间把所有人都拉回到同一个起点上。但是,社会不是静止的,从这个起点出发,个人之间很快就会出现新的分化。比如,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在财产分配方面实现了起点平等,但是,农户很快就发生分化,一些人家不得不变卖土地以应对突发的危机。显然,我们没有理由只对某一代人实现机会平等,也没有理由把某些人群排除在机会平等之外,这样,机会平等就需要政府不断进行再分配,最终,我们必须达到一个在每时每刻、就每个人的每个方面都实现了平等的社会,而这样的一个社会显然不是一个合意的社会。
(五)基本能力
森意识到上述几种正义理论的局限性,因此他没有提出一种新的理论,而是提供一个新的取向,即基本能力取向。基本能力是“一个人为实现有意义的目标所必须具备的功能组合”。在这里,“有意义的目标”,是指通常情况下社会认可的目标,如当医生、科学家、运动员,等等;功能则包括免于饥饿的能力、行动自由、学习能力、一定的技能、健康等基本要素,是一个人实现有意义的目标所必不可少的东西。森认为,社会的首要任务是为个体提供这些基本能力。从一个层面来看,这些基本能力并没有超出罗尔斯的基本物品的范畴,森的创新在于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个体,要求社会和政府关注每个个人对基本能力的不同需求。罗尔斯认为,基本物品应该是每个人都必须拥有的东西。但是,社会能够提供的基本物品可能无法满足每个个体的需求。比如,政府可以给残疾人提供和普通人一样的医疗和养老保障,这些是基本物品的一部分,然而,残疾人还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如盲道、残疾人坡道、公共出行服务,等等,否则,残疾人将无法参与社会,更谈不上实现有意义的目标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森的基本能力取向和机会平等理论是相通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基本能力的范畴可能比机会平等的范畴要窄,而另一方面,基本能力却比机会平等更加强调对个体的关注。
然而,基本能力取向在现实操作层面却会遇到两个困难。首先是如何确定政府提供的基本能力的种类和数量。有一些基本能力是很容易确定、且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如教育,但是,很多在发达国家认为是必要的基本能力,到了一个发展中国家却可能变成奢侈品,如养老保险、失业救助等。即使是像教育这样的东西,不同国家能够提供的数量也是大不相同的。其次是如何确定个体层面的需求。一个七岁的孩子希望能够去学校读书,大概没有人反对政府为他提供必要的条件;但是,一个十七岁的高中生希望进入北大,几乎所有人就都会问:“你的成绩如何?”而不是首先想政府能够为他做什么。但是,难道想上北大不是一个“有意义的目标”吗?
总结本节的讨论,我们看到,现有的各种分配正义理论都道出人类社会所认可的某些价值,但在实施层面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功利主义强调全社会福利的提高,在实施层面,这可以等同于强调经济效率,而后者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功利主义的问题也是显然的,它造成社会目标和个体之间不平等的矛盾。差异原则试图调和这个矛盾。它允许社会中存在差异,因而为效率的提高打开了一扇门;但它同时又希望提高境况最差的人的处境,在实施层面就可能导致完全均等化的社会。古典自由主义者的应得理论具有一种自然主义的吸引力,也为一个运转良好的经济系统提供保障;但是,在一个分工和合作非常深入的现代社会,如何定义应得理论,是一个永远争论不休的问题。机会平等理论和基本能力取向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召力,但是,它们在现实中的作用不会超过乌托邦理论的作用。
三、一些准备性论述
在一个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已经如此之紧密,而政府掌握的资源也趋于增加,因此,分配正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它不仅体现在对社会整体的学术评价中,而且体现在政府的日常政策之中。在现实中,分配正义几乎涉及每个公民,因此也经常是公共讨论的话题。然而,鉴于现有分配正义理论的乌托邦性质,如果仅仅停留在现有理论层面,则公共讨论就不可避免地会陷入无休止的意识形态之争。回应现实的需要,我们就必须找到一个可操作的分配正义原则。本文提出帕累托改进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在论证这个原则之前,有必要做一些准备和铺垫工作。
(一)约束条件
不同于作为乌托邦理想的分配正义理论,一个可操作的分配正义理论必须考虑现实中的约束条件。本文认为,下面两个条件具有基本性的意义:(1)现实中的资源是有限的;(2)个体会对制度和政策设计做出反应。下面对这两个条件逐一进行阐述并讨论它们对于分配正义理论的意义。
资源约束是普遍存在的,这也是人类技术进步的动力所在。试想,如果世界上所有东西都应有尽有,而且数量无限,我们还有什么必要讨论分配问题呢?资源约束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资源本身的数量,另一个是技术水平。前者比较容易理解,后者需要一些解释。技术是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给定自然所储藏的资源的数量,技术决定了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的数量。在地球上,资源的原始储量是恒定的,技术决定了人类如何开采、组合和拓展这些资源。过去两百年的历史表明,人类技术进步的步伐之快,使得人类利用资源的能力远远超过了人类从诞生以来到1800年所利用的资源的总和。今天,人类技术进步的步伐并没有减缓,人工智能的开发,将把人类带入一个崭新的文明。然而,技术进步是有代价的,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在人类进步的每一个时刻,社会都必须面对资源和现有技术的约束。
另一方面,当一个分配正义理论在现实中得到实施的时候,它就必然导致制度或政策的改变,从而会改变个体的行为。譬如,如果机会平等理论得到实施,则社会就要进行持续和大规模的再分配,富人的生产积极性就可能下降。个体对制度和政策的反应,来自人性中个体理性的一面,即人的自利性。在这里,“自利性”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和损人利己是不同的,而仅指个体首先考虑保存自身并伸张自己的利益。给予适当的制度,自利可以成为人类进步的原动力;相反,如果制度不得当,自利就会阻碍人类进步。由于涉及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改变,一个可操作的分配正义理论就必须把个体的反应纳入考量,否则就可能无法实现理论本身的初衷,或者出现非常不合意的结果。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近乎绝对的平等制度,结果是压制了个体的工作热情,社会只能在很低的水平上实现平均分配,这种结果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理智的社会应该接受的。
与福利经济学谈论帕累托改进把制度视为给定之物不同,本文所探讨的作为分配正义原则的帕累托改进包含对制度的必要改变。我们可以引用土地制度来讨论两者的差别。如果地主拥有土地、佃农租借地主土地是当下认可的制度安排的话,则佃农和地主之间的租佃安排——如佃农的交租方式和比例——就可能达到帕累托状态,即不再有帕累托改进的状态。但是,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研究表明,租佃关系意味着效率损失,实施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可以激发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全社会的产出。在允许潜在补偿的情况下,土改之后的新的土地关系就是对租佃关系的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既提高了效率,也增加了平等。当我们考虑价值改进的时候,制度必须成为一个可变量,因为价值高于制度安排。相应地,关于价值的帕累托状态必须是在穷尽所有的可行的制度安排之后获得的。
(二)单位问题:善与价值
现有的分配正义理论讨论善——权利和物品——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套用数学术语,它们的定义域是善和个体构成的多重空间,值域是善在个体间的分配方案。每种理论只选择一种分配方案作为社会合意的方案。上一节的分析表明,这样的选择最终只能依赖各自理论所秉持的公理。由于每个公理都只代表了人类价值的某个方面,而在现实中一个社会希望能够尽量多地实现人类的价值,分配正义理论在实践中就会遇到很大的问题。本文的取向是务实主义的,即给出在现实中切实可行的分配正义原则。我们的出发点是,既然社会认可人类的各种价值,一个可操作的分配正义理论的任务就不是确定哪种价值是值得追求的,而是如何推进所有的价值,并在遇到限制的时候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合理的取舍。因此,本文的分析单位是诸如平等和效率这样的价值,而不是权利和物品这样的善。如果把分配正义理论比作以善和个体构成的多重空间为定义域、以社会分配方案为值域的函数的话,则本文所要构造的分配正义理论就是以社会分配方案为定义域、以一定的社会评判标准为值域的泛函。
就帕累托改进而言,以价值、而不是善作为分析单位,也是理论自洽性的要求。如果以善作为分析单位,则我们就回到经济学里的帕累托改进了,即要求在不降低其他人拥有的善的前提下,增加一个或多个人所拥有的善。但是,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来看,这种改进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它是分配中性的,而所有分配正义理论都要对分配做出评判。事实上,以善为分析单位的帕累托改进倾向于维持起始状态的分配状态;如果起始分配状态非常不平均,则这种改进可能会维持、甚至恶化不均。比如,如果社会任由经济系统无约束地运作,则最终实现的帕累托改进放大起始状态的分配不平等。每种分配方案都代表一种价值,如此实现的帕累托状态因而只代表一种价值。本文所定义的帕累托改进以价值为单位,目的是在社会价值、而不是个体之间做出取舍,除了理论自洽的需求,也是对现实的反映。在日常政治和公共讨论中,人们一般不是从自身的所得、而是从社会价值和公共利益出发来论证一个主张的;这是公共讨论的应有之义。
帕累托改进涉及价值的伸张和改善,因而我们需要讨论价值的度量问题。在福利经济学里,福利是对不同维度的物品的主观评价的加总。在个人层面上,这种加总是经由个人的效用函数完成的;在社会层面上,它是经由社会福利函数完成的。这种被称为福利主义的加总机制,依赖一个重要的假设,即在个人和社会的考量中,物品不仅可以度量,而且可以在相互之间进行替代。如果某些人的福利水平太低,则无论低福利是由于自由太少、还是由于收入太低造成的,社会都可以通过附加的制度安排对这些人做出财务补偿,比如,对高福利者征收所得税并转移给低福利者,从而实现福利的更均衡分配。尽管不是所有的分配正义理论都认可福利主义的取向,但每种理论都涉及善与善之间的取舍,因而都假设了某些善之间的可比性。比如,罗尔斯要求基本物品(或基本善)在人群中的平等分配,但允许其他物品的差异分配,显然是认为基本物品比其他物品更重要,其背后所暗含的假设是物品之间存在可比性。这就要求各种物品之间存在统一的度量单位。
价值可以度量吗?在应然层面上,人类价值往往是一些道德命令,因此是不可度量的。但是,在实施层面上,我们必须面对价值实现的多寡问题,而且,多数价值也是可以进行分解的。比如,“人生而平等”是一个综合性的应然判断,是人类的追求目标,因而无法谈论多寡问题。但是,在实然层面,我们知道人是生而不平等的,否则我们就无须谈论平等问题了——我生为男人,自然不用去争取做个男人。本文的出发点是在不同的价值之间找到一个现实的平衡,关注在实然层面上如何尽可能多地实现不同价值。在这个层面上,本文对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人们在出生时候的境遇随家庭背景、社会环境、地理环境以及个体禀赋的不同而不同,因而最终个体所享受的社会成果数量也会有所不同。我们不仅无法实现所有人在所有方面的平等,而且,追求这样的平等也是有害的,因为这样极有可能会招致一些人群的负面反应,减少生产,从而损害效率、自由等其他价值。我们只能采取一种审慎的态度,仔细考察应该追求何种平等以及追求到什么地步。
事实上,上一节回顾的几种分配正义理论所秉持的价值都可以用数量来度量。在现实层面,功利主义关注效率,而效率显然是可以度量的。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关注境况最差的社会成员的境遇,因而必须进行个人之间效用(或福利)的比较,因而涉及度量问题。诺齐克的应得理论涉及对私域的定义,森证明,这个定义一定是社会性的,而不可能是先验的。但是,社会性的定义就会涉及政治过程,最终,应得之物必然是拥有不同政治诉求的集团之间平衡之后的产物,因而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多寡问题。最后,德沃金的机会平等和森的能力学说都涉及对物品的分配问题,因此自然和数量相关。
既然价值的实现是可以度量的,且受到资源、技术以及个体激励相容的约束,社会必然要面对一个价值边界,这个边界是在资源存量、现有技术和激励相容的约束之下可能实现的各种价值的最高组合。以平等和效率为例,它们都是值得追求的价值,但是,在资源存量、现有技术和激励相容的约束之下,对两者的追求必然面对一定的约束。这是因为,一方面,资源和技术水平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总产出,因此也决定了这个社会的最终效率;另一方面,激励相容条件决定了平等和效率之间服从一定的关系。追求平等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再分配,更多的再分配通常会降低生产能力较高者的生产激励,从而降低社会总产出;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平等的提高也可能提升效率。图1给出了一种情形。在图1中,平等-效率边界就是社会价值边界,它是在资源存量、现有技术和激励相容的约束之下,最大平等和最大效率的组合。边界外部的平等-效率组合是在现阶段无法达到的,边界内部的平等-效率组合(如U0点)没有达到两者之间的最高组合。在边界上,在达到组合U*之前,平等和效率可以同时提高(如从U1向U*的移动);超过U*之后,两者变成了替代关系。之所以存在U*之前平等和效率同时上升的情形,可能是因为实现平等增加了社会中低收入者的生产能力,而且,由此增加的产出大于由于高收入者激励下降减少的产出。
社会价值边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讲述和分析帕累托改进的工具。在图1中,帕累托改进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出现。一是当社会起始于平等-效率边界U*左边的部分(如U1处)的时候。此时,如果社会沿着平等-效率边界向U*移动,则平等和效率都得到提高,即发生了帕累托改进。二是当社会起始于平等-效率边界内部的时候。比如,社会起始于如U0处,则图中阴影部分就是帕累托改进区域,因为,在此区域中,社会可以在不损害效率或平等的情况下,提高另外一个价值。从图中可以看出,帕累托改进是有边界的,那就是社会价值边界;对于U0而言,就是U*和U**之间的线段。一般地,如果社会穷尽了所有帕累托改进,则我们说社会达到了帕累托状态。注意,帕累托状态是由社会的起始点以及社会价值边界定义的。在图1中,U*和U**之间的线段是相对于起始点U0以及图中所示的社会价值边界定义的帕累托状态。改变起始点或社会价值边界,就会产生新的帕累托状态。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帕累托改进和其他分配正义理论之间的差别是非常重要的。
四、原则的论证
为行文方便,我们再次表述帕累托改进:如果提高一种价值不损害另外的价值,则这个提高就是帕累托改进。这个原则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1)它既允许全局性的改善(如果所有的价值都提高了,当然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允许局部的改善(即使一种价值得到提高,而其他所有价值都没有变化,这也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因此它是务实主义的;(2)它不允许以改进某些价值为名牺牲其他价值,因此它是改良主义的。这两个特征将帕累托改进和其他分配正义理论区分开来。由于它们的乌托邦性质,其他分配正义理论都是一个关于美好社会的全面理论,而帕累托改进是一个局部理论。
我们对帕累托原则的论证的三段论是:各种分配正义理论所秉持的价值都是人类所推崇的,帕累托改进尽最大可能提高这些价值,因此,帕累托改进是在各种正义理论之间进行取舍的最佳原则。本文第二节通过对现有分配正义理论的评析,说明了人类价值的多样性,因此对三段论里的大前提给出了证明。接下来我们把主要精力放在小前提上面,并把论证拆分为与帕累托改进两个特征相关的命题:(1)局部改进是合理的;(2)提高一个或一些价值不能以牺牲其他价值为代价。
(一)局部改进是合理的
我们的出发点是三段论的大前提。既然各种分配正义理论所秉持的价值都是人类所推崇的,社会制度安排就必须实现这些价值;然而,现实中存在许多境遇,阻碍我们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这些价值。社会价值边界对社会选择实施了约束,缺乏必要的信息也可能阻碍社会找到全面提升社会价值的途径。如果社会不想成为布吕丹的驴子的话,唯一的选择就是选择性地提高某些价值。这种务实主义的态度能够通过道德检验吗?对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思想实验:假定一种价值的伸张已经达到了我们所认可的程度,我们是否愿意去伸张另外一种价值?估计每一位理性的人士都会给出肯定的回答。比如,当个人自由得到充分保护、多数人的生活已经非常富有的时候,社会是否应该分配一些资源去救助那些无法靠自己的力量获得生存能力的穷人?估计就连最保守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也会对这个问题给予肯定的回答。相反,当社会平等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难道社会把注意力全部放在提升效率上面就是大逆不道了吗?估计就连最激进的平等主义者也会对此给出否定的回答。
但是,如果没有一种价值的伸张达到了我们所认可的地步,我们选择性地伸张其中一种或几种价值的道德基础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是反问:如果我们停留在原地,难道境况会更好吗?比如,面对落水的女友和母亲,我们的男主角却在岸上犹豫不决、思考人生,是不是非常滑稽呢?在这里,务实主义哲学可以给予我们很多启示。务实主义(pragmatism)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如果目的是合意的,则可以合理地推断手段是合法的。所谓“目的是合意的”,指的是目的合乎人类的价值取向。达致这样的目的的手段可能有很多种,具体采取哪种手段,取决于一个社会所处的历史环境;如果通过审慎的思考和实践发现,社会必须采取某个手段,则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这个手段可以通过正义的检验。邓小平的“猫论”是这一原则的一个现实版本;没有这个理论,中国的改革就不可能发生。其二,世界上没有永恒的真理,未来永远是开放的。在中国的语境里,这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公正理论设定美好社会的终极图景,从务实主义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美好社会的愿景随人类社会的变化而改变,而人的预知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知晓未来会发生什么,从而也不可能构造关于美好社会的终极图景。由此推断,对社会价值的追求必然是试探性的、局部的,而非终极的一次性了断。只要没有损害其他价值,我们就可以合理地推断,提升部分价值是一项正义的举措。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我们甚至不必去细究提升部分价值是否会帮助我们实现终极价值,因为终极价值本身就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被发现和更新的。
这个命题的核心是价值之间是否可以通约的问题。价值之间可通约,指的是价值和价值之间可以相互替代,正如福利经济学里的社会福利函数对各福利选项的假设一样。第三节已经说明,价值的实现是可以度量的,因此,如果价值之间是可以通约的,那么一定意味着各个价值所使用的度量单位是一样的。此时,提高一项价值就可以替代对其他价值的提高;只要一项价值提高足够多,我们甚至可以以损害其他价值为代价。但是,一个符合道德直觉的分配正义理论不应该允许价值之间的通约。
每项价值都是人类所构建的美好世界的一个性质,它们在不同的维度里独自存在。我们需要对权利的保障,不是因为它能够提升经济效率,而是我们认为它可以保证社会秩序,让我们和平地生活在一起;我们追求平等,不是因为我们憎恶效率,而是因为我们天然地不喜欢不平等。我们在两种不同的价值之间设立一道堤坝,是因为我们喜欢生活在一个多彩的世界里,而不是受单一价值支配的无色世界里。使用同样的单位来衡量各种价值,就意味着我们要进行一个统一的心理转化,从而摧毁我们所设立的堤坝,世界会因此变得单调和乏味。
在现实层面,不同的人群会更加关注某些价值,如果价值之间可以通约,就意味着个体间所秉持的价值(或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效用)是可比的,这样,我们就必然回归到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路径上去。实际情况可能比这还糟糕,因为它意味着一些人的价值可以被另一些人的价值所替代,一些心怀恶意之徒就可以乘虚而入,打着弘扬某些价值的名义压制其他价值的伸张,从而对自由社会构成极大的威胁。所以,对某些价值的伸张不可以替代对其他价值的伸张,换言之,对人类某些价值的改善不能以损害其他价值为代价。这正是帕累托改进所坚持的原则。
五、路径和起点问题
(一)路径问题
从图1可以看到,一个社会的起点和改进路径会决定它最终达到何种帕累托最优。如果社会起始于U1且沿着平等-效率边界发生帕累托改进,则它最终会达到U*的位置。如果社会起始于U0的位置,则帕累托改进可能把它带到平等-效率边界上U*和U**之间的任意一点。然而,U*和U**具有非常不同的平等和效率组合。在U*上,平等达到最高值,效率则处于中等位置;在U**上,效率较高,而平等较低。这里体现了帕累托改进和现有分配正义理论的最大不同之处:现有公正理论无视社会的起点,而是指定平等-效率边界上的一点,认定它是美好社会中平等和效率的合理组合;而帕累托改进以社会起点为参照,认定所有可以改进平等或效率的措施都是合理的。现有公正理论割裂社会起点和最终目标,因而导致社会的分裂;帕累托改进是渐进式的,因而可能获得社会的赞同。然而,帕累托改进的终点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从U0出发,最终社会停留在U*和U**之间的那一点上,帕累托改进采取的是沉默的态度。这是否就能够经受严肃的审视和道德的考验呢?具体地,我们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帕累托改进的路径是如何决定的,二是帕累托状态是不是合意的。
对于现有公正理论而言,改进的路径是由美好社会决定的;美好社会是唯一的,因而,对于特定起点的社会,改进的路径也是唯一的。帕累托改进作为一种公正原则,不设定美好社会的图景,因而其改进的路径不是事先确定的。从社会起点到帕累托状态可能要经历较长的时间,一个社会因而无法规划一条完整的改进路径,而是只能对路径进行局部规划,最终形成的全局路径是社会在改进的过程中不断调整而形成的。这种不确定性并不是帕累托改进的弱点,相反,它为社会的广泛讨论提供了空间。历史经验证明,如果一个社会按照一个既定的美好社会图景实施改造,则其结果往往是不合意、甚或是灾难性的。斯科特在《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这本书里为此提供了丰富的案例。一个社会避免走向歧路的最好方式是允许开放的讨论,因为讨论展示未来的多种可能性及其后果,帮助社会进行取舍。
在社会价值边界的约束下,社会最终会耗尽帕累托改进,达到一种无法在不损害一种价值的前提下提高其他价值的帕累托状态。然而,此时的状态是否一定合乎我们的道德直觉呢?在农业技术条件下,图1中U**这一点上的制度可能和农奴制度相差无几,因此不可能通过今天的道德检验。那么,从U0到U**的帕累托改进就是不道德的。防止这种不道德的帕累托改进的办法,仍然是开放的讨论。对处于U0处的社会而言,帕累托改进可以把它带到U*和U**之间的广阔范围之内,公民的理性讨论大体上可以排除社会最终到达U**这种极端结果。
(二)起点问题
帕累托改进暗含着对社会起点的默认;它不对起点上的社会分配做出评判,而只关注从这个起点开始,能否对社会进行改良。当起点不是那么极端的时候,这还不是一个问题;但如果起点是如U**那样的极端位置,我们就不得不面对一个选择:在实施改良之前,社会是否需要先在起始位置上发起一场清算,以消除极端的不合意状况?
如果不合意是由于不正义所导致的,矫正这些不正义本身就是帕累托改进。比如,人们痛恨腐败,而腐败是不正义的,实施帕累托改进不等于宣布:“腐败是历史形成的,从今往后,既往不咎,一切向前看。”腐败既损害公平,也损害权利,甚至对效率也没有促进作用。一个腐败盛行的社会是人类各项价值都很低的社会,消除腐败本身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如果一个极端的起点是由于对某项价值的过度追求导致的,情形反倒会变得复杂得多。比如,计划经济时代大力推行极端平等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大大限制了其他社会价值、特别是效率的伸张,改革开放对这种极端平等主义进行了矫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分配正义的主导思想。那么,这样的矫正是必要的吗?答案取决于:如果不进行这样的矫正,社会是否能够伸张其他价值?就当时实行的制度和政策而言,这是有难度的。当时的所有制制度、分配制度、生产活动的组织形式等都无法保证效率的提高,甚至不能给予公民必要的权利。因此,对极端平等主义进行矫正是必要的。推而广之,如果在起点处对一项价值的追求已经使得社会无法追求其他价值,则牺牲一些这项价值从而社会可以从容地追求其他价值,应该是可以接受的。这不符合帕累托改进原则,允许它存在,是因为,如果不这样做,社会就没有任何帕累托改进的空间。
但是,在决定这样做之前,社会必须首先考虑另外一个选项,即引进新的技术,扩大社会价值边界。如果技术是可变的,特别地,如果制度的改变提升社会的技术能力,则帕累托改进仍然可以得到实施。在单纯的农业技术下,传统的不平等制度安排(如租佃制度,甚至是农奴制度)就可能是最优的;一旦工业技术被引进,更加开放和平等的制度安排就具有了生命力。如图2所示,当新的技术发生的时候,新的平等-效率边界就向外扩张,U**这样的极端结果成为新的平等-效率边界的内部起点,由它出发,平等和效率都是可以改进的。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允许制度的变革,帕累托改进不是一个保守主义原则;如果必要,它甚至可以允许革命,对旧制度进行彻底的改变。革命打击、甚至消灭一些人,因此不是福利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但是,如果允许对一些价值进行修正,革命可以是价值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人类价值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短期内对价值进行修正也是正常的事情。
六、结语
本文论证了帕累托改进作为一种指导现实中的公共分配的薄版本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可能性。抽象的分配正义理论设定一个理想的美好社会图景,具有强烈的乌托邦色彩,因而它们所提出的社会政策都无法在现实中得到百分之百的实施。帕累托改进在抽象的分配正义理论和现实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它无法取消政治争斗,但为政治争斗设定了一个共同的底线,即不以损害其他价值为代价来伸张一些价值。如此,社会就可以避免极端的社会冲突,并可能造就一种合作的政治文明。这可能是当代中国所急需的。
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收入和财富分配迅速极化,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最高达到0.52,最富有的10%的家庭占有60%的财富,中国进入了世界上收入和财富分配最不平等的国家行列。中国的城乡差距也是世界最大之一,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以上,城乡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更是达到惊人的程度。在城市扩张和改造过程中,政府往往使用蛮力进行征地和拆迁,以牺牲普通民众的利益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和改善城市面貌。在一段时间内,官商勾结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腐败官员成为一些不法商人的庇护者,严重腐蚀了社会机理,败坏了政府的形象,也导致民众对部分民营企业财富的怀疑。另外,国有企业凭借政府授予的垄断地位获取大量好处,但只给国家上缴极少的利润,因而也引起民众极大的不满。如何认识和面对这些不平等现象,特别是如何处理好效率和平等之间的关系,是当下中国的政治哲学界无法回避的问题。
帕累托改进为此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选项。它要求在思考中国问题时,把注意力放在寻找帕累托改进的空间上。在现阶段中国,帕累托改进的空间仍然很大。腐败、行政垄断及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明显的不正义,清除这些不正义既可以增进平等,也可以提高效率,因而是帕累托改进的一部分。中国远没有到达社会价值边界,不存在对一种价值的追求已经开始阻碍对其他价值的追求的现象,在现有资源约束和技术水平下,通过制度和政策的变革,国家和社会可以同时伸张不同的价值。具体到平等和效率的取舍问题上,两者完全可以携手并进。如,中国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远低于城市地区,加大政府投入、提高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既可以实现更多的平等,也可以提高中国未来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技术和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中国实现帕累托改进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政府政策应该放弃对效率的单一追求,转而同时推进多项价值。在其中,公众讨论必不可少;只要掌握了实现帕累托改进的底线,公众讨论的结果就会是建设性的。
注:感谢何怀宏、龚群、马永翔、谭安奎、李猛、甘莜青、侯杰耀以及其他北京大学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研究中心研讨会参与者提供的批评和建议。
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