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化多元主义的探讨,首先面临宽容的性质及其内容。关于宽容与信仰的问题,我的思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在讨论全球化和现代化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面前,我们首先必须探讨“宽容”问题,并且,还要同时弄清“信念与接受的差异性”。区分信念与接受往往是当代心灵哲学所探讨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的探讨将为我们论证宽容原则提供有利的基础;也就是说,借鉴欧洲现代化初期把宗教的和公民的宽容加以区分的经验,会有助于讨论当代如何贯彻多元文化主义的宽容原则。第二,引用洛克的哲学探索,从信念的性质对宽容进行的论证。第三,从新的角度,在区分信念与接受的基础上,对宽容进行新的论证。第四,探讨多元文化主义与“信念/接受的差异性”的关系。
首先,回顾历史的争论是有益的。在现代欧洲的早期,面对当时各种宗教冲突以及不同群体的不同诉求,人们谨慎地把公民中的宽容与宗教宽容区分开来,而且,在宗教方面的宽容还分为“弱区分”和“强区分”两种。所谓“弱区分”指的是阻止一种宗教对另一种宗教的迫害,而所谓“强区分”指的是尊重多元宗教的存在。2012年,考虑到当代局势的特点,玛利亚·范德沙尔将洛克的宽容进一步分析成“横向的或相互的宽容”与“垂直的宽容”两种。
后来,在17至18世纪的英国,根据当时的新局势,又进一步将宽容与理解严格地区分开来。显然,对于宽容的政策及其实施,一直是紧密联系了现代化和社会本身的实际发展状况及其遭遇到的新问题而发生变化。基于历史的经验,我们现在要严格区分“作为规范性的多元文化主义”与“作为描述性概念的多元文化主义”。
人们所诉求的“文化多元主义”,原本是强调一个社会中各色各样文化群体的存在以及承认该社会中多种声音的存在。我们不应该把这样的诉求同实际的社会多样性的事实混淆起来;换句话说,文化多元主义是一种政治立场,而不是社会学的报告。同样的,宽容也是一种政治立场,而在某种情况下,当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它也可能是一种伦理道德的态度。
应该说,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文化多元主义,并不是当初欧洲的古典宽容原则。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1)不管是市民间或宗教的宽容,基本上都是单一文化现象。更确切地说,欧洲现代化早期的宽容原则是在基督教范围内的事情。与此不同,20世纪兴起的多元文化主义是作为“他者的声音”,即正在进行世俗化并面临“后殖民”难题的那些社会中的其他文化。(2)从16至18世纪,宽容主要是针对宗教信念和崇拜问题,但目前所提出的文化多元主义,更多的是与人们对生存、幸福、生命意义以及生活目的等问题的理解相关联的。而且,这些问题也联系到如何看待生活手段、获取财富资源和财富分配等实际问题。
所谓的宽容问题,本来是对少数人有利的社会承认,它超出了原来的市民和宗教的宽容原则。但是,在现有的状况下,宽容会受到双重的批评:一方面,主张多元文化主义的人们会认为,多元文化主义者批评宽容原则忽略了群体利益而把它视为不同于个人权利的无足轻重的事情;另一方面,宽容的维护者则认为,多元文化主义会使多元文化主义者打着维护群体利益的旗号,威胁个人自由。
接着,我要借用洛克的论证,从信念的性质探讨宽容。在这方面,洛克分别从信念的逻辑和心理的性质两个季度进行论证。正如玛利亚·范德尔沙尔在2012年发表的论文中所指出的,一方面,在宽容与言论自由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关于评判、信念、意见和断言的理论之间也存在一定关系。这就是说,当我们理解一位哲学家对宽容进行辩护的时候,不能仅仅考虑到他的政治哲学立场,而且还要考虑到他的知识论、心灵哲学以及宗教哲学。洛克的心灵哲学就是这样的:一方面认为,断定一个真理命题是非自愿的,因为它是回应理性的;另一方面认为,对于信仰的理由的关注是自愿的,因为它是符合思想自由原则。
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不论是依据心理学事实还是逻辑必然性原则,都确证了政治宽容的正当性;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改变他的信念,只要这种改变是符合理性或逻辑推论原则,而不是由于受到压制或强制。假设某些人由于他的异端而受到迫害,不得不倾向于放弃他的原信念,那么,他们在实际上不是自愿地停止他们的信念;反之,如果他们似乎接受正统的信念,仅仅是由于满足统治者对他们的要求,那么,他们就是不忠实的。
现在,我们转向多元文化主义问题。到此为止,从表面来看,似乎在关于宽容的特殊论证与多元文化主义的某个论证之间,存在一定的类似性。如同一个人不能自愿地改变自己的信念,一个人也同样不能自愿地改变自己的身份、同伙情感以及群体资格。如果国家或政治组织强制人们以另一种身份取代他们原有的特殊身份,他们肯定也不会自愿地完成。看来,主要的原因,是因为群体资格是情感性的,而不是做出决定。然而,这样的类推还是值得争论的,因为一方面,很难断定同伙感情是属于情感因素,也很难说这是同做出决定相对立的;另一方面,有人会说,国家对少数人所要求的,不是改变其身份,而是要他们获得更广阔的公民意识。但是,这些显然是很微弱的反对意见,因为多元文化主义者会说,他们只是坚持自己的特殊文化特色,但并不反对,或恰恰有利于融入更大的公民群体。
让我们举西方国家中的堕胎问题的争论为例。某些极端的宗教团体反对实行“非治疗性堕胎(non-therapeutic abortion,简称 NTA)”。他们以宗教的名义,反对非治疗堕胎,并不只是针对他们所关心的堕胎问题,而且还针对与此无关的其他问题。但是,相对之下,较为温和的宗教立场,则一方面坚持他们的主张,另一方面又守法。他们当中有些人会认为,非治疗堕胎是一种罪行,但同时也同意政府通过法律对非治疗堕胎给予承认。他们的这种态度并不相互矛盾,因为他们既坚持自己的信念,又可以接受相互之间的协议。
针对“信念/接受”的区分,我要引用德国政治哲学家莱纳·佛斯特(Rainer Forst)对宽容的说明。关于这一点,Maria Paola Ferretti&Sune Lægaard在他们的论文中是这样概括的:政治上的接受,以相互承认双方的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形式,是可以同时地同伦理方面的不同意以及不相同的善的概念平行实行的。由此可见,相信命题P与接受命题P之间的区别,就是:某个人接受命题P,是用以未来的目的;而某个人不相信命题P,是因为它有好处。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在文化多元主义与宗教的相互宽容之间,其区别就在于接受的方向。
点评:李鹃(上海交通大学哲学系讲师)
雅弗洛教授从对信念和接受的区分出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宽容论证。他认为相较于洛克从区分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而提出的宽容论证,该论证能更有效地阻止不同团体之间的潜在冲突。信念和接受这一区分来自柯亨(Jonathan Cohen)。按照柯亨的描述:相信命题P,是心灵的一种内在感觉;而接受命题P,则是出于一个更长远目标的考虑,而直接导向某种外在的行动,并且这一行动必然预设命题P的成立,但是行动者并不必然要相信命题P。我认为雅弗洛教授用欧几里得里的公设来说明“接受”,是非常恰如其分的。
如果对信念和接受的区分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利用它来说服一个宗教团体去接受某个与其信念不相容的、但是以公共福祉为目标的法律规定时,应该是会很有效的。既然“接受”是一种自愿的选择,而不是受外力强迫,那么这个宗教团体应该会觉得自己的行为是前后一致的。
但是,我觉得困难在于:之所以有这么多不同的宗教派别,恰恰就是因为他们通常是比较狭隘的。就连学习哲学的人,像英国数学家兼哲学家克里夫特(William Kingdon Clifford)所说的那样尽力将所有信念建基于充分的证据之上,也仍然会持有全然不同的哲学立场,并且不能相互容忍。所以,按照自己的信念,去采取相应的行动,这是一种常见的倾向。而宽容是要打破这种倾向,宽容包含的一个要素就是抵触,否则就不叫宽容,而应该叫无所谓或者赞同。宽容必然是一种“虚伪”,也即广义上的内在信念和外在行动的不一致。
所以,我认为宽容永远不可能是诚的(sincere)。即便宗教团体能够出于法律和政治规范考虑而搁置异见达成某种实践上的一致,但这种内在信念和外在行动的不一致仍然是存在的。即便我们区分信念和接受,也改变不了这个事实:宽容不可能是自我一致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您对宽容的新论证似乎并不显得比洛克的论证更加有效。
注:原题《宽容与信仰:历史与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