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全国20省数据的实证分析
建国初,国家通过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限制农村人口的自由迁徙,造成城乡居民社会权利和公共服务的不平等。改革以来,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乡二元结构松动,大量农民开始向城镇转移。当前2.5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却因户籍身份限制,难以有效融入城镇社会,农民“半市民化”问题突出。为此,党的十六大以来多次重申,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新型城镇化的实质就是通过改变农民的生活状态,把他们迁居到城镇工作和生活,使其转变为城镇居民。
农民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和关键。狭义上的市民化,就是农民获得作为市民的户籍身份,广义上还包含市民意识的普及以及成为城镇的权利主体。目前,衡量我国城镇化水平的通行指标有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前者包括流向城镇却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居民,后者则限定为定居城镇且属于城镇户口的农业转移人口。常住人口城镇化本质上还是土地的城镇化,统计口径“水分”最大;户籍人口城镇化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城镇化,最能代表农民市民化的内涵。2000-2015年的16年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增速缓慢,远远滞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见图1)。根据2014年各省级行政单位统计局数据,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最高的上海达到90.32%,最低的贵州仅为16.4%,两地存在73.92%的差距。这也反映出农民市民化进程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东部快、中西部慢”是其主要表现。各地的市民化政策、农民主体意愿和行动能力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造成了市民化进程的区域差异,正是本文聚焦的核心问题。
本文首先梳理了农民市民化的政策背景、区域差异特征与成因,将政府政策、主体意愿和行动能力作为关键性变量。结合2015年全国20省份的调查数据,测量上述三项要素与市民化进程的关联度,并据此指出进一步推进户籍—土地改革的政策协同,以及广大农民主体意愿与行动能力的相互协调,是加快中、西部地区市民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二、市民化差异的显性特征及其解释
农民市民化之所以具有明显的差异化特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户口作为歧视性的“福利分配”机制,使得农业户口无法享受非农业户口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和市民待遇。由于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会受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户籍政策和土地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其地区差距较为显著。而这也可以比较直观的反映出市民化进程的区域差异。
(一)市民化进程差异几何?
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市民化进程渐次滞后、呈阶梯状分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明确提出,重视东部沿海地区优先发展和带动作用。东部地区政策优势明显,发展了产业支撑能力较强、公共服务较好、与大中城市合理分工的重点小城镇,中、西部地区因政策扶持较晚,把“合乡并镇”作为小城镇发展的总体方针。东部地区经济起步早、城镇空间密集,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城镇潜力有待挖掘。所以,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人口尤其是有落户能力的农民,更加愿意流向东部的大中等城市甚至特大城市,导致中、西部地区的市民化进程落后于东部地区。基于此,国家通过“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以期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市民化进程,缩小农民市民化的区域差异。
通过对需求和供给两类指标的测量,东部余姚、沈阳两地的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程度高达73%;由制度、意愿和能力所组合而成的测量结果显示,中部武汉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为55.37%;另一项对武汉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测量结果为50.23%,涵盖了这一群体的素质、收入、居住时间和自我认同四个方面;对上海地区农民工居住条件、经济生活、社会关系、政治参与和心理认同展开综合评价,其54%的农民工市民化指数也略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此外,上海与西部广西的市民化意愿差距较大。瑏瑣上海的失地农民普遍期望流向城镇、转变为市民,而广西农民的意愿却不明显。
(二)区域差异因何而生?
学界关于市民化进程的区域差异存在诸多争论,焦点在于对其多维成因的分析和解释。农民市民化应当是传统农民脱胎换骨转变为现代市民,以及主体农民追求价值、创造价值并走向现代文明、实现我国现代化目标的过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城镇化水平、政府政策、主体意愿和行动能力的差距较大,以至于市民化进程的差异化特征非常明显。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城镇化水平的地区差距,是农民在城乡间、区域间迁移的原因之一。但因各地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减缓了市民化的进程,高成本的城镇化与公共服务支出,也制约了市民化的空间。此外,进城农民及随迁家属不能摆脱土地束缚,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权利和公共服务,使各地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或“虚城镇化”问题。总之,现行的城乡二元政策扩大了各地市民化进程的差距。
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人为地把城乡居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依附于户籍之上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也随之被分为农村和城镇两种类型。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排斥,导致进城农民在城镇的社会分层体系中,始终处在较为低下的地位。直到2014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更多的农村人口获得了城镇居民户口,实现了身份的转变和地位的提升。土地作为农民的生产资料,发挥着生活保障的功能。经济越落后、收入越低的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就越强。
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与有偿土地使用制度的推行,剥离了粘附在土地生产功能之上的生活保障功能。然而,每征用1亩耕地,就会产生1.5个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后形成的新“市民”却因土地权益受损、缺少后续的安置保障,逐渐沦为城镇的边缘群体。随着城镇版图的扩张,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在短时间内转变为城镇居民,他们在城镇生活的质量与其所能获得的土地红利和安置保障密切相关。户籍政策和土地政策的地区差异,是导致市民化进程不同的又一原因。
农民作为市民化的受惠主体,也是行动主体。其个体意愿和能力的总和体现了他们向城镇转移、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主观能动性。由于农民会对进城入户“利”与“弊”进行价值判断和取舍,因而他们的市民化意愿存在明显差别。只有当进城入户“利”大于“弊”时,农村人口才愿意进城并转变为城镇居民,反之则积极性不高。然而,绝大多数具有强烈意愿的农民之所以也无法顺利转变为市民,是因为他们受到市民化能力的制约。素质不高、技能欠缺、工资收入较低等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由此,主体意愿和行动能力的差别,是市民化进程区域差异的另一原因。
至此,学界研究总结、测量并解析了农民市民化进程的区域差异及其成因。基于对各地市民化进程的考察,可以把市民化的影响要素归纳为政府政策、主体意愿和行动能力三项。由此,政策、意愿和能力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与市民化进程的区域差异具有关联性?如何快速推进中、西部地区的市民化进程?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当前研究总体上仍是个案的、细碎而局部的、非连贯且不充分的。
本文在既有研究基础上,聚焦于测量政府政策、主体意愿和行动能力是否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市民化进程具有关联性,以及其对于市民化进程的效度,以期更为深入、生动而丰富的理解和把握市民化进程区域差异的影响因素。
三、政策、意愿与能力的三维要素
(一)测度变量
本文主要考察和测量政策、意愿、能力三项要素与市民化进程的关联度以及对区域差异的影响效度。其中,自变量是政府政策、主体意愿和行动能力,因变量是农民市民化进程。
(1)各地市民化政策
市民化政策包含户籍政策、土地政策、教育政策、住房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及医疗保险政策等多项内容。由于教育、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政策多依附于户籍而存在,且在分析各地城镇户籍准入门槛和市民化外部“赋权”的政策约束后,通过拆除城乡户籍的藩篱、实现城乡户籍身份的统一使农民市民化成为了可能。瑐瑦住房等政策则与土地政策相关联。农村土地的流转政策赋予土地资本化价值,且延伸了其生活保障的功能,有利于市民化步伐的加快。瑐瑧由此,本文采纳的“政府政策”特指户籍政策和土地政策。其中,户籍政策不仅指形式化的户籍身份,而且包括依附于户籍之上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同时强调各地不同的户籍政策对市民化进程的推进或抑制;土地政策同样包括粘附在土地生产功能之上的生活保障功能,重点在于土地确权、土地入市流转等政策对农民从家乡进入城镇、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推动或阻碍。
市民化意愿指农村居民对于流向城镇、转变为市民的态度和意向,也是农民市民化的关键所在。在城乡分割的二元政策影响下,人们的固有观念就是农民应该居住在村庄、从事农业生产。这种陈旧的观念是农民不愿意进入城镇的思想根源。但是,从农民对于市民化的整体态度来看,和返乡相比,农村人口对于城镇化的期望值更高;与返乡后务农比较,农民更加倾向于返乡非农就业。而就个体意向而言,则存在较大的差距。因而,本文提及的“主体意愿”,主要是农民对于推进城镇化的态度和转变为城镇户口的意向。
(3)市民化的行动能力
农民进入城镇工作和生活,与市民享有平等的就业和发展机会,即为其市民化的行动能力。它可以分为个人的市民化能力和家庭的市民化能力,前者取决于城镇对农村人口的接纳程度,后者取决于全部家庭成员在城市挣取收入的能力及家庭与城镇建立联系的紧密程度。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就业市场上,农民因文化程度较低,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技术性、复杂性较高的职业。相反,受教育程度和经济收入较高者,在城镇就业、生活的非常自信,且认为应当获得市民权。简而言之,本文所指的“行动能力”,强调农民的能动性,即他们是否具有迅速适应城镇文化、自主进行职业选择的本领,能否满足城镇定居、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各种条件。
农民市民化进程是一个始终处于变化之中的动态变量。在实证分析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把它变为可量化的评价指标。本文主要采用等值赋权法和几何平均数法来测量农民市民化进程(见表1)。
对于市民化进程的测量,首先假设其为H;瑑瑢其次把各地制定的市民化政策设为A,包括户籍政策A1和土地政策A2,且A1由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A1.1和居住证制度A1.2组成;再次,农民的市民化意愿设为I,由农民的城镇化意愿I1和农民的“农转非”意愿I2构成,其中I1包含农民异地城镇化意愿I1.1和农民就地城镇化意愿I1.2;最后,市民化的行动能力设为C,分为农民的文化素质C1和收入水平C2两个测量指标。
(二)数据来源
本文所采用数据来自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2016年1-3月开展的中国“农村改革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研究的调查。课题组按自然地理位置分类,严格遵循简单随机抽样原则,选取了东部7省、中部6省和西部7省作为样本,调查点覆盖全国内地20个省级行政单位,样本量较大(见表2)。同时,样本地区间的经济状况和城镇化水平差距明显,落户条件和土地政策差异显著,农民流向城镇的意愿和能力各不相同,因而样本省份的市民化进程快慢不一、极具代表性。
本项研究共发放调查问卷2500份,回收问卷2440份,问卷回收率约为97.6%;经过二次筛选,剔除部分数据缺失的样本后,有效问卷2260份,有效率达到92.6%。其中,东部地区样本数为893个,占样本总数的39.5%,中部地区样本数为736个,占样本总数的32.6%,西部地区样本数为631个,占样本总数的27.9%。
(三)变量说明
1.自变量
本项研究的自变量为政府政策A、主体意愿I和行动能力C。首先,将各地政府制定的市民化政策A分为户籍政策A1和土地政策A2。对于户籍政策A1的测量,本文采用“户籍制度改革的指标”,即“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A1.1和“居住证制32度”A1.2的赋权加总值表示。回答选项“否”、“是”分别赋值为1、2分。其中,1分代表户籍制度改革推行不畅,1.5分代表样本人群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和居住证制度之间徘徊,2分代表户籍政策要素充分发挥作用(见表3)。
东、中、西部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但仍有一半左右(分别为52.2%、51.3%、48.6%)的样本人群对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和居住证制度难以做出选择。有的农民希望实现身份地位的统一,有的则只满足于享受市民的权利和服务,该现象在东部地区尤为突出。如何争取这些摇摆不定的人群的支持,是深化户籍改革所要努力的方向。
土地入市流转是破解城乡统筹制度障碍、释放土地红利的前提。因此,本文通过“土地流转制度”对土地政策A2进行测量,其指标值即赋值。其中,回答选项“否”、“是”的赋值分别为1、2分。1分表示土地制度改革受阻,2分表示土地政策要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见表4)。
尽管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土地流转政策在推行过程中面临困难,且超过八成的样本人群(分别为84.7%、86.7%、85.4%)并未享受土地流转带来的政策红利。但是在区域层面,东部地区土地政策改革落实的相对彻底,推行力度(15.3%)也略微优于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2.3%、14.9%)。
其次,农民的市民化意愿I分为农民的城镇化意愿I1和农民的“农转非”意愿I2。前者又细分为农民的异地城镇化意愿I1.1和就地城镇化意愿I1.2,并分别用“离开农村、搬到城镇的意愿”与“合并村庄、就地建小区”表示。本文在对回答选项进行处理瑑瑤后,“不愿意”、“一般”、“愿意”的赋值分别为1、2、3分,而它们的赋权加总值则为农民城镇化意愿的指标。其中,1分说明农民对于城镇化的态度消极,1.5-2.5分说明农民的城镇化意向摇摆不定,3分说明农民的城镇化意愿强烈(见表5)。
东、中、西部地区农民在城镇生活的意愿(分别为33%、30.5%、40.9%)明显高于非城镇化意愿,并且西部地区的农村人口更加倾向于定居城镇。但是,仍有近一半(分别为49.6%、48.8%、49.6%)的样本人群难以做出抉择,他们是否具有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向,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地市民化的进程。农业户口的“农转非”是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基础条件。对于农民“农转非”意愿I2的测量,本文采用“农业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的意愿值”表示。回答选项同样归为三类,“不愿意”、“一般”、“愿意”的指标值即为赋值,分别为1、2、3分(见表6)。
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农转非”意愿普遍不强。仅三成左右(分别为31.6%、31%、28.6%)的农民愿意把农业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却有四成左右(分别为39.8%、39.2%、42.8%)的农村居民不愿意转变户籍身份。其中,东部地区的农民渴望实现户口的转变,而西部地区的农村人口则希望保留农民身份。
最后,市民化的行动能力C可以分为农民的文化素质C1和收入水平C2两个测量指标。本文通过“文化程度”对农民的文化素质C1进行测量,其指标值即赋值。其中,“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学(大专及以上)”的赋值分别为1、2、3、4分(见表7)。
东、中、西部地区农民整体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其中,六成以上(分别为69.3%、62.7%、74.5%)的样本人群是初中及以下学历,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样本人群还不足两成(分别为12.1%、18.7%、8.3%)。
农村人口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在西部地区尤其严重。农民的收入水平是农民市民化的物质基础,不仅决定着农民城镇生活的质量,而且其高低更是关系到市民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对于收入水平C2的测量,本文采用“2015年的家庭年收入值”表示,其指标值即赋值,即“20000元以下”、“20000-30000”、“30000-40000”、“40000-50000”、“50000以上”,且分别赋值为1、2、3、4、5分(见表8)。
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东部地区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家庭年收入5万以上的样本人群多集中在东部地区、中部渐次落后、西部还不到一成(分别为20.3%、19.0%、7.5%)。
2.因变量
农民市民化进程H,与政策A、意愿I和能力C之间具有函数关系,即H=f(A,I,C)。根据函数公式,可以测量政策、意愿和能力与市民化进程的相关性以及它们对市民化进程区域差异的影响力。
四、关系测度及其涵义理解
(一)相关性分析
通过相关性分析发现,A1(户籍政策)、A2(土地政策)、I1(农民的城镇化意愿)、I2(农民的“农转非”意愿)、C1(农民的文化素质)以及C2(农民的收入水平)等自变量与H(农民市民化进程)指数显著相关。
由上表得知,从统计学的意义上而言,户籍政策与农民市民化进程呈现显著的正相关(γ=0.353,P=0.000<0.05)关系,即各地户籍改革政策的推行力度越大,农民市民化的发展速度愈快。然而,样本数据反映中、西部地区的户籍政策推行更为顺畅,但市民化进程却慢于东部地区。这是由于当地的经济社会程度和城镇化水平较低、依附于户籍之上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较差,对农民的吸引力度不够所致。
从各地的户籍政策来看,中、西部地区的落户条件较为宽泛。例如安徽、贵州等地,只要达到基本的城镇参保年限即可办理落户,但当地农民还是以流出为主,市民化进程反而较慢。然而,尽管东部的北京、上海等地实行了“积分落户制度”,把居住证制度同积分落户挂钩,指标涉及到常住人口的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及参保情况等多项内容,使得很多进城农民因不满足落户条件而不能转变为市民;却仍有大量农村人口流向上述地区,有定居能力的农民也愿意长期居留,因而东部特大城市的市民化进程反而推进较快。
土地政策与农民市民化进程也显著相关(γ=0.138,P=0.000<0.05),且土地改革政策的推行与市民化进程呈正相关关系。
土地入市流转政策的深化,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落实,是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基础,也是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就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和推行而言,各地存在着时间和空间的差别。就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登记政策的落实情况而言,东部的山东、中部的安徽和西部的四川率先推行;进而在东部的江苏,中部的河南、湖南、湖北、江西、吉林和西部的甘肃、宁夏、贵州展开;随后扩大到东部的河北、浙江、广东、辽宁、海南,中部的山西、黑龙江以及西部的内蒙古、云南、陕西。从整体上来看,东部7省、中部6省和西部7省相继实行了土地确权政策,但仍有部分省份并未落实,这也造成了市民化进程区域差异的扩大。
农民的城镇化意愿与农民市民进程呈现显著正相关(γ=0.629,P=0.000<0.05)关系,即农民的城镇化意愿越强烈,对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的影响力越大。比如,东部地区形成的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三大经济圈,其圈内的经济基础雄厚、城镇化率较高、城镇层次结构分明,因而当地农民的城镇化意愿较为强烈,市民化推进迅速;而中、西部地区城镇的经济发展起点和市政设施水平都比较低,城镇化发展相对滞后且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当地农民对于向城镇转移、“就地上楼”以及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态度都比较消极,市民化进程缓慢。
与此相对,样本数据却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结果。从样本数据来看,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农民的城镇化意愿明显,甚至超过东部地区7.9个百分点,可是中、西部地区的市民化进程却明显滞后于东部地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农村发展模式几近成熟,例如“温州模式”促进了当地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东部地区的部分农民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甚至已经超过市民,他们对现在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状态非常满意,并不希望定居城镇,也无所谓转变为城镇户口。二是中、西部地区农民为追求更多的就业机会、更高的生活质量,大量流向东部发达地区,有能力定居的农业转移人口更是举家迁移,拔高了东部地区的市民化水平。
尽管农民的“农转非”意愿与农民市民进程呈现显著正相关(γ=0.626,P=0.000<0.05)关系,但是多数受访者表示不愿意把农业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由于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和城乡统筹战略的实施,农业户口的价值攀升,农村基建、社保和新农合日趋完善,农民与市民在公共服务、社会权利等方面的差距不断缩小。城镇融入困难、生活成本高昂也使得进城农民的回乡意愿强烈,他们希望保留农业户口,在年老时返回原来的村庄生活。所以,未来一段时期内,农民的“农转非”意愿不强成为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推进农民市民化的瓶颈所在。
农民的文化素质也与农民市民化进程显著相关(γ=0.536,P=0.000<0.05),且文化程度与市民化进程呈正相关关系。由此,农民自身的文化知识和整体素质是他们取得市民资格的重要条件,决定着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化的成功率。瑑瑧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条件较好,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一般略高于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文化素质的地区差距,也加大了市民化进程的区域差异。
农民的收入水平是农民对未来可能获得的高收入的期许和追求。其与农民市民化进程呈现显著正相关(γ=0.639,P=0.000<0.05)关系,即农民的家庭年收入愈高,农民市民化进程越快。从2015年上半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数据来看,东部地区城乡镇居民的平均收入为18250元、8265元,中部地区为13048元、4896元,西部地区为12576元、3510元。由此,城乡间、区域间的收入差距,是农民向城镇转移,中、西部地区人口向东部地区转移的动力所在。值得注意的是,农民的市民化能力是相对于市民化的门槛而言的。瑑瑨进城农民的人力资本,是其获得高工资、高福利的前提条件;他们所获得的实际收入是其城镇工作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农民文化素质和各项收入的差距,会影响到当地的市民化进程。
(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结论,在相关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依次加入变量A(政府制定的市民化政策),I(农民的市民化意愿)和C(主体行动能力)展开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形成以下3个回归模型(见表10)。对模型进行多重共线性检测,结果表明Eigenvalue均大于0,ConditionIndex均小于16,因此,并不存在明显的共线性问题。从模型1到模型3,拟合优度依次从0.128、0.594、提高到0.983,其F检验都在1%显著水平上。
模型1考察了政府制定的市民化政策层面,户籍政策和土地政策的联合变量对农民市民化进程的影响。其中,政府政策的标准回归系数(B=0.565)很高,说明各地政府制定的市民化政策落实的越好,当地的市民化进程越快。这也反映了户籍改革与土地改革政策协同的重要性。然而,对照相关分析的结果,可以判断农民市民化进程虽与各地的土地政策相关,但是受各区域户籍政策的影响程度更高。所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模型2中加入了农民的市民化意愿变量,其标准回归系数(B=0.385),也是比较高的,而模型的拟合优度则提高到0.594。这说明在政策和意愿的共同作用下,市民化意愿的加强,更有利于提高农民向城镇转移、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积极性,从而加快农民市民化进程。在此模型中,当市民化意愿的频次增加1个级差时,市民化进程就会提升0.385个标准差。结合实地调研,这一结果既与农民期待在城镇工作和生活有关,又反映了农民对于转变为城镇户口持有乐观态度。
具体而言,就地城镇化成为解决我国大量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手段。对于被动市民化的农村居民而言,如何提高他们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愿,是全面推进农民市民化的关键。对于主动市民化的农民而言,如何使他们在户籍身份、公共服务和社会权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的接轨,是加快推进市民化进程亟需解决的问题。
模型3中新加入了主体行动能力变量,其标准系数为B=0.258,即农民市民化能力每提升1个级差,农民市民化进程就会相应提高0.258个标准差。统计结果显示,整个解释模型的拟合优度进一步提高到0.983,说明政府政策、主体意愿和行动能力对市民化进程的解释达到98.3%。瑒瑠对照相关分析数据,说明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收入水平对于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此,提高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是提高农民城镇生活质量、缩小农民市民化进程区域差距的重点。
综上所述,基于2015年全国20省的调查数据,本文在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背景下,对政府制定的市民化政策、农民的市民化意愿和主体的行动能力与农民市民化进程的关联性进行了考察和分析,由此尝试揭示政策、意愿和能力对于缩小市民化进程的区域差异、快速推进中、西部地区市民化进程所具有的深刻影响。
本文研究证明,各地的政府政策、主体意愿和行动能力对农民市民化进程的影响具有显著的差异化特征:户籍政策、土地政策均与市民化进程呈现正相关关系,即户籍改革和土地改革政策协同的地区,农民市民化的推进迅速。从政策实践来看,依附于户籍之上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以及粘附在土地生产功能之上的生活保障功能都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这也加剧了市民化进程的区域差距。因此,落实户籍政策和土地政策,剥离附着于户籍和土地之上的二元分割的教育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是实现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的必由之路。
城乡间、区域间差距缩小,会改变农民向城镇转移与中、西部地区人口流向东部地区的倾向,促进农民就地城镇化和就近市民化的实现。农民的城镇化意愿和“农转非”意愿也与市民化进程存在显著相关,且呈正相关关系。农民定居城镇、转变为城镇户口意愿强烈的地区,农民市民化的程度更高。但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逆向现象,即市民化意愿明显的区域,市民化进程反而滞后。譬如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的进城意愿强烈,可是其市民化水平较低,阻滞了市民化的整体进程。所以,加速推进中、西部地区的市民化进程势在必行。农民是流向城镇转变为城镇户口还是留守农村保持农业户口,都是农村居民在对市民化“利”、“弊”进行价值判断后的选择。因此,要尊重农民的“流”、“守”意愿,不可一概而论。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市民化的主观能动性,改变过去依靠政府行政力量主导的发展模式,逐渐把自由迁徙的权利交还给农民。进城农民既可以选择在大中等城市或特大城市定居,又能够自由地在小城镇工作和生活,还可以继续居住在原来的村庄。
此外,市民化的行动能力是农民城镇生活质量的保障,它与市民化进程亦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农村居民能否适应城镇的工作节奏和生活压力,决定着他们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市民化。
通常,农民文化素质和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民的主体行动能力较强,可以轻松跨越市民化门槛,因而市民化进程较为迅速。反之,则市民化进程比较缓慢。如何制定完善的市民化政策来吸引当地农村人口居留、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市民化进程,成为当地政府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尽管政府政策、主体意愿和行动能力均与农民市民化进程显著相关,但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即使各地的户籍政策和土地政策存在细微差别,这种地域上的差距也不会被无限放大。而对于市民化的主体意愿和行动能力而言,区域之间的差异化特征则非常显著。由此,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成为影响各地市民化进程的决定性要素。相关和回归研究的数据也证明了这点,即意愿和能力显然是造成市民化进程区域差异的最主要因素。
由此可见,要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市民化,必须大力发展区域经济,推进户籍—土地改革的政策协同。要统筹落实户籍制度改革,通过“双轨并行”政策创新改革路径,实行分类推进的户籍改革政策,建立由政府、企业、农民、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户籍改革成本分担机制。同时,加快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主体,明晰土地产权,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格局,重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此外,还要把市民化政策创新落到实处,逐步剥离依附于户籍之上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以及粘附在土地生产功能之上的生活保障功能,努力缩小与东部地区的政策差距。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和根本在于,要以农民的意愿和需求为导向,实现广大农民主体意愿与行动能力的相互协调。通过灵活性、多样化的政策,保障农民可以自由的选择是进入城镇(城市),还是留守农村。由于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因而可以通过提高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完善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增强农民城镇工作和生活的适应性,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最后,还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强化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稳步提升农村人口定居城镇、大中等城市甚至特大城市的行动能力,进而加速推进中、西部地区的市民化进程。
注释:
[1]陈映芳:《征地农民的市民化———上海市的调查》,《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2]Wang,Feiling.OrganizingthroughDivisionandExclusion:China,sHukouSystem.StanfordUniversityPress,2005.
[3]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王春光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页。
[4]高伯文:《20世纪80年代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及其效应》,《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
[5]马晓河、胡拥军:《中国城镇化进程、面临问题及其总体布局》,《改革》2010年第10期。
[6]周密、张广胜、黄利:《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的测度》,《农业技术经济》2012年第1期。
[7]徐建玲:《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度量: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9期。
[8]刘传江、程建林:《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现状分析与进程测度》,《人口研究》2008年第5期。
[9]王桂新、沈建法、刘建波:《中国城市农民工市民化研究———以上海为例》,《人口与发展》2008年第1期。
[10]王慧博:《中国东西部失地农民市民化意愿对比测量》,《社会科学辑刊》2013年第3期。
[11]田珍,秦兴方:《农民市民化的路径选择与逻辑次序》,《农村经济》2010年第6期。
[12]刘智元:《论农民市民化及其主体素质》,《现代经济探讨》2014年第12期。
[13]陈丰:《从“虚城市化”到市民化:农民工城市化的现实路径》,《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14]朱孔来、李俊杰:《“半城镇化”现象及解决对策》,《宏观经济管理》2012年第9期。
[15]李强、张海辉:《城市外来人口两大社会群体的差别及其管理对策》,《学海》2004年第2期。
[16]陈学法、丁浩:《走出农民市民化的困境:户籍与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17]王慧博:《失地农民市民化社会融入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8]刘建平、杨磊:《中国快速城镇化的风险与城市治理转型》,《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4期。
[19]成艾华、田嘉莉:《农民市民化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0]黄锟:《城乡二元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影响的实证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3期。
[21]靳伟莉、王同琪、赵天馨:《制约新生代农民工城镇化因素研究———来自河南的调研报告》,《调研世界》2012年第7期。
[22]UNDP.HumanDevelopmentReport2013.Wash-ingtonDC:CommunicationsDevelopmentIncorporated,2013,36.
[23]姜作培:《农民市民化的主要障碍及对策构想》,《改革与发展》2003年第6期。
[24]宋仁登:《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市民化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5]周皓:《农民工社会融合的测量及理论思考》,《人口研究》2012年第3期。
[26]刘同山、张云华、孔祥智:《市民化能力、权益认知与农户的土地退出意愿》,《中国土地科学》2013年第11期。
[27]周军、刘晓霞:《失地农民市民化身份转换的障碍分析及其对策》,《理论探讨》2010年第2期。
[27]梅建明:《进城农民的“农民市民化”意愿考察———对武汉市782名进城务工农民的调查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28]邹海荣,詹磊,章刚勇:《中部地区城乡差距及成因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