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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孵化器:正确的诊断与错误的药方

——兼论地方政府在社会组织培育中的角色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并提出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的方针,长期以来对社会组织发展消极控制的政策开始改变。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201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长期以来束缚社会组织发展的“双重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改变。与此同时,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和财政部等中央政府工作部门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中央层面政策变动的同时,在民政部的支持之下,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进行了大量的培育工作。在各地社会组织的培育实践中,公益孵化器模式成为首选。公益孵化器,又称为社会组织孵化器或非营利组织孵化器,是指占据一定的物理空间,为初创期或成长期的社会组织提供资源、平台和能力培训的集中支持系统。公益孵化器是支持型民间组织的一种重要类型,是在借鉴企业孵化器理念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本文之所以使用公益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这一概念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孵化器的孵化对象主要是公益组织;二是孵化器自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

一、地方政府为何从监管者变成了孵化者?

近年来,管理部门逐渐改变过去对社会组织发展消极抑制和重管理、轻服务的做法,转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并进行积极培育。政策的演化和变革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也是执政党对自身以及对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主观认识深化的结果,是建立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所面临问题正确“诊断”的基础之上的。促使这一变化发生的直接原因则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组织的性质和功能有了新的认识,意识到“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作用。”[2]二是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遭遇内外困境,组织发育不良。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困难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第一,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第二,社会组织资源匮乏;第三,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第四,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欠缺;第五,社会组织的理念缺失,自律性差,公信力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公共治理的能力,促使政府积极变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制度,乃至出台相关措施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和培育。

在众多的扶持和培育措施中,孵化器的模式因为可以一揽子解决当前社会组织所面临的很多问题而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迅速在各地被复制。孵化器在各地的复制,首先是因为政府希望借助这一“全能的”培育模式,克服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外问题。除了基于功能上的考虑,孵化器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吸引力:第一,所有的这一类孵化器都致力于孵化“令政府放心的民间组织”。孵化器的申请和选择程序确保了孵化对象都是经过审慎选择的。在这一过程当中,政府对孵化对象的选择至少有否决权,这可以有效控制政治风险。第二,孵化器作为一个物理空间而存在。占据一定物理空间的孵化器,有专门的人员运营,有相关的组织制度,有参与其中的草根组织,孵化的过程和效果都是可见的。从消极的角度讲,孵化器因而成为主导培育的政府部门辛勤工作的证据。从积极的角度讲,由于社会组织在当前尚是一个新鲜事物,对直接负责社会组织培育的政府部门而言,有一个作为实体存在的孵化器,容易得到领导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理解从而有利于获得资源上的支持。第三,早期孵化器的成功。从第一家孵化器2007年在上海注册运营,截至2011年6月,其已成功孵化了40余家组织,还有22家在壳。[3]很多组织已经成长为其所在领域的典范组织,孵化器立竿见影的效果成为最好的广告。第四,路径依赖。在社会建设背景下,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和培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工作任务。先期开展培育的上海、北京、深圳、广东等地无一例外地先后选择了孵化器模式,后来者之所以选择复制而不是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径,是因为这样做既可省时省力又可以降低失败的风险。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招商引资和孵化市场主体的成功经验以及缺什么补什么的惯常思维也坚定了各地建设孵化器的信心。

二、“全能”孵化器的有限功能

当就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达成政治共识后,培育社会组织就成为地方政府的任务。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掌管社会组织培育的部门,基层政府(这里指乡镇政府和虽然不是一级政府但出于本文目的可以视为一级政府的街道办事处)由于是众多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之下也成为培育者之一。

(一)孵化器的孵化培育机制

研究者将当前各地的社会组织孵化模式根据直接实施者和政府干预培育过程能力的不同分为“社会组织主导模式”与“政府与基金会合作模式”两种类型,或“政府主导模式”、“社会组织主导模式”以及“政府与基金会合作模式”三种类型。[4]这些分类并没有穷尽当前孵化器的所有类型,是不周延的;同时,这种分类没有看到在所有这些孵化“模式”中政府的决定性作用,离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源输入,几乎没有几家“孵化器”可以生存下去。完整的社会组织孵化流程包括入住孵化器的社会组织选择(或不具有社会组织完整形态的“准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在壳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和社会组织毕业退出三个环节,其中最重要的是孵化培育环节。在孵化培育阶段,孵化器对社会组织主要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第一,依托孵化器的政策支持体系,主要包括对入壳孵化的社会组织提供降低注册资金、简化年检以及其他方面的政策优惠。第二,注入孵化器的政府资源支持。其中包括物质性的资源,也包括非物质的。前者,比如孵化器会提供给在壳孵化的社会组织办公和活动场所与设备,一定的小额资金以支持这些组织的必要的行政性支出和活动经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优先机会。后者,比如可以便利地得到政府利用行政力量动员的社会资源、政府平台,以及政府虽然不正式承诺但事实上通常会提供的信誉担保。第三,具体的孵化工作。这又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为入壳孵化的准社会组织提供注册方面的协助。因为孵化器是在地方政府尤其是民政部门支持和推动之下成立的,这是目前所有孵化器都能胜任的工作。其次,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训。培训是孵化器的核心工作,贯穿孵化过程的始终。从培训对象上看,既包括社会组织的领导人,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从内容上看,包括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各项能力,具体包括社会组织在获取资源、内部治理、项目执行以及创新发展等方面的能力。能力培训是孵化的核心。此外,作为孵化的一个环节,孵化器会帮助这些组织寻求承接社会服务项目或直接将注入孵化器的项目交由这些组织承担。孵化期内的社会组织在承担项目过程中遇到困难,孵化器会帮助协调解决。有的孵化器还为中小社会组织提供融资服务、财务管理服务以及公共关系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二)孵化器的有限功能

正如前文所言,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主要面临数量规模、资源、内部治理、能力和公信力五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发挥,促使政府变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因此,是否能够帮助社会组织克服这些困难是判断某一具体培育措施成效的主要标准,下面我们分别来考察一下:

1.关于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的问题

虽然改革开放后经历了几次爆发性的增长,我国社会组织人均占有量在国际上还处在较低水平。为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社会组织之间以及社会组织与企事业单位之间需要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这对社会组织提出了量的要求。社会组织数量的匮乏是促使政府开展社会组织培育的重要理由之一。然而,考虑到目前和可以预见的将来,我国社会组织公共参与的空间范围以及不同国家文化的差异,这种比较并不见得科学,由于社会组织数量少而由政府出手培育并不是恰当的理由。另外,考虑到社会组织孵化的效率,期望通过孵化解决社会组织数量匮乏的问题并不是有效的途径。导致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登记注册的高门槛。随着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的出台和公益资源供给的增加,社会组织数量的增加只是时间问题。至于社会组织规模小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其发展的历史比较短。事物都有成长的过程,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只有约30年的历史,绝大多数社会组织是最近10年内成立或取得合法身份的。即使取得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由于限制竞争的管理体制和公益资源的匮乏,也很难发展壮大。至于那些只能寻求工商注册甚至游离于管理体制之外的组织,由于公益身份模糊在获取外部资源时存在障碍。由于数量少,难以形成集群效应,缺乏竞争,缺乏发展的外在动力,难以发展壮大;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同时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孵化器致力于解决初创期社会组织面临的问题,无助于解决社会组织规模问题。

2.关于社会组织资源匮乏问题

社会组织的资源匮乏问题体现在资金和人才两个方面。社会组织首先面临资金的匮乏问题:大多数组织年收入较少,有的甚至没有收入,许多组织由于资金缺乏实质上处于停顿状态。而由于资金缺乏,难以聘请到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为数不少的组织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只能靠兼职人员或志愿者维持运转,其执行项目的能力可想而知。孵化器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设备和小额资金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社会组织由于资金匮乏,开不出很高的薪水,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加盟和在职人员流失率高是社会组织人才匮乏的主要原因。从一定意义上说,排除信念因素,薪酬水平与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热情成正比,而这又直接决定了社会组织的公共参与能力。此外,社会组织发展历史短,缺乏人才培养机制和成长环境,源头上的缺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才匮乏,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时社会组织开出很高的薪水也难以聘请到高水平的管理人才。其实人才匮乏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与发达国家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平均薪酬低于市场部门而高于政府部门的情形不同,我国社会组织受到政府和市场部门的双重竞争,即使维持与后两者大体一致的薪酬水平,考虑到职业的前景、安全性以及社会评价等因素,可以预计的是,人才匮乏将是今后长期困扰社会组织发展的因素之一。但是认真分析起来,资金匮乏并不是社会组织能力低下的原因,而是结果,问题的实质是社会组织缺乏通过执行项目获取资金的能力。[5]至于人才匮乏问题,首先,并不存在人才的真正匮乏,而是社会组织缺乏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这是通过孵化也难以解决的。孵化过程中通过传授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知识提高现有人员能力的努力,至少需要满足一个条件才能取得成功,那就是孵化者自身首先要具备这一能力。即使他们具备这一能力,通过知识传授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的途径也是值得怀疑的。能力建设需要一个过程,人才需要在历练中成长。而如果孵化者自身也不具备这一能力与知识,情形会更糟糕。当前,由于各地争相建立孵化器,孵化市场供不应求,大量缺乏孵化经验者甚至初出茅庐的大学生纷纷走上了孵化他人的岗位,孵化的效果可想而知。当这些处在孵化期的组织,觉得社会组织运营“原来如此”和“不过如此”时,通过孵化给社会组织注入的第一推动力的影响是消极的。

3.关于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

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涉及组织自身的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和相互关系问题,是关于社会组织“是什么”的问题。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对内可以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凝聚团队力量,降低沟通成本和管理风险,对外有利于树立组织形象,动员社会资源,关系到组织能力发挥和生存发展。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当前困扰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实质上是组织领导的个人权威和民主的关系问题,可以进一步简化为组织的创始人、领导人与理事会、监事会的关系问题。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属性,使得创始人(出资人)在理论上不是组织的所有者,也不能从组织获得物质性的回报,而社会组织的创始人往往要为组织倾注大量的心血。公益产权所有者的缺位使得组织的创始人(常常是组织的领导人)作为组织的缔造者获得了在组织中的权威地位和控制权,这与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最高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存在潜在的冲突。倡导民主的组织自身的不民主是困扰全球非政府组织的问题之一。我国社会组织在治理结构上面临的问题,与如上的原因有关,更有自身的特殊性。双重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成立的高门槛使得大量草根组织难以取得合法地位,有些组织为了获得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不得不寻求工商登记。这两种情形之下的组织都不能以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存在和开展活动,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外部制度性约束也就无从谈起。对于越过层层障碍获得注册的组织而言,其合法身份的获得,往往是由于其创始人具有“一般人望尘莫及的社会资源:或者具有较高的个人声望和地位,或者有广泛的社会交往,或者具有与国外大基金会联系的经验。”[6]组织依赖于创始人和领导人取得合法身份、生存与发展。领导人的外部资源转化为组织内部的权威,所以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也往往是选择个人魅力型的治理模式。双重管理体制破冰后成立的社会组织,通常也离不开魅力型的领导,生存的外部压力同样要求他们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作出灵活反应,小规模的组织往往沟通顺畅且成本低廉,再加上社会组织的公共属性并没有取得社会认同,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也往往流于形式,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我国社会组织当前的内部治理问题。社会组织孵化过程中,孵化器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宣讲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可供选择的治理模式的相关知识。社会组织为申请注册而提交的材料中也会按照孵化者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而填写。社会组织之所以不选择规范的内部治理模式进行制度化的管理,主要不是这方面知识的欠缺。希望通过孵化过程中的教育培训解决困扰社会组织发展的内部治理问题,即使孵化者具备相关领域的完备知识,也注定收效甚微。

4.关于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欠缺问题

社会组织的能力问题是关乎社会组织全局性的根本问题。社会组织的能力既包括组织的内部治理与管理能力,又包括组织的外部资源动员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的专业能力。在所有这些能力中,组织的专业能力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和基金会,都不会把项目交给专业能力不足的社会组织来承担。社会组织专业能力不足和数量匮乏是促使政府下决心进行培育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在社会组织孵化的能力建设培训环节,孵化器会向社会组织传授有关管理和服务的专业知识。鉴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状况,这种教育和培训可以起到扫盲的作用,但就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目标而言,则差之甚远。知识和能力的区别在行动中是根本性的,一个经历7年管理课程学习的研究生尚不一定能胜任一个团队的管理工作,孵化过程中几次能力培训课程的效果更是可想而知,能力建设依赖于行动中的历练。如果压缩入驻孵化器的社会组织的规模,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在孵化者具备相关能力的前提下,确实可以部分解决这一问题,但地方政府斥巨资建设孵化器往往首先追求的是社会组织数量的扩张。要兼顾培育的数量与质量,只能是扩大孵化器的规模,但基于财政因素可以忽略这种可能性。即使地方政府愿意这样做,还面临着社会组织专业分化的问题,专业性是社会组织安身立命的根本,孵化器提供的格式化培育菜单,很难满足这种多元化和专业化的需求。

5.关于社会组织的理念缺失、自律性差、公信力不足等问题

当前,社会组织还受以下几方面问题的困扰,即社会组织的公益理念缺失,缺乏使命感、理想和抱负,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和行业自律缺失,公信力降低和社会评价不高等。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参与公益的热情,影响了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孵化过程中,孵化人员会向被孵化者灌输公益理念、公益使命和社会责任等内容。在讲授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时,有关人员也会告诫有关社会组织营利性的法律禁止,财务透明的法律要求以及借公益偷逃税款和敛财的法律后果。孵化者希望通过这一过程塑造社会组织献身公益、奉献社会的价值观,希望社会组织养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好习惯,在发展过程中严于律己、洁身自好。社会组织的公益理念和价值观,以及在此理念和价值观之下行为当然是社会组织存在的正当性基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则是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这样一个初级阶段,这些关于理念与使命的理想知识,对于那些公益概念模糊、急于寻找自身定位的社会组织与公益人士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组织的越轨行为通常不是不知道公益理念是什么或者应该如何做,而是明知故犯。通过孵化传播的只是公益的概念和规范,而公益理念的塑造和践行,依赖于一定的外部环境和制度约束,依赖于组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依赖于组织创始人和领导人的自律,这些并不是通过几次培训就可以解决的。

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考察我们发现,孵化器存在内在缺陷,其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功能注定是有限的,在孵化器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的情况之下,其培育功能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此外,除了基于功能方面的考虑,孵化器模式之下政府角色的错位会引发新的问题。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可以断定,孵化器模式是治疗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的错误“药方”。地方政府贯彻中央对社会组织“支持培育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需要对自身角色进行准确定位,选择恰当的方式。

三、地方政府在社会组织培育中的角色

(一)新的政社关系中地方政府的应然角色

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在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框架内,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和多元化的需求、基于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政府通过市场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新形势下地方政府至少充当了管理者、治理伙伴以及合同当事人三种不同的角色,不同角色需要政府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管理者是政府的永恒角色,与政府共始终,作为管理者,政府有凌驾于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力,虽然部分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会否认这一点,但除非持无政府主义立场,政府被认为具有其统治区域范围内的最高管辖权。当然,现代社会这种最高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的地位应该置于该背景之下来理解。作为伙伴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政府则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在现代民主关于国家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抽象定位以及福利国家与全能政府遇挫的基础上产生的。健康的伙伴关系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政府的当事人角色是在伙伴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于西方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社会政策的失败,以里根和撒切尔政府为代表的保守派政府把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作为他们削减开支战略的核心部分,通过在公共服务中引入市场竞争和契约化管理,缩减政府规模和开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多元化需求。社会组织因为其固有属性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契约失灵而成为各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对象。[7]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二)社会组织培育中地方政府的角色

政府的三种角色之间虽然存在内在张力,但由于现代社会的制度性安排以及政府在不同的关系中以不同的身份出现、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并不至于发生严重冲突。但在社会组织培育的某些形式中——譬如孵化器模式——政府集管理者、伙伴以及合同当事人三种不同的角色于一身,则会发生冲突。冲突是由政府的角色错位引发的:作为管理者角色的政府,基于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该对所有的社会组织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但在孵化的整个过程中,孵化器内外的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上显然被人为地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在双重管理体制之下作为制度创新的探索而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区别对待政策成为早期孵化器成功的主要原因——但这种正当性在双重管理体制实质性废除之后就不复存在了。在资源支持方面,这种有意识的区别对待同样存在。虽然政府作为资源提供者——无论是资金还是项目——有权力自主选择合作伙伴,但这种区别对待基础上的选择会给公平竞争构成伤害。作为孵化者的政府部门,通常也是购买公共服务的大客户。作为孵化器的责任人负有推动孵化器成功的内在压力和动力,作为公共服务的采购方,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倾向于作为和曾经作为孵化对象的“自己人”是自然而然的事。如果这些承担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确实胜人一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尚可以部分回应这一指责,但在公共服务质量的评估方面,作为购买方的政府显然有绝对的话语权。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地方政府应该重新界定自身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当前要在三个方面完成角色的转化和回归:

1.监管者角色的转化和回归

履行监管职能角色的地方政府的任务不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资源,介入社会组织发展的微观层面,孵化社会组织,而是应该在职权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社会组织发展的“顶层设计”:制定、完善和探索有利于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监督和引导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调动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一切社会资源,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总之,作为监管者的地方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完成自身角色由先前的控制发展的监管者向当下促进发展的监管者角色的转化,并完成由社会组织孵化者向公益市场“守护人”角色的回归。

2.伙伴角色的转化和回归

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伙伴关系符合三大部门划分的基本理论,有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新中国成立前的实践,为当前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所认可并获得了制度上的支持。长期以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紧张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框架内,在社会治理创新、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多重背景下,地方政府要合理确定并恪守政社、事社边界,结合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向社会让渡资源,允许社会组织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创新,协助社会组织提高专业能力和自律、互律能力,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要完成由以前的社会组织的“家长”、事业单位的“婆婆”向伙伴角色的转化和回归。就社会组织培育的具体方式而言,要完成由“保姆式孵化”向“伙伴般支持”的转化和回归。

3.当事人角色的转化和回归

政社关系中政府的当事人角色是在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逐步凸显出来。在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公共服务购买者的地方政府与作为公共服务生产者的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这就要求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暂时遗忘”自己作为监管者的优势地位,实现由监管者向当事人的角色转化和功能回归。具体到社会组织培育而言,政府可以把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培育的一个手段,在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前提之下,经过一定的技术安排,把部分公共服务优先向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社会组织开放,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辅之以财务监督、项目评估等手段对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和内部治理进行外部引导和干预,实现由“计划式孵化”向“市场式培育”的转化。从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角度而言,项目购买的效果优于岗位购买。

以上文字仅限于对当前社会组织培育中孵化器模式的评价和地方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中角色的分析。从根本上讲,社会组织培育的“地方性经验”能走多远、社会组织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更依赖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修改阻碍社会组织发展的过时法律与政策、尽快出台一系列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与制度——这已超出本文的论题,暂存不论。

参考文献:

[1]蔡礼强,王世强.非营利组织孵化器研究[A].黄晓勇主编.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11-2012)[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58.

[2]李立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J].求是,2013(24).

[3]陈南方,杨宝.恩派:初创期民间公益组织的能力建设者[A].康晓光,冯利.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2)[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15.

[4]吴津,毛力熊.公益组织培育新机制——公益组织孵化器研究[J].兰州学刊,2011(6).

[5]邓国胜.中国草根NGO发展的现状与障碍[J].社会观察,2010(5).

[6]王名,徐宇珊.中国民间组织的“2003现象”[J].学海,2004(4).

[7]陈振明.公共服务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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