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大家好。我记得去年“民商法前沿”论坛就多次邀请我来做一次报告,我一直觉得没有什么可讲的,我一直不太爱“炒冷饭”,也就是讲过的东西老是反复的来讲,心里就会觉得不是太愿意。所以,从上个学期开始我也是不断的推脱一些事情,这次刚好有一个新的话题就与同学们一起进行交流。
我今天简单的介绍一下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这方面的研究。你们可能也感觉到了,这个话题并没有引起大家的关注,为什么呢?很多的法学院都没有设立这门课,我们也是上学期刚开设这门课的,是由史彤彪老师主讲的。中国有这么多的法学院,其实我们最缺的就是法律职业伦理课。但是像人大、清华、北大的法学院以前都没有开设这门课,我以前到国外大学的法学院去访问,了解到法律职业伦理课占它们教学的半壁江山,否则的话,就会产生技能越高害人越深的作用。用他们的眼光来看的话,一个知名的法学院如果没有开设这门课,他们会感到不可思议的,我都不好意思说我们都没有法律职业伦理课。所以,我们缺乏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认识,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局部的问题,这就是我为什么讲这个课题的一些想法。这次参加了日本一桥大学举办的一个国际会议,他们邀请了美国的、南朝鲜的、中国的等等方面的一些专家,这也是与我们法学院合作计划的一部分,我受院里面的指派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会议中发言的主题谈的就是这个问题。下面我就开始今天的演讲。
第一个问题:发展现状
中国的大学法律教育始于20世纪初。始建于1912年的朝阳大学和1915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这方面最为著名,有“南东吴,北朝阳”,“无朝不成院”之说。从初步检索的材料看,在始建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就已经被认识到,当时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晓楼、杨兆龙、丘汉平、燕树棠等学者在这方面皆有深刻论述。在课程开设方面,1933年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课程编制计划将“法律伦理学”作为第二学年的2学分选修课,此后还被定为必修课。1949年后,中国的法学教育萎缩并几近中断,直至1977年后才逐渐恢复。近10多年来,情势骤变,法学教育发展迅速、甚至过速,最新数据表明,目前全国法学院系已有600多所,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高达30多万人,已暴露出各种问题。
从大学法学院课程设置的现状看,全国统一的法学本科必修课中没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专门课程,法学硕士和博士阶段的教育也没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等一类课程。中国教育部1998年确定了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其中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尽管中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也同其他学科教育一样,开设有思想道德教育一类的所谓“公共政治课”,但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一回事,而且由于教学内容、方法陈旧,严重脱离“世道人心”等原因,效果并不好。
当然,情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一些法学院前些年开始开设了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为本科生开设了2学分的“法律职业行为规则”课,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利益冲突、保密、广告与劝诱、单方交流、诉讼宣传、回避等法律职业行为规则的教学,帮助学生正确掌握职业活动中的具体程序,认识职业行为规则的重要性,增强学生的公正理念和规则意识,塑造合格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者,促进公正司法和公正执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近几年也给本科生开设有“法律伦理”选修课,从2007年开始,该课程将成为2005级本科生的必修课,共36个课时,2个学分。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在10年前开始设立法律硕士学位,该学位的培养计划要求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按照1999年6月14日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律硕士课程包括必修课、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三类,其中“司法伦理学(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属于2学分的推荐选修课。该方案第六部分将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并列,提出要“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能力、法律职业行动方式和技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首批8所法律硕士学位试点单位之一,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专家指导小组秘书处设在该院。自2002年以来,人民大学法学院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开设了由史彤彪教授讲授的“司法伦理学”,课程通过生活中的案例、事例介绍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如正义感、独立、创造、慎独、效率、文明等;课程授课方式多样,包括放映相关题材的电影。遗憾的是选修人数不多,2006年秋季,仅有15位法律硕士研究生选修了该课程,课程以论文方式考核。
在中国近几年的法治发展、司法改革、法学教育改革等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等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也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其中有一些成果是属于法律职业道德方面教材性质的出版物,如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王进喜等主编,《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李建华、曹刚等主编,《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曹香达等主编,《司法职业道德教程》,山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史焕章主编,《司法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同时也要提及,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的执政理念下,伴随对法律职业道德问题重要性的强调,这些年中国在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方面也制定了不少制度规范。除去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中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化要求外,还有一些内容更加详细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50条,主要内容涉及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做到忠诚、公正、清廉和严明;2004年3月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共190条,其中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还有《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另外,域外一些国家的法律职业伦理规则(如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这些年也陆续被翻译为中文,并在规则制定、课程教学、教材编写和理论研究等各方面起了重要的借鉴作用。所有这些,都将为中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体系的最终确立提供素材。
除去以上在课程教学、教材编写和法律实践方面的情况外,还要看到,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并充分肯定该课程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的极端重要性方面,目前中国业内已经形成较大共识。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以及对法律家的整体属性和养成途径的认识深化,大学法学教育的改革也已提上议事日程。什么是大学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和目标任务,大学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些都是眼下人们热议的问题。在这过程中,作为对以往和现行大学法学教育偏重理论知识传授,忽视实践技能训练以及职业操守认识的一种反思性意见,也作为对法律从业者在职业伦理和职业信用方面所出现问题的回应,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得到充分肯定。早在20世纪30年代,孙晓楼先生在其被誉为中国“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的专著《法律教育》中就曾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人世万物沧桑巨变,法学教育兴衰更替,如今孙晓楼先生的话及其所揭示的道理,被人们不断地提起和重复。可以预想,中国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学尽管目前发展尚属微不足道,但必将在短期内迎来快速的发展局面。
在中国大学法学教育中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需要研究和解决许多具体问题,如课程性质、授课对象、授课方式、内容整合等,而目前从宏观层面最需要讨论的则有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二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前者要探讨的是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的内在关联,思考如何折冲平衡社会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泛化理解;后者要思考的是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问题,克服意图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造就“道德人”的过度期待。我以为,如果对这两个问题没有恰当的认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无法完成合理的定位,其结果可能不仅无益,而且还会有害。
探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从根本上就是要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由于目前中国在道德问题的认识上笼罩着某种强烈的社会政治氛围,比如社会大众要求遏制法律领域的腐败,执政党制定并推行“以德治国”的方针,以及司法决策层顺应时势部署安排围绕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整顿活动等,就使得人们在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表现出明显的时势政策倾向。从法律职业方面看,这种偏重于时势政策的需要、从社会整体道德建设的角度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的把握,展示的是一种“外在视角”。而与“外在视角”相对,则有一种看问题的“内在视角”,即立足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从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在关联的方面对后者的意义予以解说。
从当下中国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看,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外在视角”过分张扬,“内在视角”相对稀缺。有鉴于此,需要补强“内在视角”,强化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和需要出发来认识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偏,有助于按照认知的规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视角,而且还能够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体现道德的属性以及人类道德实践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法律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这样做的结果只会使从业者产生心理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具体说来,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1.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
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2.作为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
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职业精神,而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就是致力于社会福祉、用自己的专长为社会服务。在这种精神中,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它所遵循的不“只是赚钱的要求”,也不以赚钱多少来衡量、评价职业成就的高低。这样一种克己利他的属性,恰恰也是道德评价的精髓所在。道德评价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评价,追求的是有利于他人和群体,有利于国家、民族和社会,并在此前提下定位自我利益的实现。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职业与社会、职业个人与职业整体、以及职业个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方面所提出的各种要求,都体现了服务于社会的利他主义职业精神的要求。从动态实现的角度看,法律职业者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是因为在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职业道德成分,发挥了定向规制的作用。
3.作为职业自治的实施途径
法律职业是一个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它通过各种途径或手段实现自我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和实施职业道德准则。法律职业自治,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自治;它要为社会所允诺,就必须以造福于社会为前提,而不能是反社会、反道德的结党营私、党同伐异。因此,组成法律职业,意味着其组织要自主地为从业者制定专门的 “伦理法典”,并通过非正式的同行压力,通过限制进入职业组织,通过审查、处分甚至清除那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人,维护和实现职业自治。
4.作为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是一个享有很高社会地位的社会精英团体,而作为这种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则是其职业道德。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法律职业道德不仅使法律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正是这种充足的道德内涵,才有效地支撑和巩固了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有道德的法律职业者”,即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者成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个体,使法律职业成为“品德高尚”的群体。粗看起来这种认识并没有什么不对,但细做分析则会发现这不过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认识。我们知道,道德是人们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的判断;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生活中的“善”为何物,而无法保证使一个人成为好人或“道德人”。“道德人”的造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过程,道德教育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同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一种,也无法保证使法律职业者成为职业上的“道德人”,其目的也只能是帮助法律职业者更好地认识职业上的“善”,进而为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创造必要条件。
因此,应该清楚地看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在于促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而不在于直接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这样来锁定目标的重要意义在于,避免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泛化,以致将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复杂性和丰富内涵简单地归结为“道德教化”,误以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部,从而遮蔽我们的视野。同时,也只有这样,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会有合理、饱满的内容。因为,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与“道德人”的造就相联系,自然就会把思考和实施法律职业教育的重点放在职业道德准则的概括和宣示上,而一旦职业道德教育蜕变为简单的“你(们)应该或不得如何如何做”的样式,道德教化或道德强制的味道就不可避免。
回顾看来,在2001年10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前,许多业内人士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兴趣都在于竞相概括法律职业道德准则的点点道道,而如今在该准则出台并把职业道德准则概括为六个方面后,这方面的兴趣和思考则骤然陡减。各种原因何在?我想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造就“道德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向。基于这种指向,既然已经完成了寻找和概括职业道德准则的任务,余下的工作自然是宣传和讲授这些准则了。
其实,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追求的道德认知,应该有更广泛的内容,而对职业道德准则或标准的认知,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职业道德关注的法律职业者应该如何从事社会的法律事务。它要研究职业道德对于职业的意义,研究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正当与否的适当理由,并合理解决职业领域的道德冲突。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追求的道德认知,主要应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性及其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二是对法律职业道德本身的认知。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活动相联系,是社会整个道德体系的一个有机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以对法律职业的认识为前提。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如上所述,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构成性因素——缺乏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就算不上法律职业的一员;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构不成一个健全的法律职业。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本身的认知,我想除了注意它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相联系外,应该特别强调道德认知的一般规律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运用。就此说来,相应的教育目标可具体分解为四个层次,依次是:
1.对道德评价的认知:善的存在
何为道德评价?这是道德认知中最初始的问题。道德评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评价;法律职业道德评价则是存在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中的有关是非、善恶的评价。从道德的观点看问题,不同于从其他的观点看问题;追问道德上的是与非、善与恶,并不是追问认识论上的真与假、审美上的美与丑、经济上的节俭与浪费、政治的有利与不利、以及法律上的合法与非法等,尽管在同样一个事物上可以交叉重叠着不同的评价。道德教育就是要使人们在辨认道德评价的独特性的基础上,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自觉,是要求人们包括职业者负责任地行为的第一步。
2.对道德准则的认知:善的含义
何谓道德上的善?道德上的善具体表现为社会所承认和遵从的一整套道德准则。不了解这些道德准则,就不能把握道德上的善的具体含义,并在道德上判断一个人的品行的好坏。就法律职业而言,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是其构成要素,并具体表现为各种职业道德准则,因此,法律职业者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就会失去同行和他人的尊重,甚至受到职业纪律的惩戒;一旦因为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而被认为丧失了职业道德性,则会被清除出职业队伍。
3.对道德根据的认知:善的理由
一种行为何以为善?当我们基于一定的道德准则提出某种道德要求时,就需要说明其理由。道德教育在道德根据认知方面的任务,就是要为分析各种道德论点提供工具。在这里,我们会发现一些最基本的逻辑原则和/或经验原则在起作用,它们构成了社会制度的根基,构成了道德判断的基本理念。正如医生必须知道什么是健康、工程师必须知道什么是安全,法律家则必须知道什么是正义,否则就无法成功地扮演其社会角色。
4.对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善的实现
如何解决道德冲突?这是道德实现的关键。实际上,道德冲突就是不同道德理由的冲突。要解决道德冲突,就需要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形成道德理论。道德理论能够帮助我们清楚地认识道德冲突的特性,道德用语的含义,以及道德论点的说服力大小,从而使我们有可能够选择最为正确的立场解决道德冲突。因此,道德教育在道德冲突认知方面的任务,就是要借助于道德理论为解决道德冲突提供经验和各种可选择的方案。
注:本文系张志铭教授2007年3月15日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讲坛上的精彩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