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族国家建立的潜在基本原则与穆勒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非常类似。本着威尔逊总统的“十四点”(1918)的精神,这些原则宣称:新的欧洲秩序应该建立在民族自决的基础上,正是这样的信念指导着巴黎和会的参与者重新规划中欧与东欧的版图,用新的边界来取代原来的王朝边界。这样,威尔逊要求意大利边界的改变,要求奥匈帝国内部族群的自治,巴尔干国家的独立,土耳其以及居住在那里的族群的自治,罗马尼亚与黑山的解放,以及塞尔维亚与波兰的独立。
但是正如穆勒在1861年就已经指出的,在实施“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想时,存在一些很麻烦的问题。最重要的困难在地理方面。在欧洲,过去存在、现在依然存在一些地区,在这些地区,不同民族的成员极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以至于不可能让其中的每一个都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从当时流行的关于民族国家的阐释——即把它阐释为人类整体“从家庭、部落,到郡、州,从地方到地区,再到民族最终到全球”的社会进化的一个阶段——来看尤其是这样。只要民族自决被期待为导向越来越大的社会整体的线性历史进化过程,那么,认为民族自决应该赋予那些希望独立并创造自己的小规模同质民族单元的群体的观念,就被合乎逻辑地排除了。
在威尔逊时代,这个偏爱统一的民族运动的倾向还进一步得到了强化。那个时候普遍流行的信念是:只有大国才是自由的、进步的,而小国则注定是依附性的、受压迫的。理想的国家是民族与文化上同质的、政治上集权化的、经济与技术上发达的、军事上强大的国家,即自足的因而自由的国家。相应地,只有那些能获得经济、战略、政治自主性的主权国家中的民族,才被认为是能够享受自决的。
在巴黎和约上新建立的国家的边界就是带着这些目的划分的。只要可能,每个国家都被看作是一系列的农业地区、工业资源以及入海处。这样,波兰得以通过德国人居住的地区而进入波罗的海,而工业的波希米亚、农业的斯洛伐克以及鲁塞尼亚被合并起来建立一个国家——捷克斯洛伐克。而苏台德区,布满了被认为易于防守的边界的一个多山地区,则被合并到了捷克斯洛伐克,尽管事实上它的大多数居民是说德语的。
但是,认为只有能够存活的独立国家才能保证民族自决权,这样的信念最终妨碍了民族观念的实施。一旦考虑到独立和生存能力与民族同质性之间的冲突,前者就取得了优势。结果是,战后时期绝大多数成功的争取独立的斗争,都是由同化联合运动而不是分离运动引导的,对德国人、意大利人、波兰人、罗马尼亚人、南斯拉夫人、保加利亚人来说,情况都是这样的。生存原则的至上性,加上不破坏现存国家领土完整的愿望,对理解为什么在许多情况下新划分的边界不是解决了民族问题而是种下了民族不稳定的种子是至关重要的。
那些曾经希望独立并确立自己国家的无国家的民族,以及那些其民族同胞分散在各个不同国家并渴望合并这些领土的民族国家,都发现没有人支持他们的要求。这些分离运动以及合并运动事实上能够在民族自决的理念中找到自己的合法性,但民族解放的倡导者并不急于支持他们。对巴尔干化的恐惧,对于现存国家分裂为小规模的、对抗的、没有存活力的单元的恐惧,实在是太强烈了。事实上,接受孟加拉国以后,国际社会并没有承认任何分离主义运动,一直到苏联的解体。
让我们简单地看看西欧——民族主义的摇篮——的这些政策产生的结果。虽然数量很难估计,但是西欧民族国家的许多公民把自己看作生活在一个并不飘扬自己旗帜的国家中的少数民族成员,苏格兰人、威尔士人、伦巴第人、布列塔尼人以及科西嘉人是少数民族么?如果是的话,那么欧洲公民中的大部分的确可以算作是少数民族的成员。
现代民族国家已经尝试模糊这样的事实:它们是通过巩固一种自由民主的民族定义,由不同的族群组成的。依据这个定义,所有那些居住在特定领土中并生活在同一政府统治之下的人,都是同一民族的成员。但是现代史却一再驳斥了如下主张:公民身份与(民族的)成员身份是同样一种东西。没有一种理论阐释可以无视由少数民族的存在所提出的问题。
在民族国家出现之前,少数民族长期生活在外族统治之下,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少数民族的问题”随着帝国的解体而强烈地表现出来。民族国家的建立的确增加了受自己的民族同胞统治的人数。它同时也产生了数量可观的受他人统治的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由于不能完成自己的民族目标而感到了剥夺与威胁。在一个由民族国家组成的世界上,身为少数民族不仅意味着对于外族统治的臣服,而且也被剥夺了对其作为一个独特民族的权利的承认。对于没有国家的族群的歧视,最直白的表达以前是、现在依然是:像国际联盟或联合国这样的组织——尽管其名称使用的是“民族”(nations) 的字样——只接受国家(states)作为其成员。
由于更进一步的原因,少数民族发现,服从民族国家的统治比服从帝国主义的统治更加具有压迫性。帝国的确曾经被看作一种外来的统治力量,但它们把文化的事务留给民族群体自由裁决。相反,民族国家不仅实施行政的、经济的、战略的职能,而且采纳特定的文化与民族身份。相应地,为了使自己被视为完全的公民,个体不仅不得不认同国家及其制度,而且还要认同占统治地位的民族的文化。国家对文化事务的介入深深地影响了少数民族的自我形象,他们逐渐感到把所有的国家公民塑造为同质民族的努力注定了他们被侵蚀的命运。大众动员、社会化、文化同化、民族建构、归化,所有现代民族国家的神奇词汇,都成为少数民族的梦魇。
新的欧洲民族国家被迫保证对于留在自己边界内的少数民族的宗教、语言、文化以及政治权利的尊重。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希腊以及南斯拉夫承诺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国际联盟确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监督这些协议的实施,但是这些安排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它们的无力来自这样的事实:这些条款旨在满足少数民族的要求,而它们与帝国时代所签订的条款无异。在那个时代,少数民族可以满足于有限的政治与经济权利以及少许文化与宗教的自治,但是在民族国家的时代,这就不够了。
同质的民族国家被揭示为一个幻想,而且,可以预期,关于自由的理念与民族的理念可以在一个政治框架内充分协调的幻觉是注定要失败的。虽然许多民族运动仍然保持着这个梦想,但是当今的现实却表明:力图使这个梦想成真的尝试必将导致流血冲突。放弃同质的民族国家的理想使我们能够探索一套新的选择。可能被自由主义者看作最合理的一个选择是,一个国家在文化与民族上是中立的。但是这个理想是不可能实施的,因为文化差异是政治现实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私人事务。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倡导认真考虑文化与民族的差异,承认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中的少数民族的成员也有合法的冤情(legitimate grievance),并制订出减少这种冤情的方法。
注:本文摘选自《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以〕耶尔·塔米尔著,陶东风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