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对此,理论界、学术界和社会上仍然存有很大的分歧,观点也很不一致。基于这一现实,我们认为有必要正本清源、科学分析,对这一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做出正确的回答。为此,我们想从习近平主席对宗教积极引导的系列论述、积极引导宗教的政治意义和认知意义这三个层面来对之加以阐述,以使我们在宗教问题上保持正确发展之路,确保中国社会民族团结、宗教和谐、长治久安。
一、习近平主席论对宗教的积极引导
习近平主席非常关注宗教问题,在其工作中对宗教问题有着系列讲话。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就应该仔细倾听党中央的声音,学习好习近平主席关于宗教的系列讲话精神,就应该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宗教的论述。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以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中央领导的思想特别是习近平主席关于宗教的系列讲话为指导来正确看待并科学研究宗教。
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长期的理论和实践中所形成的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指导思想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如何对宗教积极引导及其重要意义上,习近平主席有着系列讲话,对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习近平主席说,“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加强民族团结和保护社会稳定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充分认识宗教的长期性,锲而不舍、深入细致、反复耐心地做好宗教工作。”“我们必须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积极稳妥地做好宗教工作。”[1]为此,习近平主席系统谈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团结和引导信教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第三,用先进文化引导和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
第四,鼓励和支持宗教界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路子。[2]
除了在工作层面对宗教的关注和分析研究,习近平主席还以更加广阔的视域从文化层面对宗教有着客观而积极的评价,他指出“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还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比如,浩如烟海的宗教典籍,丰富了传统历史文化宝库;智慧深邃的宗教哲学,影响着民族文化精神;深刻完备的宗教伦理,强化了某些道德规范的功能;异彩纷呈的宗教艺术,装点了千姿百态的艺术殿堂;风景秀丽的宗教圣地,积淀为旅游文化的重要资源;内容丰富的宗教礼仪,演变为民族风情的习俗文化。”[3]
这里,习近平主席对于宗教的文化意义和积极作用讲得非常到位和透彻,其表述也反映出对宗教积极因素充分肯定的意蕴。只要我们系统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系统学习了习近平主席、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那么,在当前关于宗教问题的讨论中,谁真正坚持了马克思主义,谁在坚决紧跟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自然也就会很清楚了。
我们对于人类历史发展要有最起码的尊重,其中就包括对宗教历史作用的评价。在我们旗帜鲜明地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之际,对那种否定宗教历史价值和意义的观点也理应加以反驳。宗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有着巨大影响,起过关键作用。对此,习近平主席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中就曾专门论及2000多年来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先后传入中国的交流,指出中国文化善于吸纳外来文明优长的特点。习近平主席还以佛教为例生动而深入地描述了这种宗教文化交流的意义,指出佛教的“传入”与“传出”所推动的充满积极意义的文化交流:“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但传入中国后,经过长期演化,佛教同中国儒家文化和道家文化融合发展,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文化,给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哲学观念、文学艺术、礼仪习俗等留下了深刻影响。”[4]佛教不是被动地为中华文化所吸纳,而是在中国文化土壤中得到了创造性、创新性的重生,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禅、净等宗,涌现出像慧能那样的众多思想大师、文化名人,发展出中国意蕴凸显的禅宗文化、观音文化、弥勒文化、少林文化等。也就是说,佛教在与中国文化的融合中得到了一种再创造,不仅使自我升华,而且更广远地影响了世界,促进了人类文化的交流和相互学习。“中国人根据中华文化发展了佛教思想,形成了独特的佛教理论,而且使佛教从中国传播到了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地。”[5]习近平主席这些重要讲话,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宗教对于人类文化交流、各民族相互理解和学习的独特意义。
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2月底明确提出了“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这一表述,对中国人需不需要信仰做出了极为清楚的回答。中国人当然也是有信仰的,而对于信仰则可分为不同的层面,加以客观分析,在充分肯定政治信仰的意义时也应意识到宗教信仰的价值。对于中国宗教问题的正确理解和处理,已经关涉到我们今天的文化战略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总体上对宗教持敌视和排拒态度。宗教在我们今天的发展中若主动用之则能起积极作用,若被动放弃则有可能变成消极因素,因此乃事在人为,需要我们因势利导。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和发挥宗教在当今社会的维稳作用,对相关群众的精神抚慰作用,对公益事业的积极参与作用,对中华文化的深化和弘扬作用以及对海外世界的感染和影响作用。
2015年5月18-20日召开了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习近平主席在其重要讲话中提出民族、宗教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这里,习近平主席重申了宗教工作的群众工作性质,强调了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提出了“四个必须”,指明了要积极引导宗教为完成五大任务服务。根据中央这一最新精神,根据习近平主席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项原则的重申,充分说明我们做好宗教工作就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党的统一战线理论(这是我党的三大法宝之首,其对宗教的基本精神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坚持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宗教工作的本质),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为此,习近平主席特别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要做好“四个必须”。综观这一基本方针,我们在这里并没有发现有对宗教的任何否定或反感;相反,我们看到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对待宗教问题上的睿智英明和高瞻远瞩。宗教是客观存在,处理好宗教问题是政治智慧和执政能力的体现。我们民族宗教工作的范围基于两条底线之间,其上线为“发展是硬道理”,搞好我们的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政治建设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其下线为“稳定压倒一切”,即民族宗教无小事,不能出乱。在这两条线之间的重要空间,其和谐有序发展就在于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重申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没有任何理由或借口可以用来歧视、敌视或贬低、排挤宗教信仰者。我们在宗教工作中应该有这种公民意识,必须尊重宪法赋予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突出依法治国精神在管理宗教事务上的具体落实和充分体现。基于宪法和政府法规,我们对宗教事务必须管起来而不可放任自流,但这种管理必须依法,因此要健全我们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不能对宗教事务随心所欲地胡管、乱管,管理者“有权不可任性”。因此,我们所加强的管理必须是科学管理、必须依法管理。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强调中国境内的宗教有着“独立自办”的存在及发展的底线。中国的宗教自然且必然要体现中国的特色,其社会存在的独特性说明中国宗教与境外的宗教是有区别、有不同的,如政治背景、社会制度、经济基础、管理体制、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不同使之不可与境外宗教简单相比。因此,我们对中国的宗教要区别对待,不可将今天中国宗教与境外宗教完全混同,这样才能有效坚持我们中国宗教的真正独立和自主自办。只有意识到并且强调中国宗教这种社会存在的本质不同,才能有效抵御境外渗透,彻底摆脱其外来影响和掌控。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而且是唯一正确的态度。“积极引导”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点和核心之所在,提出“积极引导”本身就其逻辑关联来看实际上已经承认中国的宗教是完全可以与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承认中国宗教文化是可以融入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引导”是积极地把宗教拉到我们自己身边,肯定宗教在我们社会制度和体制中的合法存在,使之充分体现为我们的基本力量和社会有机构成,实现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社会之吻合与共融。
“积极引导宗教”是我国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康庄大道,其前景光明、任重道远、事在人为。“积极引导”就是不要使宗教成为我们社会的另类,就是要有效防范其社会作用的异化、他化、敌化。所以,这种“积极引导”的宗旨是让我们在处理与宗教的关系上要从和而不同走向求同存异,争取聚同化异、和谐统一。在当下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团结群众、争取民心事关重大,如果在对待宗教上放弃或不真正有效践行这一“积极引导”,那么我国的宗教工作今后势必就会走向歧途,我们也就可能陷入宗教矛盾冲突的多事之秋。因此,习近平主席反复强调要“积极引导宗教”,并且要做到“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和“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这“四个必须”。
习近平主席是在充分肯定的意义上论及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上所要实施的“四个必须”,其中首先是论及宗教本身,要求宗教在中国的发展方向是“必须坚持中国化”,这就指明中国宗教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宗教在发展上的方向、道路之别,这是对中国宗教的基本要求;其后三个“必须”则主要是就我们政府和社会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要求而言,即要求我们各级政府在宗教工作上“必须提高”“法治化水平”,坚持依法治理宗教;要求我们的社会对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辩证看待”,从而做积极的社会转化工作,由此则“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让我们高度重视宗教界人士,使之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社会作用。因此,我们只有做好上述“四个必须”,才能真正做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使宗教界人士心悦诚服地为我们当前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这“五大任务”积极服务。为了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国人民当然包括广大宗教界人士要全力以赴投身到这一重大的民族使命之中,这就是习近平主席在此所言的“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为此,我们今天所要体现和发挥的是我们的民族正气、社会正能量,要调动一切可以争取和调动的积极因素和有效力量。这里,我们也应该承认宗教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充分吸纳、涵括宗教信众,这就包括对中国宗教文化的正确认识、客观评价以及对其积极因素的发挥和弘扬,而绝不可以任何借口来排拒、摈弃宗教,弱化我们的凝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应包括中华文化特色,我们关于宗教的理论自然要有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宗教信仰的冷静分析和积极引导。
习近平主席关于宗教问题的系列讲话是我们当前宗教工作和宗教研究的基本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的这些系列讲话精神是对我们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检验,是反映我们是否在真正紧跟党中央、坚持党性原则的试金石。为此,我们一定要学好、学透习近平主席的这些系列讲话,坚决执行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做好对宗教积极引导、使之积极适应我们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当下重要工作。
二、积极引导宗教的政治意义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意义,在于处理好宗教在当今中国社会的政治存在问题,应该使宗教工作与我们当前的战略任务相吻合。综合而论,中国当前大致有如下一些战略任务:
1.中华民族共同体、和谐社会的构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2.合力共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中国话语权、文化软实力,让中国影响走出去;
3.有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由此必须意识到“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绝大多数国家信仰伊斯兰教,而海上丝绸之路沿岸的佛教、伊斯兰教等信仰也非常兴盛。
中国当前正面临着强调文化建设、文化繁荣的新机遇,这使得人们重新反思中国文化及其精神资源特别是宗教文化资源。今天的文化发展和文化繁荣,其核心应是弘扬文化精神,突出精神文化,关键在于找回中华文化之魂。在中华文化精神要素中,显然有着宗教文化重要而积极的构建。中国现代精神文化的重构,同样需要宗教智慧的积极参加。上述战略任务都需要对宗教状况和作用的科学思考,以便能符合我们国情及历史发展地制定中国的文化战略。这就必须认真考虑中国宗教文化在其中的意义和作用。不少人已经意识到:中国文化软实力的构建不可能缺少宗教文化的内容。宗教文化本身所特有的社会及信仰感染力和影响力,是其他文化层面所难以取代的。这种文化战略中对宗教文化的考量一方面是希望以此来防止或消减宗教纷争,促成宗教和谐,另一方面则是希望以宗教文化来促成整个社会的和谐、民族的团结。所以说,我们完全可以从促成宗教和谐的角度来探究我们的社会和谐、文化和谐,将宗教和谐的问题与我们的文化和谐、共融之努力有机关联,从而实效性地推动并完成上述战略任务。
此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包括如下一些政治上的思考,即在国际、国内关系上,我们面对着与宗教是“分”还是“合”、是“斗”还是“和”的选择。在当前社会上明显存在着两种选择:一是将宗教拉进来,形成我们社会的统一整合、和谐共构;二是把宗教推出去,扩大社会的分化对立、矛盾冲突。有些同志说没有必要谈把宗教“拉进来”,因为宗教信众本来就是我们的基本群众,大家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说“拉”则实际上把群众生分为信教和不信教两类,有了人为的分割。对于这种好心我们充分理解,然而实际上我们的社会已经出现了这种分割,而且将宗教“推出去”的力量还很大,故此才有要将宗教“拉进来”之据理力争,这表明我们的社会仍然有团结信教群众的积极选择,仍在坚持正确对待宗教之途,以求在根本上消除这种人为的分割。从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来看,古今中外对宗教的打压从根本上来看基本上无效,而且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表面上宗教在高压下好像被打得销声匿迹了,但实际上宗教乃转入地下,更为隐蔽、更加发展、更会失控。而且这种打压会使这些宗教更倾向于对打压其的社会采取对抗、不合作的态度。历史上曾被打压的宗教基本上都以不同形式顽强地存在下来了,而对之实施大面积打压的政权反而会大伤元气、更为衰弱。古代罗马帝国对基督教的打压使其从犹太教的一个弱小异端教派发展为罗马帝国的国教,清朝“中国礼仪之争”以后对天主教的打压使之由在上流社会小范围发展一变而为遍布地下的大范围发展,“文革”对宗教的消灭使其地下隐蔽发展最终导致其燎原之势。这些教训确实值得我们警醒和防范。就当前国际形势而言,极少有国家对宗教持普遍反感和全面打压的态度,如果以歧视、敌视和否定宗教为国策,则会使其自身在世界上被孤立起来,反而会成为国际社会中的另类。
不少人已经看到宗教可与多种政治相关联、相适应,正确的政治应是积极扩大同盟者、减少敌对者的“统战”政治。我们党在政治层面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是“政治上团结合作”,这种表达是非常真诚、明确的。宗教的存在和发展是否正常已经成为当今政治的晴雨表之一,中国共产党早已是今天中国的执政党,其对中国社会的“治理”或“统领”作用乃不言而喻,当然没有理由反对任何维系其领导的力量,同样也会需要宗教的“帮助”和“维护”。对于中国的社会特点和宗教特点,应该从中国社会独特、持久的整体性和一统性传统及其发展惯性来审视。中国宗教从总体来看在历史上对之起着维系的作用,其相关功能亦仍在延续。这种宗教与政治统一、和谐共构的理念古今相连、依然鲜活。中华民族的传统坚持了这种“大一统”的文化,而其旺盛的生命力,就在于其“天容万物、海纳百川”、“多元通和”、“美美与共”的圆融、和合精神,此即今天所倡导的“和谐文化”。要保持这种“大一统”,当然要争取求同存异,同时也应有彼此尊重的各美其美、和而不同,其中就包括正视并承认宗教的存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宗教消亡是长期、久远的过程,我们党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上也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在当下我国社会根本不可能消失。既然如此,那么我们的主要政治策略就不应该是如何使宗教尽快削减、消弱,当务之急并不是打压宗教,而必须是如何积极引导宗教、如何科学有效地管好宗教。
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中国宗教有着相互通融、彼此涵括的特点。作为中国传统宗教主体的儒、佛、道其实都是交织混合、相互渗透的,信众对之并无绝对排斥的区分;而中国民间宗教和民间信仰的这种交融性则更为明显,大多衍生于并包含了这三大宗教的思想精神和文化内容,与之一道与中华文化共存而不可能从其中剥离。这些中国传统宗教已经成为许多海内外中国人的精神家园,铸就中华之魂的核心建构,故而乃为华人的信仰支撑。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原初“外来”的宗教,也先后面对并适应了这种文化大一统和信仰精神上的同在、共融,由此形成其以“中国化”所彰显的中国特色。为此,我们的文化战略就必须基于这一包容特点的思考和构设。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合”与“和”,而“分”与“斗”则会使社会被肢解、人心离而散,中国由此恐会进入多事之秋。而要在当今社会转型、精英分化的多元处境中保持这种“和合”,维系社会的“稳定”,难度显然已经增大,在此关键时刻更不可排斥宗教。中国今天构建“和谐”社会之理念的提出,就是要坚持中华文化之“合”、维护中国社会之“稳”,我们必须为持守这一方向、实现这一目标而全力以赴。
所以说,我们今天对待宗教的正确态度,并不是要去区分人们信不信教或是信哪种宗教的问题,而是对信教群众的积极引导问题;信教本身并不是什么问题,但信教者持有什么政治态度则是重大问题。我们不应搞信与不信的对比或区分,但必须关注人们的政治态度以及信教对这种政治态度的影响。这样,我们宗教工作的重心在政治上则是积极引导宗教,是认真思考如何使信教者能够真心实意地爱党爱国;与之相关联,则还要求我们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而这种管理必须是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真正从社会外部到宗教内部管理到位。所以,我们对宗教的社会组织及其活动应该是逐步放开、全面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其“内涵式”管理的关键就在于爱党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培养,使之真正发挥作用、负起责任,使宗教界内部有我们可以信靠的宗教领袖和精英人士,进而使宗教界成为我们的自己人;而“外延式”管理则应把重点放在宗教立法问题的思考、宗教事务条例的完善、宗教管理干部的培训、上岗等,使社会管理和政治管理与其教内管理积极呼应,形成管理上的良性互动。中国宗教界的绝大多数是拥护我们党、我们国家和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对此我们应该有基本的自信和乐观的评估。只有在政治上团结了绝大多数信教群众,才可能有效打击以宗教之名行政治反对之实的敌对势力及其渗透;只有在社会上实现了对宗教的全面管理,才可能及时遏制宗教极端思潮的蔓延和嬗变。因此,积极引导宗教在政治上不是不作为,而是积极作为、科学作为、有效作为。
三、积极引导宗教的认知意义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认知层面则可以遵循我党所强调的“信仰上相互尊重”。在信仰上可否分层来化解对立冲突,即把政治、宗教相区别?这是需要我们在认识论上深入思考的。有人曾否认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是信仰,认为中国人没有信仰、不需要信仰,并且坚持认为信仰只能就是宗教信仰,故反对“信仰中国”之说;在习近平主席讲话和党的十八大明确表述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信仰之后,肯定“人民有信仰”之后,我们显然只应该从信仰分层来理解和解释相关信仰;但以前持否定信仰观点的人实质上仍在坚持己见,只是改了一种说法,即宣称宗教信仰才是信仰的“本义”,而政治信仰只是“转义”而已,这种说法在逻辑上仍然是把信仰只是看作宗教信仰而已,否定政治信仰的信仰性,在骨子里仍是反对信仰、贬低并否定信仰的。
在宗教的意识层面,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宗教作为社会意识是其社会存在的反映;因此,不同的社会存在,其社会意识的反映也应该是不同的。既然马克思主义按此来分析宗教,那么我们就理应反思中国当今社会与宗教反映的关系问题。有人将这种思路简单化为“好社会产生好宗教”的“错误思想”来加以批判。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好社会也只能产生“坏宗教”吗?进而问之:只能产生坏宗教的社会难道还能真正是“好社会”吗?!
在党建方面,从政治组织的团体纪律和严格管理上而言,我们应该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这在当前国情下,从政党建设、党作为社会政治组织、党的纪律要求和组织管理而言是必须的。但同时我们共产党作为中国执政党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也必须思考如下问题:一是国际社会主义和共产党发展的现状,如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已经解决了与其主要宗教的对立问题,我们在理论上应该怎样解释?二是当前仍有共产党员甚至党员干部(因工作需要)在纯宗教团体任(宗教领袖之)职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应该怎样解决?三是在绝大多数群众信教(少数民族)地区党员的工作、生活等现实问题怎样解决?在现实操作中的“随顺”和实际情况中信与不信的界限如何把握和判断?这些问题实事求是的稳妥解决不仅是认知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对宗教团体的管理、宗教是否失控或被境外、敌对势力掌控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至于“信徒能不能入党”的问题,我们则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和我党在统战工作中的成功实践来重新思考和制定策略。这些问题包括:一是列宁关于信徒和司祭可以入党的观点如何理解?列宁说,“不禁止基督教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6],列宁为此还强调了信徒入党必须坚持服从党纲,而党内则应该尊重其宗教信念这两大原则[7]。二是周恩来总理关于从信徒到党员之转变的论述如何看待?在建国初期,周总理曾说,“如维吾尔族人,觉得共产党好,有的要求加入共产党,但他的宗教信仰一时又不愿放弃,我们便可以允许他加入,在政治上鼓励他进步,在思想上帮助他改造,否则会影响他前进。”[8]这充分体现出周总理在政治上的智慧和策略上的通融。三是对当前其他国家绝大多数共产党吸纳信徒入党的做法应如何评价?四是当前我们党和政府对宗教领袖和宗教团体负责人实际管理的现状该如何说明?五是当前我们政府对宗教团体和宗教负责人政治安排和经济援助的实情是否需要改变及如何改变?在此我们应该如何坚持“政教分离”?其实,如果可将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相区分,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分子入党,实际上会有助于我们党和政府加强对宗教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管理。有些人担心宗教人士入党会改变党的性质、让宗教掌控了党的组织领导,这种说法也太轻看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把我们党想得太脆弱了,在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展示我们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组织自信。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党和政府对宗教的有效管理能力是不言而喻的。我们这种政治、社会意义上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实质上会积极促进我国宗教界的爱党爱国情怀,不至于使其爱心和向心变成“苦恋”、防止其希望变为失望。这种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是我党统战工作的精髓之一,更是我们今天在复杂的国内外社会环境中所特别需要的。这一问题虽然极为复杂,但至少可以对之加以冷静考虑、认真分析。
在无神论的理解层面,第一,我们要认真、系统地阅读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神论的评价;第二,我们要客观看到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由有神到无神、唯心到唯物观点的转变,故而不能将有神、无神,唯心、唯物之论截然分开,使其绝对化;当前科学的发展使我们对“心”与“物”、精神与物质都需要重新审视,中国科学界当前所展开的对“暗物质”的探索将开始研究物质的新篇章,而“心”、“精神”等物质性探讨也早就开始。第三,在共产党党纲中是否要写明坚持无神论之说;列宁的态度是:“不在自己的党纲中宣布我们是无神论者”;“我们在我们的党纲中没有宣布而且也不应当宣布我们的无神论。”[9]这使我们对无神论应该有冷静、恰当的定位。第四,我们应该如何展开对各种无神论的分析、评说;无神论涵括很广,有原始、朴素无神论,有古代无神论,有法国战斗无神论,有尼采的虚无主义无神论,有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人本主义无神论,有罗素等人的唯心主义无神论,还有后现代的无神论等;我们应该坚持、宣传的当然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这才是科学无神论,而且也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第五,则是无神论宣传的理论性、学术性、说服力、实际效果的提高问题。有神、无神之论,其本质都涉及到“神”之“论”,有着其理解和解释的必要,因而对无神论的系统研究当然也是宗教学的客观、有机构成,所以不应该将无神论与宗教学截然分离。为此,不应该把马克思主义、科学无神论变成空洞的标签或吓人打人的口号,不应该轻率无视、否定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宗教学的研究;与其对他人的研究指手画脚、空洞批评,更应该拿出自己系统、扎实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思想、科学无神论研究的真正学术成果来(如南京大学的“中国无神论史论丛”等具体研究就特别值得提倡)“以理服人”。所以,我们必须弄清楚什么是“科学无神论”,必须提高无神论研究和宣传的学术水平。
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认知角度,可以扬弃中国宗教与我们执政党在意识形态上的传统分歧,因为我们都有着相同的社会存在,而且是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下存在。纵令二者各有不同也可以展开对话,而不只是简单对抗或对立;有神、无神乃认知层面而并非存在层面的问题;政治的此岸性与宗教的彼岸性各有其追求的不同层面,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有别而没有必要相混或相等同。我们执政党的先进性使之在引领群众时也必须联系群众、扎根于群众,故而不要人为地突出或强化其在意识形态、价值观上与中国宗教的不同和分歧。我们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决不能排斥信教群众。今天的国际政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传统的社会主义阵营不复存在,其意识形态状况也依其国情而各异;国际范围经济发展的相似性、政治经济合作的密切和深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构建,使彼此意识形态对话也有了更大的空间。因此,我们应把握对话的灵活性、掌握对话的主动性。宗教在相关意识形态对话上面应该是桥梁而不是死结,是我们在国际舞台意识形态较量和文化比较上大有作为的文化软实力和精神资源,我们不该有原本可巧用的软实力而闲置废弃,不可有资源却不会用,而应以此来盘活全局、有新的开创。
在认知意义上,宗教并不纯为有神、信神的信仰观念,而更是人们鲜活的生活,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专有的方式”,关涉到对“整体”的“思维”[10];这种生活既有传统的积淀,也有当今的体验。而这种“掌握世界”的方式也是马克思主义在认知思考上对宗教的理解和界定。因此,我们今天的首要任务已不再是对宗教的质疑和批判,而应是结合中国现代国情及世界现状的分析、研究和评价、运用。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刚开始以唯物史观研究宗教时就公开宣布,在资本主义的德国对宗教的批判已经结束,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则转向了社会批判、政治批判和法的批判,即打倒剥削统治、推翻旧社会;而如果我们在一百多年后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中国仍要继续坚持对宗教的否定和批判,则无疑否定了我们社会本身。社会结构和存在的变化需要我们与时俱进,今天对宗教的政治评价和意识形态评价应该与中国当下的社会实际有机结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应该是为了维护、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使我们的执政党有尽可能多的朋友和同盟军,而不是增加对立面,不是要引起分歧、矛盾和冲突,不是把自己搞乱。我们要尽全力让我们的社会和谐、民众团结、政治稳定,使社会减少张力、增强凝聚力。宗教和政治一样肯定存有缺陷,在社会上也有其负面作用存在,宗教和哲学一样在认识上也是有限的,有其迷信和落后的糟粕。但这些缺陷和有限并非宗教的全部,也不至于让我们在人类认知的动态发展中僵化地看待宗教。所以,我们倡导对宗教的积极引导,就是使宗教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而破除迷信、扬弃过去而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宗教所珍视的真、善、美、圣是人类宝贵的精神遗产,我们今天仍需对之加以弘扬、发扬光大。意识到人类在发展进程中的有限性和不断开拓性,持有一种开放和与时俱进的眼界,我们对宗教的客观评价和积极引导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和现实的必要。
总之,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中国不可能不受外界的影响,中国也的确应该提高警惕。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正致力于推动世界和谐,带动各国各族人民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此,究竟是激化矛盾还是化解冲突,这正考验着我们党和政府在国际舞台上驾驭时局的政治智慧和在中国团结各族人民的执政能力。吸取当前国外因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不当而造成被动局面的教训,我们必须谨慎、正确地处理好宗教问题,使宗教成为我国当前的正能量而不是制约因素,这就需要我们执政者及其顶层设计的睿智,需要我们应以包括宗教在内的有机整合体系来面对国际社会,走向世界发展。所以,我们党和政府当前执政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在稳定社会大局这一前提下,睿智地在政治、社会、思想、认识、文化各方面都把宗教纳入我们自己的体系,使之成为我们社会构建、思想文化的有机组成。如果在这一关键时机能够及时、自然地调整好我们社会的宗教关系,使宗教真正能与我们的社会建构和政治体制有机共构,那么我们的文化发展就有可能迎来一个长治久安、长期繁荣昌盛的理想时期,从而可以避免现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陷入的动乱和分裂,巧妙地躲过目前国际社会出现的危机和困境,避免其社会发展的低迷或恶化,由此实现我们中华民族的再次崛起和复兴。基于这些考虑,我们必须练好内功、强健自我,而坚持积极引导宗教,团结并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努力促成宗教与中国当代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适应,则是我们在宗教问题上的正确之路,也是我们走向国家昌盛、实现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之唯一可行的途径。
注释:
[1][2][3]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第262、262、264页。
[4][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260、261页。
[6]《列宁专题文集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2页。
[7]《列宁专题文集 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78页。
[8]《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64页。
[9]《列宁专题文集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第222、22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5-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