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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与民众的腐败容忍度

民众对腐败的态度,尤其是腐败容忍度,是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腐败容忍度的差异,不仅与腐败的水平密切相关,而且还会对反腐败施政和政府治理改革产生深刻影响。一个不容被忽视的现象是,民众的腐败容忍度存在着个体差异。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哪些因素影响以及如何影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构成了文本的研究主题。本文采用第1-6次世界价值观调查的混合截面数据,运用定序逻辑斯蒂回归计量模型对各国民众腐败容忍度的决定因素进行研究后发现,除社会经济人口学因素外,价值观因素显著影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具体而言,对家庭越重视、越有责任感、越包容友善、越认同勤劳努力,则个体对腐败现象越不容忍;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越高,对腐败越不容忍。研究进一步提示社会各界,在反腐败斗争中,既要注重行动反腐,又不能忽视思想反腐。只有重塑、弘扬社会正面价值观,提升民众政治信任,方能培育腐败低容忍甚至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根除腐败生存的文化土壤。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通病,只不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腐败程度和影响等客观层面有别,而且民众对腐败的理解、感知和容忍度等主观层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作为一个人群、社会或国家流行的信念、规范和价值观,腐败容忍度(Tolerance/Acceptance of Corruption),即人们如何看待腐败,或腐败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被视为正当的,无疑构成了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腐败的这一主观层面,不仅与腐败的客观层面密切相关,而且还会与民众对政治-法律体制和公共治理的信任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最终对反腐败、治理和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正如剑桥大学的政治人类学者所提出的,“厘清当地人对腐败的理解,可以让我们讨论一些他们对政治和国家的本土理解方式,尤其是公私领域之间的关系”。中国政治学者的研究发现,民众的腐败容忍度高低不仅显著影响其对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满意程度,而且影响其对社会整体清廉程度的感知,甚至影响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因此,对腐败容忍度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性价值,而且具有现实性意义。

理论预测:价值观的重要性

人类的价值观念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可能影响民众腐败容忍度的价值观念也是如此。重视家庭、人际信任、责任感、友善、利他主义等人格价值观以及政府职能偏好、是否偏好强力领导人、政治信任等政治价值观都可能对个体的腐败容忍度造成影响。

具体来看:有研究发现,更重视家庭的人群更反感腐败。这可能与有伴侣者类似,家庭价值观强烈的人群所受到的亲友约束更多,也更加倾向于社会主流、正面价值观,因此他们可能对腐败更反感。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1:家庭价值观较强的人群,其腐败容忍度更低。

人际信任度(Interpersonal Trust)可能对个体腐败容忍度产生影响,但其影响可能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人际信任度较高的民众可能具有更加包容的个性,能够容忍不同的行为和价值观存在,他们的社交能力也可能更强,心态更加开放,这也可能使他们对腐败更加宽容;但另一方面,人际信任度较高的民众可能更认可诸如诚信、友善等社会正面价值观,因而对包含腐败在内的负面行为和价值观可能更反感。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2a:人际信任度越高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越高。

假说2b:人际信任度越高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越低。

正反两方面的因素互相抵消,也可能导致:

假说2c:人际信任度高低与否的影响不显著。

责任感(Feeling of Responsibility)按照对象不同,可分为对个体的责任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两种。前者提醒人们时刻对自身和他人行为负责,努力做好分内应做之事,诚实守信、践行诺言;后者对个人的要求更高,它激励人们努力担负起个人的社会职责,从对社会有利、对国家长远发展有利的角度出发努力工作,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遇到冲突和负面现象时,社会责任感激励人们时刻恪守内心的原则和底线,不断践行个体的理想和价值,勇于同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现象作斗争。责任感较强的人,因而更认同社会正面价值观,更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并对腐败现象更加敌视。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3:责任感强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较低。

包容和友善(Tolerance and Respect for other People),即包容和尊重他人,特别是异族、异类和弱势群体,被认为是影响国家发展的一种重要价值观。对他人较包容和友善的个体,一般来说,内心更为纯良、敦厚,对于社会正面价值观更为认可,因而对包括腐败在内的社会不良现象更加反感。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4:个体越包容和友善,其腐败容忍度越低。

克勤克俭、踏实工作的价值观也可能影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正如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新教伦理促进了欧洲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新教所宣扬的勤勉、刻苦、禁欲等教义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努力参与世俗事务,追求事业成功,并逐渐形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心态和价值观,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的诞生。此外,针对20 世纪后半叶“亚洲四小龙”快速发展所进行的研究也提示我们,入世、克勤克俭、重视成就的儒家传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从而影响了经济增长。

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也认为,韩国的20 世纪60- 90 年代快速的经济增长,与“韩国人珍视节俭、投资、勤奋、教育、组织和纪律”等因素密不可分。我们将这种价值观称为“韦伯伦理观”。相比那些强调关系、运气的个体,那些认同韦伯伦理观的人更为重视节俭、勤劳、刻苦等价值观,认为只要努力工作就可以生活得更好,他们蔑视甚至鄙视依靠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腐败现象同样如此。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5:信仰韦伯伦理观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更低。

纯粹的利他主义(Altruism),表现为对他人所有的理念和行止都予以接受,即便对某些理念和行止不以为然,也加以宽容。持有这种利他主义价值观的人,表现为热衷于帮助他人、参加慈善组织或人道主义活动。利他主义对个体的腐败容忍度有可能产生影响,但影响的方向可能不确定。一方面,与假说3 相似,怀有利他主义价值观的个体可能更加重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面价值观,因而对腐败不大接受,即:

假说6a:认可利他主义价值观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较低。

但另一方面,经常参加慈善组织或人道主义活动的个体也可能更加包容,并且见多识广,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他们的腐败容忍度高于其他人群。这一点与佛教徒类似,他们并不嫉恶如仇,即使对腐败现象不认可也采取包容态度,希望能以自身的慈悲之心之业,消除他人心中的恶念,促进社会和谐。由此得到:

假说6b:认可利他主义价值观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较高。

除了上述人格价值观外,相关政治价值观也可能影响人们的腐败容忍度

政府职能偏好,即个体关于社会与政府间职能边界的看法,可能影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有学者发现,偏好政府多发挥作用的民众,其再分配意愿较高,而他们的社会地位多相对低下,很多人可能必须靠政府救济生活。这意味着,与社会地位较高群体相比,他们对政府的腐败行为更加反感。与此相反,那些更强调个人发挥作用的民众,社会地位相对较高,他们的能力可能更强,财富可能更多,也更加适应社会、见多识广,因而其腐败容忍度较高。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7:个体的政府职能偏好度越高,其腐败容忍度越低。

强力领导人偏好,即民众是否偏好某个能够超越程序性民主制度(如议会、选举等)制衡的强有力的领导人存在。这些强力领导人往往可以不受议会和国内大选的限制和掣肘,他们的任期可能很长,有能力快速、独立地作出决策。有学者认为,这种强力领导人偏好的背后,起作用的是一种威权主义逻辑,这一逻辑与民主逻辑相悖,有损于程序性民主制度的稳固,正如在许多的阿拉伯国家一样。在这些国家,政治上的集权、反民主与腐败的泛化往往相伴而生。偏好强力领导人的个体,按此逻辑,可能对腐败现象并不十分反感或者已经习以为常。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8:强力领导人偏好度越高,个体的腐败容忍度越高。

政治信任,对于提升政府治理绩效和社会资本具有重要作用。一项基于墨西哥的研究发现,具有较高腐败容忍度的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较低,但相反的关系也成立,因此在政府信任度和腐败容忍度之间存在互为因果性。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对政府具有高信任度的民众更加相信腐败行为将被政府监测出来并遭到相应惩罚;另外,对政府较为信任的民众可能更加相信相关政府部门(特别是反腐机构和法院)有能力维护、秉持和代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对政府比较信任的民众对腐败更为反感。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9:政治信任度越高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越低。

分析结果

分析结果显示,家庭重视程度、责任感、包容友善、韦伯伦理观、利他主义等人格价值观显著影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此外,政府职能偏好、强力领导人偏好、政治信任度等政治价值观对民众的腐败容忍度亦有显著影响。而人际信任度对个人腐败容忍度的影响不显著。

具体来看,个体对于家庭的重视程度、责任感以及包容和友善程度分别影响其腐败容忍度。越重视家庭的个体,越倾向于反对腐败,这一结论与学界之前的研究是一致的;责任感越强的个体,容忍腐败的概率越低;对周围人群较包容和友善的个体,其容忍腐败的概率较低,。这其中,家庭重视程度变量的影响最大。韦伯伦理观显著影响个人的腐败容忍度。越认可克勤克俭、踏实工作价值观的个体,其容忍腐败的概率越低。利他主义价值观也显著影响个体的腐败容忍度。利他主义精神较强的个体,其容忍腐败的概率相对较高。

除人格价值观外,三种政治价值观也影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

政府职能偏好变量显著影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越认为政府应多发挥作用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越低。强力领导人偏好显著影响个体的腐败容忍度。越偏好、崇尚强力领导人的个体,其容忍腐败的概率越高。无疑,这一结论是富有警示意义的: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威权主义价值观,强力领导人偏好不仅可能与政治集权现象同体共生,还增大了国民容忍腐败的概率,这种对于腐败官员的“宽恕”文化不利于“零容忍”政治氛围的养成,构成了反腐败施政和政府治理的阻力。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显著影响其腐败容忍度。对司法机关越信任的个体,其容忍腐败的概率越低。此外,我们的研究还证实,个体的诸多社会经济人口学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伴侣状况以及收入状况,显著影响其容忍腐败的概率。

结语

腐败是人类社会之癌。正如不同的人对生理癌变的态度有所不同一样,民众对于腐败的态度也呈现出个体差异:一些民众对腐败表现出了相对宽容的态度,而另一些民众则持较为苛刻的态度,还有不少民众对于腐败零容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作为一国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治理改革尤其是反腐败施政具有深远的影响。而哪些因素是民众腐败容忍度的决定因子,回答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理解政治文化,尤其是理解所谓“腐败文化”,进而营造出对腐败的低容忍甚至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社会正面价值观至关重要。对家庭越重视、越有责任感、越包容和友善,则个体对腐败现象越不容忍。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价值观,不随时代洪流变迁而褪去色彩,反而历久弥新,在现代社会治理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积极倡导、培育和践行上述价值观,不仅有利于在社会生活领域提升国民文化素养,对于政治生活领域良性政治文化的培育,同样大有裨益。

然而,并非所有类型的善心善行都有利于腐败低容忍文化的营造,更谈不上零容忍文化。这就说明,对于腐败容忍度而言,仅仅扬善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嫉恶之心。例如,本文发现,认同利他主义、积极参与人道主义或慈善组织的个人,其腐败容忍度反而较高。原因在于,利他主义有两种,一种基于小善,对他人的行止即便并不认同,但也无条件地予以宽容;另一种基于大善,对于公认的恶行,竭尽所能加以惩戒,以利大众。中国佛教徒目睹日寇蹂躏众生的恶行,挺身而出,抛却“不杀生”的戒律,投身于抗战。这才是利他主义的至善境界。在和平年代,唯有扬善与惩恶之心的同时迸发,方能成就腐败低容忍的政治文化。

此外,本文发现,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有助于腐败低容忍氛围的养成。互联网时代各种信息纷至沓来,本身对于国民的政治信任构成极大挑战。成功回应这一挑战,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保持法院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民众对于司法体系的信任度,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政治氛围。

虽然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有助于腐败低容忍氛围的养成,但这绝不意味着作为合法性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众信任可以被无限支取,也绝不意味着政府尤其是政治领导人可以利用民众的信任恣意妄为,甚至超越基本的民主程序和规则。现实中,铁腕领导者的出现,有利于触发改革机制,打破改革桎梏,积累起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但铁腕领导人更需通过自身魅力和能量,推动民主程序制度化和实现绩效合法性,从而进一步培育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本文的研究发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类社会政治文化特别是关于腐败的政治文化的差异性及其根源,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不同价值观的影响及其后果。当然,本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尚未考察非个体的结构性决定因子等,对以上问题还有待更进一步的研究。当下,唯有建构起“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文化,廉洁政治、清正风气才会成为社会常态,腐败低容忍甚至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方能被逐渐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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