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外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政府主管部门对新时期境外投资的态度。《指导意见》的出台,被市场视为2016年12月6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就加强对外投资管理答记者问的具体落实,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将产生重要影响。数据显示,2017年1〜7月,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折合572亿美元,同比降幅达到44.3%。而2016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折合1701.1亿美元,同比增长达44.1%。一增一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坐上了过山车。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成为推动全球化的重要力量。为了增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加利润率,美欧日跨国公司积极布局全球,带动产业国际转移,为各国经济提供动能。作为国际化的后发者,中国企业的国际化仍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能力相对不足,对国际市场的规则和信息了解不够。经济危机的爆发加快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进程,对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近年来,中国企业积极拓展全球空间,除贸易领域外,也在投资领域表现突出。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2017》数据显示,中国在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FDI流出额略高于荷兰,但仍仅相当于美国当年对外直接投资额的61.3%。
历史经验表明,一国对外投资的增长固然与外部市场投资机会有关,但本质上仍取决于自身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实力。中国经济总量规模的不断增加,决定了企业仍将在对外投资中表现突出,需要通过对全球市场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也引发了与投资母国、东道国和企业自身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资金链紧张、跨国经营管理困难、房地产市场泡沫增加、部分地区出现产业空心化等影响投资可持续的情况有所增加,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应对。
长期以来,中国对外投资领域的法律空缺,政府管理主要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定。《指导意见》明确了坚持企业主体、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互利共赢和坚持防范风险四个基本原则,提出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将投资活动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并就此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可以看到,企业作为对外投资主体的地位没有变化,企业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合理把握境外投资重点和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鼓励类的投资主要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相关产业提质升级。限制类的投资主要涉及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内容,既包括在战乱敏感地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以及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平台等需要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又包括不符合东道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转移,以及不符合东道国环保、能耗和安全标准的投资。禁止类的投资主要涉及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方面。鼓励类的投资活动将获得更好的便利化条件,限制类的投资将根据实际情况得到必要指导和提示,禁止类投资则会受到有效管控。
可以看到,对外投资的管理是具有延续性的,此次《指导意见》并未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在内外部环境变化后,对外投资管理的具体类别等内容可能会做相应调整,但企业主体决策的整体模式和优先权并未出现变化。
毋庸讳言,此次调整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规模在短期内有一定影响,但这有利于结构的调整优化。《指导意见》释放的信号不仅会直接改变企业对外投资的相关成本,还会在预期上对市场投资行为的方向产生影响。限制类的对外投资对经济复苏的支撑作用不明显,而且还可能因为“资产泡沫化”而引起东道国居民的反感,并可能招致东道国政府的政策管控,在当前时期应有所选择。例如,《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企业在房地产业的对外投资77.9亿美元,同比增长17.9%,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对外投资17.5亿美元,同比增长236.6%。
应该认识到,企业应避免急躁心态,更为谨慎、稳妥地推进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