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指出,金融工作要回归本源,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金融业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就必须全面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发展普惠金融,则是增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2017年7月中旬,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银行成立普惠金融工作部,并强调金融应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2017年9月21日在北京召开的以“科技创新践行普惠金融”为主题的“第六届中国金融科技峰会”,提出要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价值,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更有效地服务我国实体经济。同期举行的“2017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明确提出要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长期目标,而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则有利于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数字普惠金融通过数字化方式发展普惠金融,主要的数字化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各项能够运用于金融领域的相关数字化技术。金融科技以数据和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通过技术手段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降低金融服务的门槛。将金融科技运用到数字普惠金融领域,有助于解决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促使小微企业、中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能享受同等的金融服务,推动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从而使金融能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国内的金融科技可划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即金融科技1.0时代和金融科技2.0时代。金融科技1.0时代的技术主要是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金融科技2.0时代的技术则主要是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区块链。金融科技以科技为落脚点,以数字化为本质,将技术作为金融发展的加速器,突破了时空、数量和成本的制约,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和效率。
数字普惠金融以数字化方式推行普惠金融,其“数字”二字明确反映出了数字化技术是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所依靠的根基。从事金融科技的非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低利润率、高创新、轻资产的特性,通过技术手段解决问题,将数字化技术快速运用于普惠金融领域,为数字普惠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也为金融服务和社会资源的共享提供了强大的推力。
金融科技将一系列技术创新运用到支付结算、个人理财、个人保险和小微信贷等金融领域,其参与主体是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代表的技术驱动型企业,具体产品是第三方支付、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不仅能为大型企业和高收入人群服务,也能为中小型企业和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平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金融科技的服务对象和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高度重叠,使得金融科技能够更新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方式,让更多的人群享受到金融服务。
在数字普惠金融提供金融服务的数字化过程中,金融科技具备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基础设施属性。金融科技通过技术创新提升智能网络终端工具的产品性能,开发更为高效的客户端,同时完善第三方支付工具的安全性能,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方式的完善和更新。用户只须使用身边的智能网络终端工具,比如手机、电脑和平板设备,在连接互联网的前提下,就能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使得原本集中于少数群体的金融服务逐渐向“普惠”过渡。
金融科技通过科技去操作金融的核心业务,运用大数据建模、风控、云计算等各项数字技术,实现金融服务以及产品的创新和效率提升。金融科技公司尝试绕过现有的金融体系,直接与用户接触。比如,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金融科技体系,旗下的支付宝主要提供第三方支付和个人理财服务,芝麻信用主要通过收集分析用户的交易、评价数据建立个人征信。金融科技公司能够向各阶层的用户直接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现出了金融科技的应用理念是共享、平等、协作、自由选择和兼容,金融科技具有天生的普惠属性。
数字普惠金融强调运用数字化方式,使社会上的所有成员包括中低收入阶层和小微企业在内都能享受应该享有的金融服务,其发展理念和发展目标与普惠金融相一致。金融科技与生俱来的普惠属性,使它能够与数字普惠金融相结合。用户通过互联网,能自助操作、自主选择甚至参与金融产品的更新定制,简化金融服务的流程,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更好地发挥长尾效应,进一步促进了数字普惠金融发挥普惠功能。
(一)用户信息安全受威胁
数字普惠金融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在互联网信息时代,数字技术的保密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直接影响到金融服务的质量和用户的信息安全。一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运用范围逐渐扩大,形成了一个由用户交易活动产生的庞大的数据输送网络。在数据的传送和储存过程中,如果被不法分子截取或者篡改,将有可能会对用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致使存在灰色地带,从而助长了一些网络平台实施非法集资,金融欺诈现象和网贷平台“跑路”现象频发,甚至泄露客户信息。这不仅会对用户的信息和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冲击。
(二)技术有待进一步更新
数字普惠金融主要有两种发展模式:一是将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互联网化,提高传统业务的触网率;二是将金融科技融入到金融业,进行数字化创新。无论是哪一种发展模式,都依赖于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等技术驱动。尽管中国的数字化技术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但进入2016年以来,互联网行业整体的人口红利正在减弱,各大互联网巨头之间的竞争格局基本稳定,用户规模所带来的边际效应逐渐降低。在当前的发展情况下,随着政府各项利好政策的相继出台,金融科技的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必将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征信和监管体系待完善
征信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数字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征信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能满足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需要。各大商业银行的信用信息难以和散布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的信息有效整合。同时,征信体系的覆盖范围有限,使得偏远农村地区的农民征信体系缺失,进一步导致了征信信息的不完整。
数字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均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数字技术的虚拟特性使得金融和非金融的边界变得模糊,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呈现出外溢的效应,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监管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也给风险识别能力有限、金融基础知识匮乏的用户造成了一定的风险。数字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无疑要求现有监管体系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数字普惠金融的实现,主要依靠以数字化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来推动。金融科技主要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等新科技手段,为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提供商业上的可持续性、成本上的可控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技术的突破是金融科技实现创新的方式,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需要做好一些基本的辅助工作。
第一,推动互联网金融转型。
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步入了飞速发展的轨道,各类网贷平台爆发式增长,第三方支付、智能投顾、大数据征信等辅助业务领域也取得了突破式进展。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往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因素正在逐渐消退。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网民增速已经降到10%以下,互联网行业整体的人口红利正在消失,互联网金融行业亟须找到新的驱动因素。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应抓住数字科技的浪潮,向金融科技以及数字普惠金融两个方向转型。互联网金融公司既要集中力量进行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等技术的研发,也要将这些技术运用到普惠金融领域,寻找新的驱动力量。一方面,通过规范经营获取牌照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直接触达用户,提供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专注于数字化技术研发,为持有金融牌照的企业或机构提供技术支持,通过技术与金融的互补为用户提供数字普惠金融服务。
第二,鼓励企业吸引专业人才。
金融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专业化人才的研究和尝试,一个合格的金融科技公司,其技术性员工应当占有相当比例。2017年9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各大银行均要设立普惠金融工作部,这又需要一批熟悉金融市场的人才。在运用金融科技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技术性员工和金融专业人才不可或缺,各企业和机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吸引优秀人才,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基础动力。企业可通过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和企业文化以及大规模宣传来吸引人才,特别是志在从事普惠金融的复合型人才,为企业构建一支理想的团队。另外,企业可通过工资、奖金、晋升渠道等激励措施吸引人才。
第三,加强研发费用的管控。
数字化技术的研发是金融科技公司最重要的创新活动,也是金融科技公司的核心业务。相比于其他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高昂,技术与金融结合的过程更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因此,企业还面临着投入和产出不对等的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公司逐渐向金融科技公司转型,研发费用将只增不减,这就需要企业制定一套适合于自己的内部控制的制度,合理管控研发费用的支出。对于企业的每一个研发项目都要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阶段化分析和评定,来划定和预测费用支出。在项目实行的过程中,加强对费用的监督和管理,重视成本和效益的问题,提高研发费用的使用效率,实现金融企业自主性创新,进而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
(二)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和监管体系完善
数字普惠金融的实施不仅要依靠金融科技的创新,还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各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予以支持。当前我国的征信体系无法满足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需要,监管体系也不能完全适用于对数字普惠金融主体的监管,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和监管体系完善至关重要。
第一,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2016年6月,中国“征信+”应用发展高峰论坛在深圳举行,此次论坛以“重构信用价值,激发创新力量”为主题,提出要利用大数据风控技术,加强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征信业务特别是个人征信业务有极大的需求,中国的个人征信业务起步较晚,但是市场潜力巨大。目前,中国的基础信用数据较为分散,各机构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特别是个人征信服务和小微企业征信服务的市场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征信行业的发展。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协同公安机关、税务部门、人民法院等按照法律规定将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出入境记录等信息进行整合,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将金融信用信息和政务信用信息结合起来,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尝试建立征信行业协会。
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以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和深圳前海征信等八家机构作为试点单位,要求各试点单位做好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这一举措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对征信管理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企业和个人对征信价值认知水平的提高,我国应该逐步尝试建立征信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各类征信平台之间进行信息共享,提高企业采集和处理信息的效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目前,我国的征信产品主要是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征信产品市场的潜力巨大且有待进一步开拓,行业协会有助于组织各征信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和交流,推动征信产品创新。
第三,实施差别化监管模式。
金融与科技的结合,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风险与机遇并存,对当前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也带来了根本性的挑战。金融科技的脱媒、去中心化、海量数据以及金融服务供给侧的日益多元化,使数字普惠金融跨越了时空的限制和行业的桎梏。因此,对金融科技和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既需要差别化对待也需要科技的支持。一方面,要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将金融科技和普惠金融纳入体系之内,明确非法融资等的法律界限,实施差别化监管。另一方面,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加强新兴技术在信息安全风险防范中的应用,采用创新型的监管模式,比如监管沙盒、创新加速器等模式来实施监管,提升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三)借力金融科技打造多样化交易模式
运用金融科技创新普惠金融领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从而达到降低服务成本、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提升金融服务触达能力的目标,借此构建具有竞争力的数字普惠金融多样化交易模式。
第一,完善现有移动化交易系统。
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高触达率主要是依靠移动终端实现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农村网民占比26.7%,规模为2.01亿。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达到1.26亿,半年增长率为27.5%,人们的经济生活已经呈现出移动化、自助化和网络化的趋势。各金融科技公司应完善智能移动通讯工具的交易系统,提升移动化交易水平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同时,加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网络覆盖率,宣传和普及相关金融知识和操作过程,使用户更加自主地参与到移动化交易流程之中,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覆盖范围。
第二,将前沿科技运用到普惠领域。
在金融科技2.0时代,大数据所提供的个人征信、授信和风控,人工智能所提供的自动报告生产、量化交易、金融搜索引擎和智能投顾,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分布式共享数据库等前沿科技能通过与金融的结合,推动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金融科技企业应集中力量不断研究和开发数字化技术,通过试错的过程不断尝试,将其运用到金融领域。同时,跟踪前沿科技的发展动态和应用情况,提升金融科技和普惠金融的契合度和适配度。利用互联网和智能移动设备为用户提供线上服务,简化交易流程以及改善用户体验,使金融服务以低成本触达社会各阶层,为数字普惠金融服务领域的创新提供基础,促使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