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路走来,已历十年。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条例》具有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它是对过往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工作的制度性总结,同时又为公共治理中的透明度建设及发展划定了新起点。毫无疑问,放在现代政府治理的背景中观察,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这一制度十年来的实践,又为当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资源。
回顾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十年来的实践,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取得成就,集中表现在制度框架的搭建、公开实践的展开和公开文化的培育这三个层面。
第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框架基本建立。这些制度框架具体表现在信息公开的规范体系建设、组织配套、平台搭建和考评监督等四个方面。首先,规范体系建设方面,通过《条例》对公开主体、范围及例外、方式与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做了基本的规定,同时,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最高审判机关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践问题完善了具体的执行性规范,比如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多年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①各地政府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实施办法,②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定了司法解释。[1]其次,组织配套方面,全国各级政府及部门都建立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并配备了相应人员。第三,公开平台搭建方面,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微信、微博等传统与新兴媒体的综合运用,为主动公开信息提供了丰富多元的方式;依申请公开也具备了电子和线下渠道。第四,考评监督方面,为促进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无论是政府本身还是研究机构,在过去十年间都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状况进行了大量实证分析和考核评价。前者如国土资源部展开的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后者则包括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以下简称“北大公众参与中心”)持续多年独立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量化评估[2]和社科院法学所受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委托进行的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
第二,公开实践稳步推进。在搭建信息公开制度框架的“基础设施”基础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迅速展开。一方面,大量的政府信息通过多种平台和多样渠道主动公开。以民政部为例,其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显示,2016该部通过门户网站及手机版网站公开信息18万余条,这一数字在2009年仅为3500余条。另一方面,依申请公开的活跃程度也极大提升。以北京市政府为例,自2008年以来,其收到和处理的信息公开申请逐年递增,2014年的申请数量几乎为2008年的10倍(见图1)。[3]
第三,公开文化不断发育。尽管《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公开这一治理理念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中生根发芽,枝繁叶茂,公开之理念日益成为政府治理语境中的共识。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与此同时,预决算、“三公”经费、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领域信息公开,在社会关注和高层重视的双重驱动下,也实现了显著突破。无论是在政府系统内还是在社会层面,信息公开作为善治的核心要素日益得到认同,并成为推动治理改革的重要支点。[4]
信息公开在制度、实践和文化层面的影响,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刷新了我国政府治理的理念和行动方式,在某种意义上也为透明度建设的世界性命题提供了一套中国方案。但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展开的十年实践,也呈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五个方面的“不平衡”。
第一,信息公开实践的地域不平衡。从2009年到2015年,国内一些学术研究机构持续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这一持续多年的评估,我们发现信息公开实践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失衡现象。东部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指数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根据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的评估报告,2015年,信息公开指数排名前10的省份中,东部地区有4个(分别为福建、浙江、江苏和海南),中部地区有4个(分别为安徽、湖南、江西和河南),而西部地区只有2个(分别为四川和贵州)。在排名后10位中,东部地区有2个(广东省、河北省),中部地区有3个(黑龙江省、湖北省、山西省),西部地区则有5个(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西藏自治区)。[5]同年,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评估报告,省级政府信息公开排名前十位的有上海、北京、河南、福建、江苏、四川、浙江、安徽、湖北、山东,其中东部省份占60%。[6]
第二,信息公开实践的层级不平衡。早在2009年,北大公众参与中心在国内首次开展对全国30个省级政府和97个地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状况的评估,当时便发现各省级政府与下属地市相比评分具绝对优势。[7]到2015年,31个省级行政机关、62个地级行政机关和54个县级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仍然呈现出信息公开的实施效果和力度自上而下递减的情况。[8]就具体信息公开领域而言,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中心2016年进行的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评估也表明,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透明度随行政级别自上而下递减,越到基层,透明度越低。[9]
第三,信息公开的供需不平衡。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十年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信息公开需求与信息供应不匹配。简言之,即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社会不需要,而社会需要的信息缺乏对应的信息供应,表现为信息供应的准确性、及时性、针对性和动态性不够。这一现象本质上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供给侧”问题,因而需要推进信息公开的供给侧改革。在信息公开的供给侧方面,我们发现各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别。通过长期观察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编制发布情况,我们发现,有些部门或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中以图表的形式归纳和总结了全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以及信息公开相关复议、诉讼的情况,便利了公众、媒体和学界的阅读与理解,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公开公开年内容简略甚至空洞,很难达到公开实效。比如据社科院2012年评估,被测评的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中,没有一个拼车对象按照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三个类别详细提供收到申请的数量及处理情况,反映出信息公开供给侧仍存在比较突出的粗放式、选择性的特征。[10]
第四,信息公开实践中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不平衡。从《条例》设计的本意来看,主动公开应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手段,依申请公开则是必要的辅助和补充。在《条例》的实施中,主动公开的确也成为信息供应的主要途径,但由于主动公开在供需上的不匹配、不平衡、选择性等问题,影响了主动公开的效果,这导致许多本来可以通过主动公开的信息供应不得不经由申请公开而实现。应申请公开的数量不断增长,但实践中呈现出两极化的问题。一方面,申请信息公开仍然面临申请资格、程序、救济难等问题,另一方面,信息公开申请也出现“知情权滥用”的焦虑。如何通过主动公开有效供应信息,保障申请权的有效行使,引导知情权的理性行使,是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实践的重大现实问题。
第五,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权责不平衡。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治理型要求,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过去十年间,尽管有不少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估、考核、排名,但总体而言,行政机关在落实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过程中,依然存在权力和职责之间的不平衡。虽然《条例》设定了对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但这些机制的落实还很不到位。例如,迄今为止,《条例》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信息公开违法追责机制,实践中几乎从落实。同样,《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但据观察,从2008年到2017年,没有按照法定期限发布年报的机关依然较多。[11]从监督和责任的落实看,对这些明显未落实《条例》规定职责的情况,实践中并未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有多方面,但归纳起来,主要集中于理念、体制以及技术这三个层面。面对这些问题以及新时代政府治理的需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应当转变观念,完善体制、优化技术,全面提升治理透明度,促进治理现代化。
(一)理念变革:工具导向和权利导向的局限及其克服
从我国信息公开的发端来看,在当时背景下,信息公开受到管理主义的影响,过于突出公开作为实现管理目标的手段之意义。比如,以公开抑制腐败,以公开促进监督下级机关的工作等。其目标在于通过公开实现行政目标,或引导公众舆论和行动。在应对公共事件时,通过信息公开,增进民众对政府的理解,加强信息引导。公开当然具有工具性意义,但基于工具性思维而实施的信息公开,往往带有过度的实用主义色彩和较强的选择性,对于那些愿意公开的信息动用各种资源予以公开,而公众的信息需求则没有成为公开的主要推动力及目标。在工具性理念支配下的信息公开,公开的驱动力往往是“为我所用”,而不是围绕社会的信息需求和解决公共问题的需要而进行,其结果是抑制了信息公开促进理解、沟通、合作、信任等治理功能。
与上述工具导向的公开相对,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权利导向的公开理念。这一理念强调知情权作为一种权利的基础性地位,并将信息公开当做知情权的规范性要求。在这一理念下,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被视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手段,信息公开被认为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权利观念的兴起无疑是法治发展的表现,但权利导向的公开理念在实践中也存在局限性。首先,公开固然具有满足知情权的功能,但这并非唯一的功能;而且,信息公开制度不仅保障知情权,也具有参与、沟通、监督等“复合”的功能。再者,过于强调权利导向,难以处理信息公开中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实践中出现并引发担忧的“滥用知情权”现象,就是这种个人与公共利益失衡的表现。
事实上,不论是工具导向的公开还是权利导向的公开,都具有片面性。放在公共治理现代化和“善治”的背景中,公开既是一项权利性要求,也是一种应对问题的手段,这两者完全是可以结合,其结合点就在于,公开是良好治理的基本要素之一,促成善治正是透明度建设的目标。这种公开与善治的内生性结合,呼唤一种治理导向的公开理念。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系统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尽管“管理”和“治理”仅一字之差,但却蕴含着两种不同的理念。在管理理念中,管理者是权力主体,包括公开在内的手段都被当做实现管理目标的工具。但治理也并不等于无政府,多中心并不能消除现代治理中政府的核心角色,因此,权利观念虽然重要,但并等于解决公共问题的唯一解。
信息公开作为治理的有效方式和路径,已经得到充分认同。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该论述位于“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这一分论点下,将信息公开作为实现基层民主治理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这从党的建设的角度再次重申了信息公开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
在这一治理现代化的新时代背景中,我们需要迈向治理导向的公开。这种需求的根本驱动,来自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带来的观念、利益和需求转换。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领域日新月异,公众的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均在不断增长。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社会各方面主体参与公共生活、促进公共治理的需求和能力。直面这种需求的出现并将其纳入体制化过程,有利于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而无视或回避公众参与的需求,不仅容易导致个案的治理失灵,也可能增加治理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回应这些需求的第一步,就是及时、全面、完整、真诚的信息公开,把信息公开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来对待。
在十年来的实践中,治理导向的公开理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接受并在实践中逐步展开。例如,在许多环境保护组织持续不断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申请下,有的环保局直接在网站上开了一个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栏目,甚至还补上了往年的信息。2016年,全国污染源监管记录更新量已近7万条,数量增加近35倍。[12]这些信息公开进一步促进了人们对环境治理的共识,提升了环境领域公共治理的效果。随着治理型公开理念进一步深入,可以期待,类似的行动还会不断增多,这将有力的促进我国政府透明度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公开与保密是硬币的两面。保密与公开实际上是信息公开实践中利益权衡的重要内容。保密的范围过大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效,反之亦然。这种利益权衡,关键在于“平衡”,如果公开与保密关系出现失衡,就会影响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受管理主义体制和工具导向的影响,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实践,呈现出过于浓厚的保密主导色彩。例如,《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相应地,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在信息公开制度中建立起了较为刚性的保密审查制度,并将《保密法》的内容嫁接进来。
我国《保密法》第9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这些范围大部分事项边界清晰或具有限制其范围的修饰语,但仍有不少内容的内涵与外延十分模糊。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众所周知,我国政府的日常工作即是围绕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展开的,若将该领域概括纳入国家秘密范围,则意味着国家秘密事实上没有领域范围的限制。又比如,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本意是作为保密事项的兜底条款,但却赋予了相关部门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国家秘密的认定程序也相对简单,根据《保密法》第12条的规定,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只需要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即可。虽然《保密法》2010年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上收了定密权,但仍然有诸多主体享有确定国家秘密的权限,而他们同时又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这两种身份之间的重合不利于信息公开的实践。
宽泛的国家秘密范围以及规范性不够的保密审查程序,有可能导致大量信息“过度秘密化”,导致“保密主导下的公开”这一尴尬情形。毫无疑问,保密制度是必要的,但过度秘密化不仅浪费行政资源,也会抑制公开的治理功能。从域外情况看,国家秘密的范围一般会受到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原子能法》和布什总统13292号行政命令,美国的国家秘密(state secret)主要包括:(1)军事计划、武器系统或军事行动信息;(2)外国政府信息;(3)情报活动(包括特种活动),情报活动和情报来源或方法,或者密码信息;(4)美国的对外关系或对外活动,包括机密信息来源;(5)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科学、技术或者经济事项,包括防御国际恐怖主义的信息;(6)美国政府保护核原料或者核设施的计划;(7)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系统、军事设施、基础设施、工程、计划或防卫部门的弱点或能力,包括防御国际恐怖主义的信息;(8)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的信息;(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秘密。[13]可见,在美国,国家秘密的外延主要通过“负面清单”进行列举,而不是通过抽象的概括性条款来界定,这种技术既有利于界定秘密,又可防止信息的过度秘密化。
以善治为目标的公开,需要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从保密主导下的公开逐步走向公开主导下的保密。为此,信息公开管理操作机制应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优化。第一,应建立信息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将所有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条目进行动态化列举。鉴于国家秘密势必成为信息公开负面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应进行相应修改,尽可能使国家秘密的概括具体化。对于何种事项可以列入负面清单,亦不能由各个主体自行其是,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等高位阶法律文件统一规定,做到“清单法定”。在具体的清单内容上,需要明确、具体、可操作,不能设置过度不确定法律概念。对于确实难以详细列举的事项,应设置严格的秘密认定程序,比如,若以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为由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应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当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然存在碎片化、孤岛化状态,缺乏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组织、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信息公开的政策,协调各主体的信息公开行为,建立、运营和维护统一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并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大,并且将责任追究的重心放置在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等行为之上;对于错误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处理,只能限于涉及负面清单的信息,从总体上体现出对公开行为的激励。
信息公开实践的不断发展不仅需要理念变革和体制优化,也依赖于技术升级。从历史上看,技术进步往往是社会变革的关键力量。近年来,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大数据技术日渐成熟。通过新技术手段,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开始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不仅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目标要素,更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信息和数据之于信息社会而言,就像煤炭和石油之于工业社会,是重要的资源和生产要素;对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加工并向社会开放,是现代政府治理中资源配置和效率提升的重要技术。
面对信息化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从原来单纯的信息公开向数据开放和数据利用迈进。在传统模式下,信息需要由不同的行政机关采集、加工并选择性发布,这一模式不仅效率低,而且由于各主体之间信息不联通,无法有效集成和共享,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在数据开放模式下,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采集和加工的信息向社会开放,将大大提升信息公开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效率。
不仅如此,新技术条件下的数据开放将使“数字化治理”成为可能。数字化治理是指,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互动和政府内部的运行中,运用信息技术,简化政府行政和公共事务的处理程序,并提高治理效率和治理民主化程度的治理模式。其战略目标是,为政府、市民和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简化治理过程、提高民主化程度。[14]在传统的社会中,信息主要由权力集团垄断,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面临信息匮乏,从而也就难以有效参与治理过程,但技术进步可以打破信息不对称,促进了政府和社会之间良性互动和协同治理。
现代各国均已意识到了从信息公开走向数据化治理的重要意义。例如,2009年1月,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开放透明政府备忘录》(Memorandum on Transparency and Open Government),要求构建一个透明、参与和协作的体系。另外,很多国家政府已经逐渐将之前政府所拥有的数据及其原始格式向公众公开。2011年9月20日,美国、英国、巴西、印度尼西亚、墨西哥、挪威、菲律宾、南非等8个国家联合成立开放政府合作伙伴组织(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截至2018年4月,全球已有70个国家和15个地区加入该组织。我国已有部分城市开始向国际前沿靠拢,如上海市于2014年5月召开关于推进上海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工作会议,确定了涉及11个领域、28个部门的190多项数据向社会开放。[15]目前,“上海市政府数据服务网”(www.datashanghai.gov.cn)已初具规模。不过,就总体情况而言,我国大多数地区尚未建立起常态化的政府数据开放制度,信息公开碎片化、孤岛化和信息资源闲置浪费现象仍然严重。
随着公开的理念变革、体制优化和技术升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也正从原来的信息公开1.0版本升级到政务公开这一2.0版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具体的措施包括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提高信息化水平等。中央文件中所提出的“政务公开”并非是原来“信息公开”的翻版,而是将公开作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阿基米德支点,以此推动善治目标的实现。
政务公开可以提升社会治理理性化程度,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体来说,公开有利于促进以市场为载体的经济理性、以政府为载体的规制理性以及以公民社会为载体的沟通理性。
在经济理性之下,经济学中所假设的“理性人”于完全信息市场条件下做出符合市场规律的判断。过去,经济理性只能停留在“理想型”分析的层面,原因在于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完全信息的市场条件,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在信息不能达到最优的情况下,各个市场主体所做的决策亦无法实现最优。但随着政府的数据开放程度提高,这一现状正在改变,市场主体所掌握的信息正在趋向于“完全信息”。在数据开放的基础上,市场理性将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比如,医疗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卫生部门公布相关数据的分析,设计更加贴近实际的医疗保险产品。测绘数据或者气象数据的开放也将使诸如采矿、能源、交通、旅游、农林牧渔等行业获得有力的支持。
规制理性是指政府在公共决策中遵循民主、科学等原则做出政策决定的理性状态。其中,规制理性最为重要的一个标志是充分的民主化,即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各种政治活动中来。而普通民众要实现有效的参与,首先必须掌握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如此方能表达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避免无效沟通。如前所述,在充分的数据开放的基础上,一个扁平化的治理网络可以形成。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了普通公众参与治理、表达意见的成本。另一方面,机器阅读和文字处理技术的发展,将使行政机关有能力对大量的公众意见进行精准提炼和归纳,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真正做到使社会公众直接参与社会管理。
沟通理性的价值在于能够使众声喧哗归于理性倾听、协商和合作,而其前提是使具有利益诉求和价值偏好的个体获得充分的信息供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质量的沟通。这种沟通首先包括政府与民众的沟通,这需要让民众对政府决策的依据和所考虑的相关事实有充分了解。这种沟通理性同时还包括大众中的不同利益主体在信息充分的前提下进行对话、交流和寻求共识。
通过政务公开推动治理现代化和促进社会理性程度提升,除在理念、体制与技术等宏观方面的改善外,从具体方面讲,还应从三个方面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度,以实现由点到面、由平面向立体的信息开放。
第一,将更多的信息纳入到主动公开范围内。信息公开中“以公开为原则”不仅要求在公开与不公开之间,应当以公开为主,同时也应意味着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之间,应当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要经历相对繁琐的程序,这大大降低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显著增加了社会成本,不利于信息的有效流动和集成分析。因此,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都应尽量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这一做法符合国际上的总体趋势。如韩国政府于2013年6月宣布启动“政府3.0时代规划”,借鉴互联网领域的新概念来建设“透明型、能干型、服务型政府”,目标是将每年公开的信息数量从2012年的31万件增加到1亿件,除法律明文禁止公开的安保和私生活保护等以外,其余信息都将以整体原文的形式进行公开。[16]
第二,不仅需要公开概括性的统计信息,更需要个案信息的统一、全面发布。目前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网已经基本实现了对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的统一发布,这一做法同样应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得到适用,并可进一步优化,不只限于结果的公布。比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在办案系统中填写事实认定结论或决定内容,并可在系统中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内部审批;系统则自动进行数据的归类汇总,并在隐去相对人个人信息后以预先设定的格式向社会公开。相对人可以直接在行政机关网站上查询办理进度和决定内容。同时,不需要事后更多的人为操作,系统可自行归纳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总体情况,包括案件处理的平均时长,获得行政许可的相对人的总体特征等等。这些信息不仅有利于全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行政机关本身也可以据此分析行政管理对象的变化趋势,考虑相应的应对方案,实现规制理性。
第三,信息的公开应不断走向动态化。经济社会瞬息万变,这就要求信息更新跟随社会变化的脚步。特别是与市场及产业发展结合紧密的信息和数据,应做到实时发布动态更新,因为这是众多市场主体赖以作出理性选择的依据。当然,要求信息的动态与及时发布会带来一定的行政压力和成本,但这一问题随着技术进步将不断得到缓解。例如,环保部门对于空气质量信息的实时发布,主要依靠的就是测量仪器自动的数据捕捉和处理。未来大多数信息公开主体可以通过技术升级系统而进行信息自动收集和数据智能化处理,不仅节约行政成本,也可以促进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我国《条例》颁布及其十年的实践,已经为治理现代化所必需的公开和透明度建设提供了观念、体制和实践资源。尽管还面临着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不平衡、不匹配等问题的挑战,但社会发展带来的理念变革和社会对信息供应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召唤,为我国信息公开的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推动力。通过将信息公开与治理现代化相契合,不仅可以推动信息公开的发展,还可以促进公众参与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多维度的理性化交流。在这一治理现代化背景中,以公开促民众参与,以公开促政府治理,以公开促市场理性,以公开促社会监督,将赋予信息公开全新的内容,将公开作为促进治理现代化的阿基米德支点,推动善治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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