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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骚扰: 如何认识中国的#MeToo?

▍“#MeToo”:从美国到中国

“# MeToo”(我也是)是一场发端于美国娱乐圈的反性侵社会运动。2017年初,《纽约时报》曝光了好莱坞某著名制片人的性侵丑闻。10月,某美国女演员在推特上写道:“如果所有被性骚扰或侵犯过的女性都能发一条 ‘#MeToo’标签的状态,那么人们或许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此后,“#MeToo”成了一个反性骚扰的标签,借助媒体力量,迅速在全美掀起了一场反性骚扰的社会运动,曾经沉默的受害者纷纷站出来公开指控加害者。这股“#MeToo”浪潮进而波及法国、韩国、中国等地。

受其影响,但形式略异的是,中国的“#MeToo”始于高校反性骚扰系列事件。2018年元旦,现居美国的罗茜茜通过微信公众号发文,实名举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陈小武性骚扰女学生。随即,多所高校的学生和校友发表联名信,要求建立高校性骚扰防治机制。

1月10日,北航宣布撤销陈小武的全部职务,取消其教师资格。罗茜茜的行动被媒体称为“中国高校版# MeToo”。3月,现在美国教书的王敖实名指控同在美国任教并活跃于中国学界的徐钢副教授长期性侵女学生的行为。4月5日,北京大学多名校友实名举报原北大中文系教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沈阳性侵女学生高岩并致其自杀,之后该消息在网上引起广泛热议,社会情绪高涨。加之早先武汉理工大学的研究生陶崇园跳楼事件,沈阳事件引发“高校反性骚扰”连锁效应,公众要求严惩性侵学生的老师,并呼吁建立高校反性骚扰长效机制。之后,南大、北大、人大等高校均有所反应。7月10日,中山大学对涉及性骚扰师生的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张鹏做出取消教师资格和长江学者称号的严厉处分。

中国版“#MeToo”引出了一系列新形势下亟需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在一个全球联动的背景之下,如何基于中国现实,认识此类基于性别平等进步诉求的事件?在社会治理的层面,如何有效地加以应对,以避免更大范围的社会冲突与张力,从长远角度促进包括上下级、师生、性别权力关系在内的社会平等与公正?

▍如何看待中国的#MeToo现象

此次声势浩大的“#MeToo中国高校反性骚扰”系列事件与建制呼吁,与美国有很大的关联,但是又有其自身特点。对此类事件,不能做简化划一的认识与定性。

首先,从源头来看,以促进性别平等为进步口号的美国“#MeToo反性侵”运动,在美国以及法国的女性主义内部,至少出现了两种声音。

一种声音认为在男女性别不平等的结构之下,女性反性骚扰的诉求很难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之下得到落实,因此,支持并鼓励受害者女性借助社交媒体公开指控性侵者,希望以这种方式推动社会、所在机构、司法对性侵者的惩罚,也让更多的女性知道什么是性骚扰与性侵害,并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类声音以“控诉性别权力不平等、捍卫女性权利”为“#MeToo”运动提供了正当性,也是这一运动的主要推动力。

另一种声音以法国艺术与知识界100名女性的联名信为代表,结合性与性别领域一派学者的论述,至少从三个方面质疑“#MeToo”的发展势态及可能后果。

其一,虽然在性骚扰案件中,举报与取证均属不易,但是借助媒体与社会情绪对被控诉者的舆论审判,剥夺了“疑似性侵者”的申辩机会,相关机构迫于道德压力或利益考虑,容易息事宁人,跳过司法取证程序而加以草率惩罚,对被控诉人不公,甚至可能在实际效果上鼓励诬告。

其二,“#MeToo”运动对于性骚扰的性质不做程度的划分,而扩大化为一切让她人(主要指女性)觉得不舒服的涉性行为,这种界定混淆了生活中人际互动层面的常见调情、亲密关系与构成严重侵犯她人行为的性犯罪,是简化与偷懒的做法。其潜在的后果是一方面无视生活的复杂而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与脆弱,模糊道德与法律的惩戒范围,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有效落实对于严重性侵犯行为的法律惩罚。质疑者们也担心性骚扰定义的扩大会阻碍艺术、小说、学术研究领域的表达自由。

其三,这种以推动社会性别平等、保护女性权利为口号的做法,虽然出发点是为被性侵的女性讨回公道、惩罚占据权力优势的性侵者,实际上带来的后果是强化女性的“受害者”位置,弱化女性的“自主能力”,从长远来看并不能撼动性别不平等的结构。

而在中国的“#MeToo反高校性骚扰”事件与诉求中,以上两类声音均有出现,只是,在高涨的要求惩罚作为老师的男性性侵者的社会情绪与道德压力之下,第二类质疑的声音比较微弱,甚至缺乏基本的讨论空间。

一头连着美国的中国“#MeToo”现象有两个特点值得关注。

第一,在中国文化中,高校环境、师生的人伦关系特点,尤其是学生(即便已经成人)“单纯且需要被保护”的社会预设比娱乐圈以及职场更加容易引起家长、社会的关注与道德恐慌。正因为此,虽然根据我们三次社会学全国随机调查数据,中国高校基于师生权力关系的性骚扰现实并不比其他场合严重,但是#MeToo却首先出现在高校,借助网络举报的案例,强调师生与男女两重权力关系的不平等,并迅速获得很强的道德优势与正当性。

第二,由于不像美国已经建有一套高校反性骚扰的机制、台湾建有一系列校园性别平等法律,性骚扰这一问题几乎没有引起过中国教育体制的关注,因此,在缺乏充分讨论的情况下,“#MeToo”诉求很快地从要求惩罚被指控的老师个案,转向不加批判地学习美国及台湾等地立法经验以推动建立高校反性骚扰机制的建制呼吁。此外,近年社会对于教育与科研体系的诸多不满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正是中国的“#MeToo”具有了以上的道德(优势)与机制(缺失)的特点,在“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学生权利”的口号面前,缺乏性别领域知识与应对经验的高校与司法体制,面临着如何清晰认识此类事件并做出有效应对的严峻挑战。

▍“如何面对“#MeToo”

为了更好地防治性侵、推动更大范围内的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至少需要认真讨论以下问题:在认识及处理此类事件时,如何界定性骚扰中国的反高校性骚扰,是否需要单独建制?现有的学校体制、法律体制是否以及如何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性骚扰事件?在更加广泛而长时段的社会化过程中,相关社会主体可以做哪些努力?

对此,我将从社会学角度做出如下分析与建议。

1.性骚扰定义不宜扩大,需结合文化特点与生活现实,按程度不同分别应对。

性骚扰”是一个与行为和感受联系在一起的复杂与模糊概念,与文化规范、主体定义、情绪多变等特点都有关,按照程度不同,应做不同性质的认识与应对。

性骚扰”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平常相处与人际互动过程中可能会引起“不舒服”感受的行为,生活中极为常见。对这些行为,应相信人们有处理此类关系的能力,并鼓励人们充分运用中国文化中的生活智慧去应对,而不是纳入法律机制硬性禁止的范围。与这类性质非常不同的是强奸、强制猥亵等严重性侵害犯罪行为。对于这一部分,《刑法》已有所规定。介于这两类行为之间的,还有不同程度的情况,其中有些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所规定。有些发生在高校及职场环境中,基于权力关系的性骚扰,如果不构成违法与犯罪,而是违反了师德与职业道德的,可以考虑现有的类似教师工作委员会或职业道德委员会加以调解处理,构成违法与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总之,对于“性骚扰”的定义,需立足本土文化与生活现实,进行多维讨论与程度划分。从立法建制的角度来说,不管是“性”还是“骚扰”,都不宜做扩大化解释,法律制度的介入宜抓大放小。如果动辄一个黄色笑话就是性骚扰就要启动制度,根本不胜其烦。过于宽泛的定义或者“性骚扰无小事”的一刀切认定,除了增加建制成本与执法难度之外,也会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破坏社会的弹性,不仅是一种偷懒的做法,也不利于严重性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治。

2.完善现有防治措施,谨慎建制。

我国现有的法律与相关机制,能够覆盖性犯罪与严重的性侵与骚扰行为,但是很多人对相关法规并不了解,误以为防治机制整体缺失。针对这种情况,建议首先应系统地梳理现有资源,完善举报、举证、调查等环节与防治措施,并让更多的公众知晓。

其次,针对性骚扰事件举报不易、举证难,甚至立案难等特点,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讨论,具体分析原因与对策。这里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并不限于性骚扰案件,而涉及整个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一部分是因为“性骚扰”涉及个人隐私、道德情感、性与性别文化方面的特点。需要分情况加以分析与应对,不能简单地把防治不力归结为缺乏防治性骚扰的专门机制。

再次,中国重视调解的传统文化依然有效,建议设立调解机制,不宜动辄对立化各方关系。此外,对于国外的经验,要结合具体社会历史背景,批判性地加以借鉴。美国的校园反性侵机制已遭到美国某些法学教授的批评,认为其缺乏权力的制衡,启动调查作出决定的都是校方,被控告者缺乏司法上所具有的律师帮助权等。台湾的反性骚扰机制建设与日益绵密的法律规定也已受到学者的多方批判与质疑。

总之,制度建设要从实效上最大可能地保护举报者的权益,以及被举报者的申述权利。对于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惩戒;对于诬告行为,应有相应的惩戒;对于媒体的激情煽动,也应当有制度的适度制衡。不能因为“性骚扰案件”落实难,而在客观上造成鼓励舆论审判甚至诬告的后果,也不能对举报个案马虎处理且仓促地转向扩大立法或专门建制。

3.学校、家庭、社会力量应创造更多的讨论空间,参与更加积极的性与性别文化的建设。

此次发生在中国的“#MeToo”事件,讨论焦点都落在高校师生间的权力关系,并呼吁建立高校反性骚扰长效机制,沿循的是“惩治作为预防”的思路,而忽视更多社会主体需要加入的、更长远的文化建设方面的讨论。“性骚扰”与权力结构、人际相处、身体情感、性与性别文化都是密切相关的。一味强调女性、学生在性与性别方面的脆弱性与受保护的角色,在实际效果上不利于整个性骚扰的防治与平等公正的性别环境的建设。从长远角度来看,需要开创更多的公共空间,讨论如何在长期社会化过程中,调动学校、家庭、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培养个体与人平等相处的能力(包括对待他人、对待自己),充分汲取生活中的力量与策略来增加个体应对风险的能力,建设更加积极与平等的性与性别文化(包括检视针对男女两性的双重道德标准,以及不利于女性的性道德标准)。这方面的努力,更加任重道远,触及根本,也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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